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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9.2 第二节 出口贸易业务中的授信品种

第二节 出口贸易业务中的授信品种

一、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向外贸出口企业发放的用于出口备货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于最早这些贷款资金主要解决了出口商装船前货物打包的资金问题,所以称为打包贷款。

(一)打包贷款的作用与流程

如果外贸企业是代理出口,则他可将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转手提供给供货的生产厂家,组织货源出口。如果外贸企业是自己生产出口商品,则可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原料、生产、运输等。

打包贷款的还款来源是货物出口后银行收到国外银行付来的货款。

一般来讲,银行对外贸企业发放打包贷款,比起向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安全性会更高些。这是因为打包贷款是建立在信用证基础之上的,而信用证是银行开出的,是高于企业商业信用之上的银行信用,是单证一致即付款的承诺。另外,可以想象的是,国外银行开出信用证之前,必定先要对国外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和付款能力进行审查,资信和付款能力差的国外进口商,已经被国外银行筛选掉了。因此,基于信用证之上的打包贷款,相对是安全的。

(二)打包贷款注意要点

1.出口贸易背景是真实的

由于贷款的还款来源,在于出口后回收的货款。因此,核实贸易的真实性是首先应做的,应有外贸企业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货物合同,但是更重要的应有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应通过SW IFT加密押发来(SW IFT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英文简称,即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C.)。

2.接受良好的信用证

只有好的信用证,银行才可放心发放打包贷款,而好的信用证的基本判别条件有:

(1)对方开证行应是资信良好的银行。

(2)信用证条款应简洁明了,易于执行,尤其注意不得有无法履行的“陷阱”条款。

(3)信用证应通过银行通知出口企业,并将出口有关单据在银行交单和议付。

3.国内生产厂家的供货能力

有时国外进口商和银行没有支付能力问题,外贸企业也没问题,但国内生产厂家却出现供货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了解该厂家以往的供货能力情况。

4.贷款金额

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这就要求外贸企业对该笔出口业务,必须自己承担20%的所需资金,不能全部依赖银行解决,从而加强企业的责任心。当然银行对于老客户、资信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反之,比例则可能压至60%甚至更低。

5.贷款期限

外贸企业出口包括组织货源、装运出口、贷款回收等环节,再加上一点机动的余地,贷款期限一般确定为3个月。对于企业有特殊理由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无论如何,期限确定要适当,如果过长可能被挪用,过短则可能贷款来不及回收而造成逾期。

二、出口退税贷款

出口退税贷款是近几年商业银行向外贸企业提供的一种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方式。

出口退税贷款解决了外贸企业周转资金紧张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向外贸企业供货的生产厂家,不仅要向外贸企业拿到出口的货款,而且还要拿到出口退税款。但由于退税款滞后拨付,迫使外贸企业先拿自有资金垫付给厂家,因此又造成自有资金的紧张和缺口。对于生产厂家来说,谁能给他资金就将货物供给谁。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谁有资金谁就能从生产厂家拿到出口的货源。资金成了制约外贸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银行的出口退税贷款解决了这个问题。有的外贸企业甚至称之为“及时雨”。

出口退税贷款符合国家积极发展外贸出口的宏观政策。对于一些沿海出口量大的省市,外贸的发展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不仅解决了劳动力就业的社会性问题,还使原材料供应、生产、运输、金融、保险等相应行业得到发展。因此,政府对银行的这项业务都是支持的。因此可以说,退税贷款不仅是一项银企双赢的业务,更是一项各方受益而多赢的业务。

(一)当事人及关系

出口退税贷款是商业银行以外贸企业预期的国家出口退税款作为还款来源而向外贸企业发放的短期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其主要当事人有3个,即外贸企业、国税局和银行。其完整的业务流程如下:

(1)外贸企业完成出口货物并得到货款。

(2)外贸企业向国税局递交有关出口证明资料并申报出口退税。

(3)外贸企业因国税局退税款滞慢而向银行申请退税贷款。

(4)银行经调查审批后向外贸企业发放退税贷款,必要时应有担保条件。

(5)企业将出口货款加上退税贷款(先代替国家退税资金),支付给提供出口货源的国内厂家。维护业务合作关系。

(6)国税局将退税款退达外贸企业。

(7)外贸企业将退税款用于归回银行的退税贷款。

(二)出口退税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退税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国家退税款,应该属安全性很高的授信业务了,但是仍然存在必须加以防范的风险,主要是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如果银行对企业已发放退税贷款,但国税局却查出该企业有骗税行为,并对其停止退税甚至罚款,这样银行的贷款必然面临回收困难的风险。目前骗税的主要手段有:

(1)虚假出口,或者以名不副实货物装箱报关出口,或者以低价值货物高报价,对付这些要靠海关严格检查来发现。

(2)虚假收汇,不法分子先以人民币在国内套购外汇,汇出境外后再以出口货款汇入国内,妄称为出口收汇。

(3)虚假发票,出口的货物在提供给外贸企业前,并没有交纳增值税,而是购买假发票,充抵后骗退税。

三、出口卖方信贷

出口信贷是出口方银行为解决外贸企业在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过程中,由于国外进口商不能提供建造资金而造成资金短缺问题,向出口企业(卖方)提供的专项中长期贷款。

(一)出口卖方信贷的用途

顾名思义,出口卖方信贷就是银行将资金贷放给卖方(出口企业)的信贷业务,它要解决出口企业制造和采购出口设备的资金需要。目前,我国的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做。其主要情况如下:

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出口卖方信贷属于出口项目专项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允许挪作他用。出口卖方信贷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1)外贸企业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资金可用于:

①收购出口机电产品的预付资金;

②支付生产企业供应出口机电产品的货款;

③结算环节合理占用的资金。

(2)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资金,可以用于购买与生产该项出口机电产品有关的原材料、支付人工费用和运费等,不能挪用出口信贷资金作为企业的一般流动资金。

(3)出口卖方信贷可解决国内企业海外设点办厂或带动我国机械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海外承包工程和海外投资所需资金。

(4)中短期额度贷款主要用于出口合同金额小、出口批量大、发货批次多、货款期限短的收购或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所需资金,不能用于收购或生产非机电产品的资金需要。

(5)出口卖方信贷款不得用于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利息,更不能申请贷款以新还旧。

(二)贷款金额和期限的确定原则

借款企业申请贷款金额和还款的计算原则:

(1)借款企业根据出口合同或国内采购合同,并考虑企业前期投入所占有的资金等因素,计算出出口产品国内采购或生产的资金需求量作为项目贷款金额。

(2)中短期额度贷款根据上年度出口实绩和当年出口计划,按照出口所需资金量,同时考虑资金的周转次数,计算出资金用量作为中短期额度贷款金额。

(3)贷款使用安排主要是根据内购合同的支付进度和企业生产周期的资金需求进度,确定用款计划。

(4)还款安排根据项目的收汇进度,同时考虑企业的收、结汇周期,原则上项目收汇后就应还款,不能将结汇资金挪作他用。

(5)贷款利息按季计收。

(三)规避收汇风险的要求

规避收汇风险是指保证项目及时、足额收汇而采取的避险措施。收汇风险与项目结算方式密切相关,规避方法也因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确定。

(1)船舶出口一般采用里程碑方式即按进度付款,分签约、开工、上船台、下水和交船5个阶段,支付不同比例的货款。一般要求签约后付一部分定金,从开工到下水这三个阶段应有银行付款保函。对以延期付款为条件的船舶出口,其收汇风险的规避,视具体情况。

(2)其他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采用的支付方式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具体要求如下:

①有部分定金的项目,其货款采用安全收汇的方式结算。

②无定金、无保函的出口项目,出口企业在贸易谈判中要及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反映情况,在具备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原则可以给予信贷支持。

