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第五章 认识规范

第五章
认识规范

1.复述

我们已经检查了现有的知识理论,并且得出了结论:大多数的理论都有致命的缺陷。信念理论,包括基础理论和连贯理论,都失败了,因为它们无法容纳知觉和记忆。这些知觉和记忆都是使我们产生信念的认知过程,而所产生的信念有时得到辩护,有时没有得到辩护。但它们是否得到辩护不仅仅依赖于一个人的其他信念。因此,可辩护性依赖的不止是信念状态,正确的认识论理论应当是非信念理论。非信念理论可以是内在主义的,也可以是外在主义的。我们已经勾画了内在主义的非信念理论——直接实在论——而本书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某种形式的直接实在论进行辩护。这一工作将通过反对外在主义理论的论证来完成。如果我们能够放弃所有的外在主义理论,剩下的理论就只能是内在主义的非信念理论,而我们认为直接实在论是最可信的这样一种理论。最早出现的外在主义理论或者是概然主义,或者是过程可靠主义,别无其他。这些理论的失败是由于各种专门针对它们的理由。但到目前为止,某种其他形式的外在主义依然有可能成功。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更为一般性的反对外在主义的论证,以便以这样的方式为直接实在论提供辩护。

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所讨论的所有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这就是它们无法对认识辩护给出具有启发意义的一般性的解释。虽然它们开始时可以提出简单并且直观的思想,但当面临详尽的反驳时,它们不得不将这些简单的思想复杂化,最终它们提出了复杂的绕来绕去的被辩护性标准。即使某些这样复杂的标准是正确的,我们依然感到疑惑:我们为什么应当对这样的认识辩护的概念感兴趣?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基础理论和直接实在论提出了认识规则的特设清单,而支持这些认识规则的唯一理由是,它们对于我们先前认为得到辩护的信念的被辩护性似乎是必不可少的。如同所表述的,这些理论并没有对认识辩护做出有原则的解释,而这些规则有可能从对认识辩护的这种解释中推导出来。而且我们已发现,大致一样的反对意见也同样适用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所有其他的理论。这些理论的最后形式留给我们的标准是如此之复杂,以至于它们不可能被看作是对认识辩护究竟是什么的解释。

为了将答案整理出来,我们需要对认识辩护有一个一般性的解释,提供这一解释将是本章的目的。一旦我们更好地理解了认识辩护,我们就有可能提出更深刻的理由摒除所有的外在主义理论,这些深刻理由和认识辩护的一般性质有关。同样的考量基本上也会迫使我们放弃各种不同的内在主义理论,包括大多数的连贯理论。最后,我们打算提出一个关于何为辩护的简单并带有解释性的理论。在本章和下一章所要提出的关于认识辩护的一般性解释还有一个好处,它是一个自然主义的解释,也就是说,它将认识辩护的概念整合到自然主义对人类作为生物机器的看法中去。

2.认识规范

当我们问一个信念是否得到辩护,我们想知道什么?我们想知道相信它是否没有问题。辩护是一个“认识可允许性”的问题。我们所想强调的正是认识辩护的这一规范性性质。认识辩护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并不是新近才注意到的事情。认识辩护的语言明显是规范性的,辩护和“信念伦理学”有联系已经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这对许多认识论者的思想已经产生了影响。罗德里克·奇硕姆(1977年和1957年第一章)反复强调认识术语的规范性质,近来有几个哲学家也提出按照认识价值的最大化来分析认识辩护〔1〕,少数几个哲学家以其他的方式诉诸辩护的规范性性质〔2〕。因此,我们将把认识辩护看作是和如下形式的问题有关:“(从认识论的观点看)什么时候相信P是可允许的?”这就是我们想探讨的认识辩护的概念。

规范是对产生各种不同的正确的规范性判断的境况的一般性的描述。认识规范是描述什么时候持有各种不同信念在认识上是可允许的规范。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得到正确认识规范的许可。我们按照认知者持有一个信念的理由来评估信念的被辩护性,而我们最根本的认识判断属于推理(按照直接实在论所要求的宽泛的方式解释推理)。因此,我们把认识规范看作是统辖“正确推理”的规范。认识规范应当指导我们推理,并因此而形成信念。所以,认识辩护的概念可以通过解释统辖推理的认识规范的性质和起源得到解释。我们已经将此称作“认识辩护的程序概念”。也许还有其他一些概念可以合理地附上“认识辩护”的标签,但程序概念正是目前本书的焦点,并且牵扯到传统的认识论问题。

近来大部分的认识论所关心的都是描述我们认识规范的内容,但认识规范的本质和来源却没有得到重视。认识论者通常假定认识规范和道德规范差不多,它们被用来评价推理,就像道德规范被用来评价行动一样。本章主要论点之一就是这种比较并不确切,认识论者在许多重要的方面被这一类比所误导,对这一类比的假定超出了认识和道德之间的相似性的实际情况〔3〕。对认识规范的正确理解将为我们提供一个观察认识论问题的崭新视角,从这一视点出发,许多核心的认识论问题将会得到新的解释。

3.认识规范如何管控?

3.1 认识的规范性

为了把握认识规范的本质,让我们首先询问其目的。区别(认识的或其他的)规范的两种不同用法是很重要的。一方面,规范有第三人称的用法,按照这种用法,我们用规范来评价其他人的行为。各种不同的规范都可能适用于第三人称的评价,取决于我们评价的目的。例如,我们也许想决定一个人是否是一个称职的科学家,因为我们正考虑是否雇请她。和规范的第三人称的用法不同的是第一人称的用法。规范的第一人称用法大致说来是指导行动的〔4〕。例如,我可以查找《福勒现代英语用法词典》以决定在一个句子中是使用“that”还是“which”。我们称这类指导行动的规范是“程序性的”。认识论问题是关于合理的认知的——即关于认知应当如何合理地运作的——因此,本质上是第一人称的。传统认识论者问的问题是:“我关于外部世界、关于他人的心灵、关于过去等等的得到辩护的信念如何可能?”这些都是关于信什么的问题。认识规范则是那些可以帮助回答这些问题的规范,因此,这些规范被用于第一人称的理性指导或者程序制定。

3.2 理智主义模式

如果认识规范统辖推理,那么,它们究竟是如何统辖的?这一管控过程有一个模式常常隐含在认识论的思考中,但当我们将这个模式由暗变明时,它显然是错误的。这一模式将认识规范的运作等同于明确清楚表达的规范的运作。例如,海军军官应当“按书操作”,意思是说,每当在一具体情景中他们怀疑应当做什么时,他们都应该请教管辖他们所有行为的明确的规章,并据此而行动。明确清楚表达的规范也可以在驾驶指南、礼仪手册等中找到。如果不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往往会认为所有的规范都是这样运作的,尤其认为这就是认识规范的运作方式。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理智主义模式”〔5〕。无须太多的反思就可以认识到认识规范不可能按照理智主义模式运作。如果为了获得得到辩护的信念,我们不得不明确地诉诸认识规范,我们会发现我们陷入无限的回溯,因为,为了应用明确表述的规范,我们必须首先获得关于它们是怎样应用于这一具体情况的得到辩护的信念。例如,如果我们打算明确地诉诸一个规范来进行推理,该规范告诉我们从相信某物在我们面前呈现红状的信念过渡到相信它是红的信念是可允许的,那么,我们首先必须得到辩护地相信这一规范包括在我们的认识规范之中,并且我们必须得到辩护地相信我们相信这一对象在我们面前呈现红状。为了得到辩护地持有这些信念,我们必须应用其他的认识规范,如此等等以至无穷。因此,认识规范显然不能以这种方式指导我们的推理〔6〕

3.3 认识规范管控我们的推理吗?

