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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8.2 第二节 结算方式

第二节 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的全部过程不可能采取简单的一手交现金、一手交货的原始方式进行。它一般是买卖双方运用结算工具,按一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间的转账,实现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货款转移,从而达到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目的。目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有3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前两种是商业信用,后一种是银行信用。当然,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也在日益增多。

一、汇款

汇款是指买方或卖方将所欠对方的款项通过银行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根据其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顺汇是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结算,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故称为顺汇,又称汇付法。逆汇是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向债务人收款,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为逆汇,又称出票法。汇款是顺汇;托收、信用证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清偿都属逆汇。

在上述结算方式中,汇款业务是最古老的国际结算方式,是为了解决现金结算的困难而发展起来的。汇款的过程是银行受客户的委托,利用不同的结算工具将资金转移出去,为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客户了结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一)汇款业务的当事各方

汇款业务是付款人(债务人)要求其所在地银行,用指定的结算工具,通过该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把款项付给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再转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该业务有4个基本关系人: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或解付行、收款人。

(二)汇款的方式

汇款人可根据收款人对款项是否急需和汇款人所在国的情况等,要求银行采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即信汇、电汇、票汇。

1.信汇

信汇是银行用信函来指示国外汇入行转移资金的方法。特点是费用低,时间长。汇出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后,用信汇委托书通知汇入行,委托书有一定的格式,记载着汇款人、收款人、金额等内容。如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约定时,委托书上还要交代资金头寸是如何转移给汇入行的。由于信汇方式费人力、费时间,也由于电讯的发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我国国内商业银行除对个别国家或特殊要求外,也已不使用信汇。

2.电汇

电汇与信汇相比,除了以电讯传递代替信件传递外,其他均与信汇相同。它安全、快速,银行不占用资金,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汇款方式。

3.票汇

票汇一般是指应汇款人的要求,汇出行开立银行汇票交汇款人自行交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这种以银行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方式就称为票汇。票汇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抬头允许,汇款人可以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去取款,也可由汇款人将汇票寄给国外债权人由他们去取。票汇不像信汇,收款人只能向汇入行一家取款,一般来说,国外银行只要能核对汇票上签字的真伪,就会买入汇票。因此,汇票的持票人可将汇票卖给任何一家汇出行的代理行而取得现款,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

(三)汇款方式下的贸易结算

近年来,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日渐增多,特别是一些工业化国家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约60%以上使用了汇款方式结算。汇款方式用于贸易结算又有赊销(先发货,后付款)和预付(先付款,后发货)两种。

1.赊销贸易

赊销贸易是买卖双方对债权债务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结算的一种安排,如发货后一个月付款。同时,货物和货运单据被直接交到买方,以便买方能及时提货并处理货物。该业务的基本特点:一是卖方完全相信买方在约定的时间能付款;二是卖方确信买方国家不会强行规定延付或冻结付款;三是卖方有足够的能力向买方提供必要的贷款,或出口信贷。当约定的付款日到来时,买方主动调拨资金以结清对卖方的债务,结算的方法可以向卖方寄一张支票,也可以票汇、信汇或电汇。赊销这种结算方式对卖方来说,完全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买卖双方多半是长期的合作关系。故采用赊销方式结算之前,卖方应充分了解买方是否信誉良好,买方国家政治经济是否稳定,如可能应尽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2.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卖方既掌握货权又收到货款。该业务的基本特点是买方相信卖方能按自己要求发货;买方确信付款后卖方国家不会禁止该货物出口;买卖双方确信买方国家的外汇管制允许买方预先付款;卖方清楚买方有足够资金或能从进口融资中得到流动资金贷款。预付款在“卖方市场”情况下通用,买方可采用支票、银行汇票、信汇、电汇,或银行支票等支付方式。买方对如数收到预付货款的货物放心的仅仅是自己了解到卖方的信誉和卖方国家的政治经济稳定。但为求得进一步的保证,有时可以要求卖方银行出具预付款保函,担保如果货物未发,预付款可以退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扩延,许多国家放松了外汇管制,买卖双方的了解更加容易,不信任感在减弱,预付货款方式将日趋流行。

二、托收

汇款方式中无论采用赊销还是预付,都不能银货两清,因而无法约束对方,风险较大。托收方式将交易变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风险比汇款小,但仍属商业信用。

(一)托收分类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期限均含即期和远期。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进出口贸易的当事人将收到的以其为收款人的票据(支票、本票、汇票等)提交给当地银行要求变现,银行则将该票据寄给票面上载明的付款人(通常为票据左下角显示的国外某银行)提示立即付款或到期付款,或经由当地的票据交换中心提交。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债权人)将有关单据(通常包含由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连带提货单之类的货权单证等)交给当地银行,并要求将这些单据邮寄给进口地的银行,由进口地的银行将收到的单据一手交钱、一手以放单的方式向进口商(债务人)提示付款的结算业务。收妥的款项将由进口地银行电汇给出口地银行转交出口商。贸易项下的托收一般为跟单托收。

(二)托收当事人

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出票人、委托人等)为向债务人(付款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汇票(债权凭证)或商业单据,或同时出具汇票和商业单据,委托当地托收行(即委托行)通过其在付款人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收款结算。因此,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进口商是托收业务的主要4个当事方。

(三)托收交单方式

交单方式是进出口合同谈判时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光票托收很简单,只要是合格的票据,付款收款都不成问题。若是伪造的票据或是不合格的票据,必遭退票。然而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则存在是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才放单,还是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即予放单的问题。对于前者,我们称之为“D/P”(付款交单),后者称之为“D/A”(承兑交单)。很明显,由于跟单托收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对于出口商而言,D/P比D/A将更加有利。采用D/P方式,即便进口商拒付,代表货权的凭证提货单则可从代收行退回,出口商仍掌握着货权,并可随意处理(比如转卖)货物。

