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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思想史
1.20.3 19.3 第一代代表人物康芒斯及其经济思想

19.3 第一代代表人物康芒斯及其经济思想

19.3.1 康芒斯的生平

康芒斯(Commons,1862—1945年)是美国制度学派的另一位创立者。他出生在俄亥俄州霍兰斯堡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早年,康芒斯先后在奥柏林学院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学习经济学。毕业后,先后在威斯利安、印第安纳等在学任教。1904年开始,康芒斯到威斯康星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长达30年。康芒斯还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他在联邦和州委员会供过职,还创建了美国劳动法规联合会,并活跃于全国公民联盟、全国消费者联合会、全民经济研究所和美国经济协会。

康芒斯的主要著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年)、《美国产业社会史》(1910年)、《美国劳工史》(1918年)、《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制度经济学》(1934年)、《集体行动经济学》(1950年)等。其中,后三部著作集中体现了其制度经济理论思想。

19.3.2 康芒斯的经济思想

康芒斯是凡勃伦的同辈和凡勃伦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信徒,他的经济观点也是以美国的情况为对象和背景来研究现实经济问题的。

19.3.2.1 集体行动理论

与凡勃伦一样,康芒斯也十分强调制度对于经济生活的作用,认为制度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但是他对于制度却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他说:“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3)可以看出,在他看来,制度被定义为一种控制个体行为的集体行动。他还指出,这种集体行动的特征和范围极其广泛,除了无组织的习惯、惯例外,还特别包括许多有组织的运行机构,如家庭、公司、学校、工会、银行、政党等。在这些组织机构中,康芒斯给予了像垄断大公司、工会、政党等组织的极大关注,他认为正是这些具有强大力量的利益集团控制了一切个体的活动,从而支配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并且,集体行动控制个体活动的方式在于实施一种规范用来约束、控制个体的行动使之免受强迫、威胁、歧视和不当竞争,因此,通过集体行动的这种影响就使得个体的行动得到彻底的解放和扩张。他还将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一种关于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人行动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论”。

19.3.2.2 法律的作用

康芒斯还研究了集体行动控制个体活动的具体实现方式。他认为,这种控制和影响主要通过道德的、经济的和法律的三种制裁来实现的。其中,他特别强调法律制裁的重要性,法律制裁在所有制裁中起决定性作用,由此构建出的法律制度也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制度。由此可见,康芒斯比较偏重于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样,他就自然而然地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全部归于法律制度,认为法院保证了资本主义法律的胜利,破坏了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他还从历史角度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史进行了研究,将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三个阶段。无论从第一个阶段到第二个阶段,还是从第二个阶段到第三个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都是源自一种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促成了经济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19.3.2.3 新阶级利益调和论

在康芒斯看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关系并非那种一般意义上的“物物交换”模式,而是包括三种类型的交易模式:一是买卖的交易,这是一种买卖双方在交易时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交易;二是管理的交易,这是一种交易双方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交易模式(如工头和工人);三是限额的交易,这是指交易各方在集体方面法律上是不平等的交易(如立法机构和公民,工会和工人)。

康芒斯认为在交易时社会关系存在三种基本的状态:冲突、依存和秩序。他说:“在每一件经济的交易里,总有一种利益的冲突,因为每个参加者总想尽可能多的取多予少。然而,每个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活或成功。因此,他们必须达成一种实际可行的协议,并且,既然这种协议不是完全可能自愿的做到,就总有某种形式的集体强制来判断纠纷。”(4)康芒斯认为资本主义的矛盾不仅仅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而且还是众多利益集团之间的彼此冲突。这些集团一方面广泛地存在冲突,另一方面又彼此相互依存。在自愿协调失败的情况下产生一种可以使得各方利益相互协调的“行动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最后他得出结论,认为这个仲裁人就是国家,首先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