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第六章 认识论和合理性

第六章
认识论和合理性

1.认识论理论

认识论所关心的是合理的认知以及我们怎样能够知道我们想知道的各种事情。这引起了几种不同层面上的研究。在最低的层面上,哲学家研究知识命题的具体类别。这样,我们发现了知觉知识理论,归纳理论,我们关于他人心灵知识的理论,数学知识理论,如此等等。在中间的层面上,我们所研究的话题适用于最低层面上所讨论的所有的或绝大多数的具体知识类别。演绎的或可否定的推理的理论发生在这一层面。在最高的层面,我们发现一般的认识论理论,这些理论试图解释得到辩护的信念一般说来如何可能。在这一层面,我们看到了关于基础主义、连贯主义、概然主义、可靠主义以及直接实在论的各种不同说法。最高层面的理论可以看作是关于认识辩护自身的理论。然而,最高层面的理论可以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观察。一方面,它们可以看作是对导致认识辩护的全部的结构关系的描述。它们告诉我们认知的不同构件是如何结合在一起以给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我们将它们称为“认识辩护的结构理论”。另一方面,高层面的理论也可以是解释认识辩护为何有着它所具有的一般性结构的理论。这些理论通常都采用了认识辩护概念的逻辑分析的形式。我们将它们称为“认识辩护的分析理论”。

人们往往只是模糊地意识到结构的和分析的认识辩护理论之间的区别。这实际上是高层面理论和更高层面理论之间的区别。分析理论是关于什么使得一个结构理论为真的理论。按照这种观点,将基础主义、连贯主义和直接实在论看作结构理论,而将可靠主义看作分析理论,就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例如,一个可靠主义者也许赞成一个基础主义的结构理论,因为它是一种(或许是唯一的一种)获得知识的可靠方法。这意味着可靠主义和基础主义有着不同的目标,不会自动地互不相容。另一方面,基础主义者和连贯主义者(还有直接实在论者以及概然主义者)也经常将他们的理论看作是分析理论。为此,他们必须坚持他们不仅给出了对认识辩护的结构解释,而且也给出了逻辑分析。按照这一主张,不仅他们的理论按照结构解释为真,而且没有任何进一步的东西使它们为真。这一主张认为这些结构构成认识辩护的概念——对这一概念的分析不是给出某种无所不包的原则(像可靠主义那样的原则)以挑选出正确的结构理论的具体构成要素,而是详细解释信念怎样逐步得到辩护的。换言之,认识辩护的分析是列举导致认识辩护的原则。

反对将基础主义、连贯主义和直接实在论当作分析理论处理的主要诘难是,它们至多只是给出了零碎的、特设的表面分析。它们按照一般的结构和许多不同的彼此孤立的关于具体推理(知觉、归纳和他人心灵等)的原则刻画认识辩护,而没有给出一般性的解释,以解释将所有这些原则绑在一起的东西。这样,它们至少是不够精致的,而且不得不让我们感到好奇:是否没有更多的事情可说?这些事情可以解释将这些原则凝聚在一起的过程如何可以成为一个正确的凝聚过程。

概然主义和可靠主义一直被吹捧为对认识辩护给予了全面和精致的表征,这些表征摆脱了特设性反驳。然而,我们前面已证明这两种理论当中没有一种理论真正取得它所声称的成就。我们得出结论:这些理论并没有提供我们所缺少但却在寻求的解释,这种解释可以解释什么东西,可以将一个正确的认识辩护的结构理论的不同要素统一起来。

这些人们所熟悉的认识辩护的结构理论最终没有一个守住了它的诺言,即给认识辩护一个统一的解释,我们也没有看到任何其他的统一性的提议。这在理论上是难以令人满意的。认识原则的这种复杂的结构导致得到辩护的信念,但这种结构源于何处?如果我们更为仔细地思考认识辩护概念自身,我们就能够洞察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必须小心翼翼。我们已经区别了程序认识辩护和与知识以及盖梯尔问题有着更为密切联系的辩护的概念。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程序认识辩护。一个似乎难以否认的事实是,一个正确的程序认识辩护的结构理论将设定一个复杂的结构,其中内含大量的表面上似乎无关的认识原则,这些原则统辖关于具体研究对象的推理。究竟什么东西统一了这个结构的不同的组成要素并且使得它们都成为正确的认识辩护理论的一部分?

为了取得进展,我们应当将这个问题定位于更广阔的视角。认识认知不过是合理认知的一部分。在认识认知(关于相信什么的认知)和实践认知(关于做什么的认知)之间存在着一个传统的区别。理性的主体是合理认知的主体,而正确的认识认知是一般的合理认知的一个子类。因此,什么使得某些认识程序成为正确的程序的问题是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下的一个具体的问题,这个更为一般的问题是:什么使得认知程序成为合理的程序。程序认识论是一般的合理性理论的一部分。除了它的认识论元素外,一个合理性理论至少还要解释如何选定目标,以及如何选择行动。

2.人类的合理性

让我们现在转向如下的问题:“什么使得合理的程序变得合理?”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哲学家过去是如何回答怎样合理地执行各种认知任务(如进行归纳推理)的,来阐明合理性的概念。按照标准的哲学方法论,一直是先提出一般原则,如尼科德原则,或者贝叶斯推理原则,或者假说演绎法,然后通过观察它们怎样适用于具体例子的方法来检验它们。为了通过将其运用于具体例子的方法来检验一个原则,我们必须知道这个例子应当怎样出现。例如,纳尔逊·古德曼(Nelson Goodman)(1955)通过设计他的“绿蓝/蓝绿”的例子,证明在归纳中需要可推断性的约束条件。他的证明是决定性的,因为每一个了解这个例子的人都同意:接受违反可推断性约束条件的归纳推理所支持的结论是不合理的。但人们是如何知道这一点的呢?标准的回答是:“哲学的直觉”,但这算不上是什么回答。何为哲学直觉〔1〕

将这一方法论——直觉方法论——和研究语法的语言学家所运用的方法论相比较。语言学家试图构造一般的语法理论,以挑选出所有的并且仅有的合乎语法的句子。为此,他们提出理论并在具体例子中检验它们。事实上,熟练掌握一种语言的人能够作出语法判断,判断一些说法是合乎语法的,一些不是。这些语法判断为检验语法理论提供了数据。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人类的认知者能够判断在具体的条件下具体的认知行为是否合理。这些合理性的判断为检验合理性理论提供了数据。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哲学家,他会试图证明合理性与概念和逻辑有关,因此,我们关于合理性的直觉是一种关于共相的柏拉图式的直觉。但关于我们的语法直觉,没有人会有兴趣说同样的事情。毕竟,我们语言的细节是由语言的习惯所决定的。我们的语言可以和现在的不同,如果情况真的如此,我们的语法直觉也会不同。

当我们学习一种语言的时候,我们学会怎样做不同的事情。怎样做一件事情的知识是程序知识。对绝大多数的任务而言,完成它们的方法不止一种。因此,我们可以学会用不同的方法完成任务,并因此有了不同的程序知识。但如同前面所提到的,程序知识的一般特征似乎是:一旦我们有了它,我们也能够或多或少可靠地判断在具体情况下我们是否遵守了它。例如,一旦我学会怎样骑自行车,如果我过于向一边倾斜(并因此使我处于摔倒的危险之中),我并不需要等到摔倒之后才知道我做错了。我可以根据我已学会的察觉我的偏差,并且在我摔倒之前纠正它。同样,熟练掌握一门语言的说话者也常常讲出不合语法的话。但如果他们细想这些言词,他们有能力识别出这些不合语法的错误并纠正它们。我们想说的是,对认知而言,情况也是一模一样。我们有关于怎样认知的程序知识,它也包含了识别偏离程序知识的能力。至少在合理性理论之中,这就相当于我们所谓的“哲学直觉”。

我们可以回忆一下,表现理论是关于人们事实上怎样行为的理论。另一方面,能力理论试图清楚明白地说出人们的程序知识,这些程序知识是关于怎样做不同事情的知识。由于人们并不总是遵循他们自己的程序知识,能力和表现完全可以分道扬镳。按照我们的想法,最好将哲学家通过诉诸他们关于合理性的直觉所构造的合理性理论看作是认知的能力理论。也就是说,这些理论试图清楚地表达规则,这些规则构成我们关于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在认识认知的情况下,这些规则是我们的认识规范。我们无法直接访问这些规则自身,但由于我们可以(相当可靠地)察觉偏离我们程序知识的情况,因此,在真实的或想象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是否可以合理地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亦即这样做是否符合我们的程序知识)。我们可以运用关于具体案例的知识确认关于我们程序知识内容的一般原则。

和语言学知识不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我们大部分的关于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是被嵌入我们内部的,而不是学会的。这也许是一种逻辑上的要求——也许可以证明如果我们不是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知道如何认知,在学习怎样认知时根本就无法起步。但即使这不是真的,进化也极为可能已经将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嵌入我们内部,因此我们来到这个世界时在认识上不至于像我们没有嵌入这种知识那样易受伤害。这样,我们至少在学习关于世界的知识时知道怎样起步。没有受过教育的个人在他们怎样认知的程序知识中展现了压倒性的一致,这种压倒性的一致极其强烈地确证了我们刚才的说法〔2〕。例如,心理学证据表明每个人都觉得按照取式进行的推理自然正常,而刚开始时并不觉得按照拒取式进行的推理自然正常〔3〕。这是关于人类推理的经验调查的一个非常有力的结果。这不太可能是我们已经学会的东西。一旦我们开始用习得的原则补充嵌入我们内部的程序知识,我们很快也就会接受拒取式。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我们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的规则不能仅仅看作是对我们如何认知的经验概括。那会使它们成为认知表现而不是认知能力的描述。它们应当看成是我们在某种意义上“试图”遵守的规则。它们是这样的规则,感觉到偏离这些规则将导致我们矫正我们的认知表现,以和它们保持一致。

人类的合理性是由原则所组成,这些原则构成嵌入我们内部的程序知识,这些知识告诉我们怎样认知。当我们更具体地转向认识论时,这其实就是将构成一个正确的认识辩护的结构理论的不同的原则统一起来的东西。这些原则的统一过程不过就是将这些原则放入那些嵌入我们人类的认知结构内部的原则之中。我们不需要涵盖这些原则的一般性的表征来解释为什么这些就是我们所使用的原则。这些原则就是构成我们认知结构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过是碰巧以那种方式构造的。

因此,我们的建议是:

人类的合理性的理论是人类的认知能力的理论。

这种理论是通过引出统辖人类认知表现的程序规范而推进的。当这些规范统辖认识认知时,它们就是认识规范。程序认识辩护包含按照正确的认识规范持有信念。我们将此作为我们对认识辩护的分析:

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的持有遵守认知者的认识规范。

在理解这个分析时,我们必须区别做与规范一致的事情和做遵守规范的事情。上述分析按照后者进行。说你的行动和一个规范一致不过是说你的行为没有违反这个规范。这和你出于某种与规范无关的理由做事情是相容的。说你的行动遵守一个规范说的不仅是你的行动和该规范一致,而且你的行为为该规范所指导。辩护要求遵守——而不仅仅是一致。