采用托收方式的有关各方普遍遵循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亦即“URC522”。但特别需澄清的是,跟单托收的D/P和D/A,理论上讲D/P为即期汇票,见单(票)付款; D/A为远期,汇票承兑后代收行即放单。但近年来演变出D/P远期,对此,有些国家不予承认,仍视为即期;有的国家则当作D/A来处理,“URC522”对此无规定。由于D/P远期实质上是把放单的责任推给了代收行,因此许多国外银行对这种不规范的托收不知所措,许多银行要求托收行对这种支付方式中代收行的责任予以澄清,有的甚至要求托收行授权代收行放单。因此在“URC522”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避免采用D/P远期的交单方式。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遵循的原则是:在D/P情况下,无论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必须是付款人付款,代收行才放单;在D/A情况下,付款人承兑了汇票,代收行才放单。

(四)托收业务程序

以跟单托收结算为例,托收业务程序大体有以下步骤:

(1)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

(2)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包括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合同规定的单据备制齐全后,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一并交给当地银行,即托收行(委托行)。

(3)托收行整理并核对单据后,缮制托收委托书(俗称面函)。托收委托书要明确规定托收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详细地址,托收方式D/P或D/A,费用由谁承担,一旦拒付时,是否放弃拒绝证书,是否通知卖方在买方国家代理,代理的名称地址及要求,是否让代收行代保管货物及保管方式,付款路线、方法等。

(4)托收行将托收委托书与汇票、单据一同寄代收行。

(5)代收行收到单据后,按照委托书的指示,通知付款人赎单或承兑汇票。

(6)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按委托书指示将款汇给托收行。

(7)付款人如拒绝付款或承兑,代收行应将拒付的情况转告委托行,如委托行请代收行保管货物,委托行可照办,但风险和费用都由委托人承担。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起源与发展

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国外书籍介绍,信用证的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国内的书籍说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国际结算中开始出现了以汇票结算为基础的“商业信用证”或称“购买人信用证”(Buyers Credit),这就是今天银行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前身。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建立和发展,国际金融业、航运业、保险业也都随之出现,并逐渐有了明确的分工。19世纪70年代,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特别是航运业的发展和巨型船舶的出现,定期航线的开辟,提单条款的定型化,提单从一般收据变为经背书可自由转让的物权凭证。从而继票据结算方式代替了原始的现金结算方式之后,商品买卖发展为单据买卖,“凭货付款”交易发展为“凭单付款”。同时,离岸价、到岸价等价格条款也相继出现。特别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和信用危机日益频繁,银行作为“万能者”的作用日益加强。因此,用银行信用为特征的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取代商业信用证得到了重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全世界范围广泛采用信用证还是近百年的事情。主要原因是贸易方式多样化,贸易金额增大,市场瞬息万变,商品多层次交换及汇率、利率浮动所带来的风险,等等。跟单信用证的使用解决了国际贸易中预付和迟付的矛盾。进口商可以不必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用担心进口商收到货物不付款。由于信用证是银行负第一性责任,因而出口商可以从开证行或偿付行收到款项。

(二)信用证的定义

什么叫跟单信用证?对于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国际上大致有以下几种解释:

1.美国职业教科书的解释

An L/C is a document issued by a bank,usually in conne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trade,whereby the bank replaces the buyer as the paying bank.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以自己作为付款行代替买方付款的文件,通常与国际贸易有关。[1]

A bank issuing an L/C furnishes its credit,which is both good and well known instead of buyers credit,which may be good but not well-known.银行信用证提供了银行良好的和著名的信誉,并以此代替买方良好的、但不一定是著名的信誉。

2.英国《货币和银行》一书对信用证的解释

It is a catalyst that provides the buyer and seller with mutual protection in dealing each other.信用证是提供给买卖双方进行互利交易的催化剂。[2]

3.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业务指南”对信用证的定义

In simple terms: 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undertaking of payment. Expressed more fully: It is a written undertaking by a bank(issuing bank) given to the seller(beneficiary) at the request,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of the buyer(applicant) to effect payment(that is,by making a payment,or by accepting or negotiating bills of exchange) up to a stated sum of money. Within a prescribed time limit and against stipulated documents.简言之,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更进一步解释为: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书面保证。

4.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惯例或《UCP600》)的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UCP600》在第三条款第一次明确将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UCP500》信用证有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类的划分。变更原因是可撤销信用证的存在使得信用证在发出之后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开证银行可撤销之),不利于建立更为稳定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和保护信用证权利方的利益。

(三)信用证的作用、用途及特点

1.作用

跟单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有2个:

(1)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安全收货;

(2)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资金便利,使相隔很远、互不信任的商人能进行贸易。

2.用途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业务指南》一书将信用证用途归纳为4种:

(1)它是为购买外国货物和外国设备通融资金的极好工具;

(2)它有助于开证行向进口商通融资金,并控制资金用途;

(3)它是为商业和有关方面在交易中提供信心和安全因素的有效办法;

(4)如果不为额外的复杂条款所累赘,它将成为保障出口商得到货款的常用工具。

3.特点

跟单信用证具备完善结算方式的3个特点:

(1)安全迅速清偿债权债务;

(2)能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能兼顾;