③对高风险国家出口项目,即使有进口国银行付款保函或信用证,原则上为避免收汇风险,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④对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项目,根据收汇风险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如果进口商是国际知名大公司、信誉好的跨国集团或者是多年的老客户,并且没有违约记录,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出示该客户良好信誉证明的,可免投出口信用险。

(3)实行贷款资金的封闭运行。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项目在审批时,一般同时确定贷款管理方式。由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未开展结算业务,因此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该行的代理行,并与代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借款人在指定的代理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用于该项目项下资金的往来,由代理行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保证收、结汇资金用于还款,实现资金的封闭运行。

(四)银行配套贷款

外贸企业出口项目所需的资金,一般情况下可由进出口银行解决,不会有资金缺口。但是企业有时也希望代理银行提供一些配套贷款资金,以解决项目前期或者临时周转之用。其还款来源,或是用贷款行下拨的资金,或是以出口收汇款归还。

四、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外贸企业提供的一种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融资方式。出口商发运出口货物后,将货运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在审核单证相符之后对汇票或单据付给对价,就是说向出口商付款。这种付款行为称为议付。之后银行将单据寄交境外开证行索回货款后,抵扣回原来垫付的押汇资金。这种银行先议付后收回货款并结清垫款的全过程就是出口押汇。押汇顾名思义就是银行押单付汇,即银行押住代表出口货权的单据后,不待收妥境外银行议付货款,即预先将自有资金垫付给出口企业。

(一)银行在办理押汇时的基本要求

(1)银行了解外贸企业的资信,该企业在其银行开有账户,结算正常并达到一定规模。

(2)出口货物地区政治和经济金融稳定,没有动荡不安和外汇管制迹象。

(3)押汇金融最高上限原则是企业提交单据金额的90%。对安全性不高的企业,押汇比例会再压低。也可以先押一部分金额,待企业达到银行要求后,再增押一部分,但是押汇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对该企业核定的授信上限。

(4)押汇币种应是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等国际货币。如果是押人民币,则务必防范人民币升值风险。

(5)押汇天数按银行惯例办理。即期单据的天数是邮程加境外银行处理单据的工作日。在远期单据情况下,若是出票后定期或是提单日后定期付款,计息天数就作议付日至到期日计算;若是见票后定期,则是该定期的天数加上即期计息天数。

(6)押汇利率按风险度高低加收。

(二)出口押汇的种类

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出口押汇、托收出口押汇、出口托收保险项下的押汇。

1.信用证出口押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一样,银行的授信行为是发生在外贸企业收到了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所不同的是,打包放款发生在出口商出运货物之前,而出口押汇发生在出口商出运货物之后。出口押汇是出口商为早日收回资金所要求的资金融通。

出口商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合格单据提交银行,凭以议付。银行以无不符点单证(或虽有不符点但经电提为开证行接受的)向开证行索汇,并以索汇资金归还垫款。

如果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开证行未能履约按时足额付款,押汇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垫款本息,若出口商不能及时归还垫款,押汇银行有权凭押汇单据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开证行主张债权。正因为如此,应该认为,在贸易融资的所有品种中,出口押汇的安全性相对较高。然而,这种安全性是基于押汇银行能够审慎地审查单证,全套单证确实为开证银行接受为前提的。

如果押汇银行审单疏忽,对单证上存在的不符点视而不见,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以处理,押汇银行就失去了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不得不面对开证行有可能拒付的事实。而一旦开证行拒付,押汇行虽能控制单证,有权在出口商不归还押汇垫款的情况下处理单证项下货物,但这对押汇行的保障是相当有限的。因为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或者是货物本身在当地市场行情看跌,或者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押汇银行很难从处理货物中获利。而且出口商本身对处理货物归还垫款的积极性可能也不高,致使押汇银行收不回垫款的风险进一步增加。实际业务中,一旦单证存在严重不符点而被开证行拒付,押汇银行收回押汇资金的可能性较小。

作为打算议付的银行,务必审慎审单。针对不同情况其处理方式为:

①若发现不符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请受益人换单或更正。

②如不符点无法更改,只能向开证行电提(电报提示)不符点,请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后,来电答复是否接受不符点单证。开证行接受不符点,视同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条款,所有电提不符点均视作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将无条件地支付信用证金额。

③若电提不符点后,开证行不予接受,则只能与出口商协商是否改为托收寄单。

银行对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有:

①政局不稳、经济状况异常或外汇管制较严的高风险地区银行的来证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②对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不佳企业提交的信用证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③对有不利本银行或出口商的条款,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收汇的信用证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④对有不符点的单据,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交单不予办理出口押汇。

⑤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不需做出口押汇,要做也必须是以押汇款还清打包贷款,要防止重复融资。

⑥按信用证的要求索汇,以免延误收汇时间。

⑦控制物权的运输单据,需做出口押汇时必须落实担保手续。

2.出口托收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是银行以收到出口商交来出口单据并接受其委托以收回贷款作为还款来源为前提条件,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与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不同,出口托收押汇没有来自开证行的保证,出口货款的收回与否完全基于境外进口商是否买单付款。

托收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若进口商由于以下原因,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口商就将蒙受损失。

(1)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或包装不良等原因而要求减价。

(2)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虽抵达进口地但却无法进口,或进口不能买汇付款。

(3)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能力支付货款等。

尽管托收方式给出口商带来许多风险,但因当前国际市场出口竞争日益剧烈,出口商在急于求售的情况下,或者是货物本身质量的关系,有时不得不接受这种方式。

托收行承做托收出口押汇时,必须考虑进口买方是否能够支付货款,方可在收妥货款后,用来归还银行押汇垫款。出口托收为付款交单时,出口托收押汇的放款期较短,当出口托收为承兑交单时,出口托收押汇的放款期相对较长。然而出口跟单托收的付款基于买方商业信用,缺乏银行付款信用保证,不是所有的出口托收业务买方都能照付,总有小部分托收将会遭到买方拒付造成押汇资金无法归还,故许多银行不愿承做这种业务。

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使得银行为出口商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只对那些出口收汇率很高的客户做出口托收押汇。由于在出口托收结算中没有进口地银行提供的付款保证,其收汇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和付款能力。因此必须注意的是,进口商是否是出口商的经常性客户,进出口商之间往来时间的长短,出口商过去收汇的记录等,这些都是银行决定放款与否的重要依据。若银行没有出口商与该进口商之间的往来记录,或记录不好,银行发放出口托收押汇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此外,若进出口商是关联公司,则有合谋套取银行资金的可能。为此,银行会以格外审慎的态度发放出口托收押汇。

为防范跟单托收诈骗,银行通常会要求出口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交易前,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对于初次交易的客户,应更加谨慎,不要被对方的甜言蜜语所哄骗。若察觉对方资信不佳,应停止或减少与其贸易额,以降低经营风险。

(2)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一旦货款收汇不着,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从而转移损失和风险,增强应变能力。

(3)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以免产生误会或招致麻烦。

(4)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不可将正本提单径直寄给买方,以免丧失货权,钱货两空。同时,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

3.出口托收保险项下的押汇

银行既要支持外贸企业做出口押汇,又要避免托收风险较大,可要求企业去投出口收汇险。对于保过险的托收单据予以押汇,这种做法称为出口托收保险项下的押汇。其具体做法是:

外贸企业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个出口保险协议,规定出口的国别、货物、投保总额、赔付条件等。最重要的是,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同意将保单的第一收益人转让给提供出口托收押汇的银行。

外贸企业每出口一批货,只要在保险总额度内,保险公司签单明确以后,银行审核予以押汇。

五、票据贴现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了促销商品,在对进口商资信比较了解的基础上,会采取赊销的方式,即允许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不是马上付款,而是过一段时间后才付款。这种做法减轻了进口商的资金压力,因为他可以先拿货并待销售款回笼后再向出口商偿付货款。这种方式对国内出口商来说,好处是有助于商品的扩大出口。但不利之处,一是承担货款被赊欠到期收不回的风险;二是在赊欠期内自身资金周转的问题也需要解决。为此,需要向银行融资。

