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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开始的时代
1.5.7.4.3 ·格劳秀斯(1583—1645)

·格劳秀斯(1583—1645)

在大多数国际法领域的开拓者[1]几乎被遗忘之际,如果我们还记得格劳秀斯,可能是因为他一面享受人生一面从事写作,并且因为他在活跃外交与岌岌可危的政治期间写成他的巨作。他生于代尔夫特,在莱登研读数学、哲学和法律,以拉丁文体赢得斯卡利杰尔的赞美,26岁便以《海上自由》(Mare liberum,1604年)一书赢得全国的喝彩。该书勾勒出海上法,并力主各国的海上自由——尤其是荷兰人,当时他们正向葡萄牙垄断远东海域的霸行挑战。他被任命为联合省的史料编纂,以近乎古典的拉丁文传神却精确地写出此一叛乱史实。我们看见他在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和拿骚的莫里斯的冲突中,支持亚美尼亚的解放。被捕之后,他坦承认罪,被判终身监禁。他的妻子请求与他一起囚禁获准。在狱中大约3年之后,他逃脱了,由他妻子将他藏在书箱中逃到巴黎(1621年)。路易十三给予他一份为数很少的年金。当德国加强它的“三十年战争”之际,格劳秀斯在穷苦的生活中写出了他的《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625年)。

在基督教世界各处,我看见战争的掀起是被公然允许的,那即使是野蛮国家也会引以为耻,他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甚至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一旦兵戎相见,所有对神圣法律及人间法律的尊崇都被弃置一旁,仿佛人类是经授权来犯一切罪恶,并且不受任何约束。

马基雅弗利曾说,国家可以不必遵守加诸公民的道德律,否则就无法保全。只要显得像是为国家的利益,政治家就可以准备——通常是委托他人执行——随心所欲地说谎、抢劫和杀人。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仍生存于丛林阶段,就像没有国家组织以前的家庭一般。他们不识法律,只知道自我保全的法则。格劳秀斯承认政府可以免于“成文的”人为法律,但是他主张他们应受自然法则的限制。他解释道,“自然法”为“正确理智的指挥,它可以显示任何行为的道德邪恶或道德需要,端视此行为之是否符合理性本质,而且得知该行为究竟被自然的作者——上帝,所命令或禁止”。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理性动物,自然法便是随着人类本性而来的权利与义务系统。凡是他生存及参与社会所必需的事物,便是他的天赋权利,那是出于他本性的。国家的行为应该顾及这些权利。

尤有甚者(格劳秀斯继续说道),它应该臣属于国际法则(ius gentium)。罗马法学家用这个名词是指罗马公民以外民族的法律而言。西罗马帝国解散之后,中古法律学者使用这个词来表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格劳秀斯的作品中,它意指高度发展国家在共同联系方面所习惯接受的许多规则或约束。根据这两个基础——自然法则与国际法则——他建立了他的理论结构,第一部近代国际法有系统的著述。

一般而言,他并未将所有战争视为罪恶。他知道一个团体,也像动物一样,当感到它的生命或财产受到威胁时,将会以任何可行的方法来保护自己——如果可能用争论或法律。然后,若这些都嫌不足,就会使用它可以支配的任何武力。结果,类似情况下的国家用战争来保护其公民的生命与财产是正当的。但若为了征服,为了战利品、土地,或不管出于真心或假意,硬要将一个仁德的政府塞给一个不愿接受的民族,则这样的战争是不应该的。预防性的战争也不成其理由。“某些作家曾提出一种我们永远不能接受的学说,认为国际的法律容许一国向另一国挑衅,只因为它逐渐增强的力量唤醒了它的戒心。作为权宜之计,这不失为可取的举措,但是正义的原则绝不会赞同此事。”个人有义务拒绝参加他认为明显地有失公允的战争。

假设一场战争是有正当理由的,则每一个参战国都有某些权力。它可以使用诈术、施行报复、掠夺战利品、虏获及役使战俘。但是各国有权力也有义务,它必须事先宣战。无论与谁订立的条约,它都必须以负责的态度给予尊重。在征战中,应该放过女人、孩子和老人——事实上也就是所有非战斗人员。战俘可施以奴役,却不能加以杀害。格劳秀斯很高兴看到一种进步的象征:基督教徒和回教徒都不再奴役信仰相同的战俘了。

虽然有不少瑕疵,这仍不失为高贵而适度的论点。如果自然律是“正确理智的指挥”,谁可以决定什么样的理智是正确的?在一国之内,这是由具有武力的政府来决定。最后行为的法令总会被人民所遵守,因为立法者可以强迫执行。力量不能造成正义,却可以造成法律。国际法则有待国际武力所支持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定,同时,它必须包含有关国家为方便而暂时接受的温和禁令和可变协议。若要把“国际法”解释为高度发展民族的惯例,则必须先有一个权威够资格点出谁是高度发展的民族,但是他在哪里呢?在欧洲?在中国?在回教世界?政府是否能够冒险让人民自己判断战争的公正与否?在思想教育机关发挥良好效能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做到的。

这是一本不合逻辑却必要的书。历史上成千个不公允的战争已成为过去。有人出来策划如何以双方共同接受的约束力缓和胡乱杀人之事,指责征服或掠夺的战争,为老弱妇孺和战俘请命,都是很好的。“三十年战争”对这些荣誉和呼吁真是极大的讽刺。但是这阵疯狂一过,德国的情况似乎更证明格劳秀斯这本书的价值。

黎塞留决定参加“三十年战争”,于是撤回格劳秀斯的年金。这位面临困境的作家便退隐到德国汉堡。1635年乌克森谢尔纳派遣他以瑞典大使身份回到巴黎。但是,他像大多数哲学家一样,擅长处理概念而不善处人。他承认他不喜欢黎塞留,之后又是马扎然决定他的外交。1645年他又回到书本中寻求慰藉。克里斯蒂娜皇后邀请他留在宫中担任年金甚高的学者,但他最终获得她的准许前往德国仕隐。她安排其前往吕贝克,暴风雨将船吹到岸边。格劳秀斯受了惊吓,1645年8月29日逝世于罗斯托克,时年62岁。

267年之后,荷兰原谅了他的自由主义,在他的出生地为他立了一座雕像(1886年)。1899年美国参加海牙国际和平会议的代表们,曾在他墓前放置一个银色的花圈,以表扬他的书本曾一度缓和了国王们的争战。


[1]主要的有沙拉曼卡大学的神学教授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Francisco a Victoria),著有《关系》(Relectiones,1557年);牛津大学的民法教授阿尔贝里科·根蒂利(Alberico Gentili),他的《战争法》(De iure belli,1588年)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要求海上的自由;还有苏亚雷斯,他的巨作《集体管理》(Tractatus de legibus,1613年)简述了一个受国际法限制的国际盟约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