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四章 外在主义

第四章
外在主义

1.动机

到目前为止,所有已讨论的理论都是内在主义理论。信念理论将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看成完全是由一个人所相信的其他信念所决定的。内在主义理论一般都放松了这一要求,将可辩护性看成是更一般地由一个人的内在状态所决定。信念是内在状态,但知觉状态、记忆状态等同样也是。内在状态一直模糊地表征为我们可以“直接接触”的那些信念。这种模糊性最终必须补救,但进一步的澄清将不得不等到后面的章节。外在主义理论进一步放松了对可辩护性的要求,强调除了相信者的内在状态以外,还有其他的东西和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有关。例如,可靠主义将产生信念的认知过程的可靠性看作是和该信念的可辩护性是相关的。

促成大多数外在主义观点产生的主要动机可以分为两个。第一个是放弃所有的信念理论。前面对此已进行了辩护,理由是:信念理论无法处理知觉输入问题,而知觉输入主要是一个非信念的过程,但我们仍然可以对这一过程进行合理性评价。因此,我们应当从非信念理论中选择一个认识论理论。外在主义者认为做出这一选择是由于一个特殊的直觉。这一直觉就是我们希望我们的信念是概然的(probable)——我们不应当持有一个信念,除非它概然为真〔1〕。概率究竟怎样影响信念的选择是一个外在考量的问题。一个人信念的概率或者产生该信念的认识过程的可靠性不是一个人可以直接接触的事情。因此,我们转向了外在主义理论。外在主义理论对一个信念的评价至少部分地基于对概率的外在考量。

促成研究文献中提出各种具体的外在主义理论还有第二个动机。前面所讨论的信念理论对一个信念的辩护提出了非常详细的标准。例如,第二章的基础理论和第三章末尾所勾画的直接实在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制定了复杂的认识规则,这些规则统辖对各种不同判断的辩护。一个循序的连贯理论的发展情况也类似,它也采纳了一个类似于基础理论所包含的理由结构(虽然在否定性连贯理论的情形下,规则仅涉及否定者)。而现存的整体的连贯理论的情况也类似。例如,虽然雷勒理论不是以循序理由的方式进行的,但他也提出了一个非常错综复杂的辩护标准(第三章中对他理论的简要叙述并没有表明他的标准的所有的复杂性)。所有这些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最开始都是先将认识辩护的概念看成是理所当然的,然后利用我们关于认识辩护的直觉引导我们构建一个符合这些直觉的标准。可以提出一个有力的诘难来反驳所有这些内在主义的理论——它们都是特设的,同时也是不完全的。它们是特设的,因为它们提出了许许多多的认识规则,但对这些规则何以应当是正确的,却没有任何系统的解释。它们是不完全的,因为它们对认识辩护没有提出任何有启示的分析〔2〕。内在主义的方法论一直是描述我们的推理,而不是辩护或解释它。上面的两点是相互联系的。只要将认识辩护的概念看成是基本的(primitive)和未分析的,就没有办法证明一个具体的认识规则是一个正确的规则。我们所能做的不过是收集那些直觉上似乎正确的规则,但我们对直觉却没有办法进行辩护或证明。

有人也许会回答,内在主义理论并没有对认识辩护的概念未加分析。它们所提出的被辩护性标准可以看作是对辩护的分析〔3〕。但即使假定这些标准中有一个标准正确地描述了哪些信念是得到辩护的,但它依然没有解释认识辩护究竟是什么。这一标准将不会提供有启示的分析。由于其复杂性,我们想知道我们为什么应该使用这样一个认识辩护的概念。它使用的动机没有得到解释。我们所拥有的基本上将是一个特设的理论,它被设计出来以给出正确的答案但却不能深刻地解释那为什么是一个正确的答案。我们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对认识辩护的分析,这种分析阐明了我们为什么应该对认识辩护的概念感兴趣。然后,这种分析可以用来产生一个对认识规范的原则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是简单地列举认识规则,这些认识规则对于许可我们认为实际上得到辩护的信念是必不可少的。取而代之的做法是,这种解释将从认识辩护的概念中推导出认识规则。本书已讨论过的认识论理论还没有一个有这样的特征。

