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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
1.14.1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在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交易的货物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跨越国境,商品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需要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检验、保险、租用运输工具和装卸货物等,必须支付运费、保险费、装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此,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签订合同时,必然会涉及下列有关问题:

(1)买卖双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进行货物交接;

(2)由买卖双方的哪一方负责租用运输工具,办理运输保险和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3)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4)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

(5)办理上述事项所需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上述的手续、费用、风险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在国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一般包括计量单位、单位金额和计价货币。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商品价格除了上述三个要素外,还包括一种专用术语——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是用来签订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的义务,明确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划分的一种专用术语。采用不同贸易术语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与其他交易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进出口贸易中构成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交易磋商、订立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专用术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报价的模式,明确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商品价格的构成,这样逐步形成了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贸易条件,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和责任划分的专用术语。

贸易术语的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也不同。价格术语虽然不能代替合同的全部内容,却能以其独特的内涵准确地反映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核心事项。因此,它必然涉及合同的其他条件。买卖双方一旦明确根据某种价格术语进行交易时,就要求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与之相适应。所以,贸易术语决定了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以何种贸易术语订立合同,就以该合同术语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名称。

三、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一)为国际贸易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照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为国际贸易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明确了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有关费用,所以,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可以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的不足,有利于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四)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离不开船运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机构,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的国际惯例相继出现,明确了有关各方在贸易中的职责,为这些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和有利条件。

四、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一般公认的习惯和做法,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长期的反复的实践而逐渐形成,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就国际贸易术语而言,目前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3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专门为解释CIF合同制定的,该规则于1928年在华沙制定,1932年在牛津会议进行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共有21条,主要说明CIF合同的性质,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由美国9大商业团体制定,对EX(产地交货价)、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FAS(装运港船边交货价)、C&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和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6种术语做出解释。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进行国际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为了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组织各国专家在研究和归纳各国惯例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当前得到国际上多数国家接受的、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惯例。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现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开放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目前国际商会有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万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成员,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下设3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组进行各种活动。我国于1994年11月加入了国际商会,并被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成员国地位。

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巴黎首次制定了《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贸易实践的新变化,国际商会对该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改(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目前实施的版本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该版本是经过3年的修订,于2009年9月正式面世,并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四)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在解决贸易纠纷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强制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2)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了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

(4)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载明采用某一种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完全必要的。当发生不可避免的争议时,我们可以援引适当的国际贸易惯例据理力争;在进出口业务中,我们引用惯例时一定要对引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这样才能争取主动,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