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它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本质,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学习唯物辩证法,要确立以矛盾为核心的发展观,坚持矛盾分析法,反对形而上学一点论和绝对化。
(一)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1.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概念
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从辩证法的传统来看,辩证法本来就是揭露对象自身矛盾的方法和学问。康德认为,人的理性内在地包含矛盾,即“二律背反”。理性的这种矛盾既不是可以纠正的逻辑矛盾,也不是来自经验的假象,而是理性在进行认识活动时必然产生的。黑格尔进一步把矛盾视为一切事物发展的普遍法则,并阐明了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自身的矛盾的思想。这样,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第一次得了全面的自觉的表述。
在中国,矛盾的思想早就产生了。《易经》以阴阳的变化来解释世界,并称“一阴一阳谓之道”,这就把阴阳的矛盾看成是变化发展的根本之道。中国哲学家历来认为,“万物莫不有对”。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了关于有无、阴阳、大小、强弱、静躁、正反、生死、存亡、兴废、美丑、善恶、攻守、治乱、古今等一系列相反相成的概念。在尔后的发展中,中国哲学对矛盾的认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王安石说,万物“皆各有耦”、“耦之中又有耦”。朱熹认为,万物“无独必有对”,“万物皆有两端”,不仅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对”,而且“独中又自有对”。“反者道之动”“相反相成”“一物两体”“阴阳大化”“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等,都是中国传统哲学对矛盾观念极其深刻的理解和表述。
要理解矛盾的含义,关键是要把形式逻辑的矛盾和辩证矛盾区别开来。形式逻辑的矛盾要求人们在思维中必须保持前后一致,对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不能既说是又说非,既肯定又否定,不然就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形式逻辑是从相对静止的角度来观察事物,它反映了客观事物之间存在区别、界限的一面,辩证矛盾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简言之,矛盾即对立统一。唯物辩证法从事物的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中来考察事物,它较之形式逻辑是一种更高级的思维形式。辩证矛盾是客观世界本身的矛盾,是生活本身的矛盾,它揭示的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对立与统一的运动过程。承认辩证矛盾与允许逻辑矛盾不是一回事。任何科学的认识都要求排除逻辑矛盾,而任何科学认识又都是在研究对象本身所固有的辩证矛盾,所谓认识事物也就是认识事物本身的辩证矛盾。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即对立和统一,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理解矛盾范畴要进一步理解同一性与斗争性或统一性与对立性这一对范畴的基本含义。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性质和趋势。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双方是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彼此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矛盾双方各自只有在与相对立一方的联系和依存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从而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没有作用力就没有反作用力;没有光明也就没有黑暗;没有谬误也就谈不上真理;不存在恶,善也就没有了意义。对立的双方就是这样内在地联系着,各以对方为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条件。它们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构成了现实的矛盾。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存在着互相转化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着的每一方都包含和渗透着对方的因素或属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例如,动中有静,静中有动;遗传中有变异,变异中有遗传;感性认识中包含着理性的因素,理性认识中包含着感性的因素,等等。正因为矛盾双方都是互相依存、互相贯通、互相包含、互相渗透的,所以,也就为矛盾双方的转化提供了由此达彼的桥梁。矛盾的转化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不是随意地转化。因为这种转化的可能和趋势就是由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所规定的。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在内容上有着最大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在形式上有着无限多样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分离、互相排斥、互相限制、互相否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双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对立的东西,它们在发展要求和方向上存在着差异、对立,每一方总要限制和否定对方,同时又总是要打破对方对自己的限制和否定,因而对立面之间必然是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在自然现象中,阴电与阳电之间的互相排斥,生物之间的生存竞争;在社会领域中,敌对阶级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人民内部不同利益和意见之争;在思想领域,对错误思潮的批评,对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等等,都是哲学上所说的斗争。作为哲学范畴的斗争与作为政治生活用语的斗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把二者混淆起来。
3.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关系
同一性与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这两种属性本身是对立统一的。
首先,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互相区别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对和绝对的关系。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主要是指它的条件性。任何矛盾的统一体以及贯穿其中的同一性的存在受特定条件的限制,只有当某种特定的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同一性,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当这种特定的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失去了同一性,就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并且,矛盾同一性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变的,因而矛盾的同一性是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主要是指它的无条件性。所谓矛盾斗争性的无条件性,是指矛盾斗争性既受特定条件的限制,又能够打破这些条件的限制,并创造出事物发展所必需的新条件。就此而言,矛盾的斗争性是不受条件限制、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的性质和趋势。不能认为同一性是相对的,就是它对事物发展的作用是不重要的,以至把斗争性看作是事物发展的惟一动力。那种片面夸大斗争性的作用,根本抹煞矛盾同一性作用的所谓“斗争哲学”是根本错误的。