如果理智主义模式是错误的,那么认识规范是怎样管控推理的?现在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可能性:它们并不管控推理。也许认识规范只用于第三人称的评价。但认识规范在第一人称的缜密思考中不可能完全不起任何作用。我们的确可以让我们的推理接受自我批判。每一个哲学家都曾发现过他或她自己推理中的无效论证。这也许表明认识规范只是以否定的方式相关。我们的推理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我们可以运用推理批评推理,因此,我们在应用认识规范于其他推理时可以运用推理,但不能要求我们在我们能做任何推理之前就对规范进行推理。这将可以避免无限回溯。

这也许和“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这幅图画一样具有理论上的吸引力,但它不可能是正确的。它蕴涵第三章已经讨论过并且放弃过的一个观点,按照这一观点,所有的信念都是得到初始辩护的。这一观点不能解释为何认识规范事实上引导我们获得信念,而不仅仅是对信念的事后之评价。这一点为如下观察所证明:即使在通过知觉所获得的关于物理对象的信念的过程中,随后所得到的信念有时也没有得到辩护。更一般地说来,有许多自然的过程可以导致信念形成。其中有诸如视觉、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记忆这样的“得到认可的”过程,也有一些“没有得到认可”但同样也是自然的过程,如一厢情愿的想法。后者和前者一样自然。回忆一下前面举过的例子。我的女儿去看一场橄榄球赛,晚上天气转冷,我担心她是否带了外套。我不由得思忖道:“嗯,我肯定她穿了外套。”但再一想,我判定我没有理由相信它——我最初的想法不过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这里问题的要害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一个自然的信念形成过程,但我们并没有给它和其他像视觉那样的信念形成过程同样的认识地位。虽然我们有一种形成一厢情愿信念的自然倾向,但我们似乎也“自然地”知道我们不应如此。这不仅仅是一个事后批评的问题。在我们有一厢情愿想法的那一刻,我们就知道我们还不至于蠢到当真一厢情愿。在我们推理的同时,我们似乎受认识规范所引导,这些认识规范排除一厢情愿的想法,但却允许基于知觉、归纳等等的信念形成过程。这里所包含的意义绝非偶然,因为也许无法通过事后之推理排除一厢情愿的想法。这是因为事后推理也许再一次包含一厢情愿的想法,而新的一厢情愿可能使先前的一厢情愿合法化。如果认识规范在推理进行的时候不起任何管控的作用,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在事后的推理评价中能够成功地起到矫正的作用。为了矫正推理能够成功,它自身在规范的意义上必须是正确的。在我们的认识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起,认识规范在引导我们认识行为方面就应当并且显然也确实起到了作用。但它们如何能够这么做?

认识规范在指导推理的过程中不可能只起否定的矫正作用,它们也不可能要求我们在能够做出判断之前就已经做出了判断。还有什么问题呢?我们的困惑反映了我们对程序规范通常的功能的理解还不充分。为了决定做什么而明确诉诸规范的情况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常态。当你第一次学习开车时,你可以参考驾驶指南,但一旦你学会怎样开车,你就不再翻看驾驶指南。你通常不会明显地考虑做什么——你只是做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你的行为不再受你最初学车时所掌握的规范的指导。同样,当你最初学习骑自行车时,你被告知当自行车向右倾斜时,将把手向右转。你按照那一规范学习骑车。那一规范依然统辖你骑车的行为,但你不再需要思考它。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规范能够在你没有考虑到它们的时候统辖你的行为。规范指导行为的理智主义模式几乎总是错误的。这一点还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它对理解认识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推理更像骑自行车,而不是像当海军。

3.4 程序知识

你骑自行车的行为在你没有考虑有关规范的情况下能够受辖于规范是由于你知道怎样骑车。这是程序知识,而不是陈述知识(declarative knowledge)。掌握在各种不同境况下做事的程序知识并不意味着能够对我们在这些境况下的应做之事进行一般的描述。我们的常识告诉我们知道怎样骑自行车并不会自动使一个人能够写出一篇骑自行车的论文。有两条不同的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首先,知道怎样骑自行车要求我们在每一个出现的情景中知道做什么,但这并不要求我们能够事先说出我们应该怎么做。其次,即使一个情景实际上出现了,我们知道在该情景中做什么,但这种知识也不必是命题知识。在知道当自行车向右倾斜时我们应当将把手向右转的例子中,可以合理假定大多数骑自行车者都有这种命题知识。但考虑一下我们怎样知道用一个网球拍打网球。我们知道怎样去做——当情景展开时,在每一刻我们都知道做什么——但即使在那一刻,我们都无法描述我们应该做什么。知道做什么和知道去做是一回事,但都不必包括命题知识。

我们可以大致描述程序规范是怎样以非理智主义的方式统辖行为的。当我们学习怎样做事情X时,我们“获得”了一种做它的方案。这种方案可以(但不必)从明确的命题知识开始,这些命题知识告诉我们在各种不同的境况下做什么,但随后这种方案就主观内化于认识主体。心理学家谈论程序知识时有时采用计算机的比喻,称程序知识为“编译”。当我们后来再做事情X时,我们的行动自动导入那一方案。这不过是一个心理学事实。我们形成习惯或条件反射。做X的规范描述了做X的方案。做X的规范引导我们做X的意义在于:这些规范描述了一旦我们学会了怎样做X,我们的行为怎样自动导入做X的行动方案。然而,这些规范不仅仅只是描述我们做什么。毋宁说,它们也描述了我们竭力做什么。规范可以很难遵守,我们遵守它们,但成功的程度却有不同。例如,一个内行的高尔夫球手,他知道怎样挥杆。尽管如此,他并不总是能够将球击得恰到好处。值得注意的是,当他没有将球击得恰到好处时,他常常能够通过类似于内省的方式知道这一点,这对以后是很重要的。当他没有正确击球时,会“感到不对劲”。能够以这种方式知道一个人是否正在恰当地做事情的能力对有些技能尤其重要,这些技能统辖那些持续的时间不是一瞬间的表现(如打高尔夫球),因为这种能力可以使我们在活动进行时矫正或调整我们的表现。

规范的主观内化(internalization)导致我们有“自动的”程序知识,这种自动的知识使我们能够无须思考怎样做就可以做好某件事情。正是这一过程,我们称之为“无须思考规范的规范引导”。这种说法可能会稍微有点令人误解,因为它暗示我们大脑的某个地方有一种规范的心理表象,这种心理表象在做指导工作。也许为了减少误解,我们可以说我们的行为由我们的程序知识所指导,而指导的方式由规范所描述。重要的是,这是具体的指导方式。它包括非理智的心理机制,这种机制既指导,同时也矫正(或调整)我们的行为。

3.4.1 能力/表现的区别

知道怎样做一件事情和实际上去做它之间的区别和语言学中能力/表现之间的区别一样。当语言学家研究语言时,他们试图发现有哪些规则决定哪些话语是合乎语法的。但什么样的规则统辖一个给定的语言是一个或然性的问题。这些规则随着语言的进化也会与时俱进。语言是由该语言的说话者使用该语言的方式所决定的。然而,引出一种语言的语法规则不等于是简单地描述该语言的使用者是怎样谈话的。语言学家发现我们的许多,也许绝大多数的话语都是不合语法的。我们的讲话充满了“啊”和“嗯”,我们的句子都是没有完成的,我们犯各种各样的语法错误。但我们明白是怎么回事。当语言学家研究语言的时候,他们对我们做错事情的时候所做的事情不感兴趣。语言学理论是关于当我们做对事情时我们所作所为的理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的正确与错误并不是由某种形而上的必然标准所决定。它们是由人们怎样谈话的方式所决定。为了避免解释陷入循环,诺安·乔姆斯基(Noam Chomsky)(1965)提出,当人们知道怎样讲一种语言时,他们的所知采取的是程序知识的形式。他们知道怎样讲这种语言。正如任何程序知识的情形那样,人们已经主观内化了怎样讲该语言的规则,但却能够违反它们。语言学家的目的是描述主观内化的规则,这些规则组成说话者的程序知识。乔姆斯基将此称为“语言能力理论”,与此相对照的理论是表现的理论,后者是关于人们实际上所说的,过失以及所有其他事情的理论。表现理论可以是心理学家可能提出的那种理论,但语言学家寻求的是语言能力理论。

3.4.2 规范性语言

在表述程序规范时使用规范性语言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规范可以被描述为知道我们在具体境况下应该做什么。使用规范性语言描述主观内化的规范,关键是将规范要求我们所做的和我们事实上做的相对比。关于这一问题有一个简明的事实:即使我们知道怎样做事(例如挥动高尔夫球杆),我们并不总是成功地遵循我们的规范。在描述程序知识的时候,“应当”的这种用法很能引起我们的兴趣。道德哲学家一直谈论不同意义的“应当”,尤其区别“应当”的道德用法和“应当”的目的指向性的用法。关于后者的用法有一个例子:“如果你想这把刀快一些,那么你就应当在磨刀石上将它磨快。”但在“当骑自行车时,如果自行车向右倾斜,你应当将把手向右转”的句子中,“应当”的用法不是上面的任何一种用法。它也许更像“应当”的目的指向性的用法,但我们并不是在说,为了实现学会骑自行车之目的,那就是你所应当做的。毋宁说,那只是骑自行车的一部分——即怎样骑自行车。

