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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1.1 第一节 出口鼓励政策

第一节 出口鼓励政策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时,除了利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外,还通过政府指令,在经济、行政、组织等方面采取各种鼓励出口的措施,扩大商品的出口。各国鼓励出口的做法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贷政策

(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出口信贷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进口厂商提供贷款。它是一国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对某些商品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大型设备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1.出口信贷的特点

(1)出口信贷以出口项目为前提,促进本国商品出口为目的。所以,贷款的全部或大部分必须用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出口商品。

(2)出口信贷以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为主,为配合周转期长、成交金额大的出口项目的实施,出口国常常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期限在3~5年或5年以上的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给予资金融通,促进出口。

(3)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补贴。

(4)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通常只占买卖合同的80%左右,其余由进口厂商支付现金。

(5)出口信贷的发放往往与出口信贷担保相结合。各国为了鼓励出口,避免或减少信贷风险,一般都设立专门的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输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加拿大的出口开发银行等。除此之外,这些机构同时向商业银行提供低利贷款或贷款补贴,支持他们的出口信贷业务。我国在1994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以支持国内的商品出口。

2.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它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是银行为了促进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出口,资助本国出口厂商向外国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方式出口的一种信贷。由于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出口厂商为加速资金周转而向银行贷款,因而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一般通过加价转移给进口厂商负担,所以货价高于现汇支付的货价。卖方信贷的做法如图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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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卖方信贷的业务流程图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它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进口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这样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也称为约束性贷款(Tied Load)。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

第一,出口方贷款给进口厂商的买方信贷。在这种信贷方式中,进口商除自筹资金交纳15%左右的订金外,其余货款将由银行提供的贷款以即期付款方式一次性地支付给进口厂商,然后按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向银行还本付息。具体做法如图10-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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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针对进口商的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第二,出口方贷款给进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在具体业务中,进口厂商首先支付15%左右的订金,再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然后由进口方银行以即期付款方式代进口厂商支付其余的货款,并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出口方供款银行还贷付息。进口厂商则与该银行在国内按商定的方式结算清偿。其做法如图10-3所示。买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厂商能够较快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进行讨价还价,一次性付款使货价相对延期付款的货价低廉。此外,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贷款给国外的买方银行,还款风险大大降低。因此,这种方式较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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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3 针对进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业务流程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一国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因政治原因(如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产或限制外汇支付等),或由于经济原因(如进口商或借款银行因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的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国家替代出口商承担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支持出口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的措施之一。

1.担保对象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担保对象主要有两种:

(1)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出口厂商因出口商品所需要的短期或中长期信贷均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有些国家的担保机构本身不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它可以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厂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这种方式使银行提供的贷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即可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

(2)对银行的直接担保。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得到国家担保机构的直接担保,而且还可得到更为优厚的补偿待遇。例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厂商提供的某些信贷,一旦出现过期未能清偿付款时,该署可以给予100%的偿付,而不问未清付的原因,但保留对出口厂商的追索权。

2.担保的期限和费用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通常依贷款期限的不同分为短期与中长期两种。短期信贷担保为半年左右,承保出口厂商所有海外短期信贷交易,其手续简便,有的国家采用综合担保(Comprehensive Guarantee)的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就可承保在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外国债务人拒付时,出口厂商就可以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中长期信贷担保时间通常为2~15年,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Specific Guarantee)。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是各国鼓励出口的措施之一,所以收费低廉,保险费率依出口担保的项目、金额、期限长短和输往国别或地区而有所不同。此外,各国保险费率不一样,英国为0.25%~0.75%,德国为1%~1.5%。

二、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的方式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直接补贴在于弥补出口商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亏损,或者补偿出口商出口商品所获利润率低于国内利润所造成的损失。美国和一些西欧国家对农产品出口普遍采取直接补贴方式。有时补贴金额可能超过实际的差价,对这类产品的出口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间接补贴是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采取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再加工出口给予暂免或退还已交纳的进口关税,提供比在国内销售货物更优惠的运费等。

出口补贴对于降低商品价格,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意义重大。长期以来,各国普遍采用这些措施促进本国商品出口。在国际贸易中也多因此发生纠纷。