在自然主义的一种为人们所熟悉的意义上,这是认识辩护的自然主义分析(我们在第四节里将详细讨论自然主义)。认知由自然过程所组成。它是一种我们知道怎样去做的事情。说我们知道怎样做这件事情就是说它受主观内化的规范所统辖。按照定义,我们的认识规范是实际上统辖我们认知的规范。我们认为这就是“认识规范”的自然主义定义。当然,我们还没有对形成这些定义基础的统辖过程进行有内容的逻辑分析,但这不应当在期望之内。这是一个我们可以观察到的运转中的自然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发生在推理中,也发生在主观内化的程序知识的所有情景中,它的本质可以通过心理学的调查研究得到澄清。但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能期望的澄清只能是经验的澄清。我们无法对统辖过程进行有内容的逻辑分析,正像我们无法对电子或磁力进行有内容的逻辑分析一样。这些都是我们在世界中发现的自然种类和自然过程,它们本质的揭示有待于经验调查——而不是逻辑分析。

一直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现有的认识论理论所提出的认识辩护的分析是零碎的和缺少内容的。我们坚持认为我们的分析不受这一反对意见的责难。将认识辩护作为遵守认识规范的分析一点也不零碎,这些认识规范构成我们关于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这种认识辩护的分析理论对认识辩护进行了全面和统一的解释。另一方面,和这种分析理论有关联的结构理论将必然是零碎的。这是由程序规范的本质所决定的。这样的规范指令我们在不同的境况下做不同的事情,并禁止我们做其他的事情。这些规范必须相当具体,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它们只能将那些我们认知系统可以直接访问的目前的境况要素作为输入。这就排除了认识规范的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认识规范诉诸境况的无所不包的一般性的要素(如一个可靠的过程所产生的信念)。我们不妨将它们和骑自行车的规范相比较。这些规范将非常具体,包括这样一些诸如此类的事情:“如果你感到自己失去了冲力,那么加紧蹬车”和“如果你感到要向右倒,那么将车把向右转”。认识规范同样也很具体,它们告诉我们诸如此类的事情:“如果一件东西在你面前呈现红色并且你没有理由认为它不是红的,那么就可以允许你相信它是红的。”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可以将所有的认识规范结合为一个简单的一般的公式,正像没有理由认为在骑自行车时有一个简单的公式统辖自行车踏板、车把、刹车等的使用一样。程序规范不可能那样工作。

将认识规范的这种解释和更为传统的内在主义公式相对比可以帮助我们说明问题。内在主义者往往会说我们的认识规范描述了我们实际推理的方式。这一主张在内在主义认识论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告诉我们怎样发现恰当的认识规范——不过是检查我们实际上是如何推理的〔4〕。但这至少是令人误解的。我们的推理并不总是正确的,而认识规范所描述的是正确的推理。同样我们也许倾向于说我们骑自行车的规范描述了我们实际上是如何骑自行车的,但即使我们知道怎样骑自行车,我们有时还是会犯错误,无法遵守我们的规范——也许我分心而失去平衡。因此,我们可以更准确地说我们骑自行车的规范描述了当我们正确骑车时我们实际上是如何骑车的。然而,这一表述听上去令人茫然。毕竟,正确地骑车或正确地推理不过就是遵守规范。这对程序规范的传统解释产生了一个真正的难题。如果能够明白做事情的规范是怎样和知道怎样做事相联系的,这一难题就可以得到解决。如同我们前面所做的那样,描述规范和实际行为之间联系的最好办法是说明我们骑车的规范和我们认识的规范就是实际指导我们骑车和推理的那些规范。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类似于一个更为传统的主张:我们的认识规范描述了我们实际推理的方式。在每一种情况下,规范都是从我们实际所做的,而不是从某种脱离我们实际行为的、告诉我们应当怎样做的神秘标准中引出。但在现在的表述和传统的表述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差别。现在的表述并不根据表面上的东西来解释我们的推理行为。

3.认识论的方法论

这种对认识规范和认识理论的一般性的解释对认识论的方法论有着重要的影响。认识论理论应当给出“正确推理”的一般解释——即它们旨在描述我们的认识规范。我们有我们所具有的规范是一个或然的心理事实。同样,我们运用我们实际上运用的概念框架也是一个或然的心理事实。这是否意味着认识论理论是或然的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答案是:“部分地‘是’,部分地‘不是’。”我们认识论所做的事情部分是引出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而那实际上是一个或然性的事情。但我们最终的大致结论是,具体概念有着某种合理性的作用。一个概念的合理性作用是那个概念的必然特征,因此,如果我们最终的结论是真的,那么这些结论似乎就必然是真的。让我们放慢一下我们步子,看看认识论分析中所发生的每一个步骤。

我们首先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在形成关于对象颜色的信念的过程中,我们是如何得到辩护的?”也就是说,“颜色概念的合理性作用是什么?”让我们从决定我们实际上是怎样作出这样的判断来开始我们的调查研究。这是一个引出我们实际上所运用的认识规范的问题。这是一个关于人的心理状态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回答它的最好的方法是进行实验室实验。为了说明这一点,考虑一个简单的案例。打字是我们学会自动做事的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当我们学习打字时,我们内化了告诉我们做什么的规范,然后我们就自动按照这些规范做事。现在假定我们想描述这些规范。考虑下面的问题:“你用哪一个指头打‘w’?”我们固然可以设计一个实验室实验,在试验中我们观察人们在各种不同条件下打“w”的情景,通过这样的办法来回答上述问题,但这种做法很愚蠢。有容易得多的办法去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在想象中打一个“w”,并观察我们的所作所为。按指法打字者会发现他们使用的是左手的无名指。我们的规范如何能够从中引出?要知道,我们想问的不仅仅是一个人在一个具体场合使用哪个指头,而且人们的打字并不总是正确的。我们想知道的是,我们打字的规范规定用哪个指头打“w”。我们之所以可以通过我们的思想实验回答这个问题是因为在遵守一个人内化的规范和不遵守之间有一个可内省的差别。我们可以固执地用我们右手的食指打字母“w”,但如果我们这么做,我们会知道我们并不是按照我们所学的方法去做的。这一差别之所以可以通过内省察觉是由于某种我们已经观察到的东西,即它是为了程序规范能够矫正正在进行的行为所必需的。因此,遵守程序规范是可内省的,这对程序规范的运作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考虑我们怎样回答类似下面的认识论问题:“我们怎样判断一个东西是红的?”这是一个意在提出关于我们认识规范的问题。有时,我们仔细思考我们所观察到的,我们自己所作的实际判断。更多的时候,我们想象在正常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判断,并留意进行的情况。例如,假定我们正在考虑一个假说,按照这一假说,某物在我们面前呈现红色给了我们一个可否定的理由认为它是红的。我们想象我们处于事物在我们面前呈现红色的情景并且注意到,如果没有“介入”的考量,我们将开始相信该对象是红的。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实际发生情况的观察。它是一个关于我们在判断颜色时知道做什么的观察,即一个关于我们的自动处理系统实际上如何指导我们进行关于颜色推理的观察。正是遵守一个规范的可内省性使得这一观察成为可能。

这一例子解释了认识论分析的进行过程。我们基本的数据涉及的内容包括,在各种境况下,什么样的推理可以允许我们做出,什么样的不允许,不管是真实的或是想象的。这种数据涉及个别的案例,而我们作为认识论者的任务是构建一个容纳这种数据的一般理论。认识论者经常假定我们的认识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应当是自明的〔5〕。我们一直试图证明许多个别的、我们认识论理论依赖的数据在一定的意义上是自明的(更准确地说,是可内省的)。由于知道怎样推理,我们知道怎样在看到正确推理时指出正确推理,而这就为我们提供了数据。但这并不能保证构造描述我们认识规范的理论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也不能保证一旦我们有了这样的理论,它们就会明显是正确的。在运用思想实验和解释我们的数据时,使问题变得复杂的一个因素是由于我们的自动处理系统是以一种非理智的、没有任何意识监控的方式运作的,因而,使一个具体信念得到辩护的东西对我们来说不必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它得到辩护的事实对我们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的数据在于事实上各种各样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而不是在于它们为什么得到辩护。这一点可以通过仔细思考下述事实得到说明:我们对知觉知识的解释远远好于我们对许多其他类的知识的解释。我们已经强调过,我们被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呈现的事实给了我们初始的理由去相信我们周围的物理环境。捍卫这一主张预设了我们正常的知觉信念心理上源于我们被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呈现的事实。这是一个或然性的心理学命题,并且不可能被当作自明的哲学起点。尽管如此,我们将它看作是充分确立的心理学事实,因此,在构建对我们认识规范的解释时,我们对于假定它没有任何疑虑。

我们不妨将知觉知识的认识论理论和先验知识的理论进行对比。尽管事实上在我们实际从事数学或逻辑学研究的时候我们不难区分哪些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哪些没有,我们依然没有非常好的关于先验知识的理论。换言之,我们知道怎样进行先验推理,因此,我们拥有和知觉情形中一样的基本数据——我们能够识别哪些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哪些不是。在先验知识中我们所缺少的是,当我们拥有得到辩护的信念时,对所发生之事的心理学解释。我们不知道这些信念的心理来源,这使我们在试图构建辩护理论时力不从心。这不仅说明了我们基本的认识论数据是自明的,也说明了在构建认识论理论中或然的非自明的心理学事实的重要性。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描述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是心理学的一部分。这并不意味着描述实际的认识规范最好是在实验室里进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实验室研究的结果也可以是相关的。

描述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的或然性事业并不是认识论的全部。从对我们认识规范的描述中,我们想得出关于各种概念的合理性作用的结论,这是一个概念分析的问题。但概念分析应当为我们提供必然真理。从或然性的心理学概括推导出必然真理如何可能?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暂时离开主题谈论一下逻辑哲学是适当的。

概念分析描述了概念的必然属性。但请注意关于事物的必然属性的真陈述不一定必然为真。举一个用得非常多的例子。九是行星的数目。九必然是奇数,因此,可以得出行星的数目必然是奇数;但后者只是或然为真。这是因为所涉及的必然性是对象的(de re),而不是话语的(de dicto)。同样,描述一个概念的必然属性的陈述应当以某种方式指称该概念,如果指称的方式只是以或然性的方式指称那个具体概念,那么即使归属于该概念的属性是该概念的一个必然属性,所得到的陈述仍将会是或然的。我们可以将此结果运用于认识论。在描述认识规范时,我们是在描述概念的必然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识论上的声明自身也是必然真理。它依赖于我们是如何思考概念的。例如,我们也许在某个描述词,如“英语中‘红’一词通常表达什么意思”,下思考概念“红”。一个英语词的意义是一个或然性的问题,因此,主张以这样方式考虑的概念“红”有如此这般的合理性作用的断言也是关于概念必然属性的或然性断言。

虽然概念分析无需表达为必然真理,但背后还会潜伏着必然真理。我们可以根据对命题和概念的或然性描述来思考这些命题和概念。例如,我可以将一个命题看作是“一九一二年四月七日早晨,伯特兰·罗素所想到的第一个命题”。这是一个什么命题是一个或然性的问题。但我们也按照命题和概念的内容思考它们。例如,我们可将一个命题看作是“命题P”。这是一个非或然性的思考命题和概念的方式。描述词“命题P”不可能挑选出一个和它所选的不同的命题。如果你以这种直接的方式考虑一个概念或命题,并且你将一个必然属性归属于它,那么你的信念就必然为真。一个概念分析描述了概念的必然属性,因此,如果这一概念分析表达为一个直接关于那个概念的命题,那么那个命题就必然为真。因而,概念分析确实产生必然真理。但它们不是先验真理。概念分析描述概念的合理性作用,而我们关于这些合理性作用的知识是从或然的心理学概括的发现中推导出来的,这些概括是关于我们推理中运用何种认识规范的概括。因此,认识论的最终的问题是后验必然的概念分析。