请注意,规范性语言的用法和表述语法规则的用法类似。我们被告知在一定的境况下,我们应当说“that”而不是“which”。这里的“应当”不是一种道德的或自利理性的应当。它是我们在描述程序知识时所使用的那种“应当”。由于在描述程序知识时会自然而然地使用规范性语言,因此,在获得程序知识时说我们所学的是我们应当怎样做事的规范同样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3.4.3 认识规范是程序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描述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规范。现在让我们运用这些知识于认识规范。我们知道怎样推理,或者更一般地说,怎样认知。这意味着在各种不同的境况下,我们知道在认知过程中做什么。这一点也可以同样地表述为我们知道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的认识规范不过是描述这种程序知识的规范,而合理的认知是服从这些规范的认知。认识规范怎样可以指导我们认知而无须我们想到它们不再变得神秘。它们描述了我们在认识认知中自动遵循的主观内化的行为模式,其方式和我们在骑自行车时自动遵循的模式的方式一样。认识规范是主观内化的规范,它们统辖我们的认识认知。一旦我们认识到它们不过是再一次显示主观内化规范所统辖的自动行为的一般现象,认识规范就不应当再令人感到困惑。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统辖过程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一旦我们认识到认识规范和认识认知中的这种统辖过程和其他程序规范中的统辖过程没有太大的区别,围绕着认识规范的神秘性就会烟消云散。当然,和大多数规范不一样,我们的认识规范可能是天生的,在此情况下,无须一个主观内化的过程来使这些认识规范可以用于指导我们的认知。

关于人类的非理性的心理,近来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心理学家已经证明在某些类型的认识情景中,人们有着几乎难以抗拒的倾向进行不正确的推理〔7〕。由此,人们也许会情不自禁地得出如下结论:和我们所主张的相反,人们不知道怎样推理〔8〕。处理这一指控的直接办法是指明,如果我们不知道在这些情况下怎样正确推理,我们就不能够发现人们不正确的推理。说我们知道怎样推理就等于是援引语言能力/表现的区别。这一区别绝不可能排除我们犯错误。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推理中,它甚至没有排除我们几乎总是犯错误。它所要求的不过是,我们原则上可以发现我们方法的错误并纠正它们〔9〕

4.驳斥外在主义

我们已经描述了我们的认识规范如何运作的情况。但还没有讨论哪些认识规范是正确的。一个认识论理论应当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它应当描述正确的认识规范。第二,它应该告诉我们它们何以正确。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认识规范的内容,而第二个问题则是关于它们的辩护。区别了这些问题,我们就可以看到得到新的诠释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区别。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正确的认识规范。外在主义的观点可以表达为:一个信念的被辩护性部分依赖于外在的考量。因此,如果外在主义是正确的,外在考量在决定一个信念是否符合正确的认识规范时应当起作用。这可以以下面两种方式中任一方式发生。一方面,外在考量可以进入正确的认识规范的表述。另一方面,可以承认认识规范只能诉诸内在考量,但坚持外在考量可以决定哪些内在主义规范是正确的。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两种外在主义之间的区别。信念外在主义坚持正确的认识规范应当根据外在考量来表述。说明这种规范的一个典型例子是:“如果一个信念是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的产物,那么持有它是可允许的。”与此相对照,规范外在主义则承认我们认识规范的内容必须是内在主义的,但运用外在的考量来选择规范自身。信念和规范外在主义之间的区别类似行动和规则功利主义之间的区别。外在主义(绝对)是信念外在主义和规范外在主义的析取。在上一章里,我们考虑了信念外在主义的方案。在讨论结束时,我们指明有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外在主义,即规范外在主义,一种我们最终不得不克服的外在主义理论。许多通常被认为是外在主义者的哲学家似乎在信念外在主义和规范外在主义之间踌躇不决〔10〕。这两种外在主义之间的区别将证明是很重要的。两者最终都必须放弃,但它们面对的困难却有不同〔11〕

按照内在主义,一个信念的被辩护性完全依赖于内在的考量,因此,内在主义隐含对信念和规范外在主义的否定。说得更准确一点,内在主义者坚持认为认识规范应当按照信念之间的关系,或者信念和非信念内在状态(例如知觉状态)之间的关系来表述。她否认这些规范要根据外在考量来进行评价。通常,内在主义者认为无论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是什么,它们都必然正确,并且不受任何理由(外在主义的或其他的理由)的批评。当然,这正是内在主义者不同意规范外在主义者的地方。那么,让我们按照对认识规范新的理解,重新考虑两种形式的外在主义。

4.1 信念外在主义

既然我们理解认识规范是怎样指导我们认识认知的,就不难明白它们为何应当是内在主义的规范。这是因为当我们学会怎样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们获得了一套做这件事情的规范,这些规范以某种方式主观内化,从而使我们的认知系统能够无须想到它们就可以自动遵循它们。这对我们规范的内容产生了许多影响。例如,我们一直在说我们骑自行车的规范之一是告诉我们如果自行车向右倾斜,我们应当将把手向右转,但这并不真是我们学自行车时我们所学会的东西。按照我们的神经学所执行的自动处理系统没有办法访问(access)自行车是否向右倾斜。它们所能访问的事情是像我们认为自行车向右倾斜之类的事情,以及来自我们内耳的某些平衡感。我们所学会的(大致上)是把车把向右转,如果我们感受到这些平衡感,或者基于其他的原因认为自行车向右倾斜。我们的规范在告诉我们在某些境况类型下做某件事情所诉诸的那些境况类型必须是我们的认知处理系统所能直接访问的。它们必须是能直接访问的意思是,我们的认知系统必须能够访问它们而无须我们先判定我们是否处于那种境况类型之中。我们一定有非认识的访问途径〔12〕

关于程序规范的这种一般性的观察结果对我们认识规范的性质有着许多直接的影响。例如,它意味着认识规范不可能诉诸外在的可靠性的考量。这是因为这样的规范不可能主观内化。和自行车向右倾斜的情景一样,我们自动处理系统不可能直接访问可靠性的考量。原则上,我们没有办法学会各种推理仅当它们事实上是可靠的。当然,我们可以学会某些推理仅当我们认为它们是可靠的,但那将是诉诸关于可靠性的想法的内在主义的规范,而不是诉诸可靠性自身的外在主义规范〔13〕。同样的观察结果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外在主义的规范。因此,原则上我们不可能应用外在主义规范。我们认为这是对信念外在主义的决定性反驳。

我们介绍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区别。内在主义理论使被辩护性完全依赖于相信者的内在状态,而内在状态是那些相信者可以“直接访问”(direct access)的状态。我们前面对直接可访问性的概念有意保留了某种模糊性,但现在可以加以澄清。我们提议将内在状态定义为可以为认知机制所直接访问的状态,这些认知机制引导我们的认识认知。它们可以直接访问的意思是指:对它们的访问并不要求我们先形成关于它们的信念。这一定义使得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区别变得精确,虽然这并不可能使得这一区别和每一个人关于它所说的每一件事情一致,因为哲学家们做出这种区别的方式各有不同,但这样做出的区别至少和它通常被应用的情况接近。然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访问的约束条件比起某些内在主义理论所要求的反思访问的约束条件要宽松得多。按照规范自动统辖认知的方式,反思访问的约束条件似乎过严。当我们仔细思考自然主义在认识论中的地位时,还会进一步讨论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区别。

我们已经按照直接可访问性表征了内在主义理论,但对哪些属性和关系是直接可访问的,我们还没有做出一般的说明。显然,直接可访问的属性在某种意义上一定是“心理的”,但除了我们的亲身经历之外,我们是否能够谈论更多的东西还颇为值得怀疑。这是一个需要心理学家来回答的经验问题。尽管事实上我们缺少对直接可访问性的一般表征,但显而易见,在许多具体的情况下,哲学家所诉诸的具体属性并不是直接可访问的。因此,前面对信念外在主义的驳斥可以适用于相当多的各种不同的理论,而且,在我们看来这一反驳也构成了对这些理论毋庸置疑的决定性的驳斥。我们已经表明它是如何适用于按照可靠性表述认识规范的理论的。它同样也适用于概然主义理论。例如,我们看到许多概然主义者赞成下面的简单规则:

一个信念认识上是可允许的,当且仅当所信之事具有充分的概然性。

如果简单规则是为了给我们提供一个程序规范,那么一个信念的概率应当是该信念的一个直接可访问的属性。没有客观的概率可以有那种属性。因此,如果按照客观概率解释简单规则,简单规则就不可能作为一个程序规范使用。这一反对意见可以通过用简单规则的“信念副本”代替简单规则而得以避免:

一个信念认识上是可允许的,当且仅当认识主体相信它具有很高的概然性。

但这条规则表述了一个内在主义的规范(尽管是一个不合理的规范〔14〕)。也许我们应当按照主观概率来解释简单规则从而给它带来新生。这里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区别作为实际信念度的主观概率和作为合理信念度的主观概率。按照实际信念度解释,简单规则相当于主张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是坚定地持有的,这一主张是一个内在主义的规范,但却是一个荒谬的规范。为了获得一个有可能合理的规范,我们应当将主观概率解释为合理的信念度。合理的信念度是给定一个人全部的信念状态,一个人对一个命题理应具有的唯一的信念度,而这一信念度应按照自利理性的赌博行为来理解。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我们非常怀疑这一概念的可理解性。但即使我们放弃这一诘难,查证这一独一无二的信念度应当是什么也是相当困难的。一个人对一个命题应当具有的这一合理的信念度似乎极不可能是该命题的一个直接可访问的属性。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对信念外在主义的一般反驳也适用于这种形式的简单规则。

