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关税的征收和通关手续
各国海关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负责对进出口商品办理通关及关税的征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关税征收的依据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各国征收关税的依据。它是一国或地区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商品、免税商品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其中,关税税率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则号列(Tariff No.或Heading No.或Tariff Item)、商品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及税率(Rate of Duty) 3部分。
(一)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
海关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将种类繁多的商品按加工程度、商品性质或者自然属性、功能和用途加以分类,分类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方便通关纳税统计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利用海关税则更有针对性地限制有关商品的进口,将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
由于最初各国是根据自身需要和习惯进行商品的分类,因而分类方式、口径各异。为了减少各国海关在商品分类上的矛盾,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制订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目录。目前,较为普遍使用的有3种:
1.《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
1952年,欧洲关税同盟制订了《关税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因该目录是在布鲁塞尔制订的,故又被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该目录的分类原则是按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商品的最终用途来划分的。它将全部商品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 105个税目号(Heading No.)。其中前4类(1~24章)为农畜产品,其他17类(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该目录曾被140多个国家采用。
2.《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
195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出于贸易统计和研究的需要,制订并公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它的商品分类主要是依照商品的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同时也考虑商品的自然属性。该目录把全部商品分成10类、63章、233组、786分组、1 924个基本项目。其中0~4类为初级产品,5~8类为制成品。曾有100多个国家使用这个标准。
3.《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 HarI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
由于上述两种商品分类标准在国际市场上同时应用给很多工作带来了不便,为了协调和进一步统一这两种国际贸易分类体系,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委员会主持制订了《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S),并在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调制度》目录将商品分成21类、97章、1 241个项目号和5 019个子目。其中1~24章为农副产品,25~97章为加工制成品,第77章金属材料为空章,是为新材料的出现而留空。《协调制度》综合了两种分类标准,同时能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的要求,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中国也于1992年正式采用。
(二)海关税则的分类
海关税则依照不同的需要有不同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海关税则中的同一商品,可以是一种税率,也可以是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率征税。按照税率表的栏数,可将海关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
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又称一览税则,是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乌干达等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又称多栏税则,是指同一税目下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税率、特惠税率依次由高至低排列,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式税则,根据自己的需要,分别采用两栏、三栏、四栏不等的税则。欧盟采用五栏税则,分别是第一栏特惠税,实施对象是签订《洛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第二栏是协定税率,实施对象是与欧盟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如以色列、埃及等;第三栏是普惠制税率,实施对象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第四栏是最惠国税率,实施对象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及与欧盟签订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五栏是普通税率,实施对象是上述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2.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在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中,依据制订税则的权限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独立制订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约束的税则。
协议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方式制订的关税税则,一般适用于协定的商品。协定税则是在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关税谈判中制订的税率,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二、关税征收的方法
关税的征收方法又称征收标准,是各国海关计征进出口商品关税的标准、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
(一)从量税(Specific Duties)
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和容量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它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商品计量单位数×每单位从量税率在各国征收的从量税中,重量单位是最常用的计征单位。例如,美国税则对青豆罐头的进口税为每磅普通税率2美分,最惠国税率1美分。在实际具体应用中,由于各国计算重量的标准各不相同,所以计算方法也有差异,常用的有3种:
(1)毛重(GrossWeight),又称总重量法。即按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在内的总重量计征税额。
(2)半毛重(SemigrossWeight),又称半重量法。即按商品总重量扣除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
(3)净重(NetWeight),又称纯重量法。即按商品总重量扣除内外包装后的重量计征税额。
从量税计征关税的优缺点明显,优点是:以货物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手续简便;特别是对数量众多、价值低廉的商品进口的限制作用较大,因为单位税额固定,不论商品质量和价格如何,征收同样的税额,低价货物进口利润较低,可有效地增加商品的成本;同时,当进口商品价格下跌时,从量税的限制作用也更加明显,可以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或为逃避关税有意压低进口商品的价格的情况。从量税的缺点主要有:税率固定,税赋不合理,同一税目下的商品,无论质量好坏、价格高低,按统一税率征收,对于质好价高的商品的限制作用较小,而且不能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及时调整,当价格上涨时,其保护作用削弱。从量税的征收对象只适用谷物、棉花等大宗初级产品和标准化产品,对某些商品如艺术品及贵重商品等不适用。
(二)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
从价税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率。例如,美国规定对羽毛制品的进口,普通税率为60%,最惠国税率为4.7%。它是目前世界各国最常采用的征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
在采用从价税的方法时,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Dutiable Value)是一个关键问题。所谓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是决定税额多少的关键因素。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有以下三种:
(1)以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格(CIF)作为征税标准;(2)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作为征税标准;(3)以法定价格或称进口官方价格作为征税标准。
为了防止各国利用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进行贸易壁垒,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具体的海关估价原则和方法: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本国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实际价格是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当实际价格无法按上述规定确定时,应以可确定的最接近实际价格的相当价格作为完税依据。
征收从价税的优点是:税赋合理,与商品的价格成正比,同类商品质高价高的税额也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价格高的商品的进口。同时,物价上涨时,税款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作用均不受影响。适用性广,对于所有商品都可采用,而且税赋明确便于各国在关税水平、关税保护程度上进行比较与谈判。从价税最主要的缺点就是完税价格确定复杂,增加了海关的工作量,从而延缓了通关的进程,也容易因完税价格的确定发生贸易纠纷。
(三)混合税(Mixed Duties)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结合的计征关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混合税常用于耗费原材料较多的工业制成品。计征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例如,美国税则规定对钨砂进口征收混合税,从量税每磅60美分,再加征从价税5%;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例如,美国对蘑菇罐头征收混合税,普通税率45%加每磅10美分。
混合税的好处在于兼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在物价上涨时,混合税所征税额比单一从量税多,在物价下跌时,又比单一从价税多,关税的保护作用同样有所提高。但是混合税手续复杂,而且从价税和从量税的比例难以掌握。
(四)选择税(Alternation Duties)
选择税就是对同一种商品在税则中同时规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是由海关选择较高的一种计征关税。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一种来计征关税。
选择税的最大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很难把握,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争议,故很少国家采用。
三、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又称报关手续,是指进出口商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出口,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通关手续一般有4个基本环节: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一)申报(Application)
申报又称报关,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有关的表格。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正确、全面,并要求其内容与实际货物及交验的其他单证相一致,做到报关单、货物及其他证件三者相符。
提交的单据和文件包括:进口报关单、提单、商品发票或海关发票、进口许可证、装箱单、原产地证书、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单证和合同等。
海关在收到报关人提交的上述单证后,进行审核。海关如发现缺少单证或没按规定内容填制,应立即通知申报人及时补充或更正。
(二)查验(Customs Inspection)
查验,又称验关,是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商或代理人随同海关人员在进口货物到岸卸货后,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内进行查验,核实货物与单证是否相符。
(三)征税(Duties Collection)
征税。海关查验货物后,根据该国海关税则,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依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如发现货物缺少,可扣除缺失部分的进口税。
在通关过程中,各国海关都规定有报关的时限,报关人必须在货物到达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如果进口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如易腐易烂的商品,要求货到即刻从海关提出,可在货到之前先办理提货手续,并预付一笔进口税,日后再正式结算进口税。如果进口商想延期提货,在办理存栈报关手续后,可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在存放仓库期间,货物可再行出口,不必交纳进口税,但如要将货物提出保税仓库运往国内市场销售,则在提货前必须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到达后,进口商如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将货物存入候领货物仓库,一切责任和费用都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再超过海关规定的时间仍未办理通关手续,海关有权处置该批货物。
(四)放行(Release)
放行,即海关在审核单证、货物并照章向进口商收取关税后,在单证上盖章放行。报关人即可到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