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中文简称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一项调整各国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条约,也是各缔约方贸易谈判的场所,同时又是一个调解缔约方之间贸易争端的机构。
关贸总协定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遭受战争的破坏而满目疮痍,经济普遍衰退。在恢复经济的过程中,这些国家为了解决缺乏硬通货和外汇储备的难题,调节国际收支,便纷纷采取了限制进口,实行高关税的保护贸易政策,并实行外汇管制,控制资本外流。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引起了世界经济的混乱,这对战后经济实力最强的美国经济扩张极为不利。为了对外扩张和担当重建世界经济的领袖,美国提出建立一个以实现自由贸易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以克服日益盛行的外贸与外汇管制和高关税保护政策所造成的障碍。
1946年2月,在美国的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美国提出的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决议草案,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在筹建过程中,为了解决各国关税普遍较高的当务之急,采取了双轨行动,即一方面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另一方面就高关税问题进行谈判。1947年4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和印度等23个国家参加了“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第二次筹委会,谈判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同时会议期间进行了首轮关税减让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了100多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为了使关税减让的成果尽快履行,参加国将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摘出,汇编为一个单一协定,并将各国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列为各国的关税减让表,构成该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个协定就被命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于是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之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却面临困境。尽管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哈瓦那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为《哈瓦那宪章》),但由于当时美国的阻碍,致使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半途而废。于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实际上替代了国际贸易组织而生效40余年,成为世界各有关国家为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而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重要场所,并对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贸总协定是国际经济关系中调整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各国贸易关系,求得贸易争端解决的第一个准国际多边贸易组织。它的建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World Bank)共同构成战后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二、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作用及局限性
(一)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谈判及成果
关贸总协定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其一系列的“贸易谈判”成果体现的。自1947年4月至1994年4月,关贸总协定先后主持完成了8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通过这些谈判,实现了世界各国贸易政策的逐步自由化,促使各国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见表11-1)。
表11-1 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续表

(二)作用
自关贸总协定生效起,它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关贸总协定自生效起,通过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一方面使缔约方的进口税率不断降低,另一方面使非关税壁垒受到抑制,有力地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2.形成了一套指导各缔约方贸易行为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指导各缔约方贸易政策的行动准则,这些规则是各缔约方处理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依据。
3.调解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维护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
关贸总协定提供了各缔约方解决争端的场所,并规定了一整套调解各缔约方之间争端的程序和方法,对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保证各缔约方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地位逐步发生变化
从20世纪60年代初起,随着日益增多的赢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不得不开始重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修改补充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内容,这使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经济与贸易的发展。
5.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的发展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作为新议题进行了谈判,并就此达成了一些协议,这就使关贸总协定协调的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领域。
6.增强了贸易的透明度
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增强了贸易透明度,推动了世界经贸信息与人才的交流。
(三)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及其后四十余年的运作,对于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证和促进作用,为世界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由于关贸总协定自身是一个临时性的产物,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等因素的不断变化,在日益加速的经济全球化潮流面前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非正式地位的局限
从地位上讲,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建立在《临时适用议定书》基础上的临时性的“君子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它的这一非正式的地位,不仅妨碍了其正常活动的进行,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而且也使其作为管理和协调世界贸易机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2.管理范围过于狭窄的局限
在当代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中,服务贸易发展迅猛,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具有知识经济的特征,如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需要有相应的国际规则来予以规范,但是,关贸总协定体制却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3.规则缺陷的局限
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不很严格,存在许多漏洞。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尽管关贸总协定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多边贸易的制度安排,其规则对于所有的成员国都是适用的。但是,东京回合后,许多规则都具有了“诸边”的性质,即只适用于签署协议的成员国,这使得关贸总协定规则的普适性大打折扣。
第二,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内容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例如,在反倾销、反补贴规则中,对于倾销和补贴标准的规定就很不明确。
第三,存在大量的除外条款。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循所达成的协议,同时也规定了在许多情况下成员国可以违背这些原则的除外条款。
第四,“灰色区域”措施泛滥。对于诸如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明显违背关贸总协定原则的贸易保护措施,关贸总协定既不指责其非法,又不承认其合法,使其处于暧昧状态,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强烈冲击。
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上述缺陷严重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长期发展下去,将动摇整个关贸总协定体制。
4.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专家小组的权限很小;争端解决的过程冗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尤其是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即决定对某个违反规则的成员国采取行动时必须征得所有成员的同意,这一苛刻的原则导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结果无法有效地得到实施。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国际贸易结构越来越复杂,同时由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泛滥,国际贸易中的矛盾和争端不断发生,需要多边贸易体制建立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却因为存在严重缺陷而形同虚设。
关贸总协定的上述局限性决定了它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贸总协定必然要被新的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所取代,这一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便是世界贸易组织。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形成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大成果。在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发动时,15项谈判议题中并未有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了传统的货物贸易以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环境等新议题,1947年关贸总协定如何有效地贯彻执行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各项协议的问题就提到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上来。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协调职能看,1947年关贸总协定面对庞杂纷繁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均显示出其“先天不足”,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
1990年初,时任欧共体轮值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MTO)的倡议,同年7月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来,得到了加拿大、美国的支持。迫于主要西方大国的支持,1990年12月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体制职能小组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于1991年12月形成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草案》,并成为同年底以当时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名义形成的《邓克尔最后案文》的一部分。后经两年的修改、完善和谈判,最终于1993年11月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并根据美国的提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与其各附件协议和部长宣言与决定共同构成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揽子成果,并采取“单一整体”义务和无保留例外接受的形式被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其中包括中国政府代表的签署。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关贸总协定在和世界贸易组织共同运行了1年后,于1995年12月12日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首任总干事是意大利人雷纳托·鲁杰罗。现任总干事是前欧盟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1994年12月31日前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在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标志着一个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诞生。从此,国际贸易进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时代。
(二)世界贸易组织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区别
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简单扩大,相反,它完全替代了后者,并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如下: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其组织基础并不完善,仅有20世纪40年代时成立的一个旨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秘书处,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的机构。
(2)关贸总协定的承诺是建立在“临时性基础”上的,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则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基本上适用于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
(4)尽管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在东京回合达成的新协议中出现了“诸边性”,即缔约方可以选择加入,而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几乎都是多边的,因此,它涉及所有成员的承诺。
(5)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具权威性,与旧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其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1947年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在1995年共存1年,从而使所有的关贸总协定成员有时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某些领域,如争端解决领域内,允许相互重叠活动。《1947年关贸总协定》就组织而言,为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就协定而言,被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替代。《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经过修改后的新文本,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一部分,继续规定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