对信念外在主义的这一反驳也适用于其他认识论理论。例如,基思·雷勒的连贯理论是一个内在主义理论,但上一章就指出,一个外在主义理论可以以它为模型。按照这种外在主义理论,一个人得到辩护地相信一个命题,当且仅当该命题比任何同它竞争的命题更具有概然性。但一个命题比任何同它竞争的命题更具有概然性不是它的一个直接可访问的属性,因此,雷勒理论的客观表达形式无法为我们提供一个程序规范。

这一反驳所撒出的网也捕捉到一些内在主义的理论。例如,一个整体连贯理论采纳一个整体的理由观,按照这个理由观,一个信念是得到许可的,如果它以恰当的方式和一个人所持有的所有信念的集相联系。一个整体的连贯理论要求在一个得到辩护的信念和一个人所持有的所有信念的集之间存有某种关系,但那通常都不是这个得到辩护的信念的一个直接可访问的属性。因此,虽然整体论所提出的规范是一个内在主义的规范,但它并不是可主观内化的。这样,它就不可能作为一个程序规范起作用。

从以上这些,可以得出一个普遍的观点,即许多传统理论所提出的规范不可能是指导理由的(reason-guiding)。因此,它们不可能作为认识规范。没有任何非内在主义理论可以给我们提供我们实际上所能使用的认识规范。正确的认识规范一定是内在主义的。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认识规范必须能够诉诸认知者信念状态以外的东西。它们也必须能够诉诸他的知觉和记忆状态。因此,正确的认识论理论应当赞成某种非信念的内在主义规范。

尽管信念外在主义面临它无法合理解释第一人称的指导理由的认识规范的困难,但有无办法拯救它呢?信念外在主义依然有可能提供第三人称的评价规范。我们认为在这种联系中值得注意的是,外在主义者在讨论认识论问题时往往采取第三人称的观点。如果外在主义规范在第三人称的评价中真起了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既有外在主义又有内在主义规范,这些规范可以运用于个别信念,而且它们有可能彼此冲突。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观点评价同一信念的不同规范罢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执著的外在主义者坚持认为,“可是,如果两组规范彼此冲突,我们应当按何种方式推理呢?即我们应当遵守哪一组规范呢?”但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问我们应当做何事就是寻求一个规范性判断,在我们能够找到答案之前,我们必须了解“应当”所诉诸的是何种规范。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点,让我们考虑一个类比的例子。我们可以既从认识的观点,也从自利的观点评价信念。回忆一下海伦的例子,她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她父亲是碎尸者杰克。我们再假定,如果她真相信这是事实,会导致心理崩溃。这样,我们可以说,认识上她应当相信它,但从自利的角度她不应当相信它。如果一个人依然坚持问道:“可是,她应当相信它呢,还是不应当?”对这个问题的恰当反应是:“在‘应当’的何种意义上——是认识的意义上,还是自利的意义上?”同样,如果外在主义和内在主义规范彼此冲突并且有人问道:“我们应当按照何种方式推理?”那么,恰当的反应是问“应当”诉诸的是何种规范。我们要表达的意思是,不同的规范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当它们彼此冲突时,这并不表明其中一组出了问题——这不过表明不同规范做了不同的工作。内在主义规范的工作是指导理由,因而它们是传统认识论所寻求的规范。外在主义规范(如果还可以有意义地谈论它们的话)可能也有意义,但它们不可能用于解决属于认识辩护的传统的认识论问题。

4.2 重新考虑信念假设

赞同非信念规范就等于放弃信念假设,但这似乎常常让人感到困惑不解。当我们没有意识到我们处于非信念状态时,非信念状态如何可能为信念提供辩护?回忆一下第一章中支持信念假设的论证。程序认识辩护应当考虑的是信什么。但在决定信什么时,只有当我们对某件事情有了信念时,我们才能考虑它。因而只有信念才可能和我们得到辩护的所信之事相关。现在,我们可以明白这一论证问题之所在,因此,我们可以理解非信念规范如何可能。首先,我们注意到支持信念假设的论证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它是自我否定的。如果这一论证真的正确,只要我们有了关于我们信念的信念,我们就可以考虑我们的信念,如此,无限回溯的问题就会出现。关于信念,一定有某种东西使得它们成为我们可以考虑的事情,而又无须有关于它们的信念。这究竟可能是怎样一回事呢?

在认知的过程中,考虑某件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它是指在我们认真思考的认知过程中采用此事。我们可以考虑任何事情,只要我们有了关于它的信念,但认知必须有起点,必须从我们对其没有信念的地方开始〔15〕。显然,认知的起点可以是信念。认知的起点可以是信念的理由在于信念是内在状态,而认知是一个可以直接访问内在状态的内在的过程。认知的运作过程是留意我们有某些信念,并由此而形成进一步的信念。然而,正是认知需要留意我们有某些信念——我们自身并不需要留意这种状态。认知留意我们有某些信念的意思是比喻性的——其意义就像是一个访问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可以被描述为留意某个具体项目被包含在那个数据库中一样。

我们已经看到认识论者有一种将认知过程过于理智化的令人惋惜的倾向。人类是认知的机器。我们是非比寻常的机器,因为我们的机械装置可以依赖自身并使我们能够指导我们自身的许多内在运作。其中的许多运作,如推理,可以机械地进行,无须我们有意的指导或干涉,但当我们开始留意时,我们可以直接影响它们的过程。例如,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决定思考什么,决定不采取某种研究思路,而采取另一种。然而,要求我们这样做一定有一个限度。毕竟,我们这样做的过程是我们正在干预的那种过程的子类。如果我们不得不明确地指导我们所有的认知过程,我们就也将不得不指导那些包含指导工作的过程,而我们就再一次陷入无限回溯。

这一点的重要意义在于,我们不必思考我们的推理才能推理。重要的是,由于各种缘故,当需要的时候,我们能够思考它,但我们并不是非要思考它,通常也不会思考它。因此,推理的过程可以从信念到信念而无须我们思考推理或思考信念。通过推理,我们思考信念究竟是关于什么的,而不是思考信念自身。这就解释了在何种意义上认知能够考虑我们有某些信念而无须有关于我们有这些信念的信念。但要注意它所解释的远不止这些。正是在同样的意义上,认知可以考虑其他的内在状态,例如知觉印象,而无须有我们处于这些状态的信念。因此,不需要理由来解释认知为什么不能够直接从知觉印象过渡到关于认定这些知觉印象所代表的物理对象的信念。

认知可以利用任何它可以直接访问的状态,但这些状态仅仅是内在状态。因此,认知可以利用任何内在状态而无须有关于这些状态的信念,因而相应地,我们的认识规范可以诉诸任何内在状态——而不仅仅是信念。这样的非信念规范看上去令人困惑仅仅因为我们暗中假定了认识规范管控信念方式的理智主义模式。已知认识规范实际运作的方式,所要求不过是:被输入的状态必须是可直接访问的。信念状态是直接可访问的,各种非信念状态,如知觉状态和记忆状态也同样如此。因此,不存在解释认识规范为什么不能诉诸这些状态的问题。放弃信念假设和过渡到直接实在论不再令人感到困惑。

4.3 规范外在主义

让我们回忆一下前面提到的两种外在主义。信念外在主义主张采纳外在主义规范。我们认为信念外在主义已经为前面的考量所完全驳倒。另一方面,规范外在主义承认在推理中我们必须运用内在主义规范,但提出可以有所选择的内在主义规范,这些规范应当根据外在考量来评价。例如,可以断言一套内在主义规范优于另一套,如果前者能够更可靠地产生真信念〔16〕

内在主义理论使得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成为相信者内在状态的函数,亦即是说,除非我们改变了他的内在状态,否则,任何事情的改变都不足以改变信念的可辩护性。因此,内在主义规范所能诉诸的内在状态之间仅有的属性和关系就是那些如果不改变内在状态自身就无法被改变的属性和关系。换言之,下述情况必然为真:如果我们处于这些状态之中,那么这些状态就具有这些属性并且彼此处于这些关系当中。简而言之,它们是内在状态之间的“逻辑的”属性和“逻辑的”关系。例如,如果S1是一个相信(P & Q)的状态,S2是一个相信P的状态,那么,S1和S2就会必然地彼此相关,因为事实上,处于S1的状态中包含了相信一个合取,如果有人处于S2的状态中,该合取的第一个合取项就为人所相信。因此,我们可以将内在主义理论表征为主张认识规范仅诉诸相信者的内在状态的逻辑属性和它们之间逻辑关系的理论。