(一)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

在国际赊销的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同意以远期信用证方式进行货款结算,以远期承兑汇票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该汇票以出口商为出票人,以进口商的银行为承兑人。

银行做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由于是境外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再加上进口银行承兑的银行信用,风险很低。因此,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是国际贸易授信业务中安全性较高的品种。

银行在做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时,为防范风险通常会注意以下方面:

1.确认出口交易的真实性

银行要求出口企业的单据必须是经本银行寄出的。

2.确认银行承兑通知书的真实性

对方银行发来的承兑通知书内容,必须是到期无条件付款,电文确经贴现银行核押无误。

3.确认付款银行的到期付款能力

有时前两项都没问题,但汇票到期承兑行却拖延付款,甚至不付。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种:一是进口商到期交款不足,承兑行宁愿置银行信誉于不顾,不愿承担为进口商被动垫款可能造成的资金损失;二是银行自身资信差,按时付款意识不强,对外办事作风拖拉;三是进口商和进口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如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外汇管制,等等。因此,只有接到国际上信誉好的银行、大银行承兑的票据,方可放心做贴现。

(二)托收项下票据贴现

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中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付款交单是国外代收行待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付给进口商。而承兑交单则是只要进口商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国外代收行就把货运单据交付给进口商。之后国外代收行将承兑后的汇票自己留置起来,并给出口银行发来加押电文称,托收项下的汇票已经进口商承兑,到期时我行代收。在这其中,代收行并不承担到期由该行付款的保证。

在承兑交单(D/A)项下,出口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也可能以国外银行发来的确认D/A电文,向进口银行申请贴现,以取得资金。

银行做D/A项下的贴现业务,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对该汇票进行承兑的是国外的进口商而不是银行。但如果是一些国际性大企业承兑汇票,其资信可能也会高于一些小银行,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判断了。

有时候出口商自己对D/A项下的收汇也没有大的把握,因此向保险公司投了出口收汇保险。对于已投保险的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贴现,银行的风险相对小了些,会考虑做。

(三)票据贴现与押汇的区别

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票据贴现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这两种看似相似的贸易融资方式有什么区别呢?

1.融资的凭据不同

对于押汇业务,银行对出口企业交来的单据,只要凭审查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当时就可以办理押汇。而贴现则是要等到单据寄出并凭境外银行发来的承兑通知书后,再办理贴现。

2.融资的期限不同

押汇期限有长有短,少可7~14天,长则3~6个月,而贴现一般都是长期为主。

3.银行对融资的扣息方式不同

押汇事前不能确认资金回收的天数,故利息扣收的天数不知,只能取经验数字,事后向企业多退少补。贴现由于有境外银行承诺的具体付款日,故银行可算出准确的融资天数和应收利息数,将扣除利息金额的票款融通给企业。

至于银行对企业是选择押汇还是贴现方式融资,要看企业的要求和银行内部的规定。

六、保付代理

保付代理(简称保理)是在国际赊销贸易项下,出口银行(或保理商)向出口企业提供不超过180天的短期融资业务。银行从出口企业手中买下代表应收账款的售货发票,先按票面金额的80%向企业支付票款,随后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待收到全部货款后,扣除有关垫款费用和贴息,将剩余的20%支付给出口企业。这项业务的实质,就是银行代理了出口企业售后对国外应收账款的收讨工作。

(一)保付代理业务

1.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对出口企业是否保留追索权,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出口银行对出口企业所提供的客户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坏账损失风险由出口银行自行承担。而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出口银行不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和承担呆坏账风险,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债务人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坏账时,出口银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

2.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国外进口商的货款是否直接付给出口银行,分为公开型保付代理和隐蔽型保付代理。在前一业务中,出口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出口银行的参与通知其境外所有客户,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出口银行。在后一业务中,出口银行的参与对外保密,货款仍旧直接付给出口企业。至于融资与费用的清算,则在出口银行与出口企业之间进行。

