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编
1.3.3.1.2 二、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二、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如何把握认识的本质,这是认识论的关键问题,它直接涉及认识的内容以及认识者(主体)和认识对象(客体)的关系。解读认识的本质和过程的特点与规律是所有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任何一个现实的认识过程,都包含着谁在认识?认识什么?怎样认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认识建立在实践基础上,就是以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为依据的。

1.认识的主体和客体

在整个认识活动中,人始终是认识的主体,但不是任何人都是认识的主体。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的主体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现实的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自然性。人首先是客观实在的自然存在物,人的肌体和器官,人的自然力、生命力,都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同时人又必须不断地同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摄取生活资料,以维持自身的生存。这是人成为认识主体的自然物质前提。(2)社会性。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存在物。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的劳动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形成改造世界的社会力量。正是在社会性的劳动中,人确立了自己的主体地位,社会性是主体最本质的属性。(3)意识性。这是人类特有的自觉能动性。人不仅能把自身同外部世界区别开来,有目的有选择地以外部世界作为反映和思维加工改造制作的对象,而且能把自身同自身的活动区别开来,把自己的需要和追求、力量和活动当作自己意识的直接对象,形成自我意识,并对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进行自觉的有目的地选择和调节。人意识到外部世界和自我,标志着人成为自觉的主体。

认识主体的存在形式主要有个人、集团和社会。个人是认识主体的基础或细胞。任何认识归根到底要通过每个人的认识活动去实现。集团是指民族、阶级、国家以及科学技术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各种组织和群体。实际上,个人总是以某种方式参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去进行认识活动。社会化的人类或人类社会,通过世代延续的积累,能够突破个体和群体的局限性,从而成为最强大的认识主体。社会与科学发展到今天,一个人要充分发挥主体自身的认识能力,尤其需要用恰当的方式同他人以至同整个社会很好地结合起来。

认识的客体,总的来说是指客观物质世界。但现实的认识客体,则是指人的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即进入人的实践活动领域,并同认识主体发生联系的那部分客观事物。而那些还未被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纯粹自然物,只是自在的客观实在,同人的认识与实践没有现实的联系,因而也就不成其为现实的认识客体。认识客体的特征是:(1)客观性。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具有不依主体的意识、意志为转移。(2)对象性。客观事物成为认识客体,不仅由于它的客观存在,更重要的还在于它同主体发生具体联系,首先成为实践对象,从而成为认识对象。对象性是认识客体最本质的特征。(3)社会历史性。即认识的客体是具体的、历史的,随着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其内容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认识客体的形式主要有:(1)自然客体,是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自然界,既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又包括通过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人化自然。(2)社会客体,是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人类社会。即人们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3)精神客体,是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精神活动过程和精神产品。

2.认识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

认识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践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人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进行实践活动,并通过实践获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从而构成了主客体之间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主体是改造者,客体是被改造者。在实践中,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实现对客体的改造,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物化为现实的东西,客体被改造成适合人需要的对象,创造出单纯自然进化所不能产生的东西。同时,又使客体的特性,本质和规律转化为人的知识、技能,使主体自身得到改造,从而巩固和提高了主体改造客体的能力。

第二,认识关系,即主体与客体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主体是反映者,客体是被反映者。在这种关系中,客体被主体反映在头脑中形成主观映象,即在主体的头脑中以观念的形式掌握客体。认识关系从属于实践关系,是在实践关系基础上发生、发展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只有在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主体和客体才能直接联系起来,才能认识客体、认识世界,反过来,又以对世界的认识为指导,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第三,价值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是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所谓价值,按其本性是指物在满足人的需要中的有用性。人是为了改造外界对象才去认识它,而人之所以去改造外界对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所以,人的一切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把客观存在的对象改造成为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人的实践是价值形成的基础,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依赖于或渗透于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之中。人通过实践不断地形成和发展自己的需要,并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显示出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价值意义。在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关系中,主体是价值源,客体是价值载体;人始终是价值关系的主体,而能满足需要的外界对象则是价值关系的客体。

第四,审美关系,即主体和客体之间还有欣赏与被欣赏的关系。美感是主体在改造和反映客体过程中所引起的精神上的愉悦,这在艺术创作和欣赏中占有突出地位。

综上所述,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着多重关系,最基本的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实践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反映与被反映的认识关系,在上述双重关系中又渗透着主体对客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正是在这种多重关系中实现人的认识,并推动着人类认识的发展。

(二)认识的本质

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和客体的能动反映。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认识本质的基本观点,它的完整含义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任何认识,从实质上说,都是主体在同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对客体的反映,都是以观念的形态再现客体的面貌、特性、本质和规律。在这里,认识首先是主体的一种活动,但是主体的认识活动不能凭空地进行,而要以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为对象,由客观对象限定着认识的一定指向和内容。没有客观对象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认识。“反映”范畴就是表明认识同客观事物的联系,并从这一联系中获得自己的内容。把认识看作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

第二,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创造性的过程。认识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其中,既有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更有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主体不仅能对客观对象进行直观的模写,而且能对客观对象做出抽象和概括的反映;不仅能“复制”当前的对象,而且能追溯过去,推测未来,创造出想象或理想的境界来。这就是说,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既是一种反映,又是一种创造;它不是被动的机械的反映,而是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现代西方哲学中的某些流派借口认识过程中包含有选择、重构等成份,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以此反对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原则,企图用所谓“选择论”或“重构论”来代替反映论,这是缺乏科学根据的。选择与重构是主体能动性的重要表现,但这并不是否定反映,而是进一步说明如何进行反映。主体不能脱离客体主观随意地进行选择、重构,只能是对客体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重构。因此,不能把选择、重构与反映完全对立起来,以一方排斥另一方。

第三,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实现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反映关系,必须以实践关系为基础。人们通过直观,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客观事物的外在面貌,但只有在主体改造客体的实践基础上通过物质和能量的相互作用、相互转换,才能逐步显现出客体的特性、本质和规律,使认识得以形成,并不断深化发展。因此,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地理解认识的本质,才能把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与辩证法的能动性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三)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在认识和实践的矛盾中,实践对认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认识也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认识和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实践和认识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产生的,认识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指导实践。而实践也需要认识的指导,人的实践都是在一定认识、理论指导下进行的,认识的功能也正是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实现的。同时,由于认识按其性质可以区分为正确认识和错误认识两大类,因此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也具有两重性,正确的认识和理论对实践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错误的认识和理论则对实践起消极的阻碍作用。此外,认识对实践还具有预见、组织和动员作用。认识由于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可以使主体走在实践活动之前,确立既符合自身需要,又符合客观实际状况的目标、方案、步骤和措施,从而对实践活动做出预测,能够预见事物发展的未来趋势。而这种预见又刺激了人们进一步实践的热情,使人们自觉的为了共同的目标组织起来,从而推动了社会实践的步伐。

总之,实践决定认识和认识指导实践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主体总是在实践中认识,又在认识指导下实践。认识在实践中产生、发展和接受检验的过程,也是它指导实践、发挥认识功能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认识论,彻底驳倒了唯心主义先验论和不可知论,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直观反映论的根本缺陷,创立了以实践为基础的革命的能动的反映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