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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管理
1.9.5.1 6.5.1 进入模式选择

6.5.1 进入模式选择

进入模式选择是指公司需要将产品或服务销往国际市场时所采取的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进入模式的选择与所销产品和服务的属性有很大关系,选择恰当的进入模式,对产品打开销路、国际商务营销的成功都起着重要作用。进入模式主要包括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进行国外制造三种类型。

1.直接出口

所谓直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调研、定价和接洽等一系列工作,实现商品出口。一般是通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直接与国外客户联系,将产品销售至海外市场。直接出口的优势在于:在与国外客户的直接接触过程中,二者可以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可以较快得到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反馈;亲自进行接洽亦能表现出诚意,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企业在进行直接出口时可获得国际化经营的经验知识。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国家,比如中东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当地法律不允许进行直接出口销售,而必须使用代理机构。直接出口公司所需进行的步骤包括选择海外市场、选择分销渠道、准备相关单证、产品出口、售后及反馈管理。

直接出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与顾客直接对话

与顾客直接接触是最为直接的一种出口方式。除去中间代理的利润分成,这种方式较为节约流通成本;但是为提高销售成功的概率,公司自身的调研接洽等前期工作都需要准备地更加充分,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比较大。这种出口方式比较适用于高科技产品、大型机器等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出口公司可以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做好专业产品的使用指导,这在直接面对顾客的情况下容易办到。

(2)销售代理商

销售代理商是由出口商委任的专门负责该公司在海外目标市场销售任务的代理机构。出口商与代理商通过签订协议来转交部分权限,协议包括分成办法、是否专卖、期限等条款。代理商通常与出口商之间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是起到中间桥梁的作用,而不会实际参与到公司产品出售和存储上,也不会参与到产品的渠道管理中来。

(3)外国分销商和零售商

分销商是被企业授予专卖权,买进出口商产品,然后负责其在该国销售系列工作的中间商。分销商通常会代理多种产品,而对产品海外销售的全权负责也使得分销商承担较大的风险,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回报。分销商不仅仅要负责产品的销售,还负责该产品售后和咨询等有关服务。

零售商通常会与分销商合作或者与出口商直接合作,实现产品的海外直接销售。与零售商的合作,相当于使产品拥有一个输出端口,以达到接纳消费者并对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的目的。可以直接零售的产品通常是价格比较低的小型产品,与零售商合作时,为使销售更加便利,可以制定比较灵活的价格;而给付的佣金采取分成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零售商的积极性。

(4)海外子公司

如果出口商在海外拥有子公司,那么将产品出口工作交给子公司是比较好的选择。子公司更加准确地了解当地市场情况,同时也充分了解母公司产品的特性,进而能更为准确地制定适合的销售计划。但是过程中的成本核算和利润收成都可以为母公司所控制和掌握。这样的子公司一般而言是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公司在对海外某目标市场制定了战略性发展计划之后,为方便业务进一步深入和拓展市场而建立的。

2.间接出口

所谓间接出口,是指将产品卖给国内出口商或委托出口代理商代理出口销售,出口商不必再为海外销售进一步投资。这适用于产品出口早期,出口商还不能完全掌握国际化专业知识及技能或者出口商还不了解目标市场的情况,因此关于产品的各种信息沟通需要经过代理商完成。间接出口将产品出售给中间贸易商,较之直接出口,它需要给予中间商一定的利益,从而使得整体利润减少。但对于需要较为复杂和专业操作的产品出口和贸易风险较大的交易,中间商便可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公司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并降低风险。

间接出口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

(1)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又分为国际贸易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国际贸易公司拥有悠久的历史,其早期代表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现代的典型则是日本的综合商社。国际贸易公司是比较大型的、从事多种相关业务的大型贸易公司,其主要业务涵括进行市场调研,制定市场策略、发展与分销商的合作网,充分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出口业务操作;为出口商开拓海外分销渠道。有的国际贸易公司在出口商委托下还可以代替其进行谈判并做出决策。国际贸易公司从事的业务涵括范围广,权责大,需要雄厚的实力和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支撑。