大多数信念理论家对认识辩护的分析几乎没有说什么。这不是由于缺少兴趣,而是由于缺少思想。在一个内在主义理论的语境里,认识辩护的分析已经证明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外在主义理论似乎有着显著的优势。如果承认一个信念的被辩护性可以部分地由外在的考量所决定,那么根据概率对辩护进行分析就变得是可行的。这似乎是一个非常有希望的研究路径。雷勒(1974)在他批评基础主义的时候简要地表达了这一思想:

当一个没有明确说明的辩护非常明显地引起一个假定的时候,我反对的是没有辩护的假定。辩护是人们自身的建构使得考虑中的信念,不管是知觉信念,记忆信念或其他什么,有一个可以为真的合理的概率。(第77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雷勒自己的理论和这一基本思想分道扬镳,因此同样的批评也适用于他自己的理论。这是因为技术性的考量使他采取了和其他内在主义分析一样复杂的分析。得到辩护的信念应当是概然的,这一简单的直觉对他的错综复杂的结构没有提出任何解释。雷勒只不过是用另一个复杂的结构取代了基础理论的复杂结构,对辩护为什么应该有其中的一个结构没有任何解释。他和基础理论者一样,都犯了假定认识规则的错误〔4〕

对认识辩护可以按照概率给出某种简单分析的憧憬对认识论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使得外在主义理论变得很有吸引力。但必须强调,这样的分析必须是简单的。如果外在主义者采取了一种复杂的分析,在解释认识辩护为何是一个使我们感兴趣的概念时,他不会比内在主义者更成功。他的理论同样也将是特设的。外在主义理论的唯一优点就会和所有其他理论(也许是错误地)声称的优点一样,即这些理论正确地挑选出正确的信念作为得到辩护的信念。当然,这一优点自身无可非议。

总而言之,外在主义对新近的认识论者的吸引力有两个来源。一方面,外在主义理论试图抓住一个常见的直觉,即认识辩护和概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人们希望外在主义的分析可以解释辩护究竟是什么,而不仅仅是提供被辩护性的正确标准。

外在主义理论所许诺的好处到目前为止所讨论的其他理论都不能提供。但为了评价这些许诺性的钞票,我们必须更为仔细地研究实际的外在主义理论。在研究认识论的文献中可以找到两种主要的外在主义理论——概然主义和可靠主义。概然主义试图按照一个信念的概率和相关信念的概率来表征该信念的被辩护性。而可靠主义却寻求按照更一般的概率,即不仅仅按照所考虑的信念的概率,而且按照产生该信念的认知过程的概率来表征一个信念的被辩护性。在认识论者当中,可靠主义是更为人们所熟悉的外在主义形式。然而,由于可靠主义部分地是根据概率来表达的,因此,我们会首先讨论概然主义。这样,概然主义和可靠主义将分别是第三节和第四节的主题。但在我们能够讨论它们之前,我们必须打下一些基础。

2.概率的种类

哲学家对概率的用法往往太随意。他们肆无忌惮地乱用此术语,常常直接假定有某种方式理解他们的各种宣示,但经常没有这样的理解方式。主要的困难在于概率不止一种,而哲学家往往将它们合而为一。为了对外在主义理论有一个理由充足的评估,我们需要仔细区别各种不同的概率。一个重要的区别是物理概率和认识概率之间的区别。物理概率适合于物理世界的结构并且独立于知识或意见。例如,量子力学的定律表达的就是物理概率。物理概率是通过观察相对频率而发现的。它们是大部分统计学所研究的对象。物理概率提供了固定的样式,大多数哲学家都按照这种样式思考概率。但在日常说话中,“probable”〔5〕一词的另一种重要的用法是谈论辩护的程度。例如,在仔细思考了线索之后,侦探可以判定大概(probable)是“男管家干的”。这种意义上的概率直接涉及知识和意见,和世界的物理结构并无直接的联系。一个命题的认识概率是对它的辩护程度的测度。认识概率相对于人和时间。认识概率究竟是否能够被指派数值是一个未决问题。即使能够指派数值,也无法预知它们是否和物理概率一样服从同样的数学原理(概率演算)。