(3)便于融通资金,方便各方资金筹措。

信用证是较完善的结算方式,但是它给进出口双方的保障只是相对的、一定程度上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会遇到一些风险和问题,如进口商不开出信用证,或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或在信用证条款里做埋伏,或出口商用假单据欺骗等。

(四)信用证的种类

国际上常见的信用证就其用途、性质、付款期限、流通方式、可否转让、反复使用及用于特殊贸易结算等情况,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按用途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1)光票信用证(Cash Credit)。

它主要用于旅游和使领馆及个人消费,目前已有被旅行支票和信用卡取而代之的趋势。但据记载,光票信用证的使用早于跟单信用证好多年,在历史上发挥过很大作用。

(2)跟单信用证。

即结算时不仅凭票据,而且还要有货运单据,国际贸易结算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以下所讲的都是跟单信用证。

2.按性质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只适用《UCP500》)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就可随时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必将信用证已撤销的事实通知受益人,但必须通知信用证的通知行,只有在通知行收到有关通知后,才能生效。但有个前提条件,即通知行在此期间还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或者没有议付或承兑汇票。也就是说只有当通知银行在没有接受单据的情况下,收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应负的责任才告终止。反之,如果通知行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开证行仍负责偿付。这一点在可撤销信用证上都要注明。

可撤销信用证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规定到期日,也可不规定,如不规定到期日,从银行通知受益人那天算起,有效期为6个月。这个期限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进口商对出口方所交货物或交货日期,或任何其他地方有不满意时,都可以对信用证加以修改或撤销,这种行为受到惯例《UCP500》的保护(A revocable credit may be amended or cancelled at any moment without prior notice to the beneficiary)。

《UCP500》承认可撤销的信用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事实上这种信用证撤销的比例并不大,因为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单方不履约要被罚款并影响信誉。二是出口商对某些呆滞货物才用这种信用证,一般是有库存现货,接到信用证马上发货交单或在信用证开出之前就已发货制单。为此原因,《UCP500》规定早于信用证开出之日出立的单据银行应予接受(banks will accept a documant bearing a date of issuance prior to that of the credit)。三是开出这种信用证一般是当地习惯。如美国和南美各国,或买卖双方信得过,另外是开证人资信好,开证行才肯开这种证,开证人不必拿出过多的开证押金。我国银行目前不开具也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此类信用证一经开出,如果未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不能片面撤销或修改(an irrevocable credit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pay)。不可撤销信用证构成开证行一项确定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取货款较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多,我们下面讲到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一张信用证必须规定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就将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The credit should clearly indicate whether it is revocable or irrevocable. In the absence of such indication the credit shall be deemed to be irrevocable)。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保证文句上有本质的差别: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单证相符,保证付款”。可撤销的还有一个附加条件,“如在接到撤销通知前的议付,单证相符,保证付款”(The issuing bank undertaks to honour the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if such negotiation has been made prior to receipt by you of notice of cancellation)。

《UCP600》已将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删除,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已失去实际意义。

3.按照信用证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

《UCP600》第2条规定,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作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Confirming bankmeans the bank that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经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即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须获开证行同意,并由开证行要求另一银行或由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办理保兑手续。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未经一切有关方同意,不能自行修改或撤销保兑。保兑信用证有双重付款保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但在大多数受益人看来,只要开证行资信好,能够承担付款责任,就没必要加保兑了。因为保兑行要收较高的手续费,尤其是费用由受益人担负时,更要权衡考虑。开证银行一般也不愿对自己开出的信用证请另一银行加保兑,通知行也不轻易要求开证行开立保兑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信誉极差,一般是通过货币清偿地的偿付行确认偿付。近年来有些加保兑要求是受益人所在国法律、会计制度等原因造成的。如一些上市公司(即以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为了出口后马上得到无追索权的资金,就要求本国、本城市的银行加保兑,又由于开证行和开证人不愿接受,就演变出Silence Confirmation,即无须开证行知道的局外保兑,仅仅是受益人与本地保兑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看一个信用证是否保兑信用证,不能看它的名称,而要看是否有另外一家银行承担了与开证行一样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对开证行的信用证加“保兑”字样后,其身份相当于开证行。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外一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4.根据信用证兑付(Honour)方式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延期和承兑信用证

《UCP600》中建立了兑付(Honour)的概念,根据《UCP600》,兑付包括以下三种付款行为:

a.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UCP500》第10条a款曾规定“All credit must clearly indicate whether they are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by deferred payment by acceptance or by negotiation.”每一个信用证都必须明确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然而由于议付信用证所要求的特性,完全可以由其他三种信用证来完成。因此把议付列为一种信用证的形式,是不恰当的,《UCP600》中作了删除。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它是指定某一银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的特点是:在受益人交单时付款;付款地点在通知行或保兑行柜台;受益人马上收到款项;付款行根据信用证偿付指示向开证行索偿,一般是主动借记开证行账户而不垫款。

②付款信用证对当事人的利弊表现为:对受益人可以马上得到货款,并且是无追索权的;对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不利之处是在见到单据之前,已经付了款;对付款行或保兑行来讲,他们承担了证实“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之责任,如开证行提出不符点,付款行就应向开证行退款而承担风险;开证行承担了单据邮寄过程中丢失的风险。付款信用证近年来被广泛使用,原因是它能使受益人马上得到现金(It ensures the beneficiary to be paid cash),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非常重要。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它是指定某一银行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①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是:付款期限为板期(at xx days of tenor);由指定银行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时,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由指定银行寄开证行,并通知受益人付款到期日(Maturity Date)后,指定银行就没什么责任了;在到期日之前,指定银行根据信用证偿付指示进行索偿,以保证在到期日收到款项;如该指定银行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加具了保兑,至到期日时不管是否从开证行得到索偿资金,都要保证向受益人付款,所以该种信用证100%是保兑信用。同时,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汇票可减少印花税的支出。

