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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3.2 第二节 出口与进口流程

第二节 出口与进口流程

一、出口流程

出口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要按照该合同使用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去履行,出口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很多,手续也很复杂。因此,掌握各项义务之间的联系和顺序,对于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不同,出口方在履行合同中所要做的工作及其程序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以CIF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为条件成交的合同,其履约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二)出口方向进口方催开信用证,并审核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催促进口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出口方,以便出口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行事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及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出口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但银行的信用保证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为条件的。所以,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为了确保收汇的安全,出口方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对。

出口方审核信用证条款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要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对信用证的审核大体可分为总的方面的审核和专项的审核两类。总的方面的审核要点是对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核、对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审核等。专项审核要点是看规定的支付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信用证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金额总值的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文字是否相符;规定的信用证到期日、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是否合理;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付款期限与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等。

出口方通过审核,发现信用证中存在问题。例如,由于出现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而又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按信用证要求办理,就应及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办理修改手续。在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后,要认真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不能同意的,可以拒绝接受,但应及时将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出口方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备货

备货是指出口方准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提交给进口方的货物的过程。这是出口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对于出口方来说,备货和落实信用证这两项工作的一般顺序应该是先落实信用证,然后准备货物。但是,实务中的经验表明,出口方先落实信用证、后备货,往往造成自己备货时间仓促,延误交货期。如果出口方先准备货物、后落实信用证,这样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因此,在实务中,应该同时开展这两项工作。

在备货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合同的要求认真核实交货的名称、品质、规格,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使之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2)备交货物的数量应当留有余地,以备日后不时之需,同时要对实装数量做好审查和记录,尽量避免多装、少装、错装或漏装。

(3)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刷唛,其基本原则是:正确、安全和方便。包装的材料和形式要适当,以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唛头的图形、字样、格式与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要严格一致,不要盲目地自定唛样。

(4)适当安排备货的时间,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限,要结合运输条件(如通过海运的货物应结合船期)安排备货时间。

(四)出口方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商品检验

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或依照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出口方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口商品检验。

凡属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必须根据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买卖合同等必要的单证向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商检机构或被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运期限内,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并按时完成。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凭以放行。否则,不能装运出口。

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出口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须按合同规定,持买卖合同等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组织实施检验。在取得检验合格并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证书后,方可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并以此作为交接货物的依据。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合同也未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委托商检机构检验,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进行检验,或者由外贸企业自行检验合格并装运出口。

(五)出口方向船运公司租船订舱

出口方向船运公司租船订舱时出口方须出具托运单,船运公司接受订舱要求后,向出口方开出装运单,这是出口方凭以要求船长装货的命令。货物装船完毕后,大副签发大副收据,出口方凭此向船运公司的代理换取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六)出口方填写出口方货物报关单,随附发票、合同文本、出口许可证等,向海关报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口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查验后,货主方可提取或出运货物。出口通关通常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4个环节。

出口申报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据、证件,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

准许出口、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的税率征收出口税。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正常,在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出口查验是指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检查和核对。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走私及偷漏关税等。

出口放行是指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货物在申报人按照海关规定办妥申报手续,经海关审核单证和查验有关货物、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解除货物监管准予出境。

(七)出口方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海运保险手续

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在确定船名后,出口方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办理投保手续的程序是:

(1)由出口企业填制运输险投保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作为接受承保的凭证;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为缮制、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2)出口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签署的投保单后,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然后获取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

(八)出口方将单据送银行交单结汇

1.制单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备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之前,把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出口单据的备制工作做得好坏,对能否顺利、安全地收到货款有很重要的影响。备制单据时,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出口单据很多,要备齐哪些单据,应根据不同的交易和信用证规定来定。以下是常用的几种单据:

(1)发票。发票的全称为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的凭此向进口方收款的详细的发货清单。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方凭此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双方记账、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是各种单据的中心单据,是出口方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卖方与买方的名称、发票字样、发票抬头、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货物运输起讫地点、唛头、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方式、单价、总值、贸易术语、其他说明、签发人的签字或盖章。