4.自然化的认识论

外在主义的渴望之一是对辩护的解释,这种解释将辩护融入人类作为生物的信息处理器的图画之中。这幅图画将人类看作是一种自然的认知机器,这种机器进化以适应环境的压力,其能力朝着在一个变化的世界中获取稳定性的方向发展。有的人也许会觉得这种对人类的构想令人感到压抑或悲观。相反,当代哲学家往往认为对人类的这种构想是一个优点,只要他们的观点能够和令人印象深刻的关于人类怎样工作的知识进步保持一致。因此,一直有人努力使认识论变成自然主义的认识论。

对实质的自然主义的认识论的愿景曾是外在主义吸引人的部分原因,因为外在主义的观点似乎是将关于生物学和认知的科学知识整合为一个辩护理论的唯一方法。然而,我们已经证明这是一个错误的印象。内在主义者可以信奉一个和外在主义理论一样自然主义的辩护理论。我们一直主张我们的认识论是一种自然主义认识论,它似乎至少在自然主义的一种意义上明显是自然主义的。由于我们已经放弃了外在主义,但又依然希望提出一种自然主义认识论,因此,我们需要讨论一下自然主义。除了外在主义以外,评估追求自然主义的迫切愿望也成为当代辩护理论领域里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因此,花点时间讨论一下这个题目也是有益的。

认识自然主义者承诺保证认识论是建立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上的,并且试图对哲学之外所搜集的见解作出回答。可是,这种对自然主义的表征太模糊,没有什么太大的用处。我们所需要的是对将认识论建立在自然事实的基础上究竟是什么意思的更为精确的表述。一个人可以是一个本体论的自然主义者,也可以是一个方法论的自然主义者。

4.1 本体论的自然主义

解释认识论中自然主义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是将其解释为主张认识论在其本体论意义上应当是自然主义的。一个人是一个本体论的自然主义者,如果像知识或辩护这样的认识术语原则上可以按照自然实体或自然实体的属性来进行分析。自然实体的特殊性在于它们自身不是认识评价的术语。因此,一直有人认为用自然实体的习惯用语来分析认识术语将会产生对认识术语本质的令人满意的解释〔6〕。本体论的自然主义认为信念有其认识地位,是因为它们拥有可以指明的非认识的属性。这些属性就是自然事实,并且应当包含在我们对宇宙的最好理解之中。

尽管许多哲学家愿意将此作为自然主义的一个重要概念加以接受,尽管认识论中的本体论的自然主义有着广泛的市场,本体论的自然主义不是认识论中的主要的自然主义。然而,将自然主义主要看作是本体论的想法最初却是有吸引力的,因为它是由于和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相比较而提出的。在伦理学中,自然主义主要是本体论的自然主义,但在伦理学和认识论之间进行比较容易让人误解。在伦理学中,本体论的非自然主义是一个可行的观点。但和伦理学不一样,认识论中并没有多少本体论的非自然主义者。这就是为什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将认识论中的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进行对比不是很能说明问题〔7〕

4.2 方法论的自然主义

理解认识论中自然主义的更为有用的方法是强调哲学家需要将自然主义方法论的成果整合进他们的理论,或者在构建他们的辩护理论时他们自己需要运用自然主义的方法论。方法论的自然主义首先并不是一个关于认识论的本体论的主张,虽然具体的方法论自然主义的策略常常暗示一个本体论的承诺。和将注意力集中在本体论的自然主义相比,将当代认识论中的理论分为方法论的自然主义或非自然主义将会展现一幅图画,这幅图画和认识论者对究竟是承诺自然主义还是非自然主义的自我判断更为协调一致。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地说哪些方法论是自然主义的,或者哪些成果应当整合进认识论的问题。按照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自然主义的研究计划一直被认为包括将科学的方法或成果整合进认识论的研究。根据某些近期的关于认识的自然主义的著述,自然主义和对科学的强烈承诺携手并进不过是一个定义的问题〔8〕。其论证是,科学为经验探索提供了最好的手段,这种经验探索详细研究认识论者所感兴趣的人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理解自然化的认识论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和这种赞成科学的态度一致的。有许多不同意见者反对将自然主义自动等同于对科学的兴趣,虽然他们在自然主义的讨论中影响一直不大〔9〕。一般说来,这些哲学家寻求较少承诺的自然主义的理论形式,按照这种形式的自然主义,经验洞察力的影响之大足以包括许多类型的经验的探究。苏珊·哈克(Susan Haack)阐明了这样一种更为广泛的自然主义观点:

科学有特殊的认识地位吗?在常识的层面思考这个问题,不掺杂任何精致的认识论理论,我倾向于回答“有,也没有”。说“有”,是因为科学已经获得了辉煌的成就,已经提出了深刻的、广泛的和详细的解释性的假说,这些假说为观察所确定并且彼此惊人地互相吻合;说“没有”,是因为虽然按照这些成就,科学作为一个整体在外行的公众眼里已经获得了某种认识上的权威,但没有理由认为它拥有某种特殊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是历史学家、侦探或我们其余的这些人所没有的,也没有理由认为它免于感受时尚和时髦,政治和宣传,偏袒和抓权等所有人类认知活动所常有的这些毛病。(第137页)

因此,有些认识论者将方法论的自然主义等同于对科学的承诺,而有些认识论者有着更为温和的自然主义观点。所有这些都有可能表明在当代哲学中的两大阵营已经挪用了“自然主义”一词,他们将它应用于两个相关的但不同的研究计划。另一方面,在这两种可以识别的自然主义的背后潜藏着更深层的动机。两大阵营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他们都希望运用经验方法论的成果去影响他们的认识论。这种思考方法论的自然主义的方法包括试图将科学的洞见运用于认识论。这种方法还包括更为适度的自然主义,这种自然主义愿意广泛地借鉴社会科学或其他类型的内容丰富的经验研究〔10〕。我们因此得出下面的关于辩护理论的自然主义定义。


定义

一个辩护理论是自然主义的,如果它主张认识论应该部分地或者整体地属于经验学科,或者应该了解经验学科的成果。


这个定义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尽管方法论的自然主义理论之间的细节非常不同,但并不缺少这样的理论〔11〕。既然我们知道什么是自然主义,我们应当研究方法论自然主义背后的动机。

我们关于自然主义的一般定义包括这样一种可能性,即认识论也许完全属于经验学科。这将相当背离研究知识和辩护的哲学事业。认为认识论应当属于对知觉、记忆和归纳的经验研究的观点和威拉德·范·奥曼·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1969)的联系最为紧密。他被普遍认为是开始认识论中的自然主义的先驱。蒯因主张将认识论和心理学完全同化。按照对他的著作最为明显的解读,他试图证明哲学的先验方法在认识论中不再起任何作用。他从笛卡儿式的信念基础主义的失败中得出这一结论。蒯因的观点似乎没有给认识论中的规范性评价留下任何空间。我们一直认为一个辩护理论的关键组成部分是解释我们应该如何推理,因此,我们认为蒯因的理论过于极端〔12〕

紧接着蒯因的工作之后,认识论者试图构建一个不那么激进的自然主义认识论,这种认识论承认规范性的至关紧要的作用。已经有数不清的尝试,试图将自然主义整合到一个规范性的辩护理论中去。一个颇有影响的办法是承认信念的规范性评价是一种哲学的事业,但将可接受的理论的范围限制在仅仅包括那些可以和经验研究的结果相容的理论。这里所讲的“相容的”的意思需要一点解释。经验数据在认识论中起作用的方式是将科学的结果作为一个否定性的约束条件〔13〕。这一观点认为依傍经验研究的最好结果所提供的认识论理论不应该对认知者提出不可能的要求。例如,克里斯托弗·切里亚克(Christopher Cherniak)(1986)列举理由证明评估一个大型的信念库的一致性对人类认知者或者任何其他实时计算机来说是过于艰巨。让我们考虑一个装置,它可以通过构造真值表的方法检查一致性。对n个原子字母(每一个都对应于一个相信的句子),其真值表将会有2n行的长度。切里亚克继续说道,

一个理想的计算机以这种方式检查一致性所能检查的信念集究竟能有多大?假定检查所有这些信念合取的真值表的每一行的工作可以在光线横穿一个质子直径的时间(一个适当的“超周期”时间)里完成,再假定这台计算机可以工作两百亿年,大约相当于从“宇宙大爆炸”之始到现在的时间。一个仅由一百三十八个逻辑上彼此独立的命题所组成的信念系统就可以穷尽这台巨型计算机的全部时间资源。考虑到信念个体化的困难,估计一个标准的人类信念系统所包含的原子命题数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一百三十八这个数字显然太低了。(第93—94页)

一百三十八个所相信的原子命题对一个健全的大脑所思考的内容来说的确似乎太少了,但2138=3.5×1041。这导致了切里亚克惊人的发现。虽然连贯主义理论有时由于这一失败而受到指责,但值得怀疑的是,一个要求评估一个人所有信念逻辑一致性的辩护理论是否有人认真提出过。尽管如此,从切里亚克的洞见中能够得出的一个明显的教训是,任何要求我们评估一个大型信念库的逻辑一致性的辩护理论总是会导致怀疑论,因为那些信念中没有一个会得到辩护。一个普遍的教训是,为了避免怀疑论,一个辩护理论不应当对人类推理者的众所周知的局限视而不见。这里起作用的似乎是一种欲求,它不断对认识主体提出和该主体的能力协调一致的规范性要求。总之,这种自然化的理论化主张认识论应该对人类认知者提出现实的要求。我们将这一主张称之为“现实原则”。这一原则有时被看作是对更广阔的规范性的理论化(例如,在伦理学或实用推理的哲学讨论中的理论化)的约束条件之一,意思是说,一个“应当”能够成为一个规范,仅当行动主体能够遵循它的要求〔14〕。现实的原则似乎是正确的。对许多哲学家来说,认为一个规范性理论应该提出不现实的要求是违反直觉的。

尽管现实原则符合直觉,然而,在认识论的文献中,它一直都面临许多诘难。理查德·费尔德曼(Richard Feldman)和厄尔·康尼(Earl Connee)(1985)对现实原则都提出了怀疑。他们讨论了证据主义的认识论思想。证据主义的观点大致是,当且仅当一个信念符合认识主体所掌握的证据时,该信念才是得到辩护的。费尔德曼和康尼主张这是辩护的基本概念。他们的观点所面临的一个诘难是,赤裸裸的证据主义似乎并没有考虑人类认知的局限。有时,认识主体由于他们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无法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所有证据形成信念。费尔德曼和康尼的回答基本上是否认认识理论必须对认知者提出现实的要求。他们写道:

认识上得到辩护的信念必须限制于切实可行的信念选项的这一前提没有任何根据。……假定有这样的场合,形成最符合一个人证据的看法超出了正常的认知限度。但这依然是为一个人的证据所辩护的看法。如果一个人有正常的能力,那么他就处于一种不幸的位置,不能做[证据主义]所断言的辩护标准所要求做的事情。这并不是辩护解释中的缺陷。有些标准的满足只能超出正常人类的局限。(第19页)

费尔德曼和康尼将认识标准和在一个很困难的课程中得A的标准,或艺术的优秀标准相比较。他们强调这样的标准极有可能超出正常人们的能力。通过类比,费尔德曼和康尼建议在认识论中有些规范性的标准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尽管它们也许蕴涵没有多少人能够满足这些标准。