②延期付款信用证对各当事人的利弊表现为:出口商要求本地银行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加保兑,收款就有保障,出口商还可以申请出口的信贷或将债权卖给银行,立即得到现金;进口商和开证行在付款前先收到单据并得到货物,可以安装、调试或进行生产。

(3)承兑信用证。

它是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①承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以通知行、保兑行或其他银行为付款人,但一般不能以开证行作为汇票付款人;受益人创造了融资工具,使他自己能通过贴现汇票得到现金;承兑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代表开证行承兑汇票;如果承兑行仅仅是通知行,他可以拒绝承兑或付款,但如果是保兑行,就必须承兑和付款,即承担开证行的风险。

②承兑信用证对各当事人的利弊表现为:受益人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等于银行不可撤销地承担了远期付款的承诺;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被承兑银行承兑的汇票可以被无追索权地贴现,即受益人可随时将汇票变现;如贴息由申请人承担,受益人可以如数得到货款,而且对他无追索权,虽根据票据法如付款人拒付时应向出票人追索,但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所以银行不能向善意持票人拒付;申请人和开证行在汇票到期时才进行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可使受益人立即得到现金,买方在谈判时可得到一点让价(buyer can negotiate a certain rebate for cash payment),尽管贴息由申请人承担,但价格上还是有好处的;在开证行拒付时,承兑行不能摆脱责任,一旦票据被银行承兑,无论保兑和不保兑都一样,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即承担了开证行的风险。承兑信用证被称作大陆信用证(this kind of L/C is very much European/Continental),是最好的组合方式。它使信用证综合了付款工具,是对开证行政治和商业风险的保险,受益人得到了代替现金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推迟付款等几种功能。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有权要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使信用证全部或部分有效于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600》中明确规定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旨在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从而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

6.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转让,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行信用证作为收款保障时,出口中间商则可用以他为受益人的,并以他的往来银行付款的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要求他的往来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叫“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 or Secondary Credit),也有的国家叫抵押信用证(Counter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都有中间商和第二受益人,费用都由第一受益人支付,中间商都可以改变信用证的金额、单价、装运期和有效期,但两种信用证不同,它们的区别是:

(1)背对背信用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二者并存;

(2)可转让信用证是根据原证换开,新老证有直接关系;

(3)背对背信用证是在原证的基础上开给新受益人,新证开出后原证仍有效;

(4)可转让信用证要得到开证行、开证申请人的允许方可转让,原证要注明transferable字样,第一、第二受益人享有同等保证;

(5)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如果通知行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发票,第一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来,通知行有权将单据寄开证行,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7.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以上谈到的7种信用证,当金额使用完毕后无论有效期是否已到均自动失效。循环信用证可多次反复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被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的作用在于在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并均衡地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方开出此种信用证可节省手续费、保证金,出口方也可省去等待开证或催证的麻烦。但由于国际电讯的发达和费用的降低,循环信用证已不多见。

开立循环信用证要注意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1)循环条件:是按金额还是按时间循环;

(2)循环金额:是积累还是不积累;

(3)循环方式:是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还是非自动循环。

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由于缺乏外汇和谋求国际贸易平衡等原因,二战后出现了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用于两国同时相互采购相同金额的商品,故双方同时开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之亦然。一般两证同时生效。在第一份信用证开立时应加列下述文句: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Bank in favour of××for a sum of××covering shipment from××to××.This reciprocal credit in effect shall advise by SW IFT from××Bank to beneficiary.”即本信用证待××银行开立了以××为受益人,金额××货物由××地运至××地的对开信用证后生效。本证生效方式将由××银行用SW IFT系统通知受益人。

对开信用证的优点是可以做到外汇收入和支出平衡,尤其是对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和地区更为重要,故在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被广泛使用。

9.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根据信用证条款,可以即期收汇。即付款银行同意即期向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付款,贴现费由进口商承担。实质上是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通资金便利,所以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假远期信用证条款通常是:(1)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开证银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进口商承担;(2)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买方承担;(3)授权议付银行议付远期汇票,依票额即期付款;(4)本信用证项下开立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

10.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条款中包括一个或一些灵活(Flexible)条件。这些灵活条件弹性很大,足以改变信用证的性质。常见的软条款可归纳为以下五种: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不能满足时(如没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担保函号),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银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生效。

(3)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可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5)有条件付款条款。信用证付款要经有关当局验货或批准。国际商会主席威勃先生(Mr.Wheble)称之为劣质信用证(Bastard Letter of Credit)。

软条款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手中,对受益人很不利,失去了信用证的基本特征。如埃及进口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为“本信用证在接到开证申请人通知已从海关提货,并经有关卫生当局验货以前不能付款”(No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until we receive our principals advice that goods has been released from customs and are approved by the Egyptian health authorities)。该条款虽然要求提供的是开证申请人的“通知书”,是单据,可由受益人提交,主动权掌握在申请人手中,如申请人不按时通知开证,或卫生当局通不过都会失去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正常情况下,信用证各当事人都不愿处理软条款信用证,开证行开立软条款信用证也影响自己的信誉,所以国际商会不鼓励开软条款信用证。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最少为2个(开证行和受益人),通常为3个(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最多到9个(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保兑行、承兑行、付款行、议付行和偿付行),另外还可能会有转通知行、再议付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要做好信用证业务,首先要搞清这些当事人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责任和职责范围。

