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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新编
1.4.1.2.2 二、社会政治结构

二、社会政治结构

社会的政治结构是指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并为其服务的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相互联结的方式。社会政治结构主要是指政治上层建筑。

(一)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道德、哲学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和设施。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本质上是人们之间的思想关系,且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包括政治观念和国家政权,而国家政权是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国家政权代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一个阶级只有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即掌握国家政权,它的阶级意志才能得到贯彻,它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实现。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国家政权通过复杂的信息网络交换信息,从而把整个上层建筑结合为控制社会的有机机构,并通过这个机构来管理、指导和调控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是区分上层建筑不同性质的根本标志。谁掌握了政权,谁就能够依靠国家政权,采取暴力的、非暴力的,政治的、经济的种种手段,推行自己的主张和观念。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上层建筑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庞大体系。一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社会意识和思想观念,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观念、哲学、宗教以及艺术等社会意识形态,称为思想上层建筑或观念上层建筑。一部分是与它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包括国家政权、法律制度以及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关等组织设施,称为政治上层建筑或实体上层建筑。

第二,上层建筑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上层建筑现象十分复杂。一个社会既有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也有不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即旧社会上层建筑的残余,也包括未来社会上层建筑的萌芽。但是,只有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才能正确解释一定社会的性质,把一种社会形态同另一种社会形态区别开来。

第三,上层建筑中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两大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思想上层建筑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形成和发展提供理论根据,政治上层建筑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传播和贯彻提供现实保证。政治上层建筑是在政治、法律思想及其他观念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而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一旦建立,又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社会政治结构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即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军队、警察、监狱、法庭、政治机关、政党组织等设施的总和。政治结构的建立既受社会经济结构的决定,又受社会意识结构的指导。但社会政治结构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既定的物质力量,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结构,并影响和规范着人们的思想观点、文化生活,从而对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意识结构起主导作用,成为整个社会结构的核心。

(二)国家

国家是政治结构的核心,就其产生而言,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又和社会职能的分化密切联系。原始社会解体以后,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抗的阶级。奴隶主为了镇压在人数上占优势的奴隶们的反抗、把阶级斗争控制在维护奴隶主剥削奴隶的社会秩序范围内,必须建立起一种有组织的特别的暴力工具,这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奴隶主专政的国家。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证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10]同时,国家的产生又与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化密切相关。在分工出现以前,这种管理职能十分简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成为一种独立活动。自从分工产生以后,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交换在规模上和复杂程度上有了很大的发展,需要一个权威的组织来保证生产和交换的顺利进行,而且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相脱离并成为某些人的专门职业,使得建立一种权威的管理机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成为现实的可能。于是就出现了国家。国家和原始氏族组织不同,它有三个特点:(1)国家是按地域的划分统治国民,而氏族组织是按血缘关系划分组织氏族社会的。(2)国家是特殊的暴力机关,不仅有作为它的主要支柱的军队,还有各种强制性机关,这都是氏族社会所没有的。(3)国家向居民征收赋税,为了维持强力机关的活动,就需要征收各种形式的赋税,这也是氏族社会所没有的。这些特点表明,在阶级社会里面,社会组织形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政治范畴,它是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构。尽管国家也管理一些公共的社会事务,控制一定的社会秩序,但其目的是服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国家的本质通过它的构成表现出来:一个是暴力机关,诸如法庭、监狱、政府机构等等;一个是武装起来的人,即军队、警察等。统治阶级就是依靠这些暴力机关和武装起来的人镇压被统治阶级反抗的。舍此,统治阶级就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在这两部分组成当中,军队是国家最主要的成分,是统治阶级的“命根子”,犹如大观园里贾宝玉“系在颈上的一块石头。”

国家的职能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本质的具体表现。任何国家都具有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基本职能。对内职能:(1)政治统治。就是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保持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2)调整关系。调整本阶级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促使统治阶级内部的协调,共同对付被统治阶级;调整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民族以及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发展。(3)组织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其中包括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如干预经济、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活动。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来说,经济职能将是它的主要职能和中心任务。对外职能,主要是保护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剥削阶级国家还执行本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对外执行侵略和扩张,掠夺和奴役别国人民。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则把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结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国家对内、对外职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般说来,对内职能是基本的、实质性的;对外职能是对内职能的继续和延伸,对内职能是对外职能的基础和后盾。

不同阶级的国家分属不同类型,每一类型的国家都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自己的统治,这就是国体和政体的问题。国体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谁是统治阶级,这是规定国家类型的主要标志。政体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自己的统治,如总统制、内阁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国体和政体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必须与国体相适应,即必须根据国体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同时,政体服从并服务于国体。政体也不是消极被动的,它对国体的巩固和发展有很大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