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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5.3 第三节 倾销与国际贸易

第三节 倾销与国际贸易

如前所述,内部规模经济必然导致不完全竞争。现实生活中,不完全竞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之一,就是厂商可能对其销售在不同市场的产品进行差别定价。针对不同消费者制订不同价格这种行为,叫做价格歧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价格歧视就是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倾销是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策略之一。

所谓倾销(Dumping),指的是出口厂商对其出口商品制订的价格低于其国内销售价格。

一、倾销的种类与条件

一般而言,倾销可以分为3种类型。

1.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

即偶然发生的倾销。当一个生产者由于错误的生产计划或没有预料到的需求变化,而导致库存积压,又不想破坏国内的市场秩序,因而低价将商品销往海外。

2.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

当某一生产者为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国际市场上而以低于对手的价格销售商品,当竞争对手离开该市场后,该生产者再提高价格并利用其新获得的垄断势力操控市场。这种倾销就是掠夺性倾销,它是一种最有害的倾销。

3.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

该种倾销是垄断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直接后果。如果一个厂商,由于运输成本和政府限制等原因而免于面临进口竞争,在国内处于垄断地位,而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来自东道国以及第三国的厂商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该厂商将试图在国内与国际市场实行歧视性价格。因此,本节所分析的倾销,指的是持续性倾销。

倾销的成立要满足3个条件:(1)该行业是不完全竞争行业,就是说,厂商不是既定价格的接受者,而是有能力影响价格;(2)市场是分割的,即由于高运输成本、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信息不完全或昂贵、行政管制等原因,使厂商出口到国外的商品不能回流到国内,国内消费者不能购买到厂商出口到国外的商品;(3)厂商在国内外市场面临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由于厂商在国内面对的竞争对手少于在国外市场面对的竞争对手,因此,厂商面临国内的需求曲线的弹性小于其在国外面临的需求曲线的弹性。

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不完全竞争行业的厂商才能够从倾销中获利。

那么,现实生活中,这三个条件是否容易得到满足呢?我们知道,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行业都有不完全竞争的特点:行业内,厂商数量有限,每个厂商生产的都是差异产品。因此,在行业内,厂商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的制订者;由于运输成本和保护性贸易壁垒、信息不对称等的存在,国际国内市场是分割的,正常情况下,出口商品很少回流到国内市场;一般而言,厂商的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因为竞争对手少,而国际市场份额较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市场份额越大,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小,需求量对产品价格的变动越不敏感;反之,厂商的市场份额越小,需求曲线的弹性越大,需求量对产品价格的变动越敏感,小幅度的价格上涨将导致需求量的大幅度下降。

因此,倾销的3个条件在现实中很容易得到满足。

二、倾销的经济学分析与图示

由于运输成本及贸易保护的存在,国内外市场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一般而言,厂商在国内的市场份额要比在国外的大,所以厂商通常认为自己在国外市场上没有垄断能力,为了保持国外市场份额,其出口商品的海外销售价格要比国内低。

图4-4解释了为什么出口厂商在海外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售价。

假设一个厂商垄断国内某一行业,该厂商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销售产品。由于该厂商在国内垄断该行业,因此,在国内市场上,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较陡峭(左图),在外国市场上,厂商的竞争对手较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弹性较大,曲线较平缓(中图)。为获得最大利润,厂商必须使国内外市场的收益都等于边际成本。这时,其总的销售量为Q(h+ f),其中,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为Qh,国外市场的销售量为Qf。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为Ph,国外市场销售价格为Pf,Ph>Pf,厂商实行了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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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垄断厂商面临的分割市场

横轴表示供求数量,纵轴表示价格。MRh、MRf分别表示垄断厂商在国内、国外市场的边际收益曲线。Dh、Df分别表示垄断厂商在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曲线。MC为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MRt为MRh与MRf之和。根据经济学原理,厂商利润最大化的产量由MRt=MRf=MRh=MC时决定。这时,总的需求量为Q(h+ f),其中,国内市场需求量为Qh,国外市场需求量为Qf。相应的国内价格为Ph,国外价格为Pf。厂商的国内定价高于出口商品价格。

