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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4.2 第二节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总体介绍

第二节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总体介绍

国际商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10)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在充分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通则2010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作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表述上,首次增加了概括通则2010使用和总体介绍的引言部分;特别强调了通则2010涉及的重点专用词的定义;同时在每一种贸易术语详细解释中的最前面增加了使用说明,重点概述了该术语的核心内容和注意要点。这些都更加便于大家深刻理解通则2010的内容并愿意使用它。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表述

在买卖合同中使用通则2010,应明确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尽可能详细地对指定地点、港口作出说明,并标明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这样才能更准确地表述贸易术语,凸现它的作用。

准确表述范例如下:

FCA 38 Cours,Albert ler,Paris,France: Incoterms2010

FCA是货交承运人术语,38 Cours,Albert ler,Paris,France是地点或地址,Incoterms是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注册商标,2010为版本。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组成和分类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11个贸易术语组成,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成特征鲜明的两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如表13-1)。第一类包括7个贸易术语,这些术语适用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第二类包括4个贸易术语,这些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港口,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方式。这样的分类便于当事人根据运输方式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表13-1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的组成和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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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1个贸易术语中的EXW、FCA、DAT、DAP、DDP、FAS和FOB七个贸易术语的指定地点是交货地点和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地点;而CPT、CIP、CFR和CIF四个贸易术语指定地点与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点有别。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每个贸易术语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表述

其沿用了2000年版本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办法,将每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便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与使用。表13-2的内容可以帮助理解和掌握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费用划分、风险转移等内容。

表13-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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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的买卖双方义务中,有一些基本义务是作为合同的表述和补充,无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都是一样的,具有共性。主要有A1/B1、A9/B9、A10/B10。

(1) A1卖方一般义务指: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B1买方一般义务指: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在双方的一般义务中特别强调了A1~A10、B1~B10中的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的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这赋予电子讯息与纸面讯息同等效力,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 A9卖方对货物具有查对—包装—标记的义务,查对包括对质量、丈量、过磅、点数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除不需要包装的货物或买方签订合同前通知卖方特殊的包装外,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适合货物运输方式进行包装,并作适当的标记。B9货物检验的义务除EXW术语外,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的强制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3) A10/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买卖双方可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要求对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出口及运输至目的地所需的任何文件和信息。

其他义务依不同的术语规定不同。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他说明

(1)随着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境形式显得不再重要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根据这种变化,明确有关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成为对国际国内买卖合同均适用的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推出以来首次把国际贸易惯例推广到国内。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作为一种惯例,买卖双方可以任意地修改和变通适用有关术语,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3)有关链式销售问题,《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义务表述。在货物被多次转卖的链式销售中,作为中间的销售方实际不运输货物,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履行对买方的义务。为澄清此问题,《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中使用“取得运输中货物”的义务作为相关术语中运输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

(4)码头作业费的分摊问题,为避免运输服务可能的双重收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于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卖方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中可能已包括相关的码头作业费,而买方在收货时可能还面临着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收取相同的费用问题,在相关的费用分摊中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摊。

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专用词的解释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种专业的中介服务越来越多地介入贸易中,已不单是买卖双方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此相适应,《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相关的专用词的含义作出指导性说明。

承运人: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中,承运人是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

海关手续:指为遵守任何适用的海关规定所需满足的要求,并可包括各类文件、安全、信息或实物检验义务。

交货:在贸易法律与实务中,此概念有多种含义。但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术语中,它所指的是货物灭失与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点。

交货凭证:指证明已交货的凭证。《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许多术语中,交货凭证是运输凭证或对应的电子记录。而EXW、FCA、FAS和FOB术语中交货凭证可能是一张收据。交货凭证也会有其他作用,如作为支付安排的构成部分。

电子记录或程序:有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与对应的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包装:《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术语中的包装是指满足买卖合同的要求或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的包装,不包括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载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