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全球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人类环境宣言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考虑到需要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兹宣布:

1.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生存在地球上的人类,在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迅速加快,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的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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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

2.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

3.人类总得不断地总结经验,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在地球上许多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周围有越来越多的说明人为的损害的迹象: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险的程度;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在人为的环境,特别是生活和工作环境里存在着有害人类身体、精神和社会健康的严重缺陷。

4.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仍然远远低于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水平。他们无法取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住房和教育、保健和卫生设备。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为了同样目的,工业化国家应当努力缩小他们自己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在工业化国家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

5.人口的自然增长继续不断地给保护环境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如果采取适当的政策和措施,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贵的。人民推动着社会进步,创造着社会财富,发展着科学技术,并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不断地改造着人类环境。随着社会进步和生产、科学及技术的发展,人类改善环境的能力也与日俱增。

6.现在已达到历史上这样一个时刻: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的行动时,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我们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害。反之,有了比较充分的知识和采取比较明智的行动,我们就可能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在一个比较符合人类需要和希望的环境中过着较好的生活。改善环境的质量和创造美好生活的前景是广阔的。我们需要的是热烈而镇定的情绪,紧张而有秩序的工作。为了在自然界里取得自由,人类必须利用知识在同自然合作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

7.为实现这一环境目标,将要求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大家平等地从事共同的努力。各界人士和许多领域中的组织,凭他们有价值的品质和全部行动,将确定未来的世界环境的格局。各地方政府和全国政府,将对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的大规模环境政策和行动,承担最大的责任。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着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会议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着全体人民和他们的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作出共同的努力。

这些原则申明了共同的信念:

1.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这方面,促进或维护种族隔离、种族分离与歧视、殖民主义和其他形式的压迫及外国统治的政策,应该受到谴责和必须消除。

2.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

3.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再生资源的能力必须得到保持,而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加以恢复或改善。

4.人类负有特殊的责任保护和妥善管理由于各种不利的因素而现在受到严重危害的野生生物后嗣及其产地。因此,在计划发展经济时必须注意保护自然界,其中包括野生生物。

5.在使用地球上不能再生的资源时,必须防范将来把它们耗尽的危险,并且必须确保整个人类能够分享从这样的使用中获得的好处。

6.为了保证不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必须制止在排除有毒物质或其他物质以及散热时其数量或集中程度超过环境能使之无害的能力。应该支持各国人民反对污染的正义斗争。

7.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

8.为了保证人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了在地球上创造那些对改善生活质量所必要的条件,经济和社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9.由于不发达和自然灾害的原因而导致环境破坏造成了严重的问题。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移用大量的财政和技术援助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努力,并且提供可能需要的及时援助,以加速发展工作。

10.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因此,使初级产品和原料有稳定的价格和适当的收入是必要的。

11.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的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碍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应该采取适当步骤,以便就应付因实施环境措施所可能引起的国内或国际的经济后果达成协议。

12.应筹集资金来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他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护项目而需要的任何费用,以及应他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

13.为了实现更合理的资源管理从而改善环境,各国应该对他们的发展计划采取统一和协议的做法,以保证为了人民的利益,使发展同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需要相一致。

14.合理的计划是协调发展的需要和保护与改善环境的需要相一致。

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须加以规划,以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为大家取得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这方面,必须停止为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统治而制订的项目。

16.在人口增长率或人口过分集中可能对环境或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或在人口密度过低可能妨碍人类环境改善和阻碍发展的地区,都应采取不损害基本人权和有关政府认为适当的人口政策。

17.必须委托适当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环境资源进行规划、管理或监督,以期提高环境质量。

18.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必须应用科学和技术以鉴定、避免和控制环境恶化并解决环境问题,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9.为了更广泛地扩大个人、企业和基层社会在保护和改善人类各种环境方面提出开明舆论和采取负责行为的基础,必须对年轻一代和成人进行环境问题的教育,同时应该考虑到对不能享受正当权益的人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20.必须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和国际范围内从事有关环境问题的科学研究及其发展。在这方面,必须支持和促使最新科学情报和经验的自由交流以便解决环境问题;应该使发展中的国家得到环境工艺,其条件是鼓励这种工艺的广泛传播,而不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

21.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22.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23.在不损害国际大家庭可能达成的规定和不损害必须由一个国家决定的标准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各国的现行价值制度和考虑对最先进的国家有效,但是对发展中国家不适合和具有不值得的社会代价的标准可行程度。

24.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安排或其他合适途径的合作,在正当地考虑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的情况下,防止、消灭或减少和有效地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25.各国应保证国际组织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起协调的、有效的和能动的作用。

26.人类及其环境必须免受核武器和其他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手段的影响。各国必须努力在有关的国际机构内就消除和彻底销毁这种武器迅速达成协议。

(1972年6月5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巴西1992年)