因此,虽然内在主义和规范外在主义都赞成内在主义规范,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因为,按照定义,内在主义者主张我们的认识规范不受基于外在理由的批评。由于看不出它们[认识规范]如何能够受到基于内在主义理由的批评,因此,内在主义者通常都假定,我们的认识规范是免于被批评的——无论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是什么,它们都是正确的认识规范。然而,这种看法似乎有点古怪。从表面上看,两个人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至少逻辑上似乎是可能的。因而,他们可以在同样的境况下,基于同样的证据而持有同样的信念,然而第一个人可以遵守他的规范,而第二个却可以不遵守。如果一个人的认识规范总是可以免于被批评,那么其结果就是,第一个人得到辩护地相信他的信念,而第二个人则没有,尽管事实上他们的信念是基于同样的证据。这至少有点稀奇古怪。因为不同的人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似乎肯定是可能的,这成为支持规范外在主义的一个有力的初始理由。

当我们注意到程序规范一般情况下不能免于被批评之时,支持规范外在主义的初始理由得到进一步的巩固。程序规范通常都告诉我们怎样通过做其他的事情来做一件事情〔17〕。例如,知道怎样骑自行车包含了知道怎样进行更基本的活动——腿部运动,手臂运动,如此等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达到骑自行车之目的。一个歪打正着的行动是一种非基本的行动。描述怎样采取非基本行动的规范可以接受外在主义的评价。也许采取非基本行动的方法不止一种,也许一些方法比另一些方法更好(更有效,更可靠,等等)。如果我知道怎样用一种方法采取非基本的行动,你知道怎样用另一种方法,并且如果统辖你行为的规范优于统辖我行为的规范,那么你比我更知道怎样做好它。例如,我们两人也许都知道怎样用弓箭射靶,但你也许比我更知道怎样可靠地中的〔18〕。这样,它就成为一个经验性的问题,即按照一个所建议的规范行动是否会构成你做你想做的事情,以及按照另一个规范行动是否不会比这做得更好。

严格地说推理不是行动,但它却是我们所做之事,我们通过做其他更简单的事情来进行推理。我们通过在不同的境况下采纳新信念、放弃旧信念的方法进行推理。我们推理的规范告诉我们什么时候进行这样的推理是允许的或不允许的。我们实际上所运用的规范似乎应当接受外在的批评,就像任何其他的规范一样。规范外在主义者提出我们应当仔细审查它们,并且有可能用其他规范代替它们。由于直接可访问性的问题,我们不能用明显诉诸可靠性的规范来代替它们,但我们可能发现:(1)在某些境况下,我们自然的规范所授权的推理是不可靠的,并且(2)在某些境况下,不为我们自然的规范所授权的推理是相当可靠的。规范外在主义提出,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改变我们的认识规范,采纳新的内在主义规范,这些规范允许我们做出(2)所描述的推理,并禁止(1)所描述的推理。

这里我们必须小心。我们必须区别两种对规范外在主义者的提议的解释。规范外在主义者也许告诉我们,当我们发现旧的推理模式不可靠或者新的推理模式可靠时,我们应当因此而改变我们的规范和推理。换言之,他也许告诉我们,如果旧的模式完全是不可靠的并且新的模式是可靠的,不管我们知道或相信它们是否如此,我们都应当改变我们的推理。第一种解释似乎像是一个相当合理的提议,它是许多不同的外在主义者都明确提出的解释。例如,在讨论可靠主义的考量如何和推理相关时,戈尔德曼(1981)写道:

一个人最初是从自动的,按照预定程序运作的信念过程中形成信念的。……一旦此人在更可靠和不太可靠的信念形成的过程之间做出区别,他就朝着信念评估迈出了第一步。……此人也可以从信念的自我批评开始,在自我批评中提出对自身的管控原则。(第47页)

但这里面有一个根本的误解。我们的认识规范并不是以这种方式接受批评的。推理的具体例子接受这样的批评,并且这种批评可以改变原来的推理,但这并不会导致我们认识规范的改变。这是因为和其他的规范不一样,我们的认识规范已经容纳了基于可靠性的批评。这里的意思是双重的。第一,发现某些推理在某些境况下是不可靠的,这就构成了对这些推理的一个否定者,因此,使得我们没有正当理由以那种方式进行推理,而这和我们自然的,没有修改过的认识规范是完全一致的。例如,我们发现色觉在暗淡的光线下是不可靠的,而一旦我们发现这一点,我们就应当停止在这些境况下基于色觉判断颜色。但这并不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认识规范。因为色觉只是给我们提供了颜色判断的可否定的理由,我们关于不可靠性的发现构成了一个针对这些理由的否定者。这和我们已有的规范是完全一致的。第二,发现某些新的推理在某些境况下是可靠的,这为我们提供了在这些境况下进行这些推理的辩护,但这是为我们已有的规范所授权的。这正是归纳的本质。例如,我可能发现我有非比寻常的透视力(clairvoyant),某些“视觉”对将要发生的事情提供了可靠的指示。一旦我发现了这一点,我就可以合理地根据这样的视觉形成对未来的信念。再说一遍,这和我们已有的规范完全一致,并且不要求我们以任何方式改变这些规范。总的来说,规范外在主义者所诉求的那些可靠性的考量可以改变我们的推理(避免某些旧的推理,进行某些新的推理),但这并不导致我们认识规范的任何改变。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是自我矫正的,因为它们包含了某种内置的反馈机制,由于这种反馈,有可能导致其他程序规范修正的外在批评并不会必然导致认识规范的修正。

我们已看到,有些外在主义者对此诘难做出反应,他们抗辩道,他们不明白为何要在导致我们改变我们推理的那些可靠性的考量和导致我们改变我们规范的那些考量之间做出区别。但如果外在主义者的意思不过是说可靠性考量可以让我们改变我们的推理,那么他没有和任何人发生意见分歧。尤其是,他没有和像奇硕姆那样的范例内在主义者(paradigmatic internalists)发生意见分歧。规范外在主义变得不过是自命不凡的老生常谈。

规范外在主义的另一种解释是将它看成是告诉我们如果旧的推理模式是不可靠的并且新的模式是可靠的,那么不管我们是否知道关于可靠性的这些事实,我们都不应按照旧的模式推理,而应按照新的模式推理。这一主张意味着什么?不能将它当作是怎样推理的建言,因为它不是任何人可以采纳遵循的建言。如果我们获悉了关于可靠性的事实,我们只能应对这些事实,改变我们的推理。然而,规范性的判断并非总是有建言的力量。也就是说,它们并非总是旨在指导行动。这让我们想起伦理学中常常在“应该”的主观和客观意义之间所做出的区别。说一个人主观上应该做X,大致上就是说,考虑到他所相信(也许是错误地相信)为真的东西,他有义务做X。说他客观上应该做X,大致上就是说,如果他获悉了所有相关的事实,那么他有义务做X。关于一个人主观上应该做什么的判断可以作为建言,但关于一个人客观上应该做什么则只能作为外部的评价,其目的和指导行为不同〔19〕。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区别可以被看作是评价一个人和评价她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应该”的主观意义和道德责任有关,而客观意义则和有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最好行为有关。

我们可以在认识论中做出类似的主观和客观的区别。道德责任认识上的类似物是认识辩护。一个人“认识上有责任”,当且仅当她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换言之,认识辩护对应于主观道德义务。一个信念是否得到辩护取决于认识主体关于世界的其他的信念(以及她所身处其中的其他的直接可访问的状态)——而不是世界的真实的事实。这似乎表明,无论事实上的可靠性的考量和什么有关,有关的东西都不是认识辩护。相反,这些考量一定是和客观义务的认识上的类似物有关。这个类似物究竟是什么?有一个清楚的类似物——客观认识辩护是关于如果你获悉了所有有关的事实你应当相信什么的问题。但是,如果你获悉了所有有关的事实你所应当相信的不过是全部的事实。换言之,客观辩护的认识上的类似物是事实。这里没有什么可以让规范外在主义者感到安慰的东西。

戈尔德曼(1981)对认识论中的“得到辩护”的两种意义做了某种不太一样的区别。他将对推理的“理论”评价和“管控”评价(后者是指导理由的)区别开来。他建议辩护的理论意义是知识所要求的意义,它应当和指导理由的意义相区别。他进一步提出,他的可靠主义理论关心的是其理论意义。按照他的建议,正是知识为规范外在主义者按照不为认识主体所知的可靠性考量来评价认识规范提供了支点。我们并不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如果它是正确的,它也不会影响到我们的整个论点。本书所关心的认识辩护的意义是指导理由的意义或程序的意义,如果承认规范外在主义仅和辩护的另一意义有关,那么我们的主要论点就已经得到了承认。

让我们总结一下关于外在主义的讨论。一个人可以是一个外在主义者:或者作为一个信念外在主义者,或者作为一个规范外在主义者。这些就穷尽了外在主义考量可能和我们认识规范发生联系的所有方面。信念外在主义者试图直接根据外在主义考量表述认识规范,但不可能以这种方式构建程序规范。规范外在主义者则建议根据可靠性考量改变程序规范。规范外在主义初看上去很难让人拒绝,因为它提供了某种方法在保留认识规范的内在和程序性质的同时,依然允许对这些规范进行外在的评估。鉴于内在主义对规范的比较性评价明显无能为力,规范外在主义似乎显得特别有希望。遗憾的是,规范外在主义对它的两个最可能合理的解释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它或者无法提供在内在主义框架内推理所不能提供的东西,或者它将辩护归于事实。因此,我们应当放弃规范外在主义。

