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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7.1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按约定数额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术语

(一)保险关系中的当事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他方支付约定赔偿(保险金额)的人。一般为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有权接受赔偿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通常是进出口商。

3.投保人

投保人或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险人。例如,在FOB、CFR贸易合同条件下,卖方可代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则卖方是投保人,买方是被保险人。

(二)保险对象、保险利益、保险风险、保险事故

1.保险对象

即保险标的,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指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

2.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对象所享有的经济利益。

3.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和事故。保险风险决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界限,保险合同中应确定保险风险的类别。

4.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已经发生的保险风险。它是保险人支付赔偿的依据。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

1.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最高金额,其大小与货物实际价值有直接联系。

2.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是对保险人将来可能支付赔偿的预付报酬。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依据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商品、不同险别而有所不同。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意义

(一)转嫁货物运输风险损失的一种经济措施

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因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致损失,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是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做斗争的一种经济措施。

(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

投保货物运输险,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递送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4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

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的保险种类。

国际货物保险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由于海洋运输历史悠久,并在国际货物运输所占比重较大,而且由于商船在海洋航行中的风险大,海运事故频繁,因此海运保险在各类保险中发展最早,最为成熟且应用最为广泛。

五、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

(三)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告知与保证。我国《海商法》有下列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保险法的因果关系。

(五)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