具体地讲在认识论中,更一般地说在哲学中,规范性理论化面临两种限制概念。考虑到规范性问题无所不在,我们得出的任何结论将会对哲学中的争论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小心翼翼的研究方法就是必须的。在某种意义上,费尔德曼和康尼当然是正确的。一般的规范性标准不应当限制在许多人或者绝大多数人通常都能够达到的范围。这在他们的艺术家的优秀标准的例子中似乎尤其有说服力。并不是每一个人天生都能够成为一个伟大的艺术家。不这样思考问题会贬低那些享有艺术声誉的人的艺术成就。另一方面,似乎确实有些东西让人对一个无人能够达到的,或者只有在极其不同寻常的条件下才能达到的规范标准产生怀疑。认识论中所表现的这两种极端让我们回到我们对怀疑论初始的回答。回忆一下第一章,少数的认识论者认为对知识论或辩护理论的主要挑战是击败怀疑论者。他们认为怀疑论是一个活生生的、需要特别处理掉的可能性。如果怀疑论者应当保持不败,那么关于人类理智状况的某些重要的东西就会被揭示出来。那些认为怀疑论是哲学理论化可以容忍的结论的认识论者,往往承认一个辩护理论也许会要求过分,以至于我们大多数的信念得不到辩护〔15〕。当然,我们这里面临一种威胁:这个怀疑论的结论自身也许是没有得到辩护的,所以,没有理由接受它。因此,我们必须小心翼翼以避免自我反驳的怀疑论形式。我们一直假定从一开始就必须放弃怀疑论,认识论中的绝大多数进步都是由于直接集中考虑如何可能使我们的信念中至少有一些甚或许多信念得到辩护。那些认为怀疑论是不可容忍的认识论者,往往希望一个辩护理论至少在绝大多数认知者的能力范围之内。

我们觉得没有可以辩护的公式可以用来决定什么时候对一个认识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为经验研究所揭示)应当看作是支持怀疑论的证据,而不是看作导致对认识论理论修正的场合。案例之间有一种连续性,我们并不清楚究竟是否可以对所有案例做出一般性的判断。因此,对费尔德曼和康尼的恰当的回答就是:如果他们希望避免怀疑论,他们应当对认识主体的实际能力有某种程度的敏感性为好。我们面前有一个合理的初始案例,这一案例支持寻求那些对人类认知者提出现实要求的认识论理论。这一案例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下述可能性越来越小:哲学对人类理智繁荣的探究会导致认识论中可以站得住脚的彻头彻尾的怀疑论。

这一回答也表明了可以有某种方法解释抵制自然化的认识论的一些最好的理由。认识论中的自然主义者通常所面临的批评是,他们不得不采用某种自引程序来展开他们的理论。这种不满的理由是,如果科学(或者任何其他的经验研究)是为认识论的争议提供信息的,关于自然主义认识论者将如何能够评估她所诉诸的科学的权威将是一个未决的并且劳神费心的问题。劳伦斯·邦久(1985)总结了对自然主义的这一担心,他写道:

由于目前有待解决的问题是经验知识的整个标准的元辩护问题,而不仅仅是对经验知识的某一特殊领域的解释,很显然没有经验的前提可以采用。在这样的论证中,任何所采用的经验前提都必然是,或者(1)没有得到辩护,或者(2)通过明显循环地诉诸正被考虑的标准而得到辩护,或者(3)通过诉诸某种其他的经验辩护的标准而得到辩护(因此暗中放弃了所考虑的标准是对经验信念的认识辩护的全面正确的解释的主张)。因此,这样的论证本质上显然一定是纯先验的。(第10页)

邦久断言,基于一个包含经验承诺(其中的一些承诺可能来自正被考虑的经验事业)的理论来赢得一个经验事业的信誉将会陷入循环论证。这种形式的论证通常就等于断定认识论就是第一哲学,它们导致这样的结论:认识论整个地来说一定是先验的〔16〕。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扩展蒯因的主张:我们除了自己努力运用经验探索的资源去获得一个可接受的认识论理论以外,别无选择。这对自然主义批评者是一个恰当的回答,仅当有正当的理由认为不能对所有的人类探索同时进行详细的认识论研究。怀疑所有的旨在引导认识论的人类知识,其背后的主要动机是怀疑论。但如果全面的怀疑论是不恰当的,那么认识论的理论化就不过是我们理解世界的一般努力的又一个方面,在这一努力的过程中,我们没有理由不运用我们可能有的相关的知识。换言之,我们知道怎样从事认识的研究,我们关于怎样从事这样研究的程序知识不依赖于任何先前的认识论理论。寻求一个认识论理论不是试图辩护人类认知,而是描述它。它并不需要任何预先的辩护〔17〕

将方法论的自然主义描绘为当代认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看法是错误的,尽管它支持在当代认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自然主义的观点。推动方法论的非自然主义的动机之一是认为上一段落的回答过于简单。对许多哲学家来说,放弃怀疑论并因此宣称人类知识的有些领域不必置疑是不正当的。作为回答,我们请大家注意断言自然主义的不幸所面临的困难似乎并不比采用先验的方法论引导认识论,然后诉诸先验的论证证明先验方法所面临的困难更严重。希望将先验推理作为认识论的主要手段保留的非自然主义者显然必须提供某种不同于先验推理的辩护,以获得对她的方法论的支持,否则就和自然主义者一样,有陷入循环论证的风险〔18〕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讨论一般的认识论的否定性的约束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持辩护理论的现实性。一个认识论理论不应提出非现实要求的观点可以从经验研究所找到的证据中提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阐明认识论中最为常见的自然主义形式。哲学家们宁可相信认知心理学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也不会对经验数据的类型保持中立,这些数据应当被满足,以保证辩护理论的现实性〔19〕。这是因为人们通常都认为认知心理学包含了对人类如何形成信念的严谨研究,而这正是认识论的研究对象。

4.3 自然主义和心理学

认知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辩护理论研究对象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我们缩小了现实原则的范围。为了了解这是怎么回事,我们不妨回忆一下:早先我们证明我们必须将在某种纯逻辑或认识论意义上作为一个信念证据的理由和作为引起一个特殊相信者产生一个特殊信念的原因的理由区别开来。按照我们的主张,这一区别对于保持得到辩护的和可得到辩护的信念的区别是必不可少的。认识论中有几个著名的自然主义者提出了稍微不同的论证,但证明的是同样的结论〔20〕。他们的结论来自这一见解:我们必须要理解信念和其他心灵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任何经验研究计划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个研究计划就是认知心理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认知科学。自然主义者认为传统的,非自然化的认识论错误地使自己满足于描述正确的证据关系。按照他们的看法,问题在于认识论所关心的不仅仅只是正确的证据关系的理论。它的目标也对准了某些特定条件的理论,在这些条件下实际的认知者在他们的思想中认识到这些正确的证据关系。

这个问题在许多方面让我们回想起推动认识论的最初考量。当认识论的任务被看作是描述人类理智的繁荣时,辩护的理论也许仅仅是说出所有推理的名称,而不管是否有人曾实行过这些推理,这些推理将产生一个理想的理智主体。这是自然主义者所反对的策略。另外一种可能性是,辩护的理论将强调一个理想主体的推理和实际主体所实行的推理之间的联系。按照第二种观点,仅仅只是列出一个理智健全的主体可能赞成的所有真理是不够的,说出有益于真理的陈述之间的逻辑和证据的关系的名称也是不够的。自然主义者感兴趣的是心灵状态之间的实际的心理活动。例如,按照阿尔文·戈尔德曼(1986)的理论,认识论和认知心理学之间的联系和可靠主义的框架吻合。一旦他辩护了心理学的相关性并论证了可靠主义,他就诉诸心理学的数据以决定何种认知过程是最可靠的。当然,这种方式得到的理论是可靠主义的理论。它也整合了自然主义的心灵科学的细节。

我们现在可以扼要概括当代认识论中自然主义的基本要素。认识论者基于一幅特殊的世界图画和认识主体在其中所处的位置接受了方法论自然主义。按照这幅图画,认识的成就是心灵和世界的自然—因果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命题之间的纯逻辑的或纯抽象的证据关系的推论。如果这幅图画是正确的,一个非认识论的方法论可以用于研究那个结构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一洞见其实不过是将基于性关系的部分因果特性认真看待的一个结果。这些支持自然主义的论证对何种经验探索会给认识论提供最具启发的手段持中立的态度。考虑到自然主义的目标,关于何种经验的理解最终证明是最有帮助的问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尽管如此,许多怀有自然主义信念的认识论者已经提出了关于我们应当注意何种经验研究的主张。心理学似乎是研究信念和其他心灵状态之间的关系结构的最好候选者。此外,最知名的可靠主义形式都有整合心理学研究结果的专有的方法。可靠主义理论对信念形成中所包含的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感兴趣,这一点也不让人感到惊讶。

4.4 自然主义的内在主义

自然主义明显地和外在主义有联系,但导致自然主义的那类论证的手段却不是外在主义所独有的。一旦追求自然主义的动机得到辩护,外在主义理论就提供了一种充实自然主义和认识论之间的关系的方法。但是,内在主义理论也可以赞成自然主义。放弃纯证据式的认识论理论包含了至关重要的根本的见解,由于这一见解并非外在主义所独有,它也可以和内在主义理论融为一体。前一章所辩护的认识规范的理论既是内在主义的,同时也是自然主义的。它提出认识规范是人类认知的“心理上真实”的特征。它们代表了人类认知结构的或然性特征。我们自然主义的内在主义的新颖之处在于,它并没有承诺研究认识规范的最好方法是运用经验心理学的标准方法。这些方法很适合从事认知表现理论的研究,但不适合于能力理论的研究。换句话说,关于人们在各种境况下做什么的实验室研究更能够产生人们在这些境况下做什么的理论。从这一步跳跃到程序知识内容的理论是很困难的一步,这种程序知识内容的理论引导人们做他们所做的任何事情。在认知心理学发展的这一阶段,研究程序知识最恰当的方法是标准的哲学方法。哲学家构建思想实验,作出关于一定种类的信念或推理在所设想的条件下认识上是否得到辩护的判断,然后构建一个能够抓住“哲学直觉”的理论。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研究语法的语言学家所欣赏的方法。在认识论和语言学中,研究的对象是某种心理上实在的东西,但研究它的最好方法也许不是运用当代认知心理学的标准手段。

虽然认知心理学目前的手段不足以研究认识规范,但自然主义的信息可以以其他的方式和认识论的理论化联系起来,这让人们联想起切里亚克的某些论点。虽然标准的科学研究可能难以告诉我们认识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但它们常常能够告诉我们它们不是什么。认识规范表述程序知识,因此一定有可能遵守它们。如果出于心理上的或计算的理由,人类认知者都不可能遵守一个提出的规范,那么由此可以得出:这一规范不是他们关于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的一部分。因此,它不是构成人类的合理性的程序规范之一。这一策略显然有效地消除了颇受哲学家欢迎的一些理论形式〔21〕。例如,一个常见的观点主张在选择采取什么行动时,一个理性的主体应当考虑所有的可能的行动并选择能将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但这明显是不可能的。总是存在着无限多的可能的行动。没有人能够将它们全部考虑并计算它们的期望效用,然后选择最佳的行动。人们不可能遵守这样的规范。因此,它不是一个构成人类的合理性的规范。某种类似的,更有资格的规范也许是,但这个特殊的规范表述得过于简单,以至于不能成为人类的合理性的一个可行的候选者。

前面的考量表明,研究人类的合理性,更具体地说,研究认识论的有效的方法是从丹尼尔·丹尼特(Daniel Dennett)(1971)所说的“设计的立场”去研究它。让我们设想一下怎样才能建造一个类似人类的认知主体,这个认知主体有着人类所展现的种种认知能力。这种研究方法有一种潜力,不仅可以阐明人类认知规范的内容,而且可以阐明它们为何有它们所具有的内容。我们可以证明人类认知的许多一般特征代表了仅有的,或仅有的显而易见的执行各种认知任务的方法,这种方法和任何真实的认知者所必须满足的各种逻辑的和计算的约束条件一致〔22〕。下一节将致力于简要论述阐明合理性认知结构的这种方法。

5.通用的合理性

人类的合理性的理论是专门关于人类认知的。和人类认知的能力理论一样,它们描述人类认知结构的或然的心理特征。理性主体(人工的或其他的)可以在许多重要的方面有不同于人类认知的更为一般的结构,但依然是我们所考虑的理性的事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这一点。前面提到,有压倒性的心理学证据表明,人类并不将拒取式作为基本的推理规则。他们可以学会怎样使用它,但它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嵌入他们的认知系统。如果我们可以建造一个人工的主体,除了它将拒取式作为基本推理规则以外,其他方面它和人类认知一模一样,那么,尽管事实上它并不遵守和人类的合理的认知规范一模一样的规范,我们依然不将它的认知行为看成是非理性的。这个更为一般的合理性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呢?