就我们所知道的范围而言,外在主义对解决传统认识论问题无济于事。得到辩护的信念来自合乎规范的正确推理。因此,对一个信念的被辩护性的任何评价一定是指导理由的,因而必定超越外在主义的界线。

4.4 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概念的个体化

规范外在主义的明显的失败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让人感到困惑的疑问。内在主义者通常都假定无论我们实际上运用何种认识规范,它们自然而然都是正确的。但这似乎难以和看上去非常明显的事实协调,即不同的人们至少逻辑上有可能运用不同的规范。如果史密斯和琼斯都出于同样的理由相信P,想必他们或者都得到了辩护,或者都没有得到辩护。没有理由认为他们的辩护是相对于他们心理上的禀赋特征的,这些特征导致他们采用了不同的认识规范。这似乎意味着只存在着一组正确的认识规范,而且一个人实际上所运用的规范有可能是不正确的。如果这一结论不是由于事实上没有明显的根据来批评一个人的规范,这一结论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规范外在主义没有成功完成的事情。规范外在主义所诉求的可靠主义的考量是用以批评和矫正认识规范的考量的仅有的可信的候选者,而我们已看到我们的认识规范不可能以这种方式被矫正。当然,我可以批评琼斯的规范,仅仅因为它们和我的规范不一致,但他同样可以批评我的规范,因为它们和他的不一致。那么,我们岂不是承诺了彻头彻尾的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这至少让人感觉有点不太好。

4.4.1 个体化的理论

对相对主义问题的解答可以通过转向一个不同的问题而找到。这就是概念怎样个体化的问题。如果能够证明运用不同规范的人在他们的推理中也必然运用不同的概念,令人劳神费心的相对主义的可能性就可以很快打发掉。这是因为认识论的相对主义主张人们根据不同的规范采取同样的概念进行推理。我们的目的是证明使用不同规范的人们运用的是不同的概念,这就需要通过某种概念个体化的理论实质上迂回而行。然而,这一迂回将会产生相当的代价。我们将寻求一种办法,即使规范外在主义失败了,也可以避免关于认识规范的相对主义。

为了理解概念个体化问题的本质,首先考虑一个类似的问题——对象个体化的问题。一个对象个体化的理论是一个试图解释这样问题的理论:什么使得一个物理对象成为该对象?又根据什么,两个不同的对象成为不同的对象?历史上最受欢迎的对象个体化理论提出按照空间时间的连续性将对象个体化。按照这一理论,对象x和对象y是同一对象,当且仅当它们在同一时间占据同一空间。不管你对这个理论的真假看法如何,它都是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理论,它试图告诉我们关于物理对象的某些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

4.4.2 真值条件

概念个体化的理论也是一样。它们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时候概念A和概念B一样。标准的概念个体化理论根据概念的真值条件将它们个体化。标准理论主张,使得一个概念成为该概念的条件是那些说明该概念的某个例子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它的真值条件。概念真值条件论的准确内容值得我们对它进行比通常更为仔细的检查。在某种意义上,概念真值条件论是正确的,但也完全是无关紧要和引不起人们兴趣的。概念“红”的真值条件是“是红的(being red)”的条件,而概念“蓝”的真值条件是“是蓝的(being blue)”的条件。下面的条件是无法否认的:


   红=蓝,当且仅当,是红的=是蓝的


但这几乎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与其说真值条件解释了概念,不如说它们预设了概念。我们也许不妨将一个物理对象的“同一性条件”定义为“是那个对象”的条件,然后要求物理对象根据它们的同一性条件来个体化。一个理论大概难以比这更缺少教益了。和对象个体化的空间时间连续性理论不同,它没有提出具有实质内容的主张。

通常,逻辑哲学家都是在一个空洞的主张和一个更为有争议的主张之间摇摆,前者认为概念根据其真值条件个体化,后者认为概念可以通过(并仅通过)给出它们真值条件的分析而得到有内容的表征。对一个概念的真值条件的分析是对该概念的定义——即对作为该概念的一个例子的充分必要条件的有内容的陈述。我们认为可以公平地说,许多逻辑哲学家并没有清楚地区别空洞的主张和有争议的主张,至少他们认为空洞的主张以某种方式直接支持有争议的主张。但我们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认为两个主张之间有任何联系。

对真值条件分析理论最直接的反驳是:绝大多数的概念都没有概念的逻辑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定义。二十世纪中期的分析哲学几乎只关心寻求这样的定义,如果我们能够从那一时期得到任何教益,那就是这种追求很大程度上是枉然的。能够通过陈述真值条件而给出有内容定义的概念几乎是凤毛麟角。这种说法也许让人感到惊讶,因为事实上词典旨在给出定义,而分析哲学家所研究的所有概念都有词条。然而,实际地来考察一个词典定义也许能够说明问题。我们所找到的一本词典将“马”定义为“一个有四条腿的大型动物,为人所驯养,以驮人和驮运东西”。不管这个定义如何,它都不是对成为一匹马的逻辑上充分必要条件的陈述。例如,如果一匹马在一次事故中失去一条腿,或者它从来没有驮过人或驮运过东西,它都不会因此而不再成为一匹马。如果该定义所列举的条件是成为一匹马的充分条件,骆驼也可以成为马。人们也许可以假定写下这条定义的词典编纂者没有将工作做好,但我们敢说读者未必能够给出一个更好的定义。成为马的逻辑上的必要条件似乎只能是非常一般化的条件,如“占据空间”,也许还有“生物”,但这些条件远不足以将马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我们由此所真正获得的教训是,词典定义不是陈述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不管它们是什么,它们都不提供真值条件理论所要求的那种分析。这一简单反驳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绝大多数的概念都没有哲学所要求的那种意义上的定义,即给出逻辑上充分必要条件的定义。出于某种神秘的理由,许多哲学家似乎无视这一事实,继续佯称某种形式的概念真值条件论是正确的。

4.4.3 概念的逻辑理论

这个故事还有另外一条线索。过去,哲学家所承认的概念之间的唯一的逻辑关系是蕴涵关系。概念作为“逻辑项”应当根据它们的逻辑属性来个体化,概念所拥有的仅有的逻辑属性似乎是可以按照它们和其他概念的蕴涵关系来定义的那些属性。这产生了一幅图画,它包括概念的一个“逻辑空间”,由概念的空间位置所决定的概念的同一性,以及由该概念和其他概念的蕴涵关系所决定的该概念的空间位置。概念必须有定义的主张不过是这幅总图画的一个更为具体的版本——该版本的图画断言一个概念在逻辑空间中的位置不仅由单向的蕴涵关系所决定,而且也由双向的逻辑等值关系所决定。这幅图画的某种版本在大部分的二十世纪哲学中普遍流行,它在逻辑哲学中至今依然起着显著的作用。我们将这幅总的概念个体化的图画叫做“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经常混同于,或者等同于真值条件的理论。

概念的逻辑理论面临一个相当深层的认识论问题。一般说来,概念的逻辑理论无法搞清理由的意义。为了明了这一点,让我们从可否定的理由开始。概念的逻辑理论似乎直接导致可否定的理由成为不可能。我们假定使某事成为持有一个信念的正当理由的东西依赖于该信念的内容。如果该信念的内容是由蕴涵关系所决定的,那么这些蕴涵关系一定也决定了什么是持有该信念的正当理由。唯一能够从蕴涵关系推导出来的理由就是蕴涵关系自身——即决定性的理由。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所有的理由一定都是蕴涵理由。但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已看到许多认识论的问题不可能根据决定性的理由来解决。得到辩护的信念不可能不诉求可否定性的推理。

我们也许可以将“形式理由”和“实质理由”区别开来,前者从逻辑原理中推导出来并且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概念,后者专属于个别概念并且反映这些概念的内容。前面所讲到的论证实际上不过是证明:概念的逻辑理论和非决定性的实质理由是不相容的。因此,如果可以坚持认为所有正当的可否定的理由都是形式理由,我们就可以提出一种和可否定的推理相容的概念的逻辑理论。对这一观点进行辩护的唯一合理的方法是坚持认为唯一正当的可否定的理由是归纳理由并且坚持归纳理由是形式理由。这就等于将归纳看成是逻辑之一种。按照这种观点,有两种逻辑——演绎和归纳——每一种逻辑产生适合于所有概念的形式理由,因此,它们不需要从个体概念的内容中推导出来。例如,无论P和Q是什么,一个合取式(P & Q)都给了我们一个理由相信它的第一个合取项P为真。同样,过去认为归纳理由是形式理由,它们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概念。这使我们不必再从归纳的可否定的理由所适用的概念的本质属性中推导出这些理由。

