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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编
1.3.2.1.2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

世界不仅是普遍联系的,而且是永恒发展的。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另一种特征。

(一)运动、变化和发展

只要承认世界是相互联系的,就必然得出世界是永恒发展的结论,因为相互联系包含着相互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恩格斯指出:“这些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这种相互作用就是运动。”[4]运动是一切事物存在的方式,没有运动就没有事物的存在。运动就其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包括宇宙间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简单的位置移动到人的复杂的思维活动,都是运动的具体表现。变化是指事物在位置上、形态上或性质上的改变。变化和运动是什么关系?因为一切变化都是运动,所以,变化和运动是同等意义的概念。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运动是变化的总称,侧重于表述事物存在的方式,而变化则更多地显示具体的物质运动的不同过程、状态和趋向,显著的和不显著的、飞跃的和渐进的、质变的和量变的状态,可逆的和不可逆的、上升的和下降的、前进的和后退的趋向,等等。发展是指前进的变化或进化,即指事物从一种质态转变为另一种质态,或从一种运动形式中产生出另一种运动形式的过程,特别是指人类社会从低到高、从无序到有序、从简单到复杂的上升运动。当然,变化与发展并不是一样的。变化并不仅仅是一种方向,变化既可能是上升的运动,也可能是下降的运动,也可能是平向的运动。发展是前进的变化或进化。与发展相对立的是下降的运动,即从高级形式向低级形式、从有序向无序的变化。这种下降的运动在自然界和社会中也是极为常见的,如化合物和有机体的分解,生命体的死亡,生物器官的退化,一种社会形态从兴盛走向衰败等等。但是,发展仅仅是上升的运动。发展的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尽管伴随着发展有着下降、重复、循环的各种运动形式,可发展仍是事物运动多向性中的主流。

(二)新事物的不可战胜性

发展成为事物运动中的主流,这并不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愿望或道德追求,而是一种客观事实。这一客观性立足于新生事物的不可战胜。所谓新事物是指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新出现的事物,旧事物是指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事物。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区别新旧事物的根本标志。识别一个事物是新事物还是旧事物,不能以是否是新出现的为根据,不能以它表面上是否强大为标准,也不能以发展是否完善为依据。

新生事物之所以具有不可战胜性,是有其充足理由的:就新生事物与环境的关系来说,新事物之所以成为新事物,是因为有新的结构和功能,它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历史条件;而旧事物之所以旧,是因为旧事物的各种要素和功能,已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这样,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便成为不可抗拒的了。

从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来说,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腹”中孕育成熟的。新事物既是促使旧事物灭亡的因素,又是旧事物无法克服、无法消除的因素。新事物一方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腐朽的东西,另一方面又吸取、继承了旧事物中某些合理的、仍然适合新的历史条件的因素,并添加了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东西。所以,新事物在内容上比旧事物更丰富,在形态上比旧事物更高级,具有旧事物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就社会领域而言,新事物是社会中先进阶级、人民群众创造性活动的产物,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反映了社会进步的要求。因此,不管经过怎样艰难曲折的道路,新生事物终究是不可战胜的。

(三)发展的过程性和无限性

事物发展具有过程性。过程是指事物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和空间上的延伸。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都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新事物的产生、成长和旧事物的灭亡,都不是一下子完成的,都要经历一个过程。事物只有通过一定的过程,才能体现发展,实现发展。世界的永恒发展,就是在新旧过程的不断更替中实现的。实践和科学表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作为一个过程向前发展的。无论是在空间上同时并存的事物,还是在时间上先后相随的东西,都作为过程表明自己产生的合理性和灭亡的必然性。凡是在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将在历史上灭亡;没有什么事物是绝对不变、永世长存的。事物只有通过一定的过程,才能体现发展、得以发展、实现发展,一个旧的过程结束了,另一个新的过程又开始了。世界的发展就是在新、旧过程的无穷交替中实现的。世界不是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

唯物辩证法的发展是有限与无限的辩证统一。就每一个具体事物来说它的发展总是有限的、总要有一定的限度,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期只能达到一定的水平。但是就整个物质世界来说,它的发展则是无限的,无数有限事物的有限发展,就构成了物质世界的无限发展,推动整个世界永远不会停留在同一个水平上。

世界是永恒发展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的原理,要求我们必须学会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并用以指导实践。一方面,由于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是普遍的、永恒的、绝对的,因此,必须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事物和分析问题,反对用形而上学静止不变的观点看问题。客观事物是变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的思想认识也要跟着变化,这就要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就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思想僵化、不思进取。

(四)事物发展的规律性

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概括物质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本质的哲学范畴。规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规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律具有客观性。规律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既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消灭规律。自然规律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也同样是客观的。各种人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作用,最终表现为一种合力,而这种合力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唯心主义否认规律的客观性,把规律看作是主观的东西。例如,有的唯心主义哲学家提出“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即认为自然规律是由人制定的。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规律具有普遍性。规律反映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它是千差万别事物中的共性和一般,对同类事物具有普遍的作用。例如,万有引力定律适用于一切地面物体,遗传和变异规律适用于一切生物,价值规律适用于一切商品生产,阶级斗争规律适用于一切阶级社会,等等。正因为规律具有普遍性,因而人们认识和掌握了规律,就能以普遍指导特殊,取得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积极成果。

第三,规律具有重复性。只要条件具备,事物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出现,表现为不可抗拒的必然趋势。例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无一例外地重复体现了价值规律的作用。

第四,规律具有稳定性。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与表面的、外在的、变化万端的现象相比,规律是内在的、深沉的、稳定的,即规律是复杂多变事物和现象中确定的、必定如此的趋势。

规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重复性和稳定性,其核心是客观性。承认规律的客观性实际上是坚持事物的“自己运动”,认为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是它本身固有的规律。这就是根本区别于唯心主义的唯物主义决定论。与此同时,在承认规律客观性的大前提下,还要看到规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是复杂的、多样的,这就使得规律存在的原因、可能和发展趋势是多种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机械的。这又是根本区别于机械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在如何对待规律的问题上,既要反对唯心主义的非决定论,又要反对机械决定论,而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