除了物理和认识概率以外,还可以论证存在着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这些概率对于决策论、天气预报等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概率不仅诉诸关于世界的普遍的物理事实,也诉诸我们关于当前境况以及它们如何和这些普遍物理事实相联系的知识〔6〕。我们在后面将更为详细地讨论这些混合概率。

第二个区别是关于但不等于物理和认识概率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将确定概率和不确定概率区别开来。确定概率是具体命题为真或获得具体事态的概率。另一方面,不确定概率则是关于概念、类或属性而不是命题的概率。我们可以谈论一个吸烟者患肺癌的不确定概率。这不是关于任何具体的吸烟者的概率——而是关于所有吸烟者的类,关于作为一个吸烟者的属性和该属性和患肺癌的属性之间关系的概率。有些概率理论将确定概率看成是基本的,而另一些则从不确定概率开始。认识概率总是确定概率,因为它们反映了对一个具体命题的信念度。物理概率则既可能是确定概率,也可能是不确定概率。那些将物理概率看成是和相对频率密切相关的理论将物理概率当成不确定概率。这是因为相对频率是关于类或属性的,而不是单个个体。但还有一类重要的理论——“习性理论”——这类理论将基本的物理概率看成是适用于个体对象的。例如,我们可以谈论一个具体硬币下一掷正面朝上的概率。这样的“习性”是确定概率。

在做了这些初步的区别之后,让我们看看某些内容更加丰富的概率理论。在当今的文献中可以找到三大类概率理论。原则上,外在主义者可以诉诸任何一类。因此,我们现在对每一类理论简要地勾画一下。

2.1 主观概率

主观概率理论始于一种老生常谈:信念的产生有程度上的差别。我可以更为坚定地相信一个信念而不是另一个,或者说我可以对不同信念有不同程度的信心。然而,主观主义者很快就解释他是在某种专门的意义上使用“信念度”一词的。他所说的“信念度”是指某种可以用打赌行为来测度的东西〔7〕。按照正式的说法,说一个人对一个命题P有2/3的信念度就是说他愿意接受2比1的赔率赌P为真,但不愿意接受低于所希望的赔率。按照对信念度的这一专门解释,一个命题的主观概率(相对于一个人和时间)等于或者(a)此人对该命题的信念度,或者(b)给定他的全部情景,他对该命题理应具有的信念度。我们可以将这两个主观概率的概念区别为实际的信念度和合理的信念度〔8〕。一般认为主观概率是认识概率的一种。

主观概率的两个概念都存在问题。作为实际信念度的主观概率的主要困难在于:现实人们的信念度不会满足概率演算。按照概率演算,概率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概率演算

(1)0≤prob(P)≤1。

(2)如果P和Q逻辑上不相容,那么,prob(P∨Q)=prob(P)+prob(Q)。

(3)如果P是一个重言式,那么,prob(P)=1〔9〕


一个人的信念度据说是连贯的(其意义和知识连贯理论无关),当且仅当它们符合概率演算。就所涉及的人而言,一般都承认现实的人们不可能具有连贯的信念度。如果对此曾有过什么怀疑,当代心理学家已经令人欣喜地用实验的方法证明了这一点。对有些用途,缺少连贯性不是一个问题。但对认识论中概率的许多用法而言,概率满足概率演算一般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可以回忆一下概率在雷勒理论中的用法。为了进行他的理论所要求的各种演算,他必须假定概率符合概率演算。因此,作为实际信念度的主观概率在认识论中没有多少用处。

主要由于实际信念度不能满足概率演算,大多数主观主义者采纳对主观概率的“合理的信念度”的解释。但这一解释为它自己的问题所困扰。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合理信念度是否比实际信念度更满足概率演算的问题。有一个标准的论证试图证明合理信念度更满足概率演算。这就是荷兰赌论证。用打赌的说法,一个“荷兰赌”是指一套赌法,按照这套赌法,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一个人都会遭受整体损失。例如,假定你打算掷币打赌,并愿意接受二比一的赔率赌硬币正面朝上,也愿意接受二比一的赔率赌硬币背面朝上。那么我可以和你下两个赌注,一个是下注五十美分赌硬币不会正面朝上,另一个是下注五十美分赌硬币不会背面朝上。其结果,不管发生什么情况,我都必须在一注上付你五十美分但你却必须在另一注上付我一美元。换言之,你的损失是确定无疑的——荷兰赌可以对你不利。荷兰赌包含了一个数学证明:如果你的信念度(还记得吧,它们是打赌的赔率)不符合概率演算,那么荷兰赌就可以对你不利〔10〕。可以断言使你自己处于这样一种地位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有一个不连贯的信念度是不可能合理的。

