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亚洲史的创新范式: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共赢
1.3.1.2.1 一、与欧盟、北美模式的比较

一、与欧盟、北美模式的比较

区域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目前,全球逐步形成了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主的三大地区板块。它们的发展给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带来巨大影响。但是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的不同,它们的发展模式也各有各的特点。

从成员国构成来看,欧盟主要是由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组成,以法、德为核心,但没有一个国家能起主导作用。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小,对同盟内部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各成员国的制成品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便于各国进行同类产品的生产分工和开展产业内贸易,实现规模经济。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组成,以美国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虽然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但是区内成员国在能源、劳动力、资本、农产品等方面的经济互补性非常强。由此产生了互利互惠性,这对所有成员国的整体发展和长远发展都有利。东盟则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没有核心国,意识形态存在多样化,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各国的经济发展相对来说比较缓慢。不仅如此,各成员国之间经济互补性不强,更多的是发展同国外的经贸往来。贸易的产品基本上是一些中低级产品,附加值非常低。

从组织结构来看,欧盟的主要机构有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欧洲审计院等。既具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具有某些联邦的属性。作为欧洲的最高权力机构,欧盟理事会保持政府间合作的联盟性质,部长理事会、议会、委员会、法院、审计院等保持超国家管制的联邦制性质。这些组织机构有效规范和加强了成员国的合作,保障了成员国经济的有序竞争和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也设立了有关机构,如自由贸易区委员会、秘书处、专家组等组织机构,为自由贸易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第一个由南北双方组成的典型制度性的经济集团,没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但机制化程度仍然很高。其运行机制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定期协商机制,主要包括“贸易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特别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秘书处、咨询机构、仲裁法庭、保护仲裁法庭的程序特别委员会。这些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能,对三国的争端冲突进行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协调。东盟实行的则是国家代表制,政治结构是非机制性的,比较松散。主要组织机构有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各类部长级会议、理事会议以及各种论坛等。没有组织宪章或章程,也没有设立超国家机构来调节各方利益和协调经济合作活动,对其基本组织构架和组织的运作也没有完整的规定。在整个决策中实行全体一致的决策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的组织原则。

从法律建设来看,欧盟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其组织机构分别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能够做到三权分立、相互制衡。通过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条款的制定,切实保护了成员国的合法权益。北美自由贸易区虽然无意建成如欧盟的国际组织,但它毕竟是基于国际协议的政府间组织,成员国所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法律形式规范着三国的经贸关系,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东盟区域合作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和独立,不设立超越成员国主权的组织机构,成员国自然也无需进行主权让渡。由于成员国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也具有很大差异,这就导致了成员国彼此间既有各自法规的影响,又有宗教和儒家文化的影响,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约束,只是采用求同的协商制,从纷繁复杂的多样性中来求得统一,这种协商制在问题真正出现时很难有效地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