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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6.3 第三节 运输单据

第三节 运输单据

根据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单据(Shipping Documents)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航空运单(Air Waybill)、铁路运单(Rail Waybill)、货物承运收据(Cargo Receipt)和多式联运单据(MTD)等。本节重点介绍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也称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但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单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2)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Goods)。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或其他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具有不同的效力。

①对于托运人来说,提单只具有表面证据效力。

②对于收货人或其他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具有绝对证据效力。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to the Goods),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这一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提单持有人可以在货物运输途中通过处理提单来处理提单项下的货物,如转让提单等;②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只凭提单即可交付货物,无须过问提单持有人权利的来源。

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在装货港,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的证明;在卸货港,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且承运人必须按提单记载交付货物。

(二)海运提单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提单由各国船公司自己制订,但其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由正面事实记载和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

(1)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填写,通常包括以下事项:①托运人;②收货人;③被通知人;④装货港;⑤卸货港;⑥船名、船籍及航次;⑦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及件号;⑧重量和体积;⑨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⑩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〇11提单签发地、日期及份数等。

(2)提单背面的条款是确定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通常包括法律诉讼条款、运费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免责条款及留置权条款等。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完毕

海运提单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如“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

海运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不清洁提单中通常有类似“insufficient packing”、“missing safety seal”或“one carton short”的表述。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通常只接受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填写内容

海运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记名提单是在此栏记载特定收货人的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根据某些国家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只需证明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即可提货,因此它不能作为物权凭证。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Bear”,转让无须背书又称“空白抬头”。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这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4.按运输方式

海运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直达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直接从装运港运往目的港的提单;转船提单是中途允许货物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一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运输时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5.根据运费支付时间

海运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运费预付是指托运人在交货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Freight Prepaid)”。运费到付是指提单中载明“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即货物到达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的是运费预付的提单,而在FOB合同中采用的是运费到付的提单。

6.按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

海运提单可分为班轮提单(Liner B/L)和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班轮提单正本上载明运输合同的条款,船货双方受其约束。而租船提单则受另行制订的租船合同约束,故在使用该提单时,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在信用证议付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接受租船提单。

7.舱面提单(On Deck B/L)

舱面提单又称甲板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通常不接受甲板提单。

8.过期提单(Stale B/L or Late B/L)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根据《UCP500》的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提单。《UCP600》更严格限定单据要在发运后21天内交单。此情况通常出现在近洋贸易中。

9.倒签提单(Ante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出于某种原因,在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时,承运人在托运人提供保函的情况下,采取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发的提单。

10.预借提单(Advanced B/L)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还未装船前,承运人手持托运人的保函,预先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受害人不但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还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二、其他运输单据

(一)铁路运单(Rail Waybill)

铁路运输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通往港澳的国内铁路运输,分别使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和承运货物收据。铁路运单仅作为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物权的凭证。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

该运单为发送国铁路和发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运单签发,即表示承运人已收到货物并受理托运,装车后加盖承运日戳,即为承运。运单正本随同货物送至终点站交收货人,是铁路同收货人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的依据。运用副本加盖日戳后是卖方办理银行结算的凭证之一。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是内地通过国内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时使用的一种特殊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署的运输契约。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由外运公司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托运人以此作为结汇凭证。

(二)航空运单(Air Waybill,AWB)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证明,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仅应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还必须有托运人签字。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一样,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需凭航空公司的到货通知单和有关证明提货。航空运单正本1式3份,分3种不同颜色:蓝色的交托运人,绿色的承运人留存,粉红色的随货同行,在目的地交收货人。副本至少6份,通常是9份。

(三)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Document,简称MTD或MT B/L)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包括全程运输。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三、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不同的运输方式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法律问题。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海运的历史最为悠久,调整这一国际货运方式的相关法律规范也较为成熟。

(一)海运方面

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68年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以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其中,《海牙规则》是1924年由欧美26个航运国家在布鲁塞尔缔结的,于1931年6月2日生效,拥有87个缔约国。目前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将其接受为国内法。因此,它是调整海运重要而普遍的法律依据。《海牙规则》共分16条,主要是用于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其成就在于限制了承运人单方面任意规定免责条款的自由,但由于参与制定规则者多是代表船主利益的海运大国,所以该规则仍明显偏袒船主的利益。