可以提出许多诘难来反对这一论证。首先,在认识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之间有着一个人们所熟悉的哲学上的区别。认识合理性是关于信什么的,属于合理性的范围。实践合理性是关于做什么的。实践合理性涉及的是自利的考量,而不是认识的考量。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看到的,这些考量是截然不同的概念。荷兰赌论证与实践合理性有关——而不是与认识合理性有关。将你自己放在一个非输不可的情景下实践上可以是非理性的,但这和信念的认识合理性有何关系?这和主观概率的定义有关。主观概率被定义为对一个命题所具有的合理的信念度,但这个定义忽略了实践和认识合理性之间的区别。哪一种理性应该应用于主观概率的定义?对一个命题认识上合理的信念度初看上去像是上面所定义的认识概率,但是这并不十分符合按照打赌行为定义的“信念度”的专门概念。说某一打赌行为认识上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似乎讲不通。只有实践合理性可以应用于打赌行为,主观概率似乎必须这样理解。

现在有两种可能的态度。一种可能是主观主义者完全混淆了这两种合理性,这种混淆充斥他的整个理论。另一种可能是给主观概率理论一个更为宽容的解读,将其看成是将认识合理性还原为实践合理性的明确的尝试。按照这样的解读,主观概率被定义为实践上可以合理具有的信念度。因此,按照这样的理解,它可以用来解释认识的合理性。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用主观概率来解释认识的合理性。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一个命题的认识概率等同于它的(实践的)主观概率。但其他一些更为复杂的选项也是可能的,在下一节中,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它们。

如果对主观概率采取宽容的解释,那么荷兰赌论证是否确立了主观概率必须符合概率演算?我们认为没有。相反,接受不利于你的荷兰赌的赔率并非理所当然就是不合理的。如果你在考虑一套非常复杂的赌注(就好像你同时对你所有的信念打赌),那么你所接受的赔率是否满足概率演算可能远不是那么显而易见。如果你没有理由怀疑这些赔率不符合概率演算,而且在没有对所处情景进行大量数学研究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指望认识到它们不符合,那么你接受不连贯的赔率肯定不是非理性的。你可能会犯某种错误,但你不会仅仅因为你犯了错误就理所当然地变得非理性了。

虽然荷兰赌论证不行,但也许有某种其他的方法证明实践上合理的信念度必须符合概率演算。让我们暂且假定情况就是如此。这样,对合理的信念度的约束条件之一就是要满足概率演算。还有没有其他的约束条件?有些概率论者似乎认为这是唯一的约束条件。但其他的概率论者则承认一定有更进一步的约束条件。例如,所谓“贝叶斯主义的认识论者”(下面会讨论)就采纳了一些关于当我们获得新证据时,我们的信念度应该如何改变的约束条件。但这些依然是最小限度的约束条件。

我们现在想提出的问题是:主观概率作为一个人应该合理具有的对一个命题的信念度是否得到恰当的定义?确切地说,在每一个具体例子里,是否有理由认为可以合理允许的信念度是唯一的?设想有一个人,他具有实际的信念度(正如我们都有的那样),但他的实际信念度没有满足概率演算的要求(和我们的情况一样)。如果合理的信念度应当是唯一的,那么就应当有一种唯一的方法将他的实际信念度转换为理想的合理的信念度。情况是否如此取决于存在着何种约束条件。如果唯一的约束条件是合理的信念度必须满足概率演算,那么就会有无限多的方法改变我们的实际信念度,使得作为结果的信念度成为合理的。连贯性的约束条件没有给我们任何方法在它们之间做出选择,因为关于我们合理地改变了的信念度和我们最初的信念度的关系究竟如何,它什么也没有告诉我们。连贯性约束条件只是和改变我们信念度以使它们成为合理的改变结果有关,它和这些改变了的信念度是如何从最初不连贯的信念度中得到的无关。事实上,那些已经提出的约束条件没有任何一个在此处有帮助。有些约束条件,如贝叶斯主义的约束条件,听上去仿佛它们应该是有帮助的,因为它们所涉及的是信念度在不同境况下应该如何改变,但它们实际上并无帮助,因为它们假定我们最初所具有的信念度满足概率演算的要求。

