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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编
1.3.2.2.4 四、内容和形式

四、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和形式的含义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和,即事物的各种内在矛盾以及由这些矛盾所决定的事物的特征、成分、运动的过程、发展的趋势等等的总和。形式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内容的方式。

内容和形式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的侧面。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内容,也都有自己的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内容而无形式或者只有形式而无内容的事物,在现实世界中是根本不存在的。事物的形式往往有两种:一种是事物的外在形式,它和内容不直接相关,是事物次要的、非本质的形式,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它的改变不直接涉及事物的内容、本质。另一种是事物的内在形式,它和内容直接相关,是事物主要的、本质的形式。例如,一本书,它的封面是白的还是蓝的,是精装还是平装,是横排版还是直排版,这是外在形式;书中的语言、体系、逻辑结构,这是内在形式。我们说到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时,一般是指事物的内在形式。

(二)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内容和形式既互相区别、对立,又互相联系、依存。

首先,对于确定的关系来说,内容和形式是互相区别,不能混淆的,内容就是内容,形式就是形式。对于任何一个具体事物来说,形式是事物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内容则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其次,内容和形式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

再次,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在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关系中,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总的说来,内容居于主要的、决定的地位,形式必须适合内容。一个事物具有这样的形式或那样的形式,归根到底只能由内容来说明,因为事物的形式是内容所固有的。内容决定形式还表现在:内容的变化决定着形式迟早也要发生相应变化,特定的内容要求与之相应的特定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特定的内容只能有一种特定的形式,实际上,同一内容可以用多种多样的形式来体现。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并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因素,它对于内容有巨大的反作用。形式对内容的反作用有两种不同的情况:适合内容的形式,对内容的表现或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对内容的发展起消极的阻碍作用。例如,一部文艺作品,如能采取比较完美的艺术形式,就能更好地体现它的思想内容,寓教于乐,使人们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反之,一部文艺作品如果缺乏艺术感染力,人们都不爱看,即使思想意境再高,也起不到教育人民的效果。

最后,内容和形式的矛盾运动。在内容和形式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辩证运动中,内容总是比较活跃、易变,而形式一经形成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内容和形式的矛盾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在适合于新内容的新形式产生时,内容同形式是基本适合的。随着内容的发展,新内容的产生和壮大,到了一定程度,原来基本适合并能促进事物内容发展的形式,逐渐成为内容进一步发展的桎梏,这时就要求改变旧形式,建立适合新内容的新形式。新形式的建立,意味着旧矛盾解决,又开始新内容与新形式的矛盾运动。内容和形式之间,就是这样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再到基本适合地不断发展着。

(三)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及其矛盾运动的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坚持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自觉运用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的唯物辩证法原则,可以促进事物的发展。由于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所以要善于根据内容的发展,适时地、正确地变革旧的形式。当然,人们改造客观事物首先要改造事物的内容,但为了改造内容,促进内容的发展,又必须注意改造事物发展的形式,注意创造和选择最适合于新事物发展的形式。

其次,自觉地运用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的辩证法,善于分析各种形式,可以利用旧形式和创造新形式为新内容服务。我们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注意事物的形式,学会选择、利用和创造适当的形式来促进内容的发展,推动事物前进。

最后,自觉地运用内容和形式矛盾运动的原理,既不死抱住过时的形式不放,也不过早地任意改变尚有积极作用的形式,还要适时创造出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新形式。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反对夸大形式作用的形式主义,又要反对抹煞形式作用的形式虚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