1.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是契约关系。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成交贸易业务的法律基础是买卖合同。如合同规定用跟单信用证支付,进口商要履行下列义务:委托他的往来行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委托他的往来银行向出口商指定的银行指示,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并办理有关的付款;委托他的往来银行指示通知银行保兑信用证。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根据业务代理合同,开证银行的义务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书,开立信用证并按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注意选择付款银行;委托通知银行保兑信用证。

(3)开证行与通知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业务代理协议,通知银行的义务是把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如果通知银行同时又是付款银行的话,在接受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应由偿付行仔细审查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件。如果符合,则应立即付款。如果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加保兑,若通知行不愿加,要马上通知开证行。开证行的义务是偿付通知行在其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但有一个前提,即通知行接受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件。

(4)开证行与受益人是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开立的是可撤销信用证,除非开证行在发出撤销或修改通知之前,国外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付款行已接受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并对有关汇票已办理议付或付款或承兑,否则无法律关系。可撤销的信用证意味着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定期的约束义务。但是如果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则表示开证行对受益人负有不能撤销的责任,在法律上则表现为确定的付款承诺。开证行只管单据,而不管信用证的基础——货物买卖。开证行的义务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独立的。开证行的义务仅建立在信用证条款的基础上,如果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条件,即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能交出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必须支付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人对货物如有异议,开证行不予过问。

(5)通知行与受益人无法律关系(不保兑信用证)。通知行只是受托通知信用证,只要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就行了,而无须负任何责任。鉴于通知银行这一职能,也就不一定在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如果开立的是保兑的信用证,就等于抽象的付款承诺(《联邦银行法》第780条)。通知银行保兑信用证则意味着他对信用证受益人承诺了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

(6)保兑行与受益人的关系。负保证付款责任,验单不是帮助受益人,而是为自己验单,在开证行拒付时无权向出口商追索。保兑行加保是根据同开证行的代理合同。与受益人的关系不是开证行代理身份,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对出口商来说保兑行和开证行的责任相同。

(7)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无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和通知行之间没有直接业务的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8)议付行与受益人是帮助审单,议付后有追索权,受益人凭单到议付行议付是商业银行押汇业务的常规做法。议付行若做出口押汇、买单要垫付资金,若不垫付资金,只审单则不叫议付。议付行帮助受益人验单,对受益人有追索权,无法律关系,但押汇后应按总质权书办理。

(9)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根据代理合同参加保兑。

(10)付款行与开证行的关系。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根据两行代理合同承担代付款责任,审单付款,可以拒付,但一旦验单付款后没权向受益人追索,理由是代表开证行验单与议付行帮助受益人验单不同。

(11)偿付行和开证行、议付行的关系。无法律关系,偿付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代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通常是在货币清偿地的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付款代理,凭议付行的索汇函/电付款,而不管单证是否相符。

2.基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各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条件,各基本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开证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开证人为进口商或中间商,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向银行交押金、开证(与合同相符)。

②如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受益人提出修改,有义务对信用证进行必要修改,但如提出的修改不符合合同,没有必须修改的义务。

③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接到银行赎单通知时,应及时到银行履行承兑手续或付款赎单。

④在赎单前有权检验单据,如果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付。

⑤在履行付款后,当货到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品质或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有权向合同对手提出索赔或退货,但与信用证的单证一致无关。

⑥如问题属于运输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有权向运输和保险部门索赔,但也与信用证的单证一致无关。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也是汇票的出票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在收到信用证时,发现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修改;如改后仍不符,足以造成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受证,至单方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②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交货,并通知收货人。

③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效期内交单。

④有凭正确单据取得货款的权利。

⑤如遇开证行对正确的单据无理拒付时,有权向开证行提出质问并要求赔偿损失。

⑥如提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更改单据。

⑦如进口商破产或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一起倒闭,有权行使留置权(Lien)、扣货,要求停运、行使停运权(Stoppage)。

⑧行使上述权力后,有权另外出售货物,但必须通知进口商。如在合理时间进口商未能付款或答复,才能另售货物。易腐品例外。

⑨开证行倒闭,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受益人有权把单据交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即使开证申请人已交押金,遭受了损失,也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⑩如是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倒闭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若保兑行也倒闭了,向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

(3)开证行

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发出者,他是当事人的“中心”人物,其权利和义务是:

①开证行与申请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开证申请书的内容确定的。因此,开证行接受了开证人的开证申请后,即承担了开证责任和由此而引起的风险,有权向开证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和预收押金。如市场和开证人资信发生变化,有权随时要求开证申请人补交押金,一直到百分之百交足为止。

②收取的押金不能用于抵充开证人的其他债务而取消开证。

③收到单据后不能擅自转卖处理,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拒绝赎单或开证行无法向开证申请人索回开证金额时,才能使用这种权力。

④对受益人有凭表面正确单据付款的义务。

⑤不能对议付行交来的正确单据无理拒付。

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能以开证申请人无付款能力、未交付押金或手续费、有欺诈行为等借口表示对信用证不再负责。

⑦在议付行对开证行使用电报索偿方式时,单到开证行后发现与信用证不符,有权追回已付的款项。

⑧有对议付行或代付行所收下的错误单据行使拒付的权力。

⑨开证行验单付款后无追索权,除非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当付款足以构成“误付”时,方可例外。所谓“误付”,一般指付错金额。

⑩对邮递过程中遗失、延误的单据,享有不负任何责任的权利。

(4)通知行

通知行是将开证行开立的以该行收件人的信用证或电开证的内容另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的银行,或叫转递行。权利义务如下:

①把来证或事后的修改通知传递给指定的受益人,并证明真伪。

②无义务对受益人进行议付或代付货款。

③通知或传递后有权向开证行收取手续费。

④如果通知行接受了担任议付行或保兑行的委托后,他便承担了通知行和议付行或保兑行的职责,同时也产生了其职责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

(5)议付行

根据《UCP600》对议付的重新定义,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Negotiation means the purchase by the nominated bank of drafts(drawn on 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 and/or documents unde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on or before the banking day on which reimbursement is due to the nominated bank]。

而被指定银行是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w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or any bank in the case of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因此议付行可以理解为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或单据的银行。

根据《UCP600》第12条规定,除非一家被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进行兑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构成其必须兑付或议付的义务,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的情形除外。因此,开证行的单方指定并不意味着被指定银行必须按照开证行的指定行事,指定银行仍然可以拒绝履行付款的义务。只有当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时,被指定行即为议付行,其权利和义务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单并垫付款;无论开证行因何原因拒付,或倒闭,有权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保兑行

保兑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以本行的名义实行保付的银行。

其权利和义务是:承担了保兑责任后,他就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须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都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责任。在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有权要求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改单或拒付。

以上法律基础和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处理掌握信用证业务、合理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及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必须掌握的。

(六)审证制单应掌握的要点

由于信用证目前仍然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相当频繁的工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人员,特别是那些制单人员必须掌握以下要领和要点:

1.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要点

(1)信用证是否经过通知行?如是由开证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应先核对印鉴。

(2)信用证是否由信誉卓著的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如不是,不宜押汇。

(3)信用证有无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或付款?如限制在其他行议付,应先确认该行愿意接受“再议付”后方可受理。

(4)信用证是否仍然有效?货物是否在最后装船日期以前装运?

(5)信用证有效金额,是否足以支付汇票金额?

(6)信用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外汇、外贸管制条例?

(7)信用证是否经过修改?如有要备齐。

(8)电开信用证,是否规定凭证实书有效?

(9)信用证币别,是否可自由兑换货币?

2.汇票审核要点

(1)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并由出票人手签;

(2)出票人应为受益人,其名称应与信用证上所记载的完全相符,但信用证如已转让,则应以受让人为出票人;

(3)汇票期限(Tenor)应与信用证所规定的相符;

(4)汇票金额除非信用证规定为发票金额百分之几(如draft for 90% invoice value)外,应与商业发票所载金额相同;

(5)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货币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一致;

(6)出票日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7)付款人及付款地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8)信用证规定应记载“draw clause”时,其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及开证日等均应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9)信用证要求加列Interest Clause或D/A、D/P条件时应填列。

3.货运单据审核要点

(1)提单种类(如on board B/L或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提单应具备法定要件并由船长签署或其代理人签署。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必须为全套(full set)的正本提单。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起运地、目的港、起运日期等,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装运人(Shipper)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受让人。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应接受下列提单:

①联运提单(Through B/L);

②转运提单(Transhipment B/L);

③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不接受下列提单:

①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②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③帆船(Sailing Vessels)提单;

④注明货装船面(On Deck)之提单。

(7)提单签发日不能早于开证日和晚于最后装船日。

(8)提单货名(一般名称General Term即可),唛头、数量、重量、船名、路线等应与信用证相符,并与其他单据一致。

(9)提单上的价格条款或有关运费的记载必须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如CIF或CFR,应注明“freight prepaid or paid”,注明“freight payable or to be paid”者不能接受。

(10)提单抬头如是“to order of shipper”,“shipper's order”或“to order”时,“Shipper”应作空白背书。

(11)备运提单须于货物实际上船后,加注已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从《UCP500》开始已规定已装船批注不再需要签字(signature on board notation no longer required)。提单“已装船”共有4种表达法:

①提单上印就的已装船字样表示已装船;

②提单上没有已装船字样,加“装船日期”;

③如提单船名是预定“装船日加船名”;

④如提单收货地与起运港不同,要加“装船日加船名加起运港”。

(12)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示请求付款、承兑、押汇,或信用证无上述规定期限,超过21天提示之提单,银行拒收。

(13)提单如有修改或更正,须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订正。

4.保险单的审核要点

(1)应具备法定要件,并由保险公司签名。

(2)应由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签发。

(3)保险单的种类、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应为可转让的(Negotiable Form),并由受益人背书。

(4)必须是信用证所规定应投保的险别。

(5)应就运送契约的全部路程予以投保。

(6)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投保币别必须与信用证币别相同,投保金额大小写一致,投保金额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如发票金额的110%)。

(7)船名、航程、装运港、卸货港、起运日期等记载,必须与提单所载者一致。

(8)投保货物名称、数量、唛头等应与提单、发票或其他单据相符。

(9)应载明赔款地点,支付赔款代理及支付之币别。

(10)保单生效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上的装货、发货或承运日期。

(11)信用证要求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时,不得以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代替。

5.商业发票审核要点

(1)签发人与信用证受益人、汇票出票人为同一人。

(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发票抬头人为信用证申请人。

(3)发票日期不能晚于汇票日期。

(4)关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如货物名称、品质、单价、数量、重量等,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5)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并与汇票相符;但根据《UCP500》第37条B款,如果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和汇票金额,但只要议付、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已承兑汇票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不构成不符点,各方都应接受。

(6)信用证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单位(如磅、公斤、码等)前面如有“about”、“circa”字样,容许有10%的上下差额。

(7)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货物数量可有5%的伸缩,但以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限(数量若以包装单位或件数计数者不适用)。

(8)在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已全部装运,单价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而且又未使用10%和5%的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允许信用证金额有5%的减幅。