认识的和实践的合理性之间的可能的混淆也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相关。如果我们将信念度理解成信心度并且我们可以运用所有的认识论资源,那么在任何固定的认识框架内对任何具体命题似乎有可能存在着我们应有的唯一的信念度(在信心度的意义上)。然而,这样表征主观概率等于放弃根据实践的合理性对其进行表征。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进行表征,那么显然会导致循环表征和用主观概率分析认识辩护,而后者是外在主义理论公开宣称的努力目标。

如果主观概率能为外在主义者所用,它必须按照实践的合理性而不是认识的合理性定义,因此,我们不能诉诸认识的约束条件来保证我们对每个命题理应具有的唯一的信念度。约束条件只能是实践的。有人也许会推测,虽然还没有人能够列举实践的约束条件,但依然存在着关于合理的信念度的某些实践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使我们能够从不连贯的实际信念度过渡到满足概率演算的唯一的合理信念度。这都是可以接受的吗?我们认为不可以,因为我们认为和认识上的合理信心度不一样,合理的赔率并非总是唯一地由认识情景所决定。例如,假定我从两个彩票抽奖活动——彩票抽奖A和彩票抽奖B——中各得到一张彩票。其中的一个彩票抽奖活动有一百张彩票,而另一个有一千张彩票,但我并不知道哪一个是哪一个。现在要求我赌是否会赢得彩票抽奖A和是否会赢得彩票抽奖B。是否有一个唯一合理的、理所应当的打赌?看上去似乎没有。我知道或者我赢得A的几率是百分之一并且我赢得B的几率是千分之一,或者反过来也是一样。但我无法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也许对我来说,除了这两种选择,按照任何其他赔率打赌都是非理性的,但不可能有任何合理的约束条件来支持这两种选择中的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换言之,也许有人会强调我应该将下面两种情况看成是同样可能的:(a)彩票抽奖A有一百张彩票并且彩票抽奖B有一千张彩票,和(b)彩票抽奖A有一千张彩票并且彩票抽奖B有一百张彩票,因此,我应该同等地权重(weigh)这些可能性,从而获得为赢得其中任何一个彩票活动的信念度:0.01×0.5+0.001×0.5=0.0055(千分之五点五的信念度)。但这好像是错误的。直觉上,以1∶99或以1∶999的赔率打赌都不存在任何非理性的问题〔11〕。这种情况下似乎当然不存在唯一合理的打赌,因此,主观概率并不存在。此外,虽然这是一个人为的例子,但仔细思考一下,它并非不代表我们实际上所处的大多数的情景。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实践上唯一合理的信念度,如果还存在,也是极少的。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整个主观概率论被普遍混淆,取决于认识的和实践的合理性是否合并。如果我们按照实践的合理性定义主观概率,主观概率就不存在。如果我们代之以按照认识的合理性定义主观概率并且放弃按照打赌行为来表征信念度,那么主观概率的概念就有意义,但它又变成和定义为“辩护度”的认识概率一样的东西。在后者的情况下,不再有任何主观概率论的专门手段可以运用。荷兰赌论证变得不适用,也没有任何理由赋予认识概率任何具体的数学结构。事实上,否认认识概率必须满足概率演算的理由马上就会给出。

外在主义者不欢迎这一结论,因为主观概率一直是他们所喜欢的那种用于概然主义理论的概率。我们支持我们对主观概率所得出的否定性结论,但许多哲学家顽固坚持主观概率,不为这样的论证所动。因而,为了讨论种种流行的概然主义知识论,我们有时佯装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