在许多代表货主利益和海运事业不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下,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协助下,1968年,英法和北欧几个海运国家在布鲁塞尔签定了修改《海牙规则》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并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目前拥有25个缔约国。《维斯比规则》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赔偿限额、集装箱和托盘的赔偿计算单位等作出了修改和补充。目前上述两个规则在国际航运界影响很大。

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下,1978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公约草案,对《海牙规则》进行了较全面和较实质的修改。当年3月,在由78个国家全权代表参加的汉堡会议上正式通过,简称《汉堡规则》。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目前有27个成员国。该规则由7部分34项条款和1项共同谅解组成,其特点主要是加重了船方的责任,比较公正地划分了船方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虽至今仍不是上述3个规则的缔约国,但在实践中,国内的各航运公司与国际上大多数航运公司一样,在提单中采用的是《海牙规则》的规定。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制定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海商法》采用的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

3个公约的并存以及各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的不尽相同,导致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从而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此外,电子商务和多式联运的发展,门到门运输和电子单证的采用也给国际海运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为了促进海运发展,适应这些新形势,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草拟并制定的《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或称《联合国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这项新的国际海运公约旨在更新1968年制定的《海牙-韦斯比规则》和1978年确定的《汉堡规则》的条款,并形成统一的规则。《鹿特丹规则》的签字仪式将在2009年9月21~23日在荷兰的鹿特丹举行。公约生效的条件是在全球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年生效。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1)将提高所有海上承运方(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的赔偿责任,即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SDR)或每公斤3 SDR,较已有的3个规则高;(2)将海上承运方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而是推广至任何曾在海运过程中参与处理和看管货物的群体;(3)扩大了承运方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新公约首次确立“海运+其他”(海运区段以及海运前后其他运输方式的区段)的法律制度,从而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提供法律支持;(4)新公约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和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的货物运输体制中的漏洞;(5)新公约取消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6)新公约增加了有关控制权和权利转让方面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作为一个现代的、统一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如能实施,将会在未来给国际运输各相关方带来重大影响。

(二)航空运输方面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目前生效的国际公约有1929年的《华沙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1929)]、1995年的《海牙议定书》[The Hague Protocol(1955)]和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The Guadalajara Convention(1961)]。其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公约,而另外两个,一个是对它的修改,一个是对它的补充。我国参加的是《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这两个公约主要是对航空货运单、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以及承运人的免责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铁路运输方面

国际铁路运输领域的国际公约,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的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目前参加国际铁路运输的国家分为两个集团——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和铁路运输合作组织(DSJD),分别适用两大国际公约《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即CIm,目前《国际货约(CIm)》已作为《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1980)》的组成部分(Appendix B)存在]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即CImC)。《国际货约》于1970年2月7日签订生效,目前已有42个缔约国(数据来源: http://www.otif.org/otif)。主要成员为欧洲和西亚国家,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我国参加的是由前苏联等国家订立的《国际货协》,目前该协定有27个成员国。它规定了货物联运合同、运输条件、运费计算核收办法以及铁路运输中承运人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国际货协》的规定与国内规章有冲突时,应适用《国际货协》的规定。

(四)多式联运方面

对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而言,最初是由国际商会牵头于1973年制订了一套规则,各国大多参照此规则实施。1980年5月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制订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vention),此公约须30个国家签字后方可生效,但迄今仍没有得到足够的响应。199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的推动下,各国表示将逐渐采纳公约中的新规则以取代1973所制订的规则。目前,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如印度,已将公约中的一些规则纳入其国内法,一些大的运输协会如国际运输行协会联合会也将这些新规则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该公约主要对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性质、作用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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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

班轮运输定程租船定期租船TEU分批转船速遣费滞期费O.C.P清洁提单倒签提单

2.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

3.试述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的区别。

4.试述多式联运方式的构成要件。

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

6.简述海运提单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