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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4.3 第三节 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一) FOB术语的含义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 2010)的缩写,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交货方式交货。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FOB不适合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如集装箱运输。这类情况下,应当使用FCA术语。

(二)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根据规定,除前面所述的所有术语都具备的买卖双方承担的一般义务外,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的义务概括如下:

1.卖方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海关手续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3)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但需要提供买方需要的取得保险所需的信息。

(4)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5)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买方义务

(1)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海关手续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3)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4)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上之后与货物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划分问题

以装运港船上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和CFR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上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船上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出的与前面的版本不同的重大改变,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今商业现实,且能避免那种已经过时的风险在一条假想垂直线上摇摆不定的情形出现,真正体现船上交货的实质,也明确了由卖方负责装船,解决了装船不确定的问题。

2.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由于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和延迟将船只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这里还涉及双方通知义务的履行,买方必须就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期间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通知,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必须就交货或买方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给予通知。若由于双方通知义务未完成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则由违约方承担。总之,买卖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顺利交接。

3.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以上关于FOB术语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然而北美洲国家通常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将FOB概括为6种,其中前3种是在出口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4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5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第6种是在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上述第4种和第5种在使用时应特别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旧金山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口名称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4种情况在旧金山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

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如果采用FOB条件,应该就有关问题在合同中具体写明,以避免双方在理解上的不一致而引起争议。

4.FOB术语的适用范围在减少

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在FOB基础上发展起来的FCA术语正被日益广泛应用,FOB术语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少。

二、CFR术语

(一) CFR术语的含义

CFR术语是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的缩写,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成本加运费”是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和运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CFR不适用于货物在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此类情况应当使用CPT术语。

(二)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根据规定,除前面所述的所有术语都具备的买卖双方承担的一般义务外,采用CFR术语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和费用风险划分如下:

1.卖方义务

(1)卖方需要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合同,必须按照通常航线,由通常用来运输该类商品的船舶运输;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风险。

(4)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单据。

2.买方义务

(1)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4)除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外,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包括驳运费、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三)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交货、风险划分点与费用转移点的问题

按CFR条件成交时,交货和风险转移点都是装运港货物上船,与FOB术语的使用一样属于装运港交货。但是CFR由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输货物,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费用的转移点并非在装运港,所以CFR术语后加注的是目的港名称,指的是基本运费由卖方承担。

2.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

按照CFR术语成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果由于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出现买方没有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至买方为由免除责任。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该向买方发出通知,但在CFR条件下,卖方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3.关于CFR卸货责任及费用的承担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在CFR条件下的卸货问题,明确应以运输合同规定为准,如没有,应该由买方承担。

三、CIF术语

(一) CIF术语的含义

CIF的全文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的缩写,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和保险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该术语不适合在装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此类情况应使用CIP术语。CIF、CFR和FOB同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二)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要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险别。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单据,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

按CIF术语成交时,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同时,卖方也只负责支付到目的港的基本运费和最低险别的保费,并不包括到目的港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CIF不是真正的到岸价。

2.关于保险的问题

以CIF术语成交时,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应由卖方负责投保,其投保金额一般为合同规定价格加10%,并采用合同货币。该保险需要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险别,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承保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应使买方或其他对货物有可保利益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当买方承担费用并提供卖方所需的信息时,卖方应办理任何的险种。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象征性交货中的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到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必须明确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支付货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四、FCA术语

(一) FCA术语的含义

FCA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INCOTERMS 2010)的缩写,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二)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的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经交付的充分通知。

(2)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和卖方提交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3)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三)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

以FCA术语成交,通常由买方安排承运人,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通知卖方。该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但是应买方的要求和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签订运输合同,当然,卖方有权拒绝买方的要求。

2.关于交货地点

FCA术语的交货地点决定着装载和卸载货物的义务的不同。有关具体规则是:

(1)若指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卖方有义务装载货物,即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交货才算完成。

(2)在其他任何地点,则卖方没有义务卸载货物。卖方负责把货物运交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卸货。

(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的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地点。

3.FCA术语和FOB术语的比较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不同。FOB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在装运港货上船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的交货地点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运输单据不同。FOB术语成交时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FCA术语成交时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而有所不同,可能是可转让的提单,也可能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内河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

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FCA术语在FOB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被日益广泛应用。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言,随着运输方式的改变以及运输服务的延伸,FOB的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小。在不是装船才能完成交付的情形下,不要使用FOB术语,对于内陆各进出口企业而言,在出口中尽量使用FCA术语。

五、CPT术语

(一) CPT术语的含义

CPT是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的缩写,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运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运输到目的地涉及多个承运人,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二)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卖方应自付费用签订和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运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的交付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合同,经由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送货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费用。

(4)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5)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或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领受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三)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虽然按照CPT术语成交时,CPT的意思是运费付至目的地,然而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的目的地,因为,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买方在目的地领受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至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3.CPT术语和CFR术语的比较

CPT和CFR同属于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

CPT和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FR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上为界; 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除此之外,卖方在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六、CIP术语

(一) CIP术语的含义

CIP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的缩写,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运费保险费付至”是指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地点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费用。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失风险签订最低险别的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在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二)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付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费用。

(4)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单据,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费用。

(三)使用CIP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的说明

按CIP条件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的投保实质是代买方办理的。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10%。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参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以办理,但若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

2.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术语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运输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费用都应反映在货价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

3.CIP术语和CIF术语的区别

CIP术语和CIF术语有相似之处,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均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又有明显的区别,这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都有表现。产生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是两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而不仅仅是水上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仅是水上运输险,而是包括各种运输险。

4.CIP术语和CPT术语的关系

CIP术语在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费用分担以及所适用的运输形式等方面的规定均与CPT术语规定的内容相仿,两者的唯一不同之处是,采用CPT术语成交时卖方无须负责货物的保险和费用,而以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就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投保,并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