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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生活
1.3.1.3.2 ·法律

·法律

早期的希腊人似乎认为法律是一种神圣的常规,是经过神许可与启示的。忒弥斯对于他们既是这些常规,亦是使世界道德秩序与和谐具体化的女神(如印度的Rita或中国的道或天)。法律是神学的一部分,最古老的希腊财产法是混合在古寺庙法典的礼拜规章中。像这样古老的宗教法典或可能是由部落的酋长或王命令制订的规定,开始时强制实施,若干时间后,终于成为神圣的义务。

希腊法律史的第二阶段是由诸立法者如扎留库斯、查罗达斯、德拉科及梭伦等对于这一些法规的收集与调和,当这些人将其编纂成法典后,神圣的习俗也就变成人定的法律。[1]在这些法典中,法律脱离了宗教,而逐渐趋于世俗,当事人的意图更充分地作为裁决其行为的依据,家庭的义务由个人的责任所取代,私仇交由国家的法律制裁。

希腊法律演变的第三步骤是法律本体的累积。当伯里克利时代的希腊人谈到雅典法律时,他指的是德拉科与梭伦的法典,及已经议会或审议委员会通过——及未被撤销——的法令。假若新法与旧法抵触,必须撤销旧法,但审查往往欠周密,两项法律互相冲突时有发生。法律混淆不清的情形特别严重时,由从民众法院抽签选出的法律裁决委员会(committee of law determiners),裁决两项法律哪一项应该予以保留。在此种情形下,另指定辩护人,为保留旧法而与主张将其撤销者相辩论。在法律裁决委员会的监督下,雅典法律以简单而明晰的词句,刻在“君王走廊”(King's Porch)的石碑上,此后任何司法者不得以不成文法断案。

雅典法律民法与刑法不分,但谋杀案须经由最高法院审判,而民事诉讼交由原告自己执行法院的命令,仅在其遇到被告反抗时,始由法院出面协助。谋杀,因为既属亵渎神祇也是犯罪行为,而且,如法律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恐寻仇报复,所以很少发生。公元前五世纪,在某些情形下,直接报复行为仍然为法律所允许,当男子发现其母、妻、妾、姐、妹、女,与人通奸,他有权可立即将对方男子杀死。不论蓄意或过失杀人,必须为其污染雅典城的泥土而赎罪,而泥土的净化典礼严格且繁复。雅典土地曾因其第一次杀人而被污染,故不准杀人犯再践踏,他们的辩护在靠近岸边的一艘船上举行。假如受害者在临死之前答应赦免,则不得对凶手采取任何行动。最高法院之下,辖有三个杀人犯审判法庭,是按照受害人的阶级与出身,及行凶动机是否预谋,是否可予原宥等因素加以区分。另有第四审判法庭设于海岸边的弗里特斯(Phreattys),专审理曾因非蓄意杀人被流放而又预谋杀人的罪犯。

财产法是绝对严格的。契约的履行亦极严,所有陪审员必须宣誓“决不投票赞成废止私人债务,或赞成分配属于雅典人的土地或房屋”。每年当首席执政官就职时,由传令官颁布告示:“物主将永为其所有物的持有者与绝对主人。”遗产权更受到狭隘的限制。古代宗教对于财产的观念,认为是家族的一脉相承及祖先的保佑,因此要求,一个家庭只要有子嗣,应该自动遗留给儿子,父亲之拥有财产,仅是为家庭已去世、活着的及将出生的人托管而已。在斯巴达(像在英国),世袭财产不分散,由长子继承,在雅典(极似在法国),则由所有儿子分配,长子所分到的财产要比其他兄弟稍多。早自希腊诗人赫西奥德时代,我们发现这位庄稼汉限制其家族仿照这种法国遗产方式,唯恐其家产因为众多儿子瓜分而败落。丈夫的财产决不移交给寡妻,留给她的全部财物是她的妆奁。伯里克利时期的遗嘱,与现代的同样复杂,所使用的词汇亦与我们的大致相同。希腊在这与其他方面的立法是罗马法律的依据,而罗马法律又为西方国家的法律基础。


[1]雅典在伯里克利执政时代,立法者(thesmothetai)一词是指登录、注释及执行法律的6名小执政官(minor archon);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他们主持民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