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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2.3 第三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节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一、历史关系

(一)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

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的中国南京政府派代表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召集的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轮多边减税谈判,与美、英、法、荷、比、卢等18个国家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并参与了拟订关贸总协定的工作。同年10月3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参加国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8年3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又签署了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从而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委会成员之一。同年4月21日,按《临时适用议定书》第3条和第4条(乙)所定规程,当时的中国南京政府作为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签署了该议定书。5月21日,即议定书签署后第30天,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之一。

1949年4月至8月,关贸总协定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了第三届缔约方大会,并同时进行了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当时的中国南京政府也派代表参加,并与新加入谈判的6个国家举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在第二轮谈判中,当时的中国政府在第一轮已对188个税号的商品项目关税减让的基础上又对66个税号的商品项目作了关税减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政府发生了更迭。由于外部环境所限,新中国无法获得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关贸总协定的地位问题也因此被搁置下来,被推翻的国民党台湾政权仍然占据着关贸总协定的席位。1950年3月6日,非法占据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台湾当局提出退出关贸总协定,并得到允许。对于台湾当局的这种退出方式,中国政府从未承认其合法性。20世纪60年代,台湾当局实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战略,并于1965年1月以观察员的身份返回关贸总协定。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撤销了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资格。70年代中期起,中国作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关贸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因参加中心的活动而恢复了同关贸总协定的接触。1981年,中国代表列席了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主持的第三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会议; 1984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该协议并成为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中国政府还在不损害本国在总协定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于1982年11月首次派观察员列席总协定第38届缔约方大会,并与总协定秘书处就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问题交换了意见。以后,中国政府代表列席了历届缔约方大会及特别会议,并于1984年11月又申请并获得列席总协定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会议的地位和参加有关活动的权利。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建立多边协定关系的要求更为现实和迫切。1986年1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应邀访华,中国政府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国同关贸总协定大多数缔约方在很多方面的差异将缩小,中国希望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同年7月,中国政府代表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正式递交了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并开始了简称为“复关”的谈判,一直持续到1995年。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取代了原关贸总协定,从1996年开始,中国从“复关”谈判变成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简称“入世”谈判。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及其后的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在国际上引起了各缔约方(成员方)的高度重视。

二、从“复关”到“入世”的历程

(一)机遇与决策

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外经贸工作有了迅速发展,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起了先锋和引导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对外贸易依存度的日益增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不可分割的联系已经建立,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正式接轨的条件日趋成熟。

另一方面,当今世界经济的格局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不可回避的趋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融合日益加深,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脱离世界经济体系而实现单独的繁荣。要加速我国的经济建设,只依靠本国的资源、技术和市场是难以做到的,必须依靠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加国际经济的大循环。

国内国际的背景与环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即在对外经济贸易中我们必须按国际规则办事。因此,重返关贸总协定和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成为历史的客观要求和时代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中国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1)双赢的原则,即中国需要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也需要中国。

(2)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即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基础,逐步开放市场,并承担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3)坚持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坚持以上3项原则,这既是中国的政治选择,也反映了中国现阶段的实际经济水平。在此原则下,中国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在不同的领域作出了不同的具体承诺。

(三)中国从“复关”到“入世”的进程

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提出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随后,1987年2月,中国政府正式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中国的缔约地位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国工作组)。中国工作组的职责是: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起草关于中国恢复缔约国地位的议定书,提供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从此,中国开始了申请重返关贸总协定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艰难历程。

按照关贸总协定惯例,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的谈判,要经历两个阶段,即审议中国外贸制度和中国答疑阶段、起草中国在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议定书及关税减让实质性谈判阶段。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在1990年9月之前召开了9次会议,基本上处于审议中国外贸制度阶段。

1992年2月,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召开了第10次工作组会议。这次会议在推动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进程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正是这次会议决定,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谈判从第一阶段转入第二阶段,即转入涉及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实质性内容谈判阶段,随即要开展关税减让谈判。

1994年7月,中国工作组召开第18次工作组会议,中国代表团向这次会议提交了中方的议定书案文,随后呈交了包含改进后的关税、农产品和服务贸易3个内容的一揽子减让表。作为最后“出价”,中国在上述议定书和减让表中作出了实际条件所允许的最大程度的承诺和减让。1994年12月17~21日,中国工作组召开第19次工作组会议,中国未能与其他缔约方就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国问题达成协议。

1995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

从1996年开始,中国从“复关”变成“入世”谈判,但因美欧等发达国家谈判方不切实际的要价,使谈判困难重重。从中国正式提出恢复缔约国地位申请开始,就作出了巨大努力,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在15年的谈判中,中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并考虑到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做了许多承诺,同时对中国外贸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已基本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国际规范。中国政府认为,把拥有13亿人口、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中国排除在世界贸易组织之外,这一组织乃至世界自由贸易体制都将是不完整的。

自1997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亚洲金融经济危机之中,中国采取了积极、负责的态度和行动,对全球经济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面对这些事实,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

然而,由于1999年5月8日发生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事件,激起了我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极大愤慨,也导致中美关系陷入谷底,中美“入世”谈判被迫中断。

