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3.3 第三节 合同的执行

第三节 合同的执行

贸易合同签订之后,就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执行合同不仅是买卖双方各自的经济行为,而且是法律行为,签订合同是自愿的,但一经签订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合同,就可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

为了制定一部能为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196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小组。1980年工作组完成起草工作,提出了一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同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公约》核准书,因此,《公约》已经于1988年1月1日在我国生效。按照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在无明确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况下,《公约》将适用于我国企业与营业地设在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一、卖方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交付货物并担保所交付的货物。

(一)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责任,买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一般来说,合同规定全面、详细,那么,合同就是执行的依据。但在实际业务中任何合同都或多或少有些“未尽事宜”,严格说来,履约还包括依照习惯做法、公认的国际惯例和该国的法律规定行事。

1.交货方式

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买方也无权要求卖方改按其他方式交货。

2.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对于双方来说都很重要,一般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为某日或某日至某日的一段时间交货,那么,某日或规定的某段时间就是交货时间,卖方不能延迟交货,也不能提前交货,否则,都能构成违约。同样,买方也不能要求卖方提前交货或延迟交货。如果只规定一个交货截止日期,卖方必须在截止日期前交货,买方必须在该日期前接货。这里应强调指出的是,常用贸易术语下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时间,目的港交货时间是船舶抵达目的港的候卸时间而非装运时间,其间差一个航程所需的时间。

3.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是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而明确写进合同的,而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路途遥远,交货地点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卖方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的地点交货。在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下,贸易术语后的地点就是交货地点;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下,装运港就是交货地点。如果合同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货地点,那么由合同规定拥有选择权的一方从中选择交货地点。

4.移交单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均要求卖方提供发票、提单等单据,如合同中采用CIF等贸易术语,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具体规定了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发票、保险单、运输单证等。因此,在国际货物销售中,卖方向买方移交单据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担保货物

仅仅交付货物只能说在形式上而不能说在实质上完成了履约责任,因为卖方必须担保交付的货物合格、合法。

1.担保货物合格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或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品质方面,必须严格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一致,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品质。按照常理,高于合同规定的品质,买方是会满意的,但从法律上来说,也可构成违约。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必须适合通常的用途或特殊的用途,英美法系国家称其具有“商销性”,属于卖方对货物的“默示担保”。在数量方面也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溢短装的百分比,卖方只能在规定的百分比内溢短装;如果没有溢短装条款,商品数量当以重量单位计时,依照惯例在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仍允许有5%的溢短装;但若合同已对溢短装作出规定,则以合同为准。

2.担保货物合法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合法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公约》明确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此情况下收取货物,或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卖方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货物侵犯了他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买方知道第三者尚有权利而要求仍签订合同,或者卖方按合同规定并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生产或交付的货物,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由买方自负其责。

二、买方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受领货物和支付货款。

(一)受领货物

《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交货是卖方的义务,但是卖方交货离不开买方收取或接货,这在一般的买卖活动中都是必要的,在国际贸易中尤为必要。这不仅表现在买卖双方之间一方交、一方接的交接过程,还表现在特定的情况下买方承担着决定性责任。例如,在FOB合同中买方派船,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买方如期开证。因此,本项规定买方有义务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此外,还有诸如申请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批准手续、准备仓库、派人接收以及验收,等等,都属于理应的范围之内(具体应视合同等规定)。上述买方理应采取的如果未能按时做到,即为违反合同。

2.接收货物

买方收取货物的另一义务是接收货物。包括3项内容:第一,无条件接货,买方不得借故拒绝;第二,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接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或惯例规定承担费用和风险。

(二)支付货款

支付货款是买方最主要的责任,各国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货款。《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支付货款,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可以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如果规定了支付地点而卖方营业地发生了变化,那么卖方要负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那么买方必须在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时支付货款。

除此之外,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责任,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买方没有受领货物,属于买方违约;但卖方仍然控制着货物,必须妥善保管货物。反之,即使买方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接收货物,也没有负责退回货物,但却有义务保全货物,否则,要赔偿货物的损失。

三、违约及其处理

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当一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害时,受害方可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这在法律上称为救济。

(一)根本违反合同与非根本违反合同

按违约的轻重与否,《公约》将违约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或一般违反合同。

1.根本违反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它包括3项条件:第一,有违反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第二,造成损害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第三,损害是严重的,即实际上剥夺了被损害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非根本违反合同

违约程度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称为非根本违反合同。在非根本违反合同情况下,受损害一方不能立即要求解除合同。

(二)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是国际贸易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为弥补因违约的一方违反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最重要的也是最常用的补救措施,而且这种权利不会由于他同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丧失。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付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公约》第77条还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三)分批交货合同

《公约》第73条专门就分批交货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当事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四)免责

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都将构成违约,并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有时合同订立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的和无法预防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有关当事人可以适当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而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五)卖方违约时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货,交货数量、品质与合同不符,交货延迟以及其他一切违反合同的事情。《公约》第45条规定,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中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给卖方以宽限期、解除合同、退换、减价、修理等。《公约》还规定,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1.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处理办法

《公约》规定,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享有下述救济方法。

(1)买方只有在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合同情形构成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4)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要求损害赔偿。《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公约》第74条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6)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只有当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卖方不交货或拒绝交货,是一种最严重的违约。它使得买方无法得到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东西,因而是根本性违约。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立即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给予卖方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其交货义务。如果在宽限期内卖方仍不交货或拒绝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可在宣告合同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在市场上购进替代货物以供其原定的需要,包括其已转售的交货需要。买方就可以要求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害赔偿。

2.对卖方不按时交货的处理

(1)对卖方延迟交货的处理。延迟交货是指卖方未在其应当交货的时间内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对卖方延迟交货享有以下救济:一是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二是卖方未在上述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即延迟交货属根本违约时,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三是要求损害赔偿。

(2)对提前交货的处理。《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六)买方违约时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本条规定了卖方首先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是要求买方付款、收货并履行其他义务,即实际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本条作为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来说,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一是当事人之间自行提出,要求实际履行;二是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两者之间后者是主要的。因为如果买方不付款仅仅是卖方要求,恐难实现,本条主要是诉诸法院时依法处理的依据。

2.卖方可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立即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不履行的义务虽不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性质,但如卖方已规定了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以便买方履行其义务,倘若买方仍未在这段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卖方也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4.要求损害赔偿

与买方通常使用的补救措施一样,要求损害赔偿也是卖方为弥补由于买方违反合同所致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常用的补救措施。同样,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也不会由于他采取了其他的措施(如撤销合同)而丧失。

img56img57img58

1.名词解释:

交易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逾期接受

2.简述进出口的基本流程。

3.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有哪些?

4.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在什么情况下,发盘可以撤回或撤销?

6.按照《公约》的规定,进出口双方各自应履行哪些义务?

7.买方发生违约后,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可采用哪些救济措施? 8.卖方发生违约后,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可采用哪些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