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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5.2 第二节 交货条件

第二节 交货条件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除了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外,还要规定卖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货,以及其他有关交货事项。

一、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如果实际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不符,卖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确定合适的交货时间对于卖方来说很重要。规定某日交货显然不合适,而采用笼统的规定方法,如立即交货、尽快交货,则容易引起纠纷。规定交货时间的方法一般可以采用:

(1)规定最迟期限交货,如“7月30日前交货”(shipment before July 30th);

(2)规定一段期限交货,如“5月份交货”(shipment during May);

(3)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交货,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装运”(shipment after receipt of L/C)。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实际上是买卖双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范围的划分界限。国际贸易术语中表明了风险范围划分,但是有些贸易术语后面的地点既是交货地点,又是风险划分界限,有些则不然。因此,买卖双方在谈判或订约时,明确交货地点是必要的。

在使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的交易时,卖方把货物运到装运港,装上船就视为完成交货义务。因此,在这些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装船就等于交货。

三、其他有关交货的规定

(一)关于分批交货

分批交货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装运交付。是否允许分批交货,要视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一般视为不可分批交货。但是,如果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按照惯例,卖方可以分批交货。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交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仅原则规定允许分批交货,对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不作规定;另一种是不但规定允许分批交货,还规定批次、每批的时间和数量。

(二)关于运输工具和运输线路

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的规定有时由买方提出,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买方指定运载工具,有的是因其与船公司有协议,而要求将货物交该船公司承载;有的是因某船公司的船设备优良、船速迅捷,买方要求交其承运,可以早收到货物;也有的是因为进口国政府有政策导向,要求用本国船公司的船进行运输,以扶持本国航运事业。买方提出运输线路是因为运输路线关系到运费的高低及运输时间。在FAS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租船订舱,买卖双方不需要对此加以明确。但是,在CFR和CIF等贸易术语条件下,由卖方租船订舱,买方若急需货物或货物不宜运输时间太长,就会指定卖方选择较短航线的船只装运。

(三)关于卸货费、装卸效率及奖惩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班轮公司收取的运费已包括了装卸费,因此,买卖双方无须谈及此事。谁负责运输,也就意味着谁去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另外,由于班轮有固定的航行时间,装卸效率也就无须在买卖双方之间确定。但是,在租船运输及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条件下,装卸费、装箱效率及奖惩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需要协商,而且在买卖双方之间也需要进行协商。买方需要控制卖方的转运行为,以保证其与船公司订立的租船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四)关于装运通知

卖方在完成装运后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这在贸易术语中已有了规定。但是,在有些交易中,买方需要强调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以保证卖方及时、完整地发出装运通知。例如,在CFR贸易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就必须这样做。

(五)关于交货单据

卖方除了交货外,还要向买方提交交货单据,这在贸易术语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提到单据事宜,卖方应提交通常使用的单据;如果买方对交货单据有特殊要求,则必须在合同中另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