1999年9月11日,中国主席江泽民与美国总统克林顿在新西兰的奥克兰APEC第七次会议上正式会晤,双方都表示希望进一步努力,争取早日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协议。至此,中断达4个月的中美“入世”谈判开始恢复。

1999年11月10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和总统助理斯帕林抵达北京,中美新一轮双边谈判开始。经过6天紧张激烈、夜以继日的艰苦谈判,1999年11月15日15时32分,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至此,旷日持久的中美“入世”谈判最终获得“双赢”,克服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中美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协议后,欧盟15国反映强烈。欧盟委员会立刻表示出了积极的姿态,希望同中国重开谈判。2000年5月15日,中国与欧盟在北京再次举行“入世”谈判,经过5天的友好磋商,5月19日18时18分,双方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中欧双边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在此前后,中国政府代表团先后同其他一些要求与中国进行一对一谈判的成员方完成了双边谈判,并进入了多边谈判拟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阶段。

2001年6月至7月,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举行了第16、17次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达成共识,基本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实质性谈判,中国入世大局已定。

2001年9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圆满结束,最后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后法律文件。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11日晚,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完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法律程序。按照规则,30日后,即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国“入世”谈判及议定书的原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一)中国应享受的权利

1.享受非歧视待遇

这一权利能使中国的产品在世贸组织成员方中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来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例如,美国国会通过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WTO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在中国加入WTO后5~6年内取消;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发达国家的纺织品配额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我国充分享受WTO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

2.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此前,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双边谈判来解决,而不能诉诸比较公正的、多边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就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特设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3.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利,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中的发言权

世贸组织是“经济上的联合国”,此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这将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讲台,宣传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和技术交流;同时可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利于正确地制定中国的外贸政策和策略。

4.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

除一般WTO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WTO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我国经过谈判,获得了对农业提供占农业生产总值8.5%“黄箱补贴”的权利,补贴的基期采用相关年份,而不是固定年份,使我国今后的农业国内支持有继续增长的空间;在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待遇,包括在保障措施方面享受10年的保障措施使用期、在补贴方面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即在该标准下其他成员不得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等。

5.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

为了使我国相关产业在加入WTO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我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例如,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3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包括进口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等),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即汽车整车及部分关键件);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年至6年内逐步实施;在纠正一些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方面,包括针对进口药品、酒类和化学品等的规定,保留1年的过渡期,以修改相关法规;对于进口香烟实施特殊许可证方面,我国有2年的过渡期修改相关法规,以实行国民待遇。

6.保留国营贸易体制

WTO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使我国在加入WTO后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我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国营贸易管理(即由我国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同时,参照我国目前实际进口情况,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数量作了规定。

7.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

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商业机构,需要依据我国外资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批。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权,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WTO的规定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便在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例如,在电信领域,不允许外资控股,所有国际长途业务必须通过中方电信管理当局控制的出入口局进行,以保持对信息流的管理和控制;在银行领域,经过2年过渡期后,外资银行可以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本币业务,经过5年的过渡期后,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用户提供人民币本币业务,以便国有商业银行有时间作出必要调整,此外,我国还将根据WTO所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在保险领域,寿险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申请设立营业机构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在证券领域,不允许外资从事国内股票(A股)交易,即不开放资本市场;在音像服务领域,不允许外资公司在中国生产音像制品,只允许成立中外合作企业销售我国主管机关审查过的音像产品,以保证我国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权;在分销服务领域,对一些敏感的重要产品如烟草、盐等不允许外资经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和其他指定经营产品,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资控股。

8.对国内产业提供WTO规则允许的补贴

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国内产业和地区进行与WTO有关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

9.保留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10.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为矿产和自然资源提供必要的保护,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80多种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11.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二)中国应尽的义务

1.进一步减让关税

关税减让是实现关贸总协定宗旨的主要手段之一。关贸总协定经过以往8个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各成员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经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所以,中国“入世”后首要义务就是要进一步降低关税。为了适应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的要求,中国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目标,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约束在30%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激烈竞争。

2.逐步取消若干非关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1994年总协定第16条第2节第2款、第3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它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

4.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在经济贸易政策制度上有透明度,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还要求成员方提供和通报国内经济贸易制度情况和统计资料,以便定期审查。中国承诺履行透明度原则,加快了改革的步伐。

5.开放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乌拉圭回合中的一个重要新议题,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商品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信、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将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与此同时,中国的服务业将面临市场被外国同行挤占的巨大压力。

6.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在科技、工艺、专利、品牌、商标、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发达国家愿望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尚有一段距离,因此,在知识产权上的争执时有发生。中国“入世”后根据有关知识产权达成的协定,将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这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和技术,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

7.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

在中国大力引进外资的情况下,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将与我国引进外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政策。这些鼓励和优惠政策不是特定给予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无歧视待遇原则的。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的政策,还需作出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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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有哪些成果、作用和局限性?

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有哪些?其对世界贸易和经济有何影响?

3.世界贸易组织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何区别?

4.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法律结构、宗旨、职能是什么?

5.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有哪些方式?

6.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7.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包括哪些内容?在实施中有哪些原则和限制?

8.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注释】

[1]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