遗憾的是,使概念的逻辑理论和归纳相容的这一尝试并不成功。在第一章里我们指出归纳并不是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概念。归纳推理必须限于可推断的概念。没有普遍公认的可推断性理论,但一般都承认使得一个概念成为可推断的东西,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这个概念的“形式”特征。支持这一点的最简单的论证很久以前就已为纳尔逊·古德曼(Nelson Goodman)(1955)所提出。定义:


x是绿蓝(grue),当且仅当,或者(1)x是绿的并且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或者(2)x是蓝的并且没有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

x是蓝绿(bleen),当且仅当,或者(1)x是蓝的并且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或者(2)x是绿的并且没有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


“绿蓝”或者“蓝绿”都是不可推断的。例如,如果我们现在(在2000年之前)检查大量的翡翠并且发现它们都是绿的,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归纳的理由认为所有的翡翠都是绿的。我们绿翡翠的样本也是绿蓝翡翠的样本,因此,如果“绿蓝”是可推断的,那么我们的观察也给了我们一个理由认为所有的翡翠都是绿蓝的。这两个结论放在一起将蕴涵一个荒谬的结果,即没有翡翠2000年之后首次被检查。这意味着“绿蓝”是不可推断的。现在值得注意的是,“蓝”和“绿”可以按照“绿蓝”和“蓝绿”下定义,就像“绿蓝”和“蓝绿”按照“蓝”和“绿”下定义一样:


x是绿的,当且仅当,或者(1)x是绿蓝的并且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或者(2)x是蓝绿的并且没有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

x是蓝的,当且仅当,或者(1)x是蓝绿的并且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或者(2)x是绿蓝的并且没有在2000年之前首次被检查。


这样,“蓝”和“绿”的一对与“绿蓝”和“蓝绿”的一对之间的形式上的关系是对称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通过诉求概念的形式属性来区别可推断的和不可推断的。可推断性似乎本质上和概念的内容有关。因此,对可否定的归纳理由的存在的任何解释一定要涉及这些理由所适用的具体的概念。因此,按照概念的逻辑理论,可否定的归纳理由变得和任何其他的可否定的理由一样神秘。

当然,还有一个进一步的前面已证明过的论点,即认识论所要求的可否定的理由远不止是归纳理由。因此,即使归纳理由已经变成了形式理由,那也不能完全解决可否定理由的可能性问题。

下面要注意的事情是,概念的逻辑理论使得决定性的理由变得和可否定的理由一样神秘。这一点通常都被忽视,但它其实是相当明显的。认识论者一再地发现逻辑蕴涵并不总是构成理由。有些蕴涵是决定性理由,有些根本不成为理由。后者的情况是因为P可以蕴涵Q,而同时P和Q之间可以完全没有任何明显的联系。例如,数学家已经证明选择公理蕴涵左恩定理。这些深奥的数学原理显然处理的是完全不同的研究对象,如果仅仅只是看看它们,一个人不会指望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如果在不知道它们之间蕴涵关系的条件下,一个人基于选择公理自以为是地相信左恩定理,此人对此的信念就是没有得到辩护的。一旦知道了它们之间的蕴涵关系,你就可以通过部分地诉求选择公理而得到辩护地相信左恩定理,但你相信左恩定理的完整的理由是选择公理和命题“如果选择公理为真,那么左恩定理就为真”的合取。你基于这一合取,而不仅仅是选择公理,而相信左恩定理。仅仅根据选择公理,你绝不可能得到辩护地相信左恩定理,因此,选择公理不是相信左恩定理的一个理由。

另一方面,有些蕴涵关系确实提供理由。如果我得到辩护地相信P并且(P→Q),那么我就能够基于这两个信念得到辩护地相信Q。在这种情况下,我并不需要基于下面这个更为复杂的信念来相信Q:


P和(P→Q)并且如果[P &(P→Q)],那么Q。


假定符合取式的推理的每一个例子都必须以这种方式重构,这将会导致无限回溯〔20〕。因此,有些蕴涵关系是决定性的理由,有些不是。但概念的逻辑理论没有办法为我们解释这一区别。它根据概念和其他概念的蕴涵关系来表征概念,但更不容置疑的是,所有的蕴涵关系都是蕴涵关系。蕴涵关系自身并不能使它们中的一部分成为理由,另一部分不成为理由。这样,按照概念的逻辑理论,决定性的理由变得和可否定的理由一样神秘难解。这似乎无可置疑地表明概念逻辑理论是错误的,和概念有关的东西应当远不止蕴涵关系。

4.4.4 合理性的作用

证明概念逻辑理论是错误的并不等于表明了什么是正确的。我们想取代概念逻辑理论的理论是概念认识论。这一理论首先表明概念既是逻辑项也是认识项。也就是说,概念既是其相互关系为逻辑所研究的范畴,也是我们据以思考世界的范畴。逻辑所研究的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全部还原为蕴涵关系。因此,逻辑不必注意概念的任何其他特征。和认识论相比,逻辑可以和更为粗糙的概念图画和睦相处。但一个对概念的完全解释必须同时满足逻辑和认识论。我们有正当的理由认为概念在认识论中所起的作用是根本的。并不是所有的蕴涵关系都是决定性的理由,但所有的蕴涵关系似乎很有可能从“简单的”蕴涵关系中推导出来,其中后者正是那些决定性的理由。因此,满足认识论的概念论极有可能也满足逻辑。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什么样的概念论可以满足认识论?”

在认识论中,概念的本质作用是它们在推理中所起的作用。概念是我们据以思考世界的范畴,我们通过进行和世界有关的推理来思考世界。这意味着概念是通过它们在推理中所起的作用来个体化的。使一个概念成为概念自身的东西是我们在推理中能够使用它的方式,通过说明它是如何进入各种不同理由的(这些理由既有决定性的理由,也有初始的理由),这种方式得以描述。让我们假定一个概念的合理性的作用包括两类理由纲要:(1)第一类的(决定性的或可否定的)理由纲要准许推出一个结论:某事例示了这个概念,或者例示了这个概念的否定式。(2)第二类理由纲要准许结论可以得到辩护地(决定性地或可否定地)从如下事实中推出:某事例示了这个概念,或者例示了这个概念的否定式〔21〕。我们已经遇到了贯穿本书始终的理由纲要,我们能够用它们将像“红”这样的知觉概念个体化。例如,

“S在我面前呈现红色的”是我相信S是红的的一个可否定的理由。

按照我们的观点,概念“红”的个体化,部分是由于这一事实:某种信念是由适用于这个概念的理由纲要所准许(在第七章里,我们将探讨各种其他的理由纲要)。将我们用于思考世界的理由纲要放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的认识规范。这样,统辖一个概念的认识规范就是对它的合理性作用的描述。

按照我们的建议,概念是通过它们的合理性作用个体化的。一个概念的本质就是发挥它所发挥的合理性作用。如果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对像可否定的理由这样的事如何可能存在的解释就变得无足轻重了。可否定的理由是概念的合理性作用的基本构件,而概念的合理性作用则表征了概念。可否定的理由不需要某种和概念有关的更深层的东西来解释其缘由,因为没有更深层的东西了。在某种重要的意义上,对概念而言,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超出概念的合理性作用之外。描述一个概念的合理性的作用就是对那个概念进行分析,虽然不是真值条件的分析〔22〕

应当注意,概念个体化的合理性作用的解释和心灵哲学中的“概念作用语义学”的理论只有某种疏远的关系。按照后者的这些理论,一个思想意义的本质在于这一思想和其他思想之间的(通常是推理性的)关系〔23〕。不断有人断定这一观点是意义整体论,即两个有不同信念并基于这些信念得出截然不同推论的人将会有不同的思想〔24〕。我们的合理性作用语义学关注的仅仅是引导推理的理由纲要。为推理提供前提的信念和合理性的作用无关。

我们认为无法否认概念的个体化是通过它们的合理性作用,而不是(至少不是以任何非空洞的方式)通过它们的真值条件实现的。但这一切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为什么概念要以这种方式个体化?我们很快就会提出对这一问题的答案。但此刻,我们先要简单地假定概念可以以这种方法个体化。就眼前的问题而言,这一概念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消除认识论的相对主义的幽灵。认识论的相对主义的观点可以表达如下:(1)不同的人们可以有彼此冲突的不同的认识规范,彼此冲突的意思是指它们会导致对基于同样理由所持有的同样信念的被辩护性的不同评估,并且(2)没有办法在这些规范之间进行选择。概念的认识论理论使我们能够避开这样的相对主义。由于概念的个体化是通过它们的合理性的作用实现的,因此,人们的认识规范不可能以使它们彼此冲突的方式而相左。一个人在推理中所运用的认识规范决定了她运用的是何种概念,因为她所运用的认识规范描述了她的概念的合理性作用。如果两个人根据两套不同的认识规范推理,其结果就只能是他们运用的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两个人不可能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但又采用同样的概念。他们的概念框架是由他们的认识规范所决定的。认识论的相对主义逻辑上是错误的。