虽然一个人类的合理性的理论所关心的是描述人类认知结构的或然性特征,但人类以他们现有的样子所构建的人类自身并不完全是一个偶然的事情。环境的压力一直使我们以独特的方式进化。我们代表了进化所解决的各种各样的工程问题的一种解答。没有理由认为这些问题总有一个唯一的,或唯一最好的解答。有些工程问题需要在同样有效的解答之间进行随意选择。我们的认知结构很可能反映了设计像我们一样的认知主体的工程师所可能任意做出的许许多多的选择。另一方面,我们认知结构的许多更为一般的特征可能反映对认知工程一般问题的唯一的,或少数之一的解答。例如,我们可以证明对认知的非常普遍的逻辑的和计算的约束条件规定任何高度发展的认知主体都会从事可否定的推理,都会可否定地从知觉输入开始推理,都会归纳推理,也会从事某些类型的规划行为〔23〕。当情况确实如此时,这就提供了对人类认知为何能够像它现在这样工作的一个有启示的解释。

当从设计的立场去研究合理性时,我们建议将通用的合理性理解为附加在任何一个主体之上的东西,该主体构成对设计问题的解答并同时产生人类的认知结构。合理性的设计所想解决的这一设计问题究竟是什么?我们先探讨一种可能性,然后将其解释推而广之。

一个过分简单的进化论观点认为进化的压力会选择能增强生物生存能力的特性。因此,我们也许可以认为合理性的设计问题是创造一个主体,它能够通过它的认知能力在一个充满敌意的世界里得以生存。然而,这预设了对认知是什么和它如何有助于生存的先入为主的理解。我们将一个认知主体有反映它的环境状态的信念状态(广义解释的“信念”)看作是合理认知的一个特征,将评价环境的意动状态看成是认知主体的信念的代表。认知主体也配备了认知机制,按照这种机制,它运用它的信念和意动来选择目的在于使世界符合自己需要的行动。这构成了信念意动之环,如图6.1所示。一个理性主体拥有反映它的环境状态的信念,而且它可以喜爱或厌恶它的处境。当它发现世界并不完全符合它之所爱,它就会试图改变它。它的认知结构就是它选择行动方针的机制,其行动目的在于使世界更符合它之所爱。在信念意动之环之内,认识认知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服从于实践认知。认知的主要功能是指导活动(实践认知),认识认知在合理性中的作用是提供实践认知所需要的事实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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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信念意动之环

我们将理性主体实施信念意动之环部分地看作是一个定义。我们可以评价理性主体的实施表现。对实施表现的判断应当总是相对于一组设计目标,一个实施行动可以比另一个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如同前面所谈到的,一个自然的设计目标是构建一个能够使用其认知能力在一个不合作的环境下生存的行动主体。这一想法起因于对进化和自然选择的考量,但它根据的是一个过于简单的进化观。对生物的主体而言,一个更为自然的设计目标是基因组的繁殖。而对人工的主体而言,我们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设计目标。例如,在设计一个无私的机器人战士时,设计的目的既不是生存,也不是基因组的繁殖。这表明并没有地位特殊的评价认知结构的设计目标。

然而,引人注意的是,对实施信念意动之环的行动主体来说,同样的认知特征似乎同样有助于实现广泛的设计目标。例如,在一个复杂的并且不合作的环境中运行的行动主体,它意欲通过实施信念意动之环来实现它的设计目标,这样的行动主体如果有一个相当精致的思维代式系统,能够从事演绎和可否定的推理,并且能够深谋远虑,它多半会工作得更好。这表明有一个相当中性的角度,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评价认知结构,而这又会产生一个通用的合理性概念。

6.真理和认知结构的评价

人类的认知结构是它现在的那个样子,而人类的合理性则相对于它来定义。然而,通用的合理性允许范围广泛的认知结构,它们至少在有些方面彼此不同。我们可以按照它们实现其设计目标的好坏来评价这些认知结构。这让我们想起了规范外在主义按照可靠性对认识规范的评价。但有一个巨大的差别:实践的和认识的认知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的。其最终的目的不是真理,而是实践的成功。尽管如此,真信念的产生对取得实践的成功仍然应当具有至少间接的价值。这是重新复活可靠主义的方法吗?

对真信念的追求可以以几种不同的方式参与对一个认知结构的评估。首先,我们可以提出我们希望一个行动主体相信尽可能多的真理。然而,这只需要相信一切就可以做到。显然,这对实践的成功不会有多大的帮助。其次,我们可以提出我们希望一个行动主体只有真信念。然而,这只需要什么都不相信便可以做到。这对实践的成功也不会有多大的帮助。一个初看上去更为可信的思想是,我们希望行动主体不仅最大限度地获得真信念,同时也将假信念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或者更准确地说,我们希望行动主体最大限度地提高真信念对假信念之比。但这只需要相信每一个具有(P∨~P)形式的重言式便可以做到。这对实践的成功依然没有多大的帮助。

最后的一个例子说明,值得行动主体追求的不是真理自身,而是令人感兴趣的真理。令人感兴趣的真理是那些和决定怎样行动才能实现一个人的目标特别相关的真理。但即使这样,依然不清楚在何种程度上真理是一个相关的所欲求之物。行动主体应当追求能够帮助它有效地实现它的目标的信念,在有些情况下,真理明显是必求之物。例如,获得关于一只老虎是否将要吃掉你的真信念似乎是值得去追求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真信念是否最有帮助则并不明显。真信念也许过于复杂,在日复一日的思考中难以有效地运用。那些简单的大致真的信念也许更有用。设想一下决定横穿过你门前的草坪到你门口走何种路线。如果你不得不按照解决量子力学问题的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你将要花相当多的时间才能进入你的屋子。在这样的决定中,采用一些大致真的“经验规则”会有用得多。例如,“如果你想从三轮车上翻越而过,而不是绕过去,你会很容易摔倒。”

结论就是,对真信念的追求究竟怎样进入认知结构的评价并不是很清楚。显然真理常常是一件有益的东西,但并非所有的真理都同等地让我们想去追求,也不是所有的谬误都是同等地不受欢迎。真理对合理性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尤其是,任何试图以这种方式重新复活可靠主义的努力都是注定要失败的〔24〕

7.怎样建造一个人

我们已经花了相当多的努力来描述认识规范怎样和人类的合理性相关。在第七章里,当我们辩护一个更为精确的直接实在论时,我们将回到描述这些规范内容的问题上来。但与此同时,尽管缺少细节,我们可能会感到好奇:人类认识规范(更一般地说,合理的规范)为什么有它们现有的一般结构?通过从设计的立场研究这一问题,并探询我们如何能够建造一个拥有和人类类似的认知能力的主体,可以使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得巨大的进展。这个事业激发了波洛克的奥斯卡工程,该工程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奥斯卡工程的目标是构建一个一般的合理性理论并将其实施于一个人造的理性主体。所实施的系统将是一个人工智力(一个阿提莱克特)〔25〕,类似于人工智能中所构造的那类事物,但它区别于绝大多数人工智能系统的地方是它建立在一个详细的哲学的合理性理论的基础上。哲学理论的计算机实施明显和传统的哲学方法论分道扬镳。习惯于纸上谈兵的哲学家也许想知道我们为什么不嫌麻烦地要实施哲学理论。当然,我们可以简单地回答:建造一个实际运转的事物是一件充满乐趣的事情。但更为认真地回答则是,实施一个抽象的合理认知的理论是能够肯定它实际起作用的不二法门。任何刚刚起步的计算机程序设计师在她的个人计算机上学会的教训是,程序在第一次运行时几乎从来就没有按照你所希望的那样运行。编写一个实际按照你所希望的那样起作用的计算机程序是一件试了一次还要反复再试并不断修改它的事情。将这一教训运用于合理认知的哲学理论,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你编写一个程序,该程序直接实施你关于某个问题的最初的思想,那么一个关在家里看上去不错的理论几乎从来不会按照你所期望的方式工作。

理论实施所实现的两件事情:第一,它要求理论家要精确并彻底地思考细节。哲学家们太容易忽视细节,当道路崎岖不平时,他们只是挥挥手罢了。这也许没事,如果细节不过是细节,我们自信填满它们只是一件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但事实上,当哲学理论宣告失败时,通常都是因为细节不能够起作用。以粗糙的笔调绘制的恢宏之作悬挂在墙上是可以的,出于美学的理由也值得欣赏,但如果目的是发现真理,就不得不了解其细节是否能够起作用。因此,理论实施实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它要求理论精确到足以能够实际实施。当实施一个理论的时候,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就是令人感到懊丧地发现理论的许多重要的部分为你所轻易忽视并忘记构建。对那些只会纸上谈兵的哲学家,这听上去似乎极为愚蠢,但那不过是因为他从来就没有打算实施他的理论,并因此而从来没有机会同样发现他自己思想上令人感到羞愧的地方。

理论实施所实现的第二件事情就是,它提出了检验认知理论正确性的方法。一个认知理论是一个关于怎样完成一定的认知任务的理论。只有通过实施该理论,我们才能够肯定理论化的程序是否确实实现了它们的目标。只会纸上谈兵的哲学家试图通过寻找反例来完成这一任务。那实际上也正是理论实施所做的。理论实施使我们能够将计算机作为一个工具来寻找反例,因为它允许我们运用被实施的理论于具体的例子。但这一技术远远胜过将自己完全关在家里寻找反例所能取得的成就。后者的困难是双重的。首先,如同前面所说,你也许对你理论应用于具体例子的后果完全估计错误。理论也许不是按照你所期望的方式工作。但如果它被实施,你可以将其机械地运用于具体例子,不为你自己的期望所误导。其次,你运用理论纸上谈兵的例子在其复杂性方面受到严重局限。真正复杂的例子完全超过我们用头脑去思考它们的能力。但如果这些理论被实施,它们就可以机械地运用于范围广阔得多且更为复杂的例子。纸上谈兵的哲学家也许天真烂漫地以为如果一个理论将要失败,它在简单的例子中也会失败。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人工智能有构建理论并在“玩具例子”中测试理论的悠久历史(至少对人工智能来说历史悠久)。例如,早期人工智能关于规划的工作是通过积木世界来测试的,积木世界由一个桌面组成,上面分散着儿童积木,一个堆叠在另一个之上。而规划的问题就是实现某种积木配置的问题。人工智能以艰难的方式学知那些能够很好解决这些玩具问题的系统常常无法增大比例来解决现实的复杂问题。完全有理由认为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合理认知的哲学理论。对这些理论进行公平测试的唯一办法是实施它们并将它们运用于解决具有真实世界的复杂性的问题。