2.2 不确定的物理概率

最流行的物理概率论将物理概率和相对频率联系起来。相对频率freq[A/B]是所有实际为A的B的比率,其中,A和B是属性。例如,给定一个硬币,投掷4次,然后终止。如果它正面朝上两次,该硬币投掷中正面朝上的相对频率为1/2。有些理论将物理概率prob(A/B)和相对频率freq[A/B]等同起来。另一些则将prob(A/B)看成是freq[A/B]所能达到的极限,如果所有实际B的集合被假定可以扩展为一个无限的集合。另一个选择是将prob(A/B)看成是在所有物理上可能的世界(而不是仅仅在实际世界)中表现为A的B的比率的测度。按照实际世界的理论,freq[A/B]和prob(A/B)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认识上的——对实际世界中相对频率的观察给了我们相信其概率值的证据〔12〕。所有这些理论所描述的物理概率是不确定概率。它们将属性联系起来,而不是将其附加在命题或事态之上。

关于绝大多数基本的物理概率是不确定概率的思想中有某种非常符合常识的东西。最起码,我们获得物理概率的认识渠道是通过观察到的相对频率,而这些频率总是涉及一般属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出于许多目的,我们需要的是确定概率,而不是不确定概率。这对决策论的目的尤其如此。例如,如果我打赌,赌“盲眼”〔13〕(blindsight)是否会赢得第三次赛马比赛。我的赌注应该建立在对“盲眼”赢得第三次比赛的概率的评估的基础之上。该概率是一个确定的概率。任何物理概率理论的职责是告诉我们这样的确定概率是怎样和更为基本的不确定概率相联系的。传统的回答是,确定概率是通过所谓“直接推理”从不确定概率中推导出来的。直接推理的细节存在不少问题。关于它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有许多互相竞争的理论,但就其大的轮廓而言,直接推理相当简单。其基本思想归功于汉斯·莱辛巴赫(Hans Reichenbach)(1949),他提出确定概率:PROB(Aa),应该等于不确定概率prob(A/B),其中,B包含了关于a的尽可能多的信息,其约束条件是:我们拥有能够用以评价prob(A/B)的统计资讯。举一个例子,假定我们想知道“盲眼”赢得第三次赛马比赛的概率。我们知道它(他)赢得了它参加的所有比赛的五分之一。我们还知道它的许多其他的事情,如它是一匹褐色的马,它的主人的名字叫“安妮”,但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些信息是如何和一匹马赢得比赛相联系的,那么我们在评估它赢得比赛的概率的时候就会忽略它们。我们将认为它赢得比赛的概率是五分之一。另一方面,我们有关于“盲眼”的统计资讯,如果我们确实还有关于它的更详细的信息,那么我们就会根据这些更详细的信息来评估其确定的概率。例如,我也许知道它受伤了并知道在它受伤之后参加的所有比赛中只赢得一百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会将其确定概率评估为一百分之一,而不是五分之一。

也许,理解直接推理内容的最好的方法是将确定概率PROB(Aa)看成是不确定概率prob(Ax/x=a & K),其中K是我们所有得到辩护的信念的合取。在直接推理中我们对这一不确定概率的评估是建立在已知的不确定概率prob(Ax/Bx)的基础上的,其中,B包括我们得到辩护地相信的所有关于a的事情,并且我们知道已知的不确定概率的相关的不确定概率〔14〕

就目前的目的而言,关于这些我们通过直接推理所得到的确定概率,一个重要的必须强调的事情是,它们是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我们通过考虑不确定概率得到确定概率,这些不确定概率的条件是所考虑的对象的属性,而我们关于这些属性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这里,认识的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在决策论的语境中,我们既试图考虑世界的概率性的结构,也试图考虑关于我们所处的境况的得到辩护的信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认识的确定概率的直接推理,类似的解释不起作用。这样的解释使我们通过考虑关于a的所有事实,而不是关于a的所有得到辩护的信念,来评估Aa的确定概率。换言之,在直接推理中,我们必须尽量确定prob(Ax/x=a & T)的值,其中,T是所有事实的合取。但在T所包含的所有事实中,或者Aa或者~Aa,因此,prob(Ax/x=a & T)总是或者1或者0,取决于Aa是真还是假。对这样的非认识概率的直接推理绝不可能得到中间的值。对确定概率和直接推理做这样的解释在认识论上是无用的。

