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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7.3 第三节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第三节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保险公司通常在其签发的保险单中列出包括保险的险别、除外责任及责任期限等内容的保险条款,用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保险险别是确定保险人承保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的依据。险别不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范围就有所区别。除外责任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人对某些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责任期限是指保险人的责任起止期限,在中国保险条款中称为“责任起讫”。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最大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保险险别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别、附加险别和特殊附加险别,供投保人选择。

1.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又称主险,可单独投保。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但经过长期实践的过程,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它是3种基本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①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2.附加险别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后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1)一般附加险(Ordinary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元物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即为投保一切险。可见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故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有:

第一,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第二,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第三,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第四,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

第五,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第六,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

第七,串味险(Risk of Odour)。

第八,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

第九,钩损险(Hook Damage)。

第十,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

第十一,锈损险(Risk of Rust)。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 Risks)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联,主要的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3)特别附加险别(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lty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F.R.E.C)等6种。

(二)责任期限(Duration of Insurance)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除外责任和索赔期限作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当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则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加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水面风险。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与基本险一致,采用“仓至仓”原则。

(三)除外责任(Exclusion)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

(四)索赔期限(Validity of Claim)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二、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制订有自己的保险条款,但最为普遍采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我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一般可予接受。

《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2009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简称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简称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以上6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渍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6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5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 3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