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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史的创新范式: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共赢
1.3.2.2.1 一、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范围

一、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范围

在《海关税则》中第一章到第八章的产品,是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范围。第一章,活动物;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鱼;第四章,乳品等;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第六章,活树;第七章,食用蔬菜;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但是由于东盟成员国间经济差距较大,如果大家按照同样的标准来进行削减和取消关税有一定困难。并且还有些东盟国家在与中国进行贸易时,涉及《海关税则》前八章的产品较少,有的甚至贸易不完全平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降税。

一种是早期收获计划的例外产品(Excluded Products),这是针对那些按同样标准降税有困难的国家的,这些产品不必参加先期降税,但也不享受其他成员对这些产品上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东盟中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提出了部分例外产品。还有一种是特定产品(Specific Products),这些产品是税则中前八章之外的产品,也列为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分别提出了咖啡、棕榈仁油、椰子油、肥皂、无烟煤、焦炭等特定产品。按照2005年税则,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特定产品有16个,与马来西亚之间有20个,与泰国之间有2个。特定产品的优惠关税只在中国与提出特定产品的东盟成员间相互适用,而中国与其他东盟成员之间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税率。随着谈判的深入,新加坡决定加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之间特定产品的降税安排,文莱也宣布基本上加入这些特定产品的降税安排。至此,双方对早期收获产品的范围达成一致。(18)

各国具体早期收获产品的税目数见下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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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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