(9)信用证如无特殊允许,不得列入仓租、佣金、电报费等额外费用。

(10)各项数目字的计算内容、总合计等必须正确。

(11)信用证如规定应经某特定人或某特定机关证明者,必须照办。

(12)份数必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致。

(13)如有修改或更正,应由出具发票人签章。

6.领事发票的审核要点

(1)必须由信用证指定的国家领事签署。

(2)领事发票内容必须与发票或其他单据一致。

(3)签证日期不得迟于装船日期。

7.产地证书的审核要点

(1)须由信用证所指定的机构签署。

(2)内容必须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

(3)须证明货物为本国生产或制造。

(4)格式须符合进口惯例上的要求。

(5)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6)所出具的份数须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8.检验证明书的审查要点

(1)必须由信用证所规定的机构检验。

(2)检验项目及内容,须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并注意检验结果,如注明有瑕疵者,应拒绝受理。

(3)须由检验机关签署。

(4)检验日不得迟于装运日,但也不得离装运日过早。

(5)信用证要求品质证(Quality Certificate),分析证(Analysis Certificate),工厂检验证(Mill Test Certificate)或卫生证(Sanitary Certificate)等类似检验证时,可比照上述要领核对,但要注意单据名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9.装箱单重量单的审核要点

(1)进口商名称、地址等应与信用证一致;

(2)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唛头等,须与其他单据所载一致;

(3)装箱单上的包装号码必须连续;

(4)数量、重量及尺码的小计与合计须加以核对,并须与信用证、提单及发票所记载相符;

(5)应由制单人签字。

四、保函

最早的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是用于客户向银行借贷时,第三者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向银行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自己将承担还款义务。”后来借贷的担保品才发展到以不动产抵押(Mortgage)、动产质押(Pledge)和银行留置权(Lien)、总置权书(Hypothecation)等。随着业务的发展,用保函担保方式不断扩大、完善,有了明确的概念和惯例。

(一)保函的应用与发展

保函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作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始于20世纪60、70年代,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国际贸易内容的变化

国际贸易由一般商品交换发展到资本货物交换,劳务输出、技术和专利的转让,这些交易的特点是金额大,手续繁,都有自己的一套惯例,如资本货物进口,一般都规定先交10%的预付款(订金),5%的尾款,在安装调试或验收合格后付5%的尾款,在保证期满后付80%的货物发货后付,这样一笔业务预付款和两部分尾款就要用3个保函来清偿。劳务出口主要是承包工程,这在国际上已形成惯例。凡采用招标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时要交投标保函或现金,在中投签合同时要提交履约保函,签约后要先交一部分定金,这样招标人又要向中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技术和专利的转让也是如此,一般是凭出口许可证支付定金,出口方出具订金保函等。在这些特殊交易中,没有银行保函提供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就很难达成。

2.国际贸易市场的变化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是卖方市场,由于社会的进步,物资丰富,使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西方国家都有出口信贷或出口保险。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给予买方银行,由买方银行转贷,买方银行借款时要提交还款保函,卖方信贷给出口商,又分为装船前和装船后两段。这里出口商借款要有担保,出口商向进口商远期收汇,又可能用保函,如履约保函、担保承兑汇票保函,等等。

3.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为了增加本国出口和限制进口,近十几年来原始的易货贸易又时髦起来,虽然变换了一些名称,但目的就是保持贸易对等、平衡。这些方式有对销(Counter Trade)、互购(Counter Purchase)、回购(Buy-back)、抵补(Off Set)等,这些特殊贸易的结算方式用保函最适合,因为保函灵活,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量体裁衣。

4.资本在世界范围内流动

发达国家资本持有者为了寻求高额利润,利用各种投资技巧,在世界范围内投资,如购买大型设备,采用租赁方式,出租给国外用户。租赁业务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兼有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两重性质的新型贸易方式,出租人可以为其多余资金找到出路,有些租赁方式还可以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待遇。对承租人来讲是借鸡下蛋,以蛋还债。租赁业务承租人必须提供保函,即租赁保函。

5.国际组织、政府之间贷款,援助项目的结算需要

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各政府贷款项下项目的结算,凡超过一定的金额,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无论国内或国外企业投标都要按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保函,中标签约时提供履约保函等。

以上这些业务的支付方式都离不开保函,所以说保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函与信用证一样,都是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应运而生的。

1978年国际商会第一次出版了“合约保函统一惯例”[ICC 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Brochure 325)],虽然“325”没有像《UCP500》那样被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声明采用,但除有特殊规定外也都以“325”为依据办事。根据“325”的原则,国际商会在1982年又出版了合约保函标准格式(Model Forms for Issuing Contract Guarantee No.406)。“406”对合约保函tender,performance,Repayment L/G的格式及其项下索赔都给了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但目前保函种类繁多,格式多样,而且趋势越来越信用证化、单据化,即银行担保函的赔付仅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见存即付,而不管申请人是否违约的事实。因此,为了保护银行的正当权益,国际商会又于1992年制定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即“458”,以便与“325”比较选择使用。“458”适用于凭索赔书和保函中规定的单据或文件向担保银行索赔的保函,而不适用于诸如担保人的责任只有在保函申请人实际违约时才进行赔付的第二性保函。这种附属性保函在各国国内业务中使用比较广泛,但在国际银行担保函业务中使用越来越少,在国际上即使是有条件保函,目前也将条件单据化了。

(二)保函的定义

国际商会有关保函的定义是:保函是在第三者违约时承担其承诺或清偿其债务的合约(Guarantee is a contract to perform the promise or discharge the liability of a third person in case of his default)。

