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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7.2 第二节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二节 国际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国际海洋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可保障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这些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作为保险业的专门用语,具有特定的范围,它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一方面它并不包括在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而是具有特定的范围。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具有特定的范围。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它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它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Ordinary External Cause)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淡水雨淋、碰损、短量、提货不着等。

2.特殊外来风险(Particular External Cause)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船舶被扣导致交不到货等。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可补偿的损失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可补偿的损失,仅限于由上述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保险人对承保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如货物被火烧尽、水泥遇水变成硬块等。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损的概念不是以一艘船上载运的全部货物的完全灭失为划分标准。保险人对全损范围的掌握通常须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

按损失情况的不同,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ATL)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以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这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处理索赔的一种特殊做法。在实务中的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合理的后果。

(5)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它只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关于货物的单独海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须视投保的险别和保险单条款的规定而定。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见表16-1。

表16-1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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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

在遭遇海上风险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需要采取一定措施,由此引起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施救费用(Sue&Labor Charges)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各国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

各国的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救助费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