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操作实务
一、保险单据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据是指由保险人签发的,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也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
二、保险单据的种类
(一)按是否详细载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按是否详细载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条款,保险单据分为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由保险人签发的,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内容除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如货物品名、数量及标志)、运输工具、保险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项目外,还附有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目前,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多出具保险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通常根据预约保险单开立。其内容除不包含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外,其他与保险单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因英国等少数国家是不承认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相同效力,所以依据英国法律,如采用CIF贸易术语,卖方不可以提供保险凭证。但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会的《UCP600》允许这样做。
3.暂保单(Cover Note)
暂保单也叫承保便条,是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记载保险金额、货物数量等大概数字,且没有具体的船名及开航日期等资料的临时文件。
(二)按承保时间起止
按承保时间起止,保险单据可分为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
1.航程保险单(Voyage Policy)
航程保险单是指适于将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地点的特定航程的保险单,保险人只对特定航程中的货损负责。
2.定期保险单(TIme Policy)
定期保险单是指订明保险标的物以保险的固定期限的保险单,即保险人的责任期限约定的时间为限。国际货物贸易运输保险多采用航程保险单。
(三)按是否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按是否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单据可分为定值保险单和不定值保险单。
1.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
定值保险单是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2.不定值保险单(Unvalued Policy)
不定值保险单是指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的限额,待危险发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多采用定值保险单。
(四)按承保的方式
按承保的方式,保险单据可分为逐笔保险单与预约保险单。
1.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指预先规定保险期限、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和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总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的总合同。在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常用于进口或大宗货物买卖合同。
2.逐笔保险单(Specific Policy)
它多用于出口或零散货物买卖合同。
三、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当事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情况、运输方式以及自然气候等因素全面考虑,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合理制订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保险金额;(2)投保险别;(3)写明适用的保险条款。
例如: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1,1981.
在FOB、CFR、FCA、CPT条件下的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仅规定“由买方负责办理”。
如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则须规定“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在CIF、CIP条件下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版本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UCP600》)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的险别通常根据商品特点和运输途中的风险程度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在信用证项下,依《UCP600》第28条规定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险别未予明确规定,银行接受其投保险别属含糊其辞记载的保险单据,而不论是否有漏保风险。保险单据中援引任何除外条款的也可接受。保险所适用条款通常有中国保险条款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两种选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与索赔程序
(一)投保程序
1.出口保险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应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2.进口保险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据。
(二)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理赔。
1.索赔的主要程序
(1)发出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保险人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以及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
2.保险索赔须具备的条件
(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的、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在该保险单承保范围内;
(4)索赔必须在索赔期限内进行,否则逾期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名词解释
全部损失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基本险水渍险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2.试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3.试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及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4.比较伦敦协会保险条款与中国保险条款的异同。
5.简述保险单据的种类。
6.试述保险索赔的主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