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合同标的物条件
一、货物的品质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同种商品存在着不同的品质。为了避免与品质相关的贸易纠纷,买卖双方应在贸易磋商和合同中具体规定卖方交货的品质。表示品质的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另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一)文字说明(Description)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包括图样、照片等。用文字说明达成的交易被称为“凭文字说明买卖”。
1.规格(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是指用于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容积、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例如,东北大豆出口规格是水分最高15%,含油量不低于16%,杂质最高1%,不完整粒最高7%。
2.等级(Grade)
商品的等级是指对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差异的程度,如特级、一级、二级、A级、B级、C级等。
等级方法简化了商品品质的表示,从而有助于提高效率。等级不同,规格也就不同。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等级理解一致时,只需在合同中明确等级即可。但是,对于双方不熟悉的等级内容,则最好明确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3.标准(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由权威性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对某些可供交易的商品品质,规定必须达到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被修改或改动,同一组织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的内容也不相同。在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名称及其年份。
对于某些品质容易变化的农副产品,以及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某些工业制成品,买卖双方常用“良好平均品质”或“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在一定时期或季节,从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抽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品质的比较标准。上好可销品质是指卖方只要保证货物品质良好、适合销售即可。
4.品牌或商标(Trade Mark)
品牌或商标是用来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标志。品牌或商标在市场上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可用来代表产品的特定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利用品牌或商标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以简化对品质的描述。
在用品牌或商标来表示商品品质时,如果同一种品牌或商标的产品具有不同的型号或规格,则合同中除了使用品牌或商标外,还必须订明型号或规格。
5.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
有些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的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因其生产具有特定的地域性,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交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例如,天津红小豆、龙口粉丝、四川榨菜等。
6.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其结构复杂,制作工艺不同,通常采用说明书来表示该产品的品质。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说明其具有的品质特征。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二)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由买方或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照看过的货物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货物。凡以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二、货物的数量条件
买卖双方在明确商品品质这一交易条件后,还要明确商品数量。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不但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计量单位,而且还涉及不同的度量衡制度。通常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明确规定我国各行各业都要使用法定计量方法。我国的法定计量方法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并考虑到国际组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定了部分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构成了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一)货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分为以下6类:
1.重量单位
重量单位,如公吨(metric ton)、长吨( 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千克(kilogram)、克(gram)、磅(pound)、盎司(ounce)等。
2.长度单位
长度单位,如米(mile)、码(yard)、英尺(foot)、英寸(inch)等。
3.面积单位
面积单位,如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foot)等。
4.体积单位
体积单位,如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码(cubic yard)、立方英尺(cubic foot)等。
5.容积单位
容积单位,如公升(litre)、加仑(gallon)、蒲式耳(bushel)等。
6.个数单位
个数单位,如件(piece)、双(pair)、卷(roll)、包(bale)、打(dozen)等。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也不同。一般根据商品的性质、包装方法、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决定计量方法。很多商品采用重量计量。商品大多有包装,包装也有一定的重量。业务中把商品自身的重量和包装的重量算在一起的重量称为毛重(GrossWeight),把商品自身的重量称为净重(NetWeight),把包装的重量称为皮重(Tare Weight)。有些商品的包装有外包装和内包装,把外包装和内包装都去除的商品重量称为净净重(Net NetWeight)。海关征收从量税时,把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重量作为征税的基础,这种重量称为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按商品重量计价,一般按净重计价。对有些包装重量很轻而且在商品重量中所占比重很小的商品,在计价时,把毛重当做净重来计价,这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在合同中,如果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重量计算价格,根据惯例,应以净重计价。
(二)订立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避免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在数量上,不要用大约、左右等带有伸缩性的词语来说明,因为对这些词语的解释可能不一致。对计量单位的使用要完整。例如,如果用吨,则要明确是公吨,还是长吨或短吨。对某些商品,如果难以准确地按约定的数量交货,则可以采用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的机动幅度方法来规定交货数量,以便履行合同。常用的数量机动幅度方法是规定“溢短装”的百分比,如2% more or less。百分比的大小应根据商品特性、行业惯例和运输方式来确定。另外,还有规定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即多装或少装由谁来决定,如2%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三、货物的包装条件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一般都有包装,只有少数商品没有包装而采取散装和裸装的方式。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商品采用包装的意义在于便于商品储运中的装卸、搬运、保管、清点,利于在商品销售中陈列展示、美化宣传、提高身价、吸引顾客、提高竞争力,使消费者更容易认购、携带和使用。总之,包装是为了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增值。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为“外包装”或“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储运过程中,为了保护商品,防止损伤、失散所设计的包装。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方便运输,减少运费,便于储存,节省仓容,便于计数、清点、检验等。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为“内包装”或“小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强调具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以促进销售的作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不仅要求销售包装具备适于商品销售的各种条件,而且在包装的用料和造型结构、装潢设计和文字说明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家、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它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后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其生产或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称为定牌生产。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的知名度和显示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家,为了利用经销商的经营能力以及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的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