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因和结果
(一)原因和结果的含义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而引起的现象。原因作为他事物根源的要素,引起他事物或现象的产生,结果则受某种事物或现象的作用而产生。世界上的任何现象都有产生的原因,任何原因都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如摩擦生热,摩擦是原因,生热就是结果。又如私有制是阶级产生的原因,阶级对抗则是私有制引起的结果。事物或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联系往往与时间的顺序性有直接关系。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过程中,一般地总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因而前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前后相继的现象都是因果联系,“在此之后”并不等于“因此之故”。春夏秋冬四季的更替,虽然时间上前后相继,但彼此之间并没有因果联系,因为一年四季的更替是地球绕太阳公转的结果。同样,白昼和黑夜也是前后相继的,彼此之间也没有因果联系,因为白昼和黑夜的交替是地球自转和绕太阳公转的结果。闪电之后有雷声,但闪电不是雷声的原因,闪电和响雷都是云层中正电与负电碰撞的结果。所以,因果联系不仅是先后相继的一种联系,而且彼此之间还有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二)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首先,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如果把两个因果联系的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取出来,单独考察两个具有因果联系的现象时,原因和结果的界限是确定的。在这里,原因是原因,结果是结果,不能混淆和颠倒。例如,地球绕太阳公转与春夏秋冬四季更替的关系,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如果倒因为果,倒果为因,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这就是原因和结果区分的确定性。只有掌握原因和结果在特定联系中的确定性,才能同一切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的诡辩论进行有效的斗争。
但是,超出这个有限的范围,把原因和结果放在世界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去考察,它们的区分则又是不确定的。在事物无限发展的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原因,而在另一种关系中则是结果。在这里,原因和结果经常互换位置。例如,在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燃烧导致爆炸……一连串因果联系的环节中,生热既是摩擦的结果,又是引起燃烧的原因。如果我们离开这条因果链条的特定关系,就不可能说明燃烧究竟是原因还是结果。恩格斯说:“原因和结果这两个观念,只有在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场合放在它和世界整体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观念就汇合在一起,融合在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或此地是结果,在彼时或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5]所以,因果联系是一个无限发展的链条,它们的界限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其次,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联系,是说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原因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结果,结果总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所谓“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因果双方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
原因和结果不仅互相联系,而且相互作用。原因和结果的相互作用,是说原因不仅可以作用于结果,结果反过来也可以作用于原因。每一现象的发展过程往往是互为因果的。例如,热是引起燃烧的原因,但燃烧反过来又成为产生大量热的原因。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生产关系变革的原因,但生产关系的变革反过来又成为促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工业为农业提供机器、化肥、农药等,是农业发展的原因,而农业的发展又为工业提供丰富的粮食和原料、广阔的市场和大量的资金,反过来又成了工业发展的原因。在这里,互为因果的关系,既表现为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转化,又表现为它们的相互作用:原因作用于结果,即转化为结果;结果反作用于原因,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原因,成为结果进一步变化的原因。
(三)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因果联系具有客观性。所谓客观性,就是指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联系。人们头脑中的因果观念不过是客观的因果联系的主观反映。因果联系的这种客观性可以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得到充分的验证:一方面,人们通过自己的感性经验不断地观察到一种现象之后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人们还可以根据对因果联系的认识,在实践活动中,从原因入手,创造条件,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
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就是承认唯物主义的决定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的,只有尚未查明其原因的事物,而没有不受因果联系支配的事物。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者则否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他们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唯意志论,认为因果联系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休谟认为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仅仅是由感觉而来的习惯性心理联想,康德则把因果联系看成是人们整理感觉经验的一种先验的认识能力,他们实际上根本取消了事物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因果联系,这是唯心主义的非决定论;另一种是神学目的论,从表面来看他们似乎承认因果联系的存在,但是他们把原因完全归结为根本不存在的上帝,按照他们的说法,猫创造出来是为了吃老鼠,老鼠创造出来则是为了给猫吃的。把世界万物的根源归结为上帝的意志,必然导致宿命论和宗教迷信的“因果报应”说。这种观点显然是极为荒谬的,是经不起人类的实践和自然科学发展事实的检验的。
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无不处在一定的因果联系当中,根本不存在没有原因的纯粹结果,也不存在不产生任何结果的纯粹原因。在日常生活、社会实践以及科学研究当中,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是被反复证明的客观事实。一部科学研究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不断揭露事物因果联系的发展史,例如,达尔文的进化论,根据大量事实材料揭示了生物界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变化的原因;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学说,科学地揭示了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过渡的原因。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把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因果联系都认识清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事物因果联系的存在,世界上只有尚未被认识的因果联系,没有不能认识的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又是复杂多样的。由于世界的无限广大,在不同领域,事物的因果联系具有各不相同的性质,因而因果联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极为复杂多样的。因果联系的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果多因等情况。一因多果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一个原因同时引起多种结果;另一种情形是同一个原因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条件下引起不同的结果,这也叫同因异果。一果多因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一个结果由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而引起的;另一种情形是同一结果,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或不同的条件下,可能是由不同原因引起的,这也叫做同果异因。所以,我们要找出某一种现象之所以发生的真正原因,必须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四)因果联系的方法论意义
正确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条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无正确的预见,是能否做好工作的关键。而科学的预见,必须以对事物的因果联系的正确认识为前提。如果不掌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或者对事物的因果联系认识错了,没有找到事情的真正原因或结果,就不可能预见事物发展的进程,也就做不好工作。科学的任务就在于探求因果联系,认识自然界和社会的奥妙。在总结工作的时候,应该着重找出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以利发扬成绩,避免再犯同类性质的错误。人们认识了某一现象和过程产生的原因与引起的后果,才能正确地估计自己的行动后果,并在实践中对它施加影响,或者促使人们所期望的现象产生,或者防止不良的、有害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