实施一个合理性理论可以证明它起作用,也就是说,该理论所描述的认知主体可以履行被实施的系统成功履行的认知任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合理认知是按照该理论工作的。可能有不止一种完成认知任务的方式。不管怎样,理论实施可以提供间接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即人类的合理认知是按照所描述的方式工作的。如同前面所述,要想对正确描述人类认知能力的合理规范进行解释,一个必要条件是:认知主体必须实际上有可能以那种方式工作。这已被证明是一个难以满足的条件。任何能够执行高级认知任务的系统都很难构造。因此,如果有独立的理由认为人类认知是以某种相当一般的方式工作的,那么构造一个符合这种一般描述的精密系统并且证明该系统实际上起作用就能提供某种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即人类认知是以那种方式或者至少非常相似的方式工作的。

现在让我们转向建造一个具有和人类类似的认知能力的认知主体的问题上来。我们每次将只迈一步,首先从简单的认知能力开始,然后使之变得更为复杂。我们的目标是设计一个“智能机”,它可以和它周围的环境互动,从经验中学习,能在适当敌意的环境下生存。让我们给这个机器取名“奥斯卡”。我们要给奥斯卡装上些什么才能使其工作?最起码,我们要给它提供感知环境和思考世界的方法。其中的一些细节值得我们探求。

7.1 奥斯卡一号

我们首先应当将和我们感官非常相似的传感器安装进去,这样奥斯卡就能够对环境状态做出反应,我们甚至可以称这些传感器为“感觉器官”。我们还应当将“推理”的功能,包括演绎和归纳的功能安装进去。我们应当将某种意动的结构安装进去,以便为奥斯卡提供行动所要实现的目标。如果奥斯卡将要在一个敌对的环境中生存,为他提供可以对他迫在眉睫的伤害或毁灭的危险做出反应的传感器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痛感器”。这样,奥斯卡就嵌入了“战斗或逃跑”的反应能力,这些反应能力可以通过激活他的痛感器而引发。

我们还将奥斯卡描述为具有思考世界的能力。这包括一个思维代式系统——我们可以把它叫做“思想的语言”〔26〕。说奥斯卡有一个思想就是说他“接受”一个句子进入他的思想语言并且以一定方式处理它。如果无须进入细节,我们可以抽象地假定奥斯卡有一个思想就是他的思想语言里有一个句子居住在他的“变址寄存器(B-box)”之中〔27〕。用一个计算机的比喻,我们可以将后者看作是一个内存地址(memory location)。奥斯卡的思想和信念必须因果上和他的环境和行为相联系。一方面,奥斯卡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构造,当刺激他的感觉装置之时,这往往能引起他获得某些信念。另一方面,当奥斯卡拥有恰当的信念之时,这往往应当引起他相应的行为。描述这些因果联系就是要描述他的认识的和实践的认知系统。让我们将作为这一阶段的设计结果的机器取名为“奥斯卡一号”〔28〕

7.2 奥斯卡二号

奥斯卡一号在合意的环境中可以发挥极好的功能。但在一个相当复杂并且同时又有相当敌意的环境中,奥斯卡一号注定会导致过早地灭亡。他很容易成为狡猾的食机动物(machinivores)的盘中之餐。困难如下:为了有效地避免被伤害,奥斯卡一号应当不仅能够在疼痛发生时对他的痛感器的刺激做出反应——而且他还应当能够预测什么时候疼痛会发生并且避免卷入这样的情景之中。他必须能够“预见”。正如我们所设计的那样,奥斯卡一号有能力对他所感知到的环境进行概括。但他没有办法对有可能激活他的痛感器的境况进行概括。这是因为奥斯卡一号没有直接的办法知道什么时候他的痛感器会被激活——他没有办法“感觉疼痛”。正如我们所描述的,痛感器直接引起行为反应,并且不为奥斯卡的认知器提供输入。如果奥斯卡要想能够避免疼痛,而不是只能对疼痛做出反应,他必须能够告知什么时候他处于疼痛的状态并且能够形成对疼痛的概括。为了实现这一点,他需要另一种传感器——一种“痛感器的传感器”,它能察觉什么时候痛感器被激活。(当然,如果痛感器能够将它们的输出送出不止一个地方,它们自身就能够成为痛感器的传感器。我们不需要单独的器官去感知第一种器官的运作。)假定我们将这些都置入奥斯卡一号,给他重新起个名字“奥斯卡二号”。这就给了他一个初步的自我意识。如果奥斯卡二号的意动结构使得他能采取行动不仅避开目前的痛感器的激活,而且也能避免预期的激活,那么这将使他能够避免卷入有可能导致他过早夭折的情景。

认识到奥斯卡一号和奥斯卡二号之间的区别大致是阿米巴变形虫和蠕虫之间的区别是有启示意义的。阿米巴变形虫对疼痛只是反应(或者更保守的说法,我们可以看作是激活痛感器的活动)——蠕虫能够学会避开疼痛。蠕虫的学习能力是相当粗糙的,完全以简单的条件反射的形式进行,但我们还没有谈到奥斯卡获得更大学习能力的必需条件。

从奥斯卡二号开始,我们可以区别两类传感器。首先,奥斯卡二号有外部的传感器以感知他周围的世界。这类传感器有两种。他有日常的知觉传感器,他还有对环境刺激做出反应的痛感器,这些环境刺激往往表明了对他身体的即将来临的伤害。奥斯卡二号还有内部的传感器以感知他痛感器的运作。他的内部的传感器可以描述为一个“更高阶的传感器”,因为它感知另一个传感器的运作。

疼痛和感觉到这种疼痛之间的区别类似于通过一个知觉印象感知世界和意识到知觉印象自身之间的区别。有人注意到我们极少意识到我们的知觉印象。我们“通过”我们的知觉印象感知世界,但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意识到的是世界,而不是知觉印象。另一方面,疼痛往往能抓住我们的注意力。我们极少处于疼痛状态而没有意识到它。人类认知结构的这一方面多半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注意到疼痛并形成关于引起它们原因的概括通常远比注意到知觉印象并形成关于它们的概括要重要得多。

7.3 奥斯卡三号

奥斯卡二号依然是一个相当笨拙的动物。我们将他描述为一个可以感知他的物理环境并通过这种感知形成概括的动物。但他并不能很好地完成这样的工作。他的问题在于他只能根据外表来判断他对环境的知觉。如果他的“传递红的传感器”给他的认知器输入了“红”,他可以将它和他已经形成的关于附近何时有红的事物的各种概括联系起来,他也可以运用这一输入形成新的概括。但他所得出的概括将是很粗糙的。他不会想到环境会愚弄他。例如,他不能区别食机虎和食机虎的镜像之间的区别。他所能够推论的只能是有些老虎是危险的,有些不是。另一方面,我们知道所有的老虎都是危险的,但有时那个地方没有老虎,尽管看上去像有老虎的样子。奥斯卡二号没有办法学会像这样的事情。例如,他没有办法发现他的传递红的传感器并不是完全可靠的。这是因为至少在他学会许多微观力学的知识之前,他甚至没有办法知道他有一个传递红的传感器或知道什么时候那个传感器被激活。他对传感器的反应是以自动的方式进行的,就像奥斯卡一号以自动的方式对他的痛感器做出反应一样。如果奥斯卡二号想对环境的反应变得老谋深算,他必须能够感知到他的传递红的传感器的激活〔29〕。这将使他能够通过归纳发现他的传递红的传感器有时在没有红色对象的情况下也能被激活。

这一点实际上与计算能力和资源的约束条件有关。假如具有充分的计算能力,奥斯卡也许能够应付得过去,直接根据外部传感器的输出形成他所有的概括。他的概括可以和那种现象主义认识论所要求的“现象主义概括”相同,这类现象主义认识论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为像鲁道夫·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纳尔逊·古德曼和C·I·刘易斯这样的哲学家所拥戴〔30〕。这种概括的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它们异乎寻常的复杂性。如果你不是去思考物理对象,而是不得不完全按照事物呈现给你的方式去了解世界并且你关于世界的概括不得不完全按照这些条件去表述,那么只要想象一下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情景就够了。你不可能这样去做。人类没有所要求的那种计算能力去形成并确认这样复杂的概括,或者按照这些概括去指导他们的行动。相反,人类认为知觉输入仅提供可否定的理由,这些理由支持他们关于物理环境的推论。这允许他们将他们的概括分为两类。一方面,他们有关于他们的知觉输入和他们的环境状态之间关系的概括;另一方面,他们有对环境之内的规律性的概括,这些规律的存在独立于对环境的知觉。将事物以这样的方式来划分的优点在于,两类概括可以同时调整以力求将每一类概括保持在简便易控的条件下,而在同样的条件下纯粹的现象主义概括是难以管控的。认识论上,我们首先相信我们的感官,将它们的判断看成是对世界状态的显示。用更为正式的语言说,现象为我们提供了可否定的理由,以支持关于世界的判断,而在刚开始时,我们并没有任何否定这些判断的理由。以这样的方式做出最初的判断,我们发现有些概括大约为真。如果(a)我们能够通过调整我们关于世界的某些最初的判断使这些概括确实为真,并且(b)我们能够以这样的方式这样去做,即有些简单的概括描述了事情不是像它们显现的那样的境况,那么我们将此看作是我们想推翻的最初的知觉判断的否定者,并且我们接受两类概括(关于环境的概括和关于知觉可靠性的境况的概括)。其结果将会在相当的程度上简化我们所接受的概括并且我们按照简化的概括指导我们的行动〔31〕。一个附带的效果是,一旦我们获得了一个概括大约为真的证据,就会产生一种希望将这个概括看成确实为真的“认知冲动”。

这里事情发生的逻辑形式和对科学理论形成过程的传统解释惊人地相似。按照这些解释,我们首先从一组数据开始,然后我们“设定理论实体”,并且构建关于这些实体的概括,旨在构建一个能对新的数据做出正确预测的理论。在这幅图画和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思想之间有一种形式上的平行关系。物理对象扮演着理论实体的角色,我们的感觉输入提供了数据,我们尽量调整关于物理对象的概括和将物理对象和感觉输入联系起来的“桥接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未来的感觉输入做出正确的预测。当然,所有这些将人的思想中发生的事情过于理智化了。我们并没有虚构物理对象,并没有把它们当作理论实体以解释我们的感觉输入。我们只不过自然而然地按照物理对象来思考,我们的概念框架使这种思考认识论上成为正当的,和任何按照科学理论的形成对它的重建无关。我们的观点不过是认为其逻辑结构是相似的。从信息处理的观点看,采纳这样的逻辑结构让我们获得了一种额外的自由度(物理对象或理论对象),这种自由度可以用来简化相关联的概括,并因此而将运用这些概括来指导行动的计算的复杂性减至最低〔32〕