3.单保理与双保理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方式。仅由出口银行自己承做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进出口双方银行都参与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

4.出口企业进行保理业务的好处

(1)保理业务最大的优点就是银行可以向出口企业提供无追索权贸易融资,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易行,既不像信用证放款那样需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放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的移交和过户手续。出口企业在发货或提供技术服务后,将发票通知出口银行就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80%发票金额的融资。这样就基本解决了企业信用销售的风险和资金占用的两个问题。

(2)由于出口银行单独承担了因买方信用而形成的坏账风险,放弃了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所以出口企业可以将这种预付款作为正常的销售收入对待,而不用像从银行借款那样必须显示在平衡表的负债方。这样一来,表示公司清偿能力的主要参数之一的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短期负债之比)也会得到改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信等级。

(3)出口企业的国外销售有可能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但出口企业对于回收货款问题仅需和出口银行一家打交道,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对那些国家和地区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4)出口企业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境外进口银行的票据贴现利率比出口银行低,可要求进口银行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银行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银行,由其转交出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银行必须代出口企业向进口银行担保,对可能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5)如果出口企业决定利用进口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融资,并且出口银行同意为此提供担保,出口企业可要求进口银行于接到销售通知时,立即将应收账款贴现后的全部(而不是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出口银行付给自己。如果计价货币不是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本币,这种将远期应收账款转变为即期销售收入的做法还可以有效地消除汇率变动风险。

(二)保付代理风险及防范

银行以自身的综合优势,包括账务管理、信息技术、资信评估、融资能力和国外代理行联系密切,为出口企业提供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解决了其对进口商资信担心和资金周转这两项最主要的问题。因此,出口银行可以向出口企业收取较高的费用和利息,由此取得可观的收益。

由于银行做保理业务的风险,完全在于其购买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安全回收,因此有关账款收付方面的问题,都应充分予以注意:

1.对出口企业的选择

选择好企业是银行成功的一半,因为只有好的企业其产品才能有保证,不会出现因为质量方面的纠纷,而增加收付货款的难度。另外,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果进口商付款有问题,出口银行也可向出口企业追索自己的垫款,防止发生损失。

2.对国外进口商的选择

应收账款能否按时足额收回,关键在于国外进口商的资信,特别是跨国收款行为,更有难度,因此银行事前的调查十分重要。如果银行采用的是对出口企业无追索权保理,风险全部自己承担,对国外进口商核定额度则更应慎重,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其进行评估。

3.对国外进口银行的选择

如前所述,国外保理银行虽不承担账款收不回的责任,只是起代收作用,但选择好的合作银行十分重要。资信是否好,责任心是否强,效率是否高,收费是否合理,都应综合考虑。尤其在收款过程中出现麻烦时,国外进口银行的协助态度更为重要。

4.对保理协议条款的审核

应该明确哪些是符合出口银行收购条件的应收账款,收购价款如何确定,哪些坏账风险应由出口银行承担,出现贸易纠纷如何处理,债权转让的限制,协议的生效及终止条件,等等。

七、包买票据

包买票据(Forfaiting,音译为福费廷,意译为包买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商)扣除贴息,从出口企业手中买下经过承兑、无追索权的远期票据的业务。银行可在票据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回票款,也可提前在二级市场转售该票据收回票款。此业务通常适用于分期付款,期限在半年至一年或更长的中长期融资性国际贸易,如大型设备的出口。由于银行买断票据后不再有追索权,因此买入票据的质量好坏是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通常银行只接受信誉卓著的跨国公司或政府性质机构出具的本票,或经进口商承兑并由资信良好的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的汇票。

(一)包买票据对出口企业的好处

1.增强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出口商能以同意对方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与进口商的交易,从而增强自己出口竞争力。

2.出口银行替出口商解决了资金融通

出口商在交货后,能够立即从银行取得货款,不至于因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而造成资金困难。实际上,用于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来源于出口银行而不是出口商本身。

