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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史的创新范式: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共赢
1.3.2.2.2 二、早期收获产品的降税模式

二、早期收获产品的降税模式

按照早期收获计划的规定,最终所有的产品税率都要降为零。而各种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现行税率是不一样的,因而也不能按照统一标准来削减。经过双方的协商,以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为基准把早期收获计划产品分成三类,执行不同的时间表。不仅如此,对四个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允许他们享受更长的过渡期,按照较慢的速度降税。

各国的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1.中国和东盟老成员。中国和东盟中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5个老成员的早期收获产品按照其分类,服从如下的降税模式: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10%,2005年1月1日削减为5%,2006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5%但低于或等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5%,2005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0%。

菲律宾由于在2005年4月才决定参加早期收获计划,因此其早期收获产品不需进行前期降税,而应在2006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

具体而言,中国与东盟老成员早期收获产品的降税进程从2004年开始,至2006年完全结束。

2.越南。越南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4年开始降税,但可以享受多两年的过渡期,至2008年取消全部早期收获产品的关税。其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20%,以后每年削减5个百分点,2008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20%,2006年1月1日削减为5%,2008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的产品):2004年1月1日削减为5%,2008年1月1日削减为0%。

3.老挝和缅甸。老挝和缅甸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09年取消全部关税。其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为20%,2007年和2008年每年削减6个百分点,至2009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为10%,2008年1月1日削减为5%,2009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为5%,2009年1月1日削减为0%。

4.柬埔寨。柬埔寨的早期收获产品从2006年开始降税,至2010年取消关税。其降税模式如下:

第一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为20%,以后每年削减5个百分点,至2010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二类产品(关税高于或等于15%但低于或等于30%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为10%,2008年1月1日削减为5%,2010年1月1日削减为0%。

第三类产品(关税低于15%的产品):2006年1月1日削减为5%,2010年1月1日削减为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