2.3 确定的习性

研究物理概率有一种方法,它不是很流行但也绝没有濒临灭亡。这种方法将基本的物理概率看成是适合于具体个体的确定概率。这些就是习性。例如,我们可以谈论一个具体硬币在下一掷中正面朝上的习性。这些习性应当纯粹是物理概率,不受任何认识因素的影响,并且应当反映世界中无法排除的机遇(chance)关系〔15〕。习性的辩护者通常都同意,在一个确定性的世界里,习性的概率或者为0,或者为1〔16〕

习性理论并没有发展到主观理论和频率理论那样成熟的程度,大多数哲学家依然对习性持怀疑态度,但马上完全放弃它们还为时过早。至少,在考虑何种概率可以用于表述外在主义知识论理论时,我们应当将它们放进我们的视野。

3.概然主义

现在我们可以准确区分概然主义和可靠主义了。概然主义试图按照一个人信念的确定概率来表征认识辩护,而可靠主义试图按照更一般的不确定概率来表征认识辩护,这些不确定概率适用于诸如产生信念的认知过程的可靠性之类的事情。我们有一个直觉,即在获得信念的时候,我们应当仅采纳那些具有概然性的信念。概然主义代表了力图抓住这一直觉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

3.1 简单规则和贝叶斯主义认识论

概然主义的最简单的形式赞同我们称为“简单规则”的东西:

一个人得到辩护地相信P,当且仅当P的概率非常高。

这条规则直觉上似乎让人不得不接受。在不同时期,它得到了范围极广的哲学家们的支持〔17〕。简单规则,如果是可接受的,极好地满足了这一要求:对认识辩护的分析必须解释我们为什么应当对认识辩护这一概念感兴趣。还有什么东西比这一主张更为直观:在决定相信什么的时候,我们应当尽量保证我们的信念概然为真?对简单规则的认可可以使我们将概率演算的所有的数学力量和认识论联系起来,其结果常常是硕果累累。简单规则最直接地适用于我们在固定认识框架条件下的信念。但当我们的认识情景由于获得新数据(例如,通过知觉)而发生变化时,究竟该怎么办?概然主义者总是诉诸众所周知的贝叶斯定理〔18〕,按照该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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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P当成是一个其认识地位将被评估的命题,Q是新的证据,prob(P/Q)被解释为给定新证据条件下P的概率;prob(P)是P的先验概率(即先于获得该证据之前的概率);prob(Q)是获得该证据的先验概率;而prob(Q/P)则是给定特别假设P为真的条件下,获得该证据的先验概率。然后,这一定理告诉我们在面对新证据时怎样改变我们的概率赋值。

建立在简单规则和贝叶斯定理基础上的认识论被认为是贝叶斯主义认识论〔19〕。它对那些有着专门技术头脑的哲学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部分是因为它的基本原理的直观性,部分是因为它数学上的典雅和力量。它引起了连篇累牍的文章著述,当应用于归纳问题或者科学理论确证的分析等问题时,硕果累累。遗憾的是,贝叶斯主义认识论者将注意力更集中于理论的数学细节,而不是其认识论基础。认识论的基础面临许多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的正是获得新数据的问题。注意,从对贝叶斯定理所提出的解释可以得出:当我们获得新数据Q时,它的概率将会是1。这是因为prob(Q/Q)=1。但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得新的数据呢?例如,是知觉吗?这正是一个在认识论理论之内接纳知觉输入的老问题。我们通过知觉获得的信念是关于物理对象的日常信念。最不可理喻的事情似乎是将它们的概率看作是1。此外,从概率演算可以得出:如果prob(Q)=1,那么,对任何命题R,prob(Q/R)=1。这样,如果指派知觉信念数值为1的概率,那么新数据的获得就绝不可能降低这一概率。但这完全是不合理的。稍后,我们会发现我们某些知觉信念是错误的〔20〕

