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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8.3 第三节 信用证和托收统一惯例简介

第三节 信用证和托收统一惯例简介

一、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便应运而生。跟单信用证的产生,反过来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实务中,由于进出口双方及其双方的银行,地处异国,远隔重洋,各地习惯、法律不同,加之语言歧义甚多,经常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不同的解释。特别是在市场不景气、价格下跌、商品滞销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想方设法在信用证条款方面做文章,吹毛求疵,故意挑剔单据,寻找单证不符点,以便拒付货款。因而,在当时信用证条款尚无统一解释的情况下,各有关当事人往往坚持己见,互不相让,在交易过程中经常发生争议、纠纷乃至诉讼。实际业务的发展,客观上要求跟单信用证有一套统一而明确的解释,以便约束各方当事人,以利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顺利发展。

1926年3月5日,国际商会第20次会议上,美国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统一商业信用证规则的报告,认为如能在商业信用证规则和常用语的解释方面达成一项统一协议,将会消除国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解释和规定所造成的诸多困难,有利于国际贸易和银行各方。国际商会很重视这一建议,于1926年10月20日在会议上决定由其“汇票支票常委会”着手起草一份统一规则草稿,该常委会以法国商业联合会1924年出版的小册子为基础,在1929年写成一份统一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于1929年7月阿姆斯特丹大会上正式通过,建议1930年5月15日实施,国际商会编为74号出版物,即Uniform Regulation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 74)。

半个多世纪以来,统一惯例经过了多次修订。第1次修订由国际商会“商业跟单信用证银行委员会”于1933年2月拟妥,于1933年国际商会第7次大会(维也纳大会)上通过,修订本定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编为82号出版物,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193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82),第2次修订于1951年6月在国际商会第13次大会(里斯本大会)上通过,1952年1月1日生效。国际商会编为151号出版物,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1951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151)。第3次修订是在1962年国际商会第19次大会上通过,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3年7月1日实施,国际商会编为222号出版物,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1962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222),订于1974年10月1日实施。第4次修订的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编为290号出版物,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74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290)。第5次修订于1983年,1984年10月1日生效,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编为400号出版物,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1983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400)。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文本,在国际结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通信电子化,运输工具和方式现代化,修订又有必要。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各银行对400号文本的质疑,并于1992年开始重新拟订,经过3次修改,于1993年定稿,并规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国际商会编为500号出版物。

随着银行、物流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以及信息电子技术的普及,自1994年开始生效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词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已无法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因此,2002年国际商会(ICC)发起修订《UCP500》的动议,并于2003年正式授权ICC银行委员会启动《UCP500》的修订工作。由起草小组(有10位成员,其中8位来自欧洲,其余2位分别来自美国和新加坡)、咨询小组(有来自26个国家的银行、运输、物流及保险等不同行业的40余位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和ICC的国家委员会共同完成此项工作。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顺利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即《UCP600》,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 600(“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credit”)(including,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3.与《UCP500》相比,《UCP600》的主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1)《UCP600》第2条是新增内容。这部分内容将很多在UCP500中已经使用但未加以界定的概念明确化。其中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兑付(Honour)的概念最为重要。

(2)第3条也是新增条款。该条中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且取消了《UCP500》中“可撤销信用证”类型。

(3)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并明确第二通知行与第一通知行责任相同。

(4)将审单期限由7天缩短为5天。

(5)增加了银行在不符点中对单据处理的两种选择。

(6)空运单上批注有实际发运日期时,该日期视为发运日期。

(7)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

(8)租船人可以签发提单。

(9)保险单据允许使用除外条款。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UCP600》对于议付的新定义、开证行对于指定行进行承兑、作出延期付款承诺的授权(包含允许指定行进行提前买入的授权);拒付后对单据处理的细化;单据处理天数的缩短等上述实质变化不仅使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得到明确,而且为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使信用证业务更加符合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国际贸易纠纷的可能。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当前全世界银行界普遍接受的统一惯例,就整体而言,《UCP600》对于单据的要求逐渐宽松,这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不是国际性的法律规章,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裁决由于跟单信用证引起国际纠纷的“法律准则”。

二、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为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于国际金融和贸易的开展,早在1958年就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URC522》包括7部分:(1)总则及定义;(2)托收的方式及结构;(3)提示方式;(4)义务与责任;(5)付款;(6)利息、手续费及费用;(7)其他规定。共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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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2.什么是顺汇和逆汇?请举例说明之。

3.叙述信用证的定义和基本内容。

4.背对背信用证与转让信用证有何区别?简述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汇票、支票和本票的定义是什么?

6.请缮制一张支票票样并说明票面上所载内容的因果。

【注释】

[1]张延年.外汇银行知识入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6月第1版.

[2]张延年.外汇银行知识入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