其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任何一个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反过来,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这就叫做“相反相成”。相反的东西有同一性,相同的东西又包含着对立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互相联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它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矛盾的同一性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同一,是具体的同一,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同一。因此,同一性必然为斗争性所制约,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差异、相互对立和相互斗争,就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另一方面,斗争性也依赖于同一性,它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斗争是在统一体内部的斗争,差异、对立总是和同一相联结,斗争性必然为同一性所制约。具体矛盾的同一性制约着矛盾斗争的性质和形式,制约着矛盾斗争的程度和界限。没有不受同一性制约的斗争性,也没有脱离同一性的斗争性。所以,我们在认识和分析事物的矛盾时,一定要把同一性和斗争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同一中把握斗争,在斗争中把握同一,在它们的相互作用中把握矛盾。
(二)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1.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推动事物的发展
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揭示了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前进发展。
为了认识矛盾双方是如何又同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的,有必要对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各起何种特定的作用作一番考察。
第一,同一性使对立的双方相互依存,彼此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这为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任何一个矛盾的存在,都以对立双方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为前提,若无这个条件,便构不成对立的双方,也即还未形成矛盾。矛盾双方的发展,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的。
第二,同一性使对立的双方相互包含,相互吸取和相互利用对方中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使各自得到发展。战争中的敌我双方,竞争中的对立双方等等,无一不从对方吸取有利于自己的因素。
第三,对立双方的相互贯通,包含了对立双方转化的可能和趋势,规定了矛盾发展的基本方向。对立双方的斗争提供了矛盾转化的动力,但转化决不是任意的转化,而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转化的可能性和趋势,基本上是由同一性所规定的,由此也规定了矛盾发展的方向。
第四,矛盾的斗争性,即对立双方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打破了旧的平衡,为出现新的平衡创造了条件和契机。具体地说,在事物量变阶段,斗争性引起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改变着彼此的力量对比;在事物的质变阶段,斗争性则表现为双方的“战略决战”,或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打败另一方,或是双方同归于尽,打破了旧的统一体,从而促成了事物根本性质的改变。
唯物辩证法肯定矛盾的斗争性推动事物的发展,同时又认为,矛盾的斗争性采取什么具体形式,达到什么规模,都要受到矛盾的性质和矛盾运动的具体条件的制约。当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有利于事物的发展时,斗争只是维持矛盾统一体存在和发展的手段。此时,如果把矛盾的斗争性人为地引到破坏统一体的程度,则只能对事物的发展起促退作用。所以,矛盾的斗争性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同样受到矛盾同一性的制约,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
事物矛盾的转化和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同一性和斗争性是难解难分地交织在一起的。同一中有斗争,斗争中有同一,内部、外部各个矛盾的既斗争又同一,共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
2.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矛盾不仅存在于事物内部,而且还存在于事物之间。事物之间普遍联系,各个事物的矛盾之间又相互构成为矛盾,于是便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之分。一般来说,事物发展的内部矛盾可称为事物发展的内因。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可称为事物发展的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矛盾,这是事物自我运动的源泉;同时也承认外部矛盾在事物变化、发展中的作用。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它不仅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而且规定着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基本趋势和方向。一个事物为什么会运动变化,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变成什么样子,主要由事物的内因决定,例如生物从低级向高级进化,是由于生物内部遗传和变异的矛盾发展。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变化,是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推动。
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外部原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对事物发展的作用依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外因只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使事物的发展显示出特定的外貌;但在一定条件下外因可以对事物发展能否实现起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外因对事物发展有重大作用,有时甚至能引起事物性质的变化,但不管外因作用有多大,都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其作用。
在内因与外因关系问题上要反对两种片面性。形而上学把内因与外因割裂开来、绝对对立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只看到外因的作用,否定内因的作用,认为事物的发展全靠外因的推动,这叫“外因论”;一种是只看到内因的作用,根本否定外因的作用,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很重视内因的作用,但由于它割裂了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否认了事物间的普遍联系,实际上否定了内因。自组织理论认为,一个系统只有不断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才能维持自身的有序性,增加“负熵流”,促使系统向有序的方向演化。系统若不与环境交流而处于封闭的状态下,系统内部的“熵”就会增大,就会使系统无序化。当代社会由于普遍联系而趋于一体化,外因的作用就更加重要了。邓小平一再指出,封闭必然导致停滞、落后,“中国长期处于停滞和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闭关自守。”[7]封闭,就是自己把自己与外部世界隔绝开来,否定了外因在发展中的作用。为了实现现代化,我们既要自力更生,注意内因,又要对外开放,注意外因对于发展的作用。历史已经证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封闭的状态下实现现代化,“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三)矛盾的共性与个性