3.出口商改善了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

由于银行以贴现买入汇票或本票的方式介入进出口贸易,出口商既没有通常远期付款交易下的应收未收账款,又没有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下对银行的负债。其资产负债表显示的财务状况,令人更为满意。

4.出口商将出口收汇风险转嫁给银行

由于承做包买票据业务的银行贴现汇票或本票时,放弃了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因此出口商将远期收汇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包括汇率、利率变化以及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5.将各项融资费用转嫁给了进口商

各项融资费用,出口商可以事先了解并打入合同价格以转嫁给进口商,减少费用支出。

6.省去了出口信贷保险

通常,银行在承做包买票据业务时,不要求出口商购买出口信贷保险。因此,出口商不必与保险商谈判签约。

(二)银行风险防范

1.银行做包买票据需要关注的风险

(1)政治风险。进口国的政治事件、战争、变革、动乱、外汇管制等,这些都会使出口银行遭受损失。

(2)汇率风险。出口合同如是采用币值不稳定的货币进行支付,由于受浮动汇率的影响,合同金额在被折算成出口商所在国的货币后,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最终使债权人蒙受损失。

(3)商业风险。这种风险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或不愿按规定付款,包买票据以及所有形式的信贷都存在这种风险。这种违约拒付的风险要求在做每一笔交易时,对担保银行的信誉进行评估。

2.银行防范包买票据风险的基本法则

(1)防范商业风险:债务人必须是一流的公司,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已经背书担保或由债务方国家的银行开立了保函。

(2)防范出口收汇风险:银行应对进口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的稳定性和进口商的信用进行估价。

(3)防范汇率风险:银行应只购买那些硬货币计值的债权。

八、出口汇款融资

出口汇款融资是银行在出口客户收到汇款之前,向临时资金短缺的客户提供的一种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业务。对于出口商而言其好处是,货物已出口,在等待收到汇款之前,又有新业务要做,可通过汇款融资解决问题。可以把握市场商机,减少资金占压,加快资金周转,扩大业务规模。

贸易汇款融资是一种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方式。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回全部融资款及迟付利息、费用和一切损失,并有权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银行对出口应收汇款融资的条件是:

(1)贸易背景真实,国外进口商为借款人长期稳定的、无不良付款记录的合作伙伴。

(2)出口的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出口货物的市场行情较好。

(3)进口商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达到银行的要求,必要时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4)已向进口商发货,并向银行提供相应的单据凭证。

(5)出口商在本国开立收汇唯一账户,并通过银行将出口单据寄往国外进口商,同时指示将款项汇至本行的账户,确保出口收汇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6)借款人应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并在银行有连续的收汇记录。

(7)出口商如果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将有关保险赔款权益转让至银行。

九、出口保函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项业务逐步向国际化、正规化接轨,银行保函也已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出口保函

出口保函是指出口方银行应出口企业(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的资信向境外企业(受益人)签发的保证有条件或无条件履行要约责任的文件。它与信用证的作用一样,是以银行信用加强商业信用,解决交易双方信用不足的困难,从而促成交易。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银行保函是银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担保。交易双方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能力缺少信心,或彼此约定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请求银行开立保函,以银行信用加强商业信用,解决了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银行保函不仅能督促合同当事人履约,减少风险,而且能对付违约,简化索赔程序。既能保障双方的合理利益,又能给予双方提供资金融通便利,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当被担保方(保函申请人)未能履行合约规定应尽的责任时,其交易对方(保函受益人)可凭保函向担保行提出索赔。此项索赔有时是无条件的,有时则是有条件的。所谓“无条件”,是指担保行接到受益人的索赔通知不得提出任何条件,必须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即“见索即付”。所谓“有条件”,是指担保行在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已具备时,方负责向受益人付款。

在经济发达国家,为客户出具保函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二)银行保函的特点

1.银行保函是不依附于合同独立的保证文件

保函一经开出,担保银行即向受益人作出了一种赔偿保证。只要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担保行就须付款,而不过问商业(贸易)合同是否执行,更不参与合同双方的争议或纠纷。