为此,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将除农产品之外其他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3类。禁止性补贴指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造成对其他成员方利益的损害,其他成员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不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的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还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上述3类出口补贴的涵盖内容、损害的判定、争端解决的具体规定,这为有关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

三、商品倾销

商品倾销(Products Dumping)是指商品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和垄断市场。

按商品倾销的目的不同,商品倾销可以分为3种:

(一)偶然性倾销

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通常是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由于这种倾销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影响不大,进口国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二)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rnt or Predatory Dumping)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其目的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严重损害了进口国家的利益,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反倾销措施予以制裁。

(三)持续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是指长期、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这种倾销因具有长期性,所以采用“规模经济”,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或依靠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进行。

商品倾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争夺市场、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也加剧了各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矛盾。各种商品、各种程度的贸易战频频发生,反倾销也成为各国贸易保护壁垒市场的有力武器,其中发展中国家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并不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对此的规定。事实上,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工具。

四、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Foreign Exchange Dumping)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提高了该商品的竞争能力,从而扩大了出口。与此同时,进口商品的价格由于本国货币的贬值而上升,从而削弱了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达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以美日为例,假如美元对日元由1美元比200日元跌到1美元比100日元,那么一件1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时折算成日元的价格就由200日元变成100日元,这对美出口商来讲是十分有利的。他可以按照原来的价格200日元继续出售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也可以按新汇率折算价格100日元在日本市场上出售该产品,加强价格竞争力,增加更多的商品出口。与之相反,美元贬值对日本出口商来讲十分不利,使日本出口至美国市场的商品价格上涨了1倍,削弱了日本产品在美市场的竞争力和利润率。

当然,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满足以下两个必备条件才能起到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其一,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货币贬值必然引起一国国内物价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内外贬值差距消失,也就不存在外汇倾销了。但一般来讲,国内物价上涨滞后于货币贬值。因此,外汇倾销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促进货币贬值国的商品出口。其二,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其他报复性措施。

五、促进外贸发展的经济特区措施

(一)经济特区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经济特区(Economic Zon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国境或管辖范围之内、关境之外划出一定区域,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等活动的区域。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经济特区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的里窝那自由港成为最早的自由港雏形。从17世纪到19世纪,欧洲各国相继将一些地理条件优越的港口辟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到第二次大战前,共计有26个国家设立了75个经济特区。战后,强劲的经济发展势头带动了经济特区的发展,各国纷纷建立各种类型的以发展加工出口为主的经济特区,到目前世界上已有700多个各类经济特区,其发展规模、功能向着大型化、多元化、高技术化的方向发展,它们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左右,成为各国扩大出口的有力措施。

(二)经济特区的类型

各国或地区设置的经济特区各种各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Free Port)又称为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是自由港发展而来的,其范围包括了自由港的邻近地区。它们都是在国家关境之外,对国外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可以免税自由进出港口,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自由运输、储存、加工和制造等业务,以吸引外国商品转口,外国企业投资生产,增加财政和外汇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港口及设区所在城市均划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如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另一种形式是把港口或设区所在城区的一部分划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2.保税区(Bonded Area)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Bonded Warehouse),是一些没有设立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如日本、荷兰等)所实行的制度。它是指由海关设置的或经过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在保税区内,外国商品享有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同的免税优惠,还包括自由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

3.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出口加工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交通条件便利的地方,如港口、机场等地划出一定范围,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出口加工区是从自由贸易区中分化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与管理,扩大工业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4.自由边境区(Free PerImeter)

自由边境区是指一国或地区为了发展边境落后地区经济所设立的经济特区,在此区域,国家采取类似自由贸易区或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厂商投资,发展本地区的经济。与其他经济特区所不同的是,在自由边境区生产加工的商品主要供区内使用。设置自由边境区有一定的期限,当该区域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优惠待遇会逐渐取消,直至废除自由边境区。这种特区仅在拉丁美洲少数国家设有。

5.过境区(Transit Zone)

过境区又称为中转贸易区,指一些沿海国家为方便内陆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国境城市作为过境货物的自由中转区。在该区域内,对过境货物简化海关手续,免征或只征小额过境费,准许这些货物在区内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