进一步理解对立统一规律,需要把握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毛泽东指出,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1.矛盾的共性
矛盾的共性又叫矛盾的普遍性,它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无处不在,这已为现代科学的发展所证实。从物质的基本粒子到整个宇宙,从人类社会到思维领域,确实无处不存在矛盾。矛盾既是简单运动形式的基础,更是复杂运动形式的基础。在机械运动中,最简单的物体位移,就包含着连续和间断的矛盾。在物理运动中,除了包含着机械运动的矛盾以外,还有声、光、电、磁、基本粒子等更加复杂的矛盾运动。在化学运动中,有化合和分解、阳离子和阴离子的矛盾。在生物运动中,有同化和异化、遗传和变异的矛盾。在社会运动中,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设的矛盾。在思维领域中,有真理与谬误、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矛盾,等等。
矛盾无时不有,就是说,在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矛盾都是普遍存在的。每一事物在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全过程,以及在旧过程向新过程的转化中,都贯穿着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矛盾又产生。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是事物发展过程的真实内容。要认识这一点,就要理解“差异”“对立”“转化”等概念。
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无矛盾状态,但矛盾却有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差异、对立、对抗、转化就是表达矛盾的不同发展程度的概念。其中较难理解的是差异和转化与矛盾的关系。差异,一般指矛盾的潜在状态或萌芽状态。在这个时候,矛盾关系尚未成熟起来,因而在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但差异表示矛盾已经存在,而不是无矛盾状态。至于对立、对抗,则是矛盾由潜在走向显在,转化则是矛盾对抗达到一定限度时产生的一个过程向另一个过程、一种矛盾系统向另一种矛盾系统的飞跃。转化不仅体现了矛盾的同一性,而且包含破坏同一性的斗争性,是同一的相对性与斗争的绝对性获得充分和集中显示的阶段。当然,并非所有的矛盾发展都要经过上述几个阶段,但矛盾的普遍性却在所有这些阶段中明确无疑地表现出来了。
理解矛盾的普遍性,有利于树立用矛盾分析方法看待一切事物、一切过程的观点。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既然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承认矛盾、正视矛盾、揭露矛盾,并采用正确的方法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以推动事物的发展。
2.矛盾的个性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矛盾的普遍性需要通过具体矛盾表现出来。矛盾的个性或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解决矛盾的具体形式各有其特点。具体说来,矛盾的特殊性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矛盾性质的特殊性。每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都有特殊性,这些特殊的矛盾构成了这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要在承认事物矛盾普遍性的基础上着重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发现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殊原因,以便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
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矛盾也各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区分此一阶段与彼一阶段的根据。这里要注意区分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所谓基本矛盾,也叫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了该事物性质的矛盾,而非基本矛盾就是那些或是没有贯穿始终只是在某一阶段才出现和存在的矛盾,或是虽贯穿始终但不规定事物性质的矛盾。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它们又是相互联系的,基本矛盾规定并制约着非基本矛盾,非基本矛盾也影响和反作用于基本矛盾,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过程,并使之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来。
第二,矛盾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说来,一个复杂的事物,其所包含的往往是许多个矛盾,构成了一个矛盾系统或体系。在这个矛盾体系中,各个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有的起着巨大的决定性作用,有的只起较小的作用。研究这种不平衡性,需要区分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是指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的存在和发展对其他矛盾起支配性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不占主导地位而受支配的那些矛盾。一般情况下,一个矛盾体系中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余的都是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它们还会发生转化,主要矛盾变成了非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中的某一个则成了主要矛盾。因此,在分析矛盾体系的时候,首先要抓住主要矛盾,抓住了它,就抓住了中心和重点,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同时也不能忽视非主要矛盾。另外,要特别注意主要矛盾的转化,否则就会犯严重的错误。
无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每个矛盾中对立的两个方面在作用和地位上也是不平衡的,一般说来,总有一个方面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性作用,另一个方面居于非主导地位起不到支配作用,前一个方面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后一个方面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矛盾的两个方面既斗争又统一,共同推动矛盾的发展,但一个矛盾的性质往往由该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次要方面起着支配作用。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影响着矛盾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性质能够发生一定的影响。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而且随着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事物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抓住主要矛盾方面,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流;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非主要矛盾方面,逐一解决非本质、非主流的问题。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之间辩证关系的原理告诉我们,在观察矛盾和处理矛盾时,必须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原则。两点论就是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又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次要方面,不能只顾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陷入片面性而搞“一点论”。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矛盾时,又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或矛盾主要方面,不能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否则,眉毛胡子一把抓,就会犯“均衡论”的错误,或者会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当然,在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时候,都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有丝毫的主观随意性。
