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产业,服务业是否发达是判别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例如,美国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达75%,提供的就业岗位占80%。发达国家在金融、航运、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贸易、旅游等方面都有很强的实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与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以来以商品贸易为主、以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为辅,不久要迈入二者并重的阶段,将来的趋势要达到以服务贸易为主、以商品贸易为辅的阶段。近30年服务贸易发展迅速,1970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仅710亿美元,而到1997年已达13 200亿美元。发达国家在服务业上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它们的国内服务业市场已实现了对外开放,因此强烈要求其他国家也开放自己的国内市场。
在从1986年9月开始的以服务贸易作为主要谈判议题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坚决反对进行服务贸易谈判。理由是: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通信、信息、法律事务等都属于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发展中国家都较为脆弱,不成熟,或者过于垄断封闭,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冲击,而且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不宜贸然大幅度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随着双方不断斗争、协调、磨合,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了服务贸易的谈判。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1995年1月1日,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其管辖范围包括:(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定等;(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贸易改革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WTO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相一致;(5)关于贸易争端与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文本包括序言和六大部分,共35条及5个附件。其中:第一部分是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是普遍纪律和纪律;第三部分是具体承诺;第四部分是逐步自由化;第五部分是制度规定;第六部分是最后条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序言阐述了该协定的宗旨:“确认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为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关于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管理世界服务贸易的基本准则,它所适用的服务范围包括任何部门的服务,只有为实施政府职能所提供的服务除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原则有:
(一)最惠国待遇
此项原则要求任何一个缔约方政府不能在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实行歧视,而应无条件地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即东道国对其他任何一国开放的部门和分部门。同时必须对所有其他成员国开放,否则就对任何一方都不承担开放义务。但是,各国政府可以在一个单独的清单中列明具体的最惠国待遇例外,这些例外是临时的,在5年后要进行定期审议,10年后取消。
(二)保持透明度
各缔约方应立即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公布其采取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或对服务贸易协议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措施。
(三)国内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因而要求缔约方国内法规规定的有关措施应在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实施,以免国内的有关规定影响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或对服务的提供者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四)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一种需要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每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五)国民待遇
各成员以其承诺表中所列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及所列条件和限制为准,其所采取的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措施所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的发展水平,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允许发展中国家开放较少的市场,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设定条件。
(七)逐步自由化
世贸组织通过每五年一轮的谈判,不断减少或取消有关措施对服务贸易的不利影响,以推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项原则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决定着一国服务业是否对外开放和如何开放。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是一般性原则,也是每个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国内规定原则是在最大限度原则上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允许一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决定每个领域的开放程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条款,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参与服务贸易过程中创造与发达国家平等的竞争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部分敏感部门的附件
乌拉圭回合的服务贸易谈判,是首轮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参加谈判的各方对于一些敏感部门的自由化问题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谈判之后,没有达成一致性协议,决定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以后的指定期限内继续谈判,并在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这些工作计划。这些部长决定形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附件。这些附件包括:金融服务附件、电信服务附件、空运服务附件、海运服务谈判附件、自然人流动附件。
(一)金融服务的附件
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
第一个附件首先界定了政府为行使行政职能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由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或由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依据货币或汇率政策而进行的活动;作为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或公共退休金计划一部分的活动;由一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力进行的其他活动。第一个附件还确定了各国政府有权采取谨慎措施以保证金融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或者为保障投资者、储户和保险单持有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托管责任的人的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该附件确认,不要求各成员方公开有关个人顾客的事务和账户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秘密和专有信息。该附件要求各缔约方通过谈判或协议对其他成员采取的谨慎措施予以承认。附件还规范了金融服务的定义。
第二个附件确认,一成员在世贸组织协议生效之日后4个月起的60天内,可列出与本协议不符合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可修改、改进或撤销本缔约方和承诺表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第二附件还指出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实施本附件上述规定建立必要的程序,而不能放任各缔约方的行为。
(二)电信服务的附件
电信附件承认电信作为经济活动独立部门和其他经济活动基本传递手段的双重特性,要求成员方政府向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共电信网络的非歧视性准入。
(三)海运谈判的附件
附件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将适用于国际航运、辅助服务及使用港口设施,但具体的实施日期取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结果。
(四)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附件允许成员方政府谈判适用于提供服务人员临时逗留的具体承诺,但不允许适用于以移民为目的的寻求在一国长期居住或长期就业的人员。凡是在具体承诺范围内的自然人,应被允许根据具体承诺的条件提供服务。同时,该附件不应阻止一成员实施相应措施对自然人进入或临时居留其境内进行管理,包括为保护其边境的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秩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致损害或阻碍依据具体承诺的规定和条件予以任何成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