专业外贸公司是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间接出口的主力军。它们一般是收取佣金,专门代理企业的出口事宜,没有过多的权责,但也要承担相应风险。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全球化的深入,专业外贸公司的位置逐渐被外资企业代替。

(2)出口管理公司

出口管理公司是专门为生产制造商提供出口贸易服务的公司。如果公司没有设立出口部门,就可以通过该类公司直接代理出口事宜,其外贸活动一般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

出口管理公司规模一般比较小,代理的产品范围有限,一般来说达不到包办出口商全球市场业务的要求。但是它拥有专业的外贸营销人才和及时的渠道信息,操作上比较便利,往往可以较快打入海外市场,因此比较适合规模较小的出口商。

(3)合作出口

合作出口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即两个出口商的产品同时出口,且都利用了其中一家公司的出口渠道,另一家公司并没有专门的出口部门,只是将产品与前一家公司一起进行出口销售。这种形式比较常见于一家大公司配套另一家小公司,其原因可能是二者的产品具有互补性或者是发挥规模效应以降低成本。两家公司可能是委托—代理关系,也有可能通过小公司以销售的方式将产品转让给大公司实现。

第二种合作形式是由数个小企业为了集中力量而成立合作组织,企业以组织的名义进行出口销售的工作。组织可能会在调研、洽谈、渠道分销等途径对出口业务进行统筹管理。形成组织的几家企业可以是同型企业、合作企业或者是产品互补企业。

3.进行国外制造

进行国外制造是指出口企业在国外设立产品的生产线,直接在海外进行生产和分销。由于运输成本、海关限制以及法律规制,出口可能会变得困难甚至被禁止;而有的市场由于劳动力等生产成本较低,使得厂商利润能随之加大。基于这些原因,有的公司采用了在海外设厂进行制造的途径。进行国外制造使得产品运输和关税等成本大大减少,本地化生产和服务也更能满足当地的需求,不过由于前期投入较大,只有资金雄厚的、且有长期在该市场发展战略的公司才能够进行。

进行国外制造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子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为了在目标市场上推广产品而设立的制造产品的公司,母公司对其设立的制造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下放到子公司的技术、专利、商标、商业机密等都受到保护,不必担心外泄。绝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帮助母公司更好地控制生产和销售。

建立子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法来达成:一是划拨专门资金建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这需要大量的财力、人力与时间,却完全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来建立;二是收购现有的合适公司,但这需要为两个公司的融合做出大量的工作。

(2)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出口公司与海外目标市场的公司合资建立公司来从事生产制造。参与合资的企业都必须实际投入到公司的管理、技术以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工作中来。虽然没有对子公司的绝对控制力,合资企业也能使得出口公司保持较强的控制权,对成本和利润也能较好地控制;相对建立子公司而言,可以投入较少的资金,风险也比较小。

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不允许外国企业独资设厂,这种情况下合资企业是唯一可行的办法。而合资企业还可能得到当地政府的一些扶持,或者规避当地市场的一些壁垒。

(3)合同制造

合同制造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由海外目标市场上的企业来进行产品的制造,这种方式的资金投入更少,且受当地政策法规限制的风险也更小;不过公司需要承担产品制造技术外泄的风险。这适用于在制造方面优势不大或者是规范化制造,但优势集中在品牌效应和营销手段上的企业。合同制造中出口公司对产品生产的控制比较弱,而合同的另一方则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

(4)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不同于合同制造,其权责不仅限于合同本身,而且具有长期责任。许可贸易中许可的对象一般是商标权、专利权、技术以及版权等。许可协议一旦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将对该产品有保护其专利许可不受侵犯的义务,并且需要负责其生产和销售等一系列工作;出口公司往往并不需要自行制造或销售。这种形式下出口公司对产品的控制很弱,主要的控制权都在签订许可协议的另一方。而许可的出让对海外目标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因此比较容易通过政府所设壁垒。但是由于控制力较小,出口方可能会由于协议另一方的经营不善而蒙受损失。

(5)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可以是大公司之间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也可以是几个小企业为增强竞争力所建立的一种联盟。不同于简单的买卖代理,战略联盟有明确的组织目的和战略目标,共同制定策略、执行销售计划和分享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