“数据”应该得到概率1的这一思想使人联想到对认识论的基本信念的诉求。此处所发生的事情表明,虽然贝叶斯主义认识论是一种非信念理论,但它却是一种错误方式所表达的非信念理论。信念理论不能正确处理知觉问题,因为它们所能诉诸的唯一的内在状态是信念。特别是,它们并不诉诸知觉状态。但信念也是贝叶斯主义认识论所诉诸的唯一的内在状态。贝叶斯主义认识论是非信念的,是因为它诉诸概率,而不是因为它诉诸不同于信念的内在状态。因此,贝叶斯主义认识论所遇到的问题正是信念理论在接纳知觉时所遇到的同样类型的问题。和信念理论以及贝叶斯主义认识论的看法相反,一个知觉信念的可辩护性部分地依赖于非信念的内在状态。

应该强调的是,在描述知觉和信念变化时,简单规则并不要求使用贝叶斯定理。这些都是独立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放弃贝叶斯主义认识论而无须放弃简单规则。简单规则可以和更为精致的对知觉和记忆的解释相结合,而不需要剥夺它在运用概率时所具有的那种内在力量。而且,简单规则依然可以保留它所具有的那种直觉的力量,即它抓住了这一思想:在进行认识论的信念评估时,我们所应做的事情就是选择具有概然性的信念。遗憾的是,当我们更为仔细地检查这一规则时,这一典雅的基本思想开始支离破碎。在评价简单规则时,我们必须决定它包含了何种概率。它所包含的概率是一个确定概率,但我们已经注意到有四种截然不同的(至少人们都认可的)确定概率:认识概率,主观概率,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和习性。

3.1.1 认识概率

简单规则按照认识概率解释的时候是自明之理。按照这样的理解,它所主张的不过是: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它的辩护度非常高。这一主张无可挑剔,只要我们没有任何预设,既没有预设认识概率是可以计量的,也没有预设如果它们是可以计量的,它们就会满足概率演算。当然,如果这样理解,简单规则的价值就不大了,也没有任何启发意义。尤其是,它没有构成对认识辩护的分析,因为认识概率自身是按照认识辩护来定义的。

3.1.2 主观概率

无可置疑,在当代哲学中对简单规则的带有偏爱的解释是按照主观概率所进行的解释。按照这样的解释,简单规则成为这样的主张:认识概率和主观概率是一样的。我们已经论证,主观概率没有什么意义,我们将此看成是对按照主观概率所诠释的简单规则的最严重的诘难。假定我们搁置这一困难,佯称总是存在着一个唯一的赔率,对每一个给定的命题,这一赔率是一个人在实践中所应当接受的。这样,对简单规则的这种解释就产生了对认识辩护的并非明显循环的分析。围绕着认识辩护的分析,连篇累牍的著述形成了浩如烟海的文献。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分析吗?

按照作为实际信念度的主观概率的解释,简单规则告诉我们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它是坚定的信念。这显然没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因此,让我们将注意力放在作为合理的信念度的主观概率上。反对在简单规则中使用这样的主观概率的一个简单的诘难是质问:如果不首先理解认识的合理性,实践的合理性能够被理解吗?的确,我们实践上应当做的似乎部分依赖于我们(认识上)可以合理相信的。我是否应该赌“盲眼”将会赢得下一场比赛,部分是由我关于“盲眼”的得到辩护的信念所决定。如果实践合理性预设认识合理性是正确的,那么按照实践合理性分析认识合理性就陷入循环,因此,按照主观概率分析认识合理性也就陷入循环。

3.1.3 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

我们也许可以按照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来解释简单规则,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可以通过直接推理从不确定的物理概率中得到。这正是亨利·凯伯格(Henry Kyburg)的提议〔21〕。但任何这样的提议都遭到一个简单的反驳——按照这样的提议所产生的认识辩护的分析是循环的。让我们回想一下,这些混合的物理/认识确定概率是通过直接推理从不确定的概率中得到的,而直接推理是通过考虑不确定概率进行的,而这些不确定概率的条件是:关于所考虑的对象,我们能够得到辩护地相信什么。例如,使杰米今晚开车回家有二分之一的概率(对我而言)出车祸为真的条件是:我得到辩护地相信他喝醉了酒、在繁忙的街道上开车等,以及一个人在这些条件下出车祸的不确定概率是二分之一。仅仅杰米醉酒的事实还不足以增加事件的概