会议概况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6月1日至2日为高级官员磋商,3日至11日为部长级会议,12日至14日为首脑会议。这次会议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举行的讨论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筹备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一次国际会议,也是人类环境与发展史上影响深远的一次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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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本次大会,有183个国家的代表团(而当时联合国成员国才179个)和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与此同时,还有3000多个国际组织或国家的非政府组织25000多人举行了“92·环境论坛”大会,与官方会议相呼应、造成了很大的环保声势;据估计,到会记者就有八九千人。同期,在圣保罗还举办了环保技术展览会,有21个国家参加了展览,中国也派出了一个展览团。这样多的国家、这样多的人数,规模之大,在联合国的历史上确实是空前的。

本次环发大会的第三个特点是级别高。有102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会议,发表了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见解,这在联合国的历史上也是破纪录的。

中国政府对这次环发大会非常重视、经党中央批准,派出了以李鹏总理为首的高级政府代表团,代表团成员有国务委员宋健和9位部长或副部长级、19位司局级的官员,共60多人。李鹏总理出席了首脑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关于加强环发领域国际合作的5点主张,受到普遍赞扬,产生了广泛影响。宋健国务委员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部长级会议。我国代表团在会上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圆满完成了预定的任务。

会议背景

在国际社会诸多的问题中,环境问题为什么会成为热点,为什么会突出到这种地步?权威人士认为主要是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环境问题影响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已构成了对人类的现实威胁。

第二,国际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东西方关系缓和,结束了长期存在的冷战状态。发达国家产业革命以来频频发生的环境公害促成了广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保运动、环境呼声不断高涨,对这些国家的执政者产生了很大的压力,为了缓和矛盾、顺应潮流,不管执政党还是在野党都要高举环保旗帜,于是在西方世界形成了一个波澜壮阔的环保浪潮。

第三,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都遇到了来自环境问题的压力,都需要在发展经济中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道路。

为了说明环境问题影响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已构成了对人类的现实威胁,现给大家公布一些环境问题的背景情况。总的说来,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后的21年间,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有所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就全球环境来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急剧增长,前景令人担忧。

会议中的矛盾斗争和中国的独特作用

(一)会议中的矛盾和斗争

从会议的筹备到会议的召开,都充满了尖锐复杂的矛盾和斗争,既包括了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和斗争,也包括了南北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主权和发展权问题上,发达国家打着保护全球环境的旗号,对发展中国家开发利用资源和发展经济提出种种限制,企图达到干涉和侵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目的。

例如,说什么巴西的亚马逊大森林是国际公共财产,不准巴西砍伐;还说什么森林覆盖率不超过22%的国家不准砍伐,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达不到这个数,中国的森林覆盖率仅为13%;他们还提出,开发利用野生生物资源也要经过国际社会的批准。在“发展权”问题上,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坚决反对“发展权”的提法,认为这与保护世界环境不相容;而发展中国家寸步不让,指出“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为了摆脱贫困、摆脱殖民主义的剥削就必须发展自己的经济;西方国家认为,不去掉“发展权”的提法,就不出资金,就不签字。发展中国家认为,绝不拿国家主权作交易,直到部长级会议最后一天晚上,还在讨论这一问题,最后,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取得了胜利,“发展权”写入了会议通过的文件中。

2.在环境责任和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认为,全球环境问题要靠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实际上是说环境责任人人有份。发展中国家则指出:全球环境问题是工业发达国家造成的,比如二氧化碳和氯氟烃物质的排入,是工业发达国家在长达一二百年中大量排入积累形成的,就是目前,75%的二氧化碳和86%的氯氟烃仍然是发达国家排放的。因此,发达国家要承担主要责任。现在除美国、日本外的多数发达国家已承认了这一点。

在资金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为保护环境所需的“新的、额外的资金”,并最迟到本世界未达到联合国提出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的指标,并要求平等参与“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发达国家虽承认需要“新的、额外的资金”,但对提供资金态度不一。一是美国仍拒不接受0.7%的指标,主张将原定发展援助资金部分转至环保领域;二是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原则接受此指标,但不同意规定实现的期限;三是法国、德国愿意在上世纪末达到指标要求,但估计将把它们对法属海外领地和东欧的援助计算在内,发展中国家实际获益有限;四是北欧国家已经达到指标,并表示愿意把援助增加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但其绝对数额有限。筹资的不足,将影响全球环境保护的使用与进展。

3.在技术转让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以“优惠的、非商业性的”条件转让技术,发达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接受。经反复磋商,发达国家虽原则同意“优惠条件”,但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矛盾并未真正解决。

(二)中国的独特作用

在会议的筹备和会议的进行中,中国自始至终都是强大的推动力量,成为舆论注意的中心。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称赞中国对会议作出了积极的建设性的贡献。中国的独特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环境保护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中国既没有沿袭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也没有采用目前西方国家“高技术、高投入”的模式,而是探索了一条在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强化环境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道路。我国颁布了12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几十项行政规定,200多项环境标准,推行了8项环境管理制度,从中央到省、市、县建立起环境管理网络,依法进行了管理。10年来,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36倍的情况下,环境质量状况基本保持了稳定,避免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随着经济翻番环境污染也翻番的严重局面。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没有做到的,被称为“奇绩”。

除了控制环境污染外,我国在农业生态保护、植树造林、人口控制等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这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联合国的一些机构说:中国在环发领域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个典范。有鉴于此中国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同志获得了联合国1992年度国际环境奖。