保函的当事人有3个,申请人、受益人和保证人。由于使用保函结算的业务很多,所以当事人的名称也因业务不同而不尽一致,申请人(Principal)有时是投标人(Tenderer)、供货人(Supplier)、买方(Buyer)、卖方(Seller)、签约人(Contractor)、承租人(Lessee),等等。受益人(Beneficiary)可能是债权人(Creditor)、买方(Buyer)、卖方(Seller)、雇主(Employer)、签约人(Contractor)等。担保人(Guarantor)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信誉好的商号等。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保函都是由银行出具的。出具或开立保函的人叫做担保人,被担保人叫做第一债务人或申请人,接受保函的人叫做受益人或债权人。

(三)保函的种类

1.保函按性质分类

付款保函指保函申请人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的经济活动,先以保函代替付款;信用保函指申请人在非正常情况下才向受益人付款,发生付款的可能性很小。

2.保函按付款性质分类

(1)纯资金交易的,包括借款保函和透支保函;

(2)纯商品交易的,包括进口付款保函和租赁保函;

(3)其他经济活动的,包括关税保函、保释金保函等。

3.信用保函的分类

信用保函可分为合约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和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保函。

(四)保函的内容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蓬勃发展,各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从而使各种层次和形式的经济合作日趋活跃,领域逐步扩大,内容更加丰富,就需要保函这种灵活的结算方式。保函内容要根据具体业务基础,担保的责任、范围及国际惯例来定,在此仅举一由伦敦苏格兰皇家银行开立的一份履约保函为例(见保函样本)。

第一段,交代申请人和受益人,合同及其金额;

第二段,叙述担保人及保证文句,见索即付的最高金额及索赔需要的佐证文件;

第三段,要求索赔文件需由受益人银行证实;

第四段,保函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第五段,特殊要求不许转让;

第六段,保函法律。

该保函是英国教科书中的例子,文字简练,但第五、六段一般用得不多。

保函样本:

Performance bond

OUR GUARANTEE(GUARANTEE NUMBER)

We understand that you have entered into a contract(TENDER/CONTRACT NUMBER ETC)(the contract) with(APPLICANTS NAME)(APPLICANTS ADDRESS)(the Applicant) for the(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that under such contract 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a Bank Performance Guarantee for an amount of(AMOUNT IN FIGURES) being(AGREED PERCENTAGE OF CONTRACT)% of the value of the contract.

We Royal Bank of Scotland,London,hereby guarantee payment to you on demand of up to(AMOUNT IN FIGURES) say,(AMOUNT IN WORDS) in the event,of the Applicant failing to fulfil the said contract,provided that your hereby claim hereunder is received in writing at this office accompanied by your signed statement that the Applicant has failed to fulfil the contract such claim and statement shall be accepted as conclusive evidence that the amount claimed is due to you under this guarantee.

Claims and statements as aforesaid must bear the confirmation of your bankers that the signatories thereon are authorized so to sign.

This guarantee shall expire at close of banking hours at thisoffice on (EXPIRY DATE)(EXPIRY) and any claim and statement hereunder must be received at this office before expiry and after expiry this guarantee shall become null and void whether returned to us for cancellation or not and any claim or statement received after expiry shall be ineffective.

This guarantee is personal to yourselves and is not transfer able or assignable.This guarantee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England.

(五)保函业务应注意的事项

国际上避免担保函招致被卷入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3项原则:

1.银行的付款责任应无条件(如凭汇票)或有条件地凭单付款,而不要根据事实是否存在。

2.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应该有明确的到期日。

3.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应该有明确的最高限额。

五、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SLC)是保函的兄弟,在某种意义上讲,它们的使命是一致的。stand-by意为支持、援助或待机,SLC即银行支持或援助债务人,于其不能履行债务时,愿代为清偿债务之意。美国银行界人士认为SLC应称为stand behind L/C。备用信用证最初由美国的商业银行用于其国内的保证业务,后来才逐渐盛行于世界。SLC产生的原因是美国法律不容许商业银行开保函,商业银行就用SLC代替保函,《UCP500》也认可SLC作为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美国联邦货币监理官controller of the currency给SLC下的定义是“备用信用证是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开证申请人的放款,或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时保证为其支付”。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又称光票信用证(Clean L/C)、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和履约及投标信用证(Performance L/C&Bid Bond L/C)。SLC用途广泛,只要甲方对乙方承担了义务,而乙方认为仅有甲方履行义务的承诺尚不够安全时,银行就可以介入进来,通过开立SLC的方式,应甲方要求向乙方作出承诺。因此SLC实际上是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如其客户(信用证申请人)未能按时履约,偿还贷款或支付货款等,受益人可凭SLC向开证行开出汇票,并附上申请人未履约或未履行其他承诺的说明或证明。开证行在收到汇票及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后负有必须付款的责任,但无检验受益人声明和文件真伪的义务。

必须注意的是,SLC是根据《UCP500》开立,只管单据,不管合约和货物。因此凭什么单据付款十分重要,一般要求凭违约证明,并对证明的文字作具体规定。SLC应加自动减额条款,要有明确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并注明到期自动失效。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为其客户(申请人或被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或偿还债务的一项承诺,但在性质上仍有不同。

在保函业务中,银行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只有当申请人不履行付款或其他义务时,才承担付款责任。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一项确定的保证(Definite Undertaking),只要受益人履行了备用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取得款项。

保函的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未被履行,因此保证银行在确定是否付款时可能会被牵连到合同中去,甚至介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的讼争之中。而备用信用证的付款依据是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供的按信用证规定的声明书或单据。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