我们已经证明,如果两个人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他们就会运用不同的概念,而这使相对主义成为泡影。最后,人们也许感到好奇,人们是否实际上运用不同的认识规范。我们怀疑认识规范是否真的因人而异〔25〕。我们猜想认识规范是种类特殊的(species-specific),但这是一个经验问题〔26〕。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需之事似乎就是一套方法,这一套方法能够用来决定我们的认识规范是什么。我们在下一章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5.结论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理解认识规范是怎样运作的。它们引导我们的认知,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它们的持有服从于认识规范,但它们引导我们的方式则证明比认识论者经常假设的要更加难以理解。许多认识论者一直为理智主义模式所吸引,按照这一模式,我们以明显的方式诉诸认识规范。但理智主义模式不可能是认识规范运作方式的正确理论,因为它将导致无穷回溯。为了遵守一个认识规范,我们不得不有一个得到辩护的信念,大意是这一规范对目前的情形做出了某种规定,而这将要求我们遵守另一个认识规范。本章主要的见解是认识规范的一般运作方式和其他程序规范的运作方式一样。它们描述了我们如何认知的程序知识,清楚表达了我们在认知过程中“知道做”什么。和任何程序规范的情况一样,我们并不总是成功地遵守它们,因此,在认识论中有一种能力/表现的区别,就像语言学中的类似区别一样。一个关于我们认识规范内容的理论不仅仅是对当我们认知时我们做什么的描述。那只是一个表现的理论。它还是一个能力理论,它描述了我们是以怎样的方式知道如何认知的,不管我们实际上是否按照那种方式做了。

由于认识规范是主观内化的,它们应当能够在没有意识监控的情况下运作。这有两个重要的结果。第一,认识规范应当仅诉求于内在状态。第二,认识规范可以诉诸任何内在状态,而不仅仅是信念。因此,我们不仅反驳了信念外在主义,同时也解释了信念假设为何失败。

规范外在主义断言我们可以根据像认识规范的可靠性那样的外在属性来对认识规范进行评价。然而事情的结果却是,这样的评价已经置入我们实际的认识规范。这样的话,外在的考量就不可能允许改变我们的规范。显然,我们的认识规范是不受批评的。开始的时候这似乎让人感到困惑,但通过支持概念个体化的合理性作用的理论,这一困惑得以解释。

前面的评论解释了认识规范是如何工作的,但这些评论并没有决定哪些认识规范是正确的。因此,我们下面将转向决定正确规范的方法论,最后,在第七章里,我们将转向规范自身。

注释

〔1〕例子可参见Isaac Levi(1967),Keith Lehrer(1974,第146页以后和第204页以后)和(1981,第75页以后),以及Alvin Goldman(1981,第27—52页)。

〔2〕例子可参见Hilary Kornblith(1983)。还可参见William Alston(1978),Roderick Firth(1978),John Heil(1983)和Jack Meiland(1980)。

〔3〕关于这一点的讨论,参见Michael DePaul(1993)。

〔4〕我们也可以对我们自己过去的行为作出“第三人称的评价”,但这不同于我们所讲的规范的“第一人称用法”。

〔5〕许多哲学家似乎采取了理智主义模式,虽然当面临挑战时,他们当中是否有人会认真辩护它却值得怀疑。例如,Alvin Goldman(1981)似乎假定了对认识规范的这样一种解释。理智主义模式贯穿Hilary Kornblith(1983)的讨论。遗憾的是,它在波洛克(1979)的著述中也占据了显要的地位。

〔6〕这一点已经提到过好几次。波洛克在(1974)提过,James van Cleve(1979)又提过。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认为认识论者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

〔7〕许多有关的重要的心理学资料可以在如下作者的著述中找到:Daniel Kahneman、Paul Slovic和Amos Tversky(1982),以及R. E. Nisbett和L. Ross(1980)。有关综述可参见Massimo Piatelli-Palmarini(1994)。

〔8〕Murray Clarke(1990)批评了我们基于这些理由的观点。

〔9〕这和Jonathan Cohen(1981)所提出的对非理性研究文献的评估相当的一致。还可参见Alvin Goldman(1986)的批评。Edward Stein(1995)彻底并且有启发地讨论了心理学对推理研究的哲学含义。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人类推理的表现,并不是所有的心理学研究都是悲观的,参见Gerd Gigerenzer(1991)和(1996)。

〔10〕Alvin Plantinga(1993a)就处于这样一种情况。他批评本书中所辩护的观点,他假定某种形式的规范外在主义可以行得通(尤其参见第171—176页)。他没有认识到对规范外在主义的辩护应当和他对恰当功能论的背书分开,后者是一种信念外在主义。

〔11〕Alvin Goldman(1981)似乎是为数不多的清楚意识到这一区别的外在主义者之一。他区别了两种意义的“认识辩护”,并采纳一种认识辩护意义上的信念外在主义,另一种认识辩护意义上的规范外在主义。

〔12〕也许可以坚持认为这至少有时是误导人们的一种谈话方式——如果我们做X的规范告诉我们每当我们认为是境况C时做Y,我们可能最好将我们的规范描述为告诉我们每当境况是C时做Y。我们并不在乎一个人是否选择那样的谈话方式,但应当认识到它有一个推论,即虽然重新表达的规范告诉当境况是C时做Y,知道怎样做X的真正后果只是:当我们认为境况是C时我们做Y。这一点很重要(当然,诉诸不同于信念的内在状态的规范无论如何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重述)。

〔13〕它也是一个完全不合理的理论。每当我们进行推理时,我们并非总是形成关于我们推理的可靠性的信念。如果要求我们形成这样信念的规范也要求这些信念是得到辩护的,那么它们就会导致无限回溯。

〔14〕我们通常都不会有什么关于我们所信之事的概率的信念。此外,即使我们有,它们大概也不会使我们的信念得到辩护,除非概率信念自身得到辩护,如此,我们又陷入无限回溯的困境之中。

〔15〕我们对其没有信念的东西自身可以是信念。——译者注

〔16〕正如Alvin Goldman在(1986)所做的那样。

〔17〕这种歪打正着的关系(by-relation)就是Alvin Goldman(1976a)所说的校准的过程(level-generation)。

〔18〕换言之,我们可以有同样的规范,但你的身体技能使你能够更好地遵循它们。

〔19〕它们可以以某种间接的方式作为建言,即通过转告一个人他所不知道的相关事实的方式。

〔20〕这最早为Lewis Carroll(1895)所明显注意到。

〔21〕我们省去了一些细微之处,因为它们和我们目前所想解决的相对主义问题并不是特别有关。关于合理性作用的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Pollock(1989),第四章和第五章。

〔22〕这种概念观让人回想起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理论。波洛克在(1968)最先辩护了这样一种理论,在(1974)进行了更详细的辩护,虽然在这些发表的著述中他谈论的是“辩护条件”,而不是合理性作用,并且对该词意义的使用多少有点窄。这种概念观和Michael Dummet(1975)和(1976)以及Hilary Putnam(1979)和(1984)所表达的更为粗糙的观点也有关系。

〔23〕参见Hartry Field(1977)和Ned Block(1986)。由于Hilary Putnam的孪生地球的案例(1975)所带来的压力,许多概念作用理论家为该观点的所谓“两因素”的版本提出了辩护。一个内在的因素固定了一个思想用于心理解释的狭隘内容,而一个外在的因素——通常是真理论——则固定了一个思想解决参照问题的宽泛内容。

〔24〕沿着这条思路发出最响亮声音的批评者是Jerry Fodor和Ernest LePore(1992)。还可参见Rob Cummins(1989)和(1996)。当Cummins断言理由纲要应当由心理学的研究去揭示,以及心理学要求概念首先要固定(1996,第43页)的时候,他的批评几乎就是针对我们对合理性作用的解释。如果我们提出一套决定我们理由纲要的方法,这些纲要不要求心理学上的解释,我们对理由纲要的解释将会躲过这一批评。在下一章里,我们将提供这样一套方法。

〔25〕这种可能性是Stephen Stich(1992)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

〔26〕如果不同的人们运用不同的规范,那么他们运用的就是不同的概念。这一结论也许让人感到困惑,因为它似乎无法说明这些人如何能够互相沟通。即使我们关于规范的种类特殊性的猜测是错误的,它也不应该产生沟通的困难。波洛克(Pollock)已经详细证明了概念在沟通中只起某种间接的作用。[波洛克在(1982)发展了他的全部的语言理论。一个更为简要的理论梗概可以在Pollock(1984)的第二章中找到。关心这一问题的读者应当阅读这些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