所有这一切的要点在于,要想获得可管控的关于环境的概括,这些概括将使他能够保持行使职能并实现他的嵌入的目标,一个智能机必须能够感知他自己传感器的运作。只有这样,他才能将来自这些传感器的输入看作是可否定的,并且形成关于它们可靠性的概括。以这种方式处理它们的必要性已为计算复杂性的考量所规定。让我们将这样的二阶传感器嵌入奥斯卡二号并给他重新取名为“奥斯卡三号”。这样,他就获得了进一步的自我意识。奥斯卡二号和奥斯卡三号之间的差别可以大致上和一只鸟和一只猫之间的差别相似。小猫可以很快弄清楚镜像是怎么回事并且不理睬它们,但鸟却会不断攻击它们自己的映象,直到筋疲力尽。

虽然奥斯卡三号有二阶传感器,可以感知他的一阶“知觉”传感器的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仅仅通过感知它们的运作就可以对他的知觉传感器作出反应——那是基础理论家的一个错误。在日常事件的过程中,奥斯卡三号只要根据他的知觉传感器作出机械的反应就可以很好地生活下去。留意一个传感器的输出就是(认知意义上)利用更高阶的传感器的输出,更高阶的传感器可以感知前面传感器的输出。奥斯卡三号在绝大多数的境况下无须注意他的知觉传感器的输出,因为这样做(除了使他行动变得迟缓和缺少效率外)不会改变他的行为。他所需要注意的仅仅是在他已经发现他的一阶传感器有时不太可靠的境况下他的二阶传感器的输出。这与一个事实有关,即奥斯卡三号将自动有理由相信感官知觉一般说来是可靠的(当然,他的看法也许是错误的)。

痛感器的认知作用和知觉器官的作用稍稍有点不同。如果奥斯卡三号几乎始终注意到他的痛感器的输出,他可以最好地履行他的职能。这些痛感器和知觉传感器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它们的作用不仅仅是微调。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认知能力都被用来避免一个永久的系统崩溃,否则奥斯卡三号应当始终寻找关于疼痛的新的概括,而这要求他几乎始终要意识到他的痛感器何时被激活。这对应于一个事实,即在人的体内,我们对我们疼痛的意识远远超过我们对我们视觉的意识。我们一般会“通过”我们的视觉观看世界,而对视觉本身不加思考。

我们将两种自我意识归于奥斯卡三号——他有能力感知他的痛感器的激活,也能感知他知觉器官的激活。这些都是通过“内部的”或“更高阶的”传感器进行的。需要认识到的一个重要的事情是,对这样的自我意识为何会使一个智能机工作得更好可以进行简单的解释。其他类型的自我意识也可能是需要的或必要的。我们没有将奥斯卡三号描述为在他获得知觉输入或疼痛刺激之后能够意识到内心所发生的一切。我们尤其没有将他描述为有办法感知这些认知过程的运作情况,通过这些认知过程,他根据他的知觉输入和疼痛刺激做出概括。但出于两条理由这样的意识是必须的。首先,考虑可否定的推理。在可否定推理中,我们推出结论,接着,随后发生的推理可能导致新的结论,新的结论会破坏原来推理的基础并使我们撤回原来的结论。为了使这种负反馈起作用,认知主体必须能够感知并了解他的推理过程。实际上,人类并不是特别擅长于此。我们很快就忘记我们理由,即使我们记起我们的理由,我们也经常无法做出恰当的矫正〔33〕。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推理过程,我们大概会工作得更好。无论如何,总的意思显然很清楚。为了奥斯卡能够从事可否定的推理,感知他自己推理过程的能力是必须的,而可否定的推理对任何精致的认识论似乎都是必须的。

还有另一个理由。一个功能正常的认知主体必须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感知他自己的推理过程。一个认知主体并不是随机地收集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他或她都寻求对具体问题的答案(这些问题最终都是由意动的考量所引起的)。有效的问题解答(至少对人而言)包括运用推理策略,而不是任意地进行可允许的推理。我们通过学习怎样最好地搜寻各种各样问题的解答而获得这样的策略。为了学习这样的事情,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具体情况下我们是如何进行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做出关于所采用的检索程序的效力的概括。

7.4 思维代式

我们将奥斯卡族人描述为可以用思想语言对信息进行编码。这种思想语言是一种表示系统。它尤其应当提供思考特殊对象和将属性赋予它们的方法手段。我们将思考对象的方法手段称为“思维代式”。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哲学采用的还是一种相当狭隘的思维代式观,常常只承认一种思考对象的方法手段——将对象看作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不同属性组合的对象。这是将对象思考为“描述词之下”的一个对象。但正如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1972)、基思·唐尼蓝(Keith Donnellan)(1972)和希拉里·普特南(Hilary Putnam)(1973)所注意到的,这实际上是最不常见的一种思考对象的方法。明了这一点的最容易的方法就是思考你多久才能够实际上找到一个描述词,它恰好挑选出一个对象,而描述词自身又不涉及以某种方法思考另一个对象。例如,我可以将我母亲看作是“我的母亲”,但这能起作用仅当我已经以某种方式思考我自己。通常只要让我们将和其他对象的关系置入描述词,就可以相当容易地举出独一无二地挑选出对象的描述词。但为了得到最先出现的这样的描述词,我们必须首先有某些其他的方法思考至少某些对象。这些其他的方法可能包含描述词,倘若这些描述词没有指称进一步的对象,但我们敢向读者挑战,请你找出哪怕是一个这样的描述词。如果我们不能找到这样的描述词,那么很显然它们并不构成我们用以思考对象的思维代式。

从缺少描述词中所获得的不可避免的教训是,我们用非描述的方法思考至少某些对象。我们无需走得太远就可以找到某些这种非描述的思维代式。首先,考虑知觉。当我看见一个对象,并做出一个关于它的判断时,我通常并不是在一个描述词之下思考这个对象——甚至不是在一个像“我正在观看的一个对象”之下(在任何一个时候我通常观看的都是几个不同的对象)。相反,我不过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该对象并且产生一个思想,其英语中最接近的表达式类似于“那是一张桌子”之类的东西。在类似这种情况下,我的视觉经验涉及了对象的视觉代式——一个知觉印象——并且我根据那一知觉印象思考该对象。那个知觉印象是我对该知觉对象的思维代式,它是我思想的一个组分〔34〕。知觉不是描述词,因此,这是非描述的思维代式的一个例子。

当一个对象被感知的时候,一个知觉印象只能表示那一个对象。如果我后来看见另一个对象,它对我来说看上去完全一模一样,那么,正好同样的知觉印象又会再现,但这一次,它代表的将是一个新的对象。然而,在我不再看见原来的对象之后,我依然能够继续思考它。当我这么做时,我不再依据那个知觉印象思考它,因此,我一定运用了一种不同的思维代式。这种新的思维代式依然不必是一个描述词。一旦我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思考一个对象,我就能够继续思考它,即使当原初的思维代式不再为我所用。这在知觉印象原初所代表的对象的情形中十分清楚,但这对原初在描述词之下所思考的对象来说,情况也同样如此。在一个描述词之下思考一个对象,我可以获得关于它的许多各种各样的信念,但我可能最终会忘记原初的描述词。例如,我也许最初在“我的老师所谈到的那个男人”的描述词之下思考克里斯托弗·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但我可能不再记得我可能使用过的描述词,我也许不再记得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满足了那个描述词。这样的健忘并没有剥夺我思考克里斯托弗·哥伦布的能力。我有非描述的方法思考克里斯托弗·哥伦布。这类非描述地思考一个对象的方法依赖于最初某些其他的思考该对象的方法(知觉的或者描述的),但它们有别于这些其他的方法。我们将这些思考对象的非描述的方法称为“对象代式”,波洛克在其他地方详细叙述过这样的代式〔35〕

上述评论多半是关于人类思想的现象学的评论。它们相当于这样的看法:我们极少在描述词之下思考对象,但我们确实通过知觉的和非知觉的非描述方法思考对象。作为一个关于人类心理学的评论,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在哲学上这似乎又让人困惑不解。这样的非描述的思考对象的方法如何可能?我们可以通过仔细思考奥斯卡来解决这一困惑。思维代式不过是思想语言中的个体名词。如果能够证明以奥斯卡的思想语言包含这些单个名词的方式构造奥斯卡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就不应当有理由怀疑这样的主张:人类可以运用这样的思维代式。从信息处理的观点看,我们可以将对象代式看作是鸽笼〔36〕(内存地址),当我们获得理由相信所代表的这些对象具有这些属性时,我们就将属性装进去。如果属性偶尔不用(即我们会忘记),它们可以退出鸽笼。为了使鸽笼代表一个具体的对象,我们必须首先以某种其他的方式思考该对象,最初思考对象的方法将会是放进鸽笼的第一件事情。例如,我们可以首先在一个描述词之下思考一个对象,由此获得了一个关于对象的对象代式,然后,我们最终可能会忘记原来的描述词,只能够在对象代式之下思考对象。从信息处理的观点看,我们有正当的理由(和有效使用记忆有关)将诸如对象代式之类的东西并入为智能机所使用的思想语言,我们会按照这些理由的建议给奥斯卡装备这样的代式装置。

另一个重要的代式装置包含在第一人称的信念之中。众多的哲学家已经注意到,虽然我们可以以更熟悉的方法(例如,在描述词之下或根据知觉)思考我们自己,但我们也可以有关于我们自己的思想,在这些思想中,我们并不以这些更熟悉的方法思考我们自己〔37〕。我们将沿用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的用法,将这些思想称作自指信念〔38〕,在自指信念中所运用的思维代式将被称之为自指代式。自指代式的存在为下面的例子所阐明[来自约翰·佩里(John Perry)1979]:

有一次在超市我跟踪一溜撒在地上的糖,我推着手推车沿着高高货柜架一边的过道走过去,又从另一边返回来,寻找那位携带着破口的糖袋的顾客,我想告诉他,他把地上弄得一塌糊涂。沿着这个货架每转一圈,地上撒的糖都变得更厚。但我似乎没有办法追上那位顾客。最后,我才弄明白。我就是那位我极力想抓住的顾客。

当佩里发现他就是那位带着破口糖袋的顾客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他开始认识到某种同一性,即那位带着破口糖袋的顾客和他自己是同一个人。这个同一性包含以两种不同的方式(用两种不同的思维代式)思考同一个个人(他自己)并相信他们是同一个个人。第一种思维代式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描述代式——佩里认为他自己是一个“带着破口糖袋的顾客”。但按照第二种代式,他认为自己是“我,我自己”。第二种代式是独一无二的代式,不同于其他的我们可以用来思考其他事物的代式。我可以在一个描述词之下或根据知觉(如我可以从镜中看到我自己),或者根据对象代式思考我自己,但每当我按照这些方法之一思考我自己时,我可能都认识不到正是我自己是我正在思考的对象。认识到我正在思考我自己就是将我正在运用的思维代式和某种思考我自己的具体方式联系起来——指称我自己的自指代式。