(2)包装单据。包装单据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单据。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常用的有装箱单、重量单、尺码单等。

此外,还有汇票、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书以及其他单据。

2.结汇

结汇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把备妥的所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送交银行,银行对这些单据审核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结汇还包括银行将外汇货款按当日人民币市场汇价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出口企业。

目前,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3种:

(1)收妥结汇。这种方法是先收后结,即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汇,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议付行后,议付行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这种方法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预先确定的固定结汇期限内将外汇货款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账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银行索汇邮程时间长短确定的。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认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出口企业的汇票和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议付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净数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买单结汇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融通,使出口企业在交单议付时即可取得货款,从而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九)出口方受理进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

在履行出口合同时,往往因出口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引起进口方索赔。如果出口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在进口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进口方即使已经支付货款,仍可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出口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进口方交货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要一一核对,以防止进口方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如果属于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交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处理;如确实属于出口方的责任,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必须根据可靠的资料,以理拒绝。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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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CIF和L/C条件出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二、进口流程

进口方对合同履行义务主要是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由于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贸易条件不同,进口方履行合同所要做的工作是不同的,如果以FOB贸易术语、L/C支付方式为条件,其进口方履行合同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双方签订进口合同

(二)开证和改证

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经出口方审证,若发现内容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有些条款在合同中未作规定,但出口方不愿接受,则进口方要向银行提出修改信用证。

1.我国进口企业申请开证的手续

(1)向开证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请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一种书面文件,其中包含了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指示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提交有关的文件和证明,如进口许可证、有关批件、对外签订的合同,首次开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书等。

(3)交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并支付开证手续费。

(4)开证行对开证申请的内容和开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开证行若审核无问题,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后,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对外开证。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这一契约的形式构成,双方都必须受其约束。

2.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如果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原开证申请人要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经审查,若同意修改,便缮制信用证修改书,并通过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以征求出口方的同意。如果出口方同意,该修改书即成为信用证的一部分;如果出口方不同意(或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未作表示),则仍按原信用证条款执行。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10条规定,修改信用证有以下几条原则:

(1)除第38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2)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3)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4)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5)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6)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三)进口方向船运公司租船订舱,并派船接货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进口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货。出口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进口方,进口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船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装船后,出口方应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四)进口方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货物海运保险手续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进口方办理。在我国,进口公司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保的险别作了具体的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便。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五)进口方审单付款

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审核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开证行会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与进口方联系,询问进口方企业是否同意接受单据和信用证的不符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银行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同时还需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给交单人。如果开证行及保兑行未能做到上述要求,或没能保管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或退回给交单人,开证行及保兑行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

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在向外付款前也要交进口企业复审。按照我国的习惯,如果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开证行即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的付款义务是没有追索权的,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有疏忽之处。

(六)进口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提货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口方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缺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的书面声明。如发现残损,货物应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

(七)商品检验

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是进口方的权利,一般在买卖合同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合同中的规定,进口方就应接受货物。否则,进口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不仅是为了让进口方行使合同规定其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是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必须进行检验的法律规定,凡进口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商品时,不论买卖合同中是否规定要进行商品检验,进口商品都必须接受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一律不准在国内销售或使用。

报验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报验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进口方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口岸商检机构进行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申请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商业发票、装箱清单、提单、进口货物通知书、其他所要求提供的依据。

对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则由进口方自行组织检验。如果进口方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立即保持现状,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

2.检验

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抽样,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

3.出证

商品检验合格后,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

(八)进口方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

进口商品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需要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向出口方索赔

属于下列情况者,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有残缺情况,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均可向出口方索赔。

2.向轮船公司索赔

属下列情况者,如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表面包装有残缺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等,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属下列情况者,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货运途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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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FOB和L/C条件进口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