2.在保函业务项下处理的只是保函所规定的单据和其他证明文件

在实务操作中,当担保行收到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出具的索赔函和单据或证明时就得付款。

3.担保行的偿付,有时是第一性的,有时是第二性的

第一性偿付责任或称独立的偿付责任,是指担保行的偿付责任独立于申请人的责任义务,这也是由保函索偿条件规定的。当保函规定受益人可以直接向担保行索款而无须先找申请人,这时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二性偿付责任或称从属的偿付责任,是指担保行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的责任义务。当担保行保证在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已具备时,申请人一定付款,只有在申请人不能付款或不能全部付款的情况下,担保行才负责向受益人付款。这时担保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银行保函,绝大多数是担保行负第一性的偿付责任。

4.保函是一种或有负债

当银行开出保函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如果申请人既未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按约赔款,担保行才赔款。由于赔款的情况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保函对于银行而言是一种或有负债。

(三)出口保函的种类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银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境外招标人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具体来说,国际上一些工程项目往往通过公开招标形式,让中标者承包工程建设,以降低成本并确保按时竣工。在招标时,一般要求投标者提供一定金额的银行保函,其主要内容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的有效期内,不撤回该项投标或修改原报价;中标后必须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提交履约保函。倘若投标人未能履行上述责任义务,银行作为担保人必须按保函金额赔付招标人,以弥补其损失。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银行保证出口方履行所签的合同而向境外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具体来说,如投标项下的履约保函,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供应货物或承包工程合同时,必须提供一份银行担保函,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倘若不履约,担保银行必须按保函金额赔付招标人。投标保函也可以修改或展延成为履约保函,但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还是单独开立为好。

履约保函金额比投标保函金额略大,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决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是从签署保函日起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止,有时再加3~15天索偿期。如合同有质量保证期或工程维修期,则有效期有时延长到质量保证期或工程维修期满为止。

3.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应出口方的请求,向进口方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该文件保证出口方或中标人收到预付金(定金)后,一定履约,否则退还预付款。具体来说,在国际间大型实物交易或承包工程中,进口方或招标人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定金(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20%),作为预购材料、开工动员费、筹备费等。与此同时,进口方或招标人为避免出口方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而损失这笔预付金,在预付此笔定金前,要求出口方或中标人提供银行担保函,保证收到预付金后一定履约,否则退还预付款及有关利息,所以这种保函又称退还预付金保函或退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4.留置(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留置金保函是指出口方为提前收回留置金,请求银行向进口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具体来说,在成套设备进出口交易中,通常规定合同金额的5%~10%要在设备安装完毕,运转良好,经买方验收后再由进口方向出口方支付,这一小部分未付的合同货款称作留置金或保留金。如果发现机械设备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双方洽商减价,即从保留金中扣抵。

如果出口方请求进口方同意将全部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则出口方须提供银行保函,保证进口方在货到发现品质不符、货物短量或伤残时,担保行必须保证出口方将该留置金退还进口方。保函金额就是留置金的金额。

保函的有效期,从银行开立保函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有时再加上3~15天索偿期。

5.品质保函与维修保函

(1)品质保函(Quality Guarantee)是指在供货合同中,尤其是在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出口合同中,为保证货物品质,买方要求银行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该文件保证如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担保行便将保函金额赔付买方,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2)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是指在承包工程合同中,为保证工程品质,工程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供银行担保,保证在工程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承包人又不能维修时,担保行便将保函金额赔付业主,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两种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两种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从银行开立保函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工程维修期满为止,或再加3~15天索偿期。

须注意的是,关于供货或承包工程质量的好坏,往往是纠纷所在。因此在开立留置金保函、品质保函与维修保函时,必须订明判断品质的办法是什么,索赔时需提供什么证明,以避免对方无理索赔。尤其是对大额交易或大型的工程还需订明提供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