第三,矛盾解决方式的多样性。各种矛盾性质的特殊性及其所处条件的不同,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式即矛盾转化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基本情况:一是矛盾一方克服、战胜另一方,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解决矛盾的形式。例如,革命阶级战胜反动阶级、正确思想克服错误思想等。二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例如,奴隶社会中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对立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所代替。三是矛盾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成一个新事物。例如,在我国,城市和乡村的矛盾、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矛盾,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这些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差别会逐渐缩小,最终达到融合,即形成脑体结合的新型劳动者和城市乡村的一体化。四是矛盾双方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协同发展。例如,生产与教育、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业与农业等等,都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共同发展的。
实际上,矛盾解决的具体形式要比上述典型的形式更复杂。实际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从而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及各自的特殊性。在研究解决矛盾的形式的多样性时,要特别注意区别社会生活中解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不同形式。社会生活中的对抗性矛盾,是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相冲突的基础上的矛盾,一般要采取外部对抗性矛盾的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非对抗性矛盾,是对立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必须通过非对抗的斗争形式加以解决,也就是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协商以及其他适当方法加以解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以及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等同的两对范畴。同时由于条件不同,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可以采取不同的对抗形式。在特定条件下,某些对抗性矛盾有时可以采取非对抗的斗争形式加以解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以及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为对抗性矛盾。因此,我们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努力创造条件,采取正确的方法,使矛盾的性质向有利于人民事业的方向转化,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矛盾特殊性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认识的基础,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论基础,而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这是因为矛盾特殊性是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根据,每一事物的特殊矛盾规定了这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所以,只有认识一个事物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才能认识这一事物的特殊本质;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也是正确地解决矛盾的前提。根据矛盾特殊性原理,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力求避免“一刀切”的工作方法。
3.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性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性有区别。共性是对同类事物矛盾的共同本质和特点的概括,无论各个矛盾多么特殊,它们也都是矛盾,都有同一性和斗争性,这就是共性和普遍性。所以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个性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个性比共性丰富,共性不能完全包括个性,只能大致地概括和抓住共同的东西。
第二,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性相互联结,不可分割。没有独立的共性和普遍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共性总是无数个性中带有共同性的东西,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性也离不开共性,任何个性总与一定的共性相联系而存在,完全是特殊的、与任何事物都没有一点共同性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第三,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性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随着层次的不同和范围的扩大,原来为特殊性、个性的东西变成了普遍性、共性,原来是普遍性、共性的东西变成了特殊性、个性,例如遗传和变异的矛盾是生物界具有普遍性的矛盾,但就整个自然界而言,这又仅仅是生物界存在的矛盾,是物质运动中的一种特殊矛盾。一类事物的基本矛盾规定了该类事物不同于其他类事物的本质,是带有特殊性的东西,但就这类事物而言又是一种普遍性的矛盾。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不能掌握唯物辩证法。这一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之间、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之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既要反对只讲个性,不讲共性,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道路的自由化倾向,也要反对只讲共性,不讲个性,把书本当教条,照搬别国模式,不结合本国国情的教条主义倾向。因为这两种倾向都割裂了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因而都是形而上学的、错误的。
第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和工作方法。就人的认识过程来说,是由个别到一般,然后又用这一般的、共性的东西去研究新的个别的、特殊的事物,从而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科学认识便是这种个别——一般——个别循环往复、不断深化的过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科学方法,既要深刻领会上级带有一般性的指示、决议的精神实质,又要结合本单位带有特殊性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共性与个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哲学依据,对于有效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