2.在会议的筹备过程中,1991年我国邀请41个发展中国家在北京举行了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中国就提出了对世界环境问题的5点原则立场,得到普遍的赞赏与接受,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著名的《北京宣言》,协调了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对开好本次环境大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环发大会提交会议审议的5个主要文件中,《北京宣言》中的基本原则都被肯定了。

3.在会议筹备过程和会议进行中,中国与77国集团密切配合,在立场一致的基础上,以“77国集团加中国”新的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立场文件和决议草案,成为南北双方谈判的基础文件。中国既做南北方的协调工作,也做发展中国家的协调工作,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需要的合作伙伴。我国代表团还参加了美、欧、日、“77国集团”代表等小范围谈判,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求同存异,促成了在资金、技术转让等关键问题上达成协议。

我国在国际环保事务中的原则立场

李鹏总理在联合国环发大会首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精辟地阐明了我国在国际环保事务中的5点原则立场,这就是:

(一)经济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发展是人类自身生存和进步所必需,也是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的物质保证。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合理的迫切需要。

国际社会应该作出切实努力,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债务、贸易、资金等领域面临的困难处境,促进其经济发展。同时各国的经济发展不能脱离环境的承受能力,应该实行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但是经济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人类共居在一个地球上,某些环境问题已超越国家和地区界限。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利益所在。从历史上看,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入污染物造成的。就是在今天,发达国家不论是从总量还是从人均水平来讲,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入仍然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发达国家有更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更先进的环保技术,理应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以优惠条件转让保护环境的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自身环境和参与保护全球环境。这样做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对发达国家来说也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明智之举。

(三)加强国际合作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事务。解决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必须在尊重各国的独立和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生物物种享有主权,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决定自己的环境保护和发展战略,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同时,各国在开发利用本国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也应防止对别国环境造成损害。

(四)保护环境和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战争和动乱不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对于生态环境也必然会带来严重破坏。在推进世界环境保护和发展事业的同时,各国应致力于本国的稳定,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一切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五)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当前,在重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同时,特别需要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沙漠化、植被减少、水旱灾害等生态破坏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但可以消除对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对推进全球的环境与发展事业也具有重要意义。国际社会应当理解与支持发展中国家在这些问题上的合理要求。

会议的主要成果

(一)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在会议期间开放签字,有153个国家和欧共体正式签署。会议文件和公约有利于保护全球环境和资源,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时也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利益。总的来看,这些文件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普遍提高了环境意识强调环境危机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成为会议的一致呼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发言中都高举环保旗帜。前来采访的新闻记者和参加民间机构会议的与会者,在环发大会内外大造舆论,形成很大的环保声势和压力。举环保旗帜者受欢迎,不举环保旗帜者受批评。

(三)广泛接受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道理。西方产业革命以来那种“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遭到否定,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主张成为与会各国的共识和会议的基础,并反映在会议的各项文件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在讲话中均对此予以肯定。印尼总统苏哈托在讲话中指出,这次大会将发展与环境结合起来,是对人们在环境问题上的一次“纠偏”。瑞典国王和芬兰总统也强调了环境保护同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相结合的重要性。

(四)维护了国家主权、经济发展权等重要原则。

(五)突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作用。

“环发十大对策”的产生

巴西环发大会之后,李鹏总理和宋健同志对中国如何行动特别关心,做过重要指示。李鹏总理说:“中国政府是一个讲信义、负责任的政府,我们签署了文件,就要履行应尽的义务。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经济发展的大问题,要借这次会议提供的机会,促进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要提出一个行动方案,提交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实施。”宋健同志按照总理指示精神,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拿出实施的方案,并且亲自参加方案的讨论和修改。经过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外交部、国家环保局以及能源、气象等多个部门的多次座谈研究之后,提出了我国在环境发展领域需要采取的十条对策和措施。

这十条对策和措施,是我国环保且在今后的一段时期,至少在“八五”和“九五”时期,都将是我国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面。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试图在其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怀着在各国、在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宣告:

原则1,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原则2,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3,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原则4,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原则5,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

原则6,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7,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各国应当合作加强本国能力的建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做法是通过开展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交流来提高科学认识,并增强各种技术——包括新技术和革新性技术的开发,适应修改、传播和转让。

原则10,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

原则11,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该反映它们适用的环境与发展范畴。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别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适当的,也许会使它们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成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

原则13,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受害者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迅速并且更坚决地进行合作,进一步制定关于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在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律。

原则14,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

原则15,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16,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而不歪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原则17,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作出决定。

原则18,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

原则19,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原则20,妇女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她们的充分参加对实现持久发展至关重要。

原则21,应调动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培养全球伙伴精神,以期实现持久发展和保证人人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原则22,土著居民及其社区和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各国应承认和适当支持他们的特点、文化和利益,并使他们能有效地参加实现持久的发展。

原则23,受压迫、统治和占领的人民,其环境和自然资源应予保护。

原则24,战争定然破坏持久发展。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原则25,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

原则26,各国应和平地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适当方法解决其一切的环境争端。

原则27,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实现本宣言所体现的各项原则,并促进持久发展方面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1992年6月14日在里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