我们为什么有这样的专门思考我们自己的方法?自指代式是任何老练的认知者(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思想语言必不可少的成分。这一点可以通过考虑奥斯卡的意动方面极其容易地得到说明。给奥斯卡提供认知能力的目的是使他能够实现嵌入的目标。这可以通过将他的信念和意动的结构以及认知结构结合起来得以完成,意动结构由偏爱、欲望、嫌恶等构成,而认知结构则在具体的信念和意动结合的情况下通过可以详细列举的方法引导他的行为。现在的难题是在一个缺少自指信念的生物身上构建后面的这种认知结构。我们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实践推理包括形成在详细具体的境况下做事情的意向,形成相信你处在这样的境况下的信念以及随后采取的行动。我们必须给认知主体提供形成恰当的意向和信念的规则。意向是在某些具体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做事情的条件意向。为了有效果,条件必须和认知主体的处境有关,而不仅仅和宇宙的一般状态有关。它们必须包括认知主体正处于详细具体的境况之中。这种条件意向形成的规则必须以这样的方式构建:其条件包含一个代表认知主体的思维代式。这个思维代式不是偶然代表认知主体的代式,因为规则的构建必须先于任何关于世界的或然性知识。例如,意向形成的规则不可能采用不过是偶然代表认知主体的描述词,因为不可能提前预测它们中的哪些将会代表认知主体。规则自身必须要求意向包含一个代表认知主体的思维代式,在规则被构建的时候,作为一个或然的事实问题,不可能预见什么样的思维代式将会代表认知主体。因此,意向形成的规则必须运用一个思维代式,它必然代表认知主体。这正是自指代式的意思。

通过考虑下棋程序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可以将问题弄得清楚一些。成熟的下棋程序当它们运行时,可以学习并取得进步。现有的程序不包括任何自指代式,而这似乎是刚刚作出的判断的一个反例。但这样的程序不必包含自指代式的理由是,在某种恰当的意义上,它们词汇中的每一件东西都描述了下棋计算机的情景,因此,在它的情景和宇宙的一般状态之间不可能做出任何区别。将这台计算机和另一台运行更复杂的下棋程序的计算机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别,后者的程序不仅通过下棋学习,而且通过观看其他计算机的棋赛来学习。在这种情况下,这台计算机必须能够区别它自己的比赛和它只是旁观的比赛。它自己的比赛必须以某种方式打上它自己的标记。实际上,这就包括了自指代式。

我们的结论是,实践推理要求一个主体形成关于他自己目前处境的信念并且形成关于当他现在的处境非常具体时做什么的意向。如果形成关于宇宙状态的一般信念不能和认知主体联系起来,它们就不会有什么用处,而正是和认识主体联系起来的信念,若没有自指信念,就不可能完成。为了使认识认知和实践认知完全啮合,自指代式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自指信念在构建高级的认知/意动机中是不可或缺的。我们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它们在人类思想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

为了多少说明一点问题,让我们设想一下我们需要做些什么才能使奥斯卡进行自指思考。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似乎必须为他提供一个笛卡儿式的自我和感知它的方法。但无须太多的思考就可以明白这是错误的。为他的思想语言提供自指代式不过是将一个基本的单个词项包括进他的思想语言,然后给他接上线路,让他的感觉输入使他产生自指信念,让他的理性慎思产生自指意向。这没有任何神秘的东西可言。它不过是一个编程(或接线)的问题。尤其是,我们不必给奥斯卡装上一个机器中的“幽灵”。

8.结论

我们本章的首要任务是仔细思考认识论的方法论以及认识自然主义的地位。然后,为了发现人类合理认知为什么能够起它所起的作用,我们提出更为一般的问题:“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建造一个具有和人类相似的认知能力的认知主体?”我们的结论是,没有明显的方法可以建造这样一个主体而不将人类认知的许多特征整合到它的认知结构中。显然,实际上没有什么办法可以替代人类认知的许多相当普遍的特征。在下一章里,我们将更直接地考虑人类的认识规范,并尽量小心翼翼地表述其中一些重要的特征。我们相信在许多情况下,将有可能证明所有高级的认知主体都应当装备相似的规范。

注释

〔1〕最近的一次会议上关于这个题目所提交的论文已经收入Michael DePaul和William Ramsey(1998)的论文选。

〔2〕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在同等程度上善于认知。认知表现差异极大。但只要人们犯了认知错误,一般情况下他们同样都会认识到这些错误,这表明他们潜在的程序知识是一样的。

〔3〕参见P. Wason(1966)以及P. Cheng和K. Holyoak(1985)。取式是授权从P和(P→Q)到Q的推理的推理规则。拒取式是授权从~Q和(P→Q)到~P的推理的推理规则。

〔4〕Chisholm(1977)赞成这一主张,并称其为“批判性认知主义”,而Pollock(1974)赞成这一主张,并称其为“描述主义”。

〔5〕这就是Ernest Sosa(1981)称为的“墨守成规”(methodism)。

〔6〕Alvin Goldman在他(1979)的书中开始的部分辩护了这样一种方法。

〔7〕这一点为Richard Foley(1994)和Alvin Goldman(1994)所强调。Alvin Plantinga(1993b)可能是本体论的非自然主义的认识论者的极为罕见的例子之一,因为他的恰当功能论依赖于一个神一样的设计者的意向。

〔8〕例子包括Barry Stroud(1981),James Maffie(1995)和Richard Fumerton(1994)。

〔9〕例如,Susan Haack(1993),Keith Lehrer(1990)和Jaegwon Kim(1988)。

〔10〕例如,有些公开的自然主义的女性主义认识论批评了那种过于匆忙地诉诸科学以寻求经验支持的认识论。在采纳了方法论的自然主义之后,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的哲学讨论的问题,以决定究竟何种方法才是最好的。科学不会自动得到支持。Vrinda Dalmiya和Linda Alcoff(1993)探索民间智慧在自然化的认识论中的应用,而Lorraine Nelson(1993)主要诉诸女性主义社会学。

〔11〕例子可参见Louise Antony(1992),Alvin Goldman(1979),(1986)和(1992),Gilbert Harman(1973)和(1986),Hilary Kornblith(1989)和(1993),James Maffie(1995),Pollock(1995),W. V. O. Quine(1969)和James Taylor(1990)。

〔12〕还可参见Lawrence Bonjour(1994)和Jaegwon Kim(1988)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

〔13〕见Christopher Cherniak(1986),Hilary Kornblith(1989)和Paul Thagard(1982)。

〔14〕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应该蕴涵能够”。

〔15〕Keith Lehrer(1990)对怀疑论的可能性提出了有力的辩护。

〔16〕这种论证可以在数不清的其他地方找到,包括Bonjour(1994),Roderick Chisholm(1989),Jonathan Dancy(1985),Keith Lehrer(1990)和Michael Williams(1991)。

〔17〕这一回答的有关表述可以在Ronald Giere(1985)和Philip Kitcher(1992)中找到。

〔18〕Hilary Kornblith(1994a)发展了这一思路。Laurence Bonjour对这一问题至少有所察觉。尤其参见他的(1998,第99页)。

〔19〕关于详细的历史回顾,参见Philip Kitcher(1992)对认识论自然主义的里程碑式的评述。Hilary Kornblith的导言(1994b)也包含了对心理学和自然化认识论之间关系的颇有启发的论述。

〔20〕最著名的有Gilbert Harman(1973),Alvin Goldman(1979),(1985),(1986),以及Hilary Kornblith(1980)。

〔21〕Louise Antony(1992)仔细并有效地讨论了在认识论中如何运用这种心理学的策略。

〔22〕这是Pollock(1995)所辩护的主要论点之一。

〔23〕参见Pollock(1995)。

〔24〕Stephen Stich(1992)得出与此相当一致的结论。

〔25〕人工智力的英文为an artificial intellect。据研究计算机的朋友告诉我,“artificial intellect”和“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通用的,因而都译为“人工智能”。但在此处的上下文中以不同的译法(人工智力)以显示两者之间的区别似乎更为妥当。“阿提莱克特”的英文为an artilect,是artificial和intellect的合写。在它单独出现的时候,将一律译为“人工智力”。——译者注

〔26〕这个术语来自Jerry Fodor(1975)。

〔27〕“变址寄存器”的比喻来自Stephen Schiffer(1981)。

〔28〕奥斯卡一号和Hilary Putnam(1960)所讨论的机器几乎一样。

〔29〕Hilary Putnam(1960)忽略了这一点。

〔30〕参见Rudolf Carnap(1967)、Nelson Goodman(1951)和C. I. Lewis(1946)。

〔31〕科学哲学家长期以来一直为科学确证中简单性的作用而感到困惑。当两个理论都可以解释有关数据但一个比另一个明显简单得多,我们将更为简单的理论看成是得到确证的。但这让人感到困惑不解。简单性和真有什么关系?对简单性在确证中的作用的解释可能在于我们一直在描述的考量的类别。它的重要性和将计算的复杂性减低到最低程度有关,它的正当性和下面的事实有关,即在某种意义上,概括的对象是“自由飘浮不定的”,并且可以将其调整,以将复杂性减低到最低程度。这种说法有点模糊,但我们认为它说明问题。关于相关的讨论,参见Ronald Giere(1990)和(1991)。

〔32〕这里有一个令人感兴趣的纯形式的问题。这是一个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何种环境下,计算的复杂性可以通过引进诸如“干涉变量”的方式得以降低的问题。显然,有时可以取得这样的效果,但如果对此能给出一个一般的解释,则会引起人们的兴趣。

〔33〕最近的心理学家欣喜地用文件证明人类主体无法根据新的信息矫正推理。最早从事这种研究的显然是L. Ross,M. R. Lepper和M. Hubbard(1975)。关于矫正科学理论推理的完全的论述,参见Barbara Koslowski(1996)。

〔34〕对知觉中思维代式的相关解释,参见Kent Bach(1982),Romane Clark(1973),Pollock(1982)和David Woodruff Smith(1984)和(1986)。

〔35〕参见Pollock(1981)和(1982)(第60页以后)。这些发表的著述详细描述了对象代式的工作方式,但这些细节大多与目前的讨论无关。相关的讨论可以在Diana Ackerman的(1979)、(1979a)和(1980)中找到。Pollock认为许多Keith Donnellan(1972)的众所周知的例子最好理解为对象代式在我们思想中出现的例示。

〔36〕即文件架或分类架。——译者注

〔37〕参见H. N. Castaneda(1966)、(1967)和(1968),Roderick Chisholm(1981a),David Lewis(1979),John Perry(1977)和(1979),Pollock(1981)和(1982)(第13页以后)。这(即自我思考——译者注)在最近的人工智能的工作中也扮演了角色。参见L. Creary和C. Pollard(1985),Rapaport(1984),以及Rapaport和Shapiro(1984)。

〔38〕自指信念的存在提出了无数关于信念分析的哲学问题。Castaneda和Pollock都已经论证过,在自指信念中一个人相信一个包含了特殊指示符的命题——Pollock以前称之为“私人指示符”(personal designator),但也许更为恰当的名字应是“自指指示符”。另一方面,Roderick Chisholm、David Lewis和John Perry都强调自指信念并不包含命题对象。他们主张自指信念的对象是一个属性或概念并且自指信念包含了独一无二的自我归属的形式。幸好,我们此刻无需卷入这种扯不清的争论之中。我们怀疑在两种解释之间真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如果对一个东西是一个信念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没有进一步的限制,我们可以用任何一种方式描述自指信念。例如,刘易斯的相反的论证依赖一个假设,即任何认知主体原则上可以接受任何命题。Pollock对自指命题的赞同使他否认这一点并且坚持有些命题逻辑上是特异的。但似乎没有办法将两者之任一立场具体化而不首先解决信念是否必须有一个命题对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