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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编
1.3.3.2.4 四、辩证的思维方法

四、辩证的思维方法

要想真正把握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就必须研究辩证逻辑所揭示的科学思维方法。掌握辩证思维方法,对正确实现认识过程中的两次飞跃,对认识的严密和不断深化,起着普遍的方法论作用。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一)归纳和演绎

归纳和演绎是运用得十分广泛的辩证思维方法。它们是方向相反的思维运动,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法。

归纳和演绎的客观基础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个性与共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辩证思维认为,归纳和演绎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给归纳提供指导,对事实进行归纳的指导思想往往是演绎的结果。

此外,归纳和演绎还互相补充,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人们的认识运动总是从个别事物开始,在归纳和演绎的交互作用过程中,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循环往复,步步深入。

(二)分析和综合

分析和综合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分析就是把客观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侧面和属性,然后分别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辩证的分析,必须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和属性放到事物的矛盾运动和矛盾诸方面的相互联系中去。综合是把对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和属性的认识统一为整体的思维方法,是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辩证思维所倡导的综合,是在思维中把事物各个部分、侧面和属性按其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成统一的整体的方法。

分析和综合是辩证的统一。两者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依存: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没有分析,认识就不能具体深入;而综合是分析的完成,分析总要以某种综合的成果为指导,并且以综合为目的。没有综合,认识就不能统一为整体。

辩证的思维必须把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在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在综合的指导下分析,使分析和综合互相促进、互相转化,推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三)抽象和具体

抽象和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在思维进程中,人的认识要从感性具体经过抽象规定而达到理性具体。感性具体就是人们通过感官得到的事物生动而具体的完整形象。这是思维过程的起点。但是,这种感性具体只是对事物现象的反映,因此,要从感性具体上升到抽象。抽象就是通过思维分析活动,把客观事物的某些属性抽取出来进行深入研究,做出明确规定,而把其余的属性暂时舍弃的一种思维活动和思维方法。

每个抽象的规定只是反映事物属性、特点和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任何事物都是具体的,都是多方面属性、特点和关系的统一体。因此,还必须运用综合的方法,把对事物各方面的抽象规定联系起来,在理性思维中把事物的各种属性、特点和关系作为整体完整地、具体地再现出来,即达到理性具体。理性具体与感性具体不同,它是思维中的具体,是事物内部各方面的对立统一在思维中的再现。认识只有达到理性具体,才是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

从感性具体到理性具体,决定性的中间环节是抽象。科学的抽象,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事实,把真正本质的东西抽取出来,并不断用实践来检验,否则将会是空洞的、形式主义的抽象。

(四)历史和逻辑

坚持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理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历史的方法是指从事物自身的运动变化发展过程考察事物的方法,逻辑的方法是指透过对象自然行程中种种表面的个别的暂时的现象,从“纯粹”的抽象概括的形态上研究揭示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方法。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最终总是运用逻辑方法完成的。

历史和逻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历史是逻辑的基础和内容,逻辑是历史的理论再现。正如恩格斯所说:“逻辑的方式是惟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3]

逻辑不仅同客观现实的历史相一致,而且同人类认识的历史相一致。这是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又一种含义。人类认识的本质特征是理性思维。不断发展的理性思维构成了人类认识的发展史。逻辑正是不断发展的理性思维的结晶,是人类认识发展史的理论再现。因此,逻辑的发展水平体现了人类认识和科学发展水平。

在思维进程中,必须把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结合起来,只有坚持两者的统一,才能形成科学认识,建构科学理论。

辩证思维方法是一个系统。以上论述的各种思维方法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我们要学会在实践中综合地加以运用,以提高认识世界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