垄断厂商实行倾销的原因在于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弹性不同:当各个市场销售量对价格的敏感性不同时,厂商就会实行差别定价。对于垄断厂商而言,一方面,由于其在国内市场销售份额较大,对国内市场有较强的价格控制能力,因此,其销售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较大,对其总收入的影响也较大,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为增加商品销售,降低单位产品售价必然会对其总收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垄断厂商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份额较小,影响价格的能力有限,因此,每增加一单位产品销售所引起的总收入的减少量不大。为保证利润最大化,垄断厂商更倾向于将增加的产量销售到外国市场,而不是国内市场。这样,由于规模经济效果的影响,增加产量可以降低厂商的平均成本,同时,通过海外倾销,又可以保证利润最大化,从而使国际贸易量增加。

因此,在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垄断厂商为了控制国内市场的销售量以保证利润,在国外市场实行倾销。如果世界各国都存在类似的市场结构,每个国家的厂商都对国内外销售的产品采取类似的差别定价策略,那么,就会出现相互倾销,国际贸易规模由此扩大。[8]

由上述分析可见,Ph>Pf,并非是垄断厂商低于成本的销售所造成的结果,相反,这是利润最大化的条件。而且,持续性倾销似乎有利于进口国消费者,因为它使进口国消费者一直可以以低价消费这种商品。

但事实上,由于很难区分倾销的类型,同时,即使是有利于消费者的倾销也会使进口国同类产品或替代品的生产者遭受损失进而影响就业,因此,遭到倾销的国家通常会进行报复,如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他行动。

● 专栏4-2

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与反倾销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严重差异,各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助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反倾销已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和引发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间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47年4月,由美国、英国、中国、法国等23个国家参加的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当时,美国代表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依据,将反倾销问题列入新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6条,使国际社会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有了规定。不过,这仅仅是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许多问题并没有涉及,而且反倾销案件处理上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所以没有实际操作性。

1967年6月30日,关贸总协定成员在日内瓦讨论通过了国际上第一个反倾销守则——《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守则》,又称为《反倾销法》),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反倾销法,它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具体化,对反倾销中的一系列问题及调查程序规定了具体标准。但到1968年,虽然已有18个成员(包括美国)在1967年反倾销守则上签字,然而事实上并没有达到统一当时各国反倾销法的预期目的。主要原因,一是虽然美国政府在守则上签了字,但当时美国总统并没有得到国会授权与其他成员谈判并缔结反倾销协议。二是因为1967年的《反倾销守则》要求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强因果关系,进口国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与美国的1921年《关税法》有关条款相左,遭到美国坚决反对。美国的这一做法遭到其他成员的批评,同时,不少国家(地区)也采取了相应的抵制措施,所以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壁垒有增无减。

针对美国国会拒绝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这一情况,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1973年9月到1979年4月的“东京回合”谈判期间,又谈判签署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守则》,即于1979年4月12日达成《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于1980年1月1日生效。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虽经多次修改、完善,但其对世界各成员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案件处理一直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与1967年的反倾销守则相比,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不仅调和了过去存在的与各国(地区)国内反倾销法的矛盾与冲突,而且对反倾销程序和调查内容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被世界各国(地区)所接受。因此,“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守则》对于处理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反倾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986年9月15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部长会议在确定新一轮谈判内容时,将修改1979年的国际反倾销守则列为议题之一。1994年签署新的反倾销协议,即《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对1979年《反倾销守则》的补充,它严格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规避行为,并对发展中成员作出了若干例外规定。协议既反映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又体现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实际上是国际不同利益集团就反倾销问题谈判妥协的结果。

反倾销协议制定的目的就是限制和禁止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各成员对出口国的出口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个调整和矫正的手段。因此,在理论上,《反倾销协议》有助于国际贸易冲突的合理、公正的解决,促进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但国际经济实践表明,自从国际反倾销协议产生以来,反倾销已成为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壁垒。据世贸组织统计,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已大大超过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成为世界各国(地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之所以会产生与其设立的初衷较大的矛盾,与其自身的制度缺陷有关。其一,在关贸总协定对国际反倾销立法之初,过分注重了倾销对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忽视了反倾销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的阻碍。其二,虽然国际社会具有统一的反倾销法律,但这一法律只为各成员国(地区)内反倾销立法提供指导和范本,并不直接参与各成员反倾销的具体实践,即各成员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从而使国际反倾销立法与各成员的反倾销实践产生背离。

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对象。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数据表明,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至2003年年底,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 416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就有356起,占总数的1/7左右。到2003年年底,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提供的数据表明,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达594起,涉及4 000多种商品,影响了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另据2004年1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数据,在2004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措施实施数同比下降,但是,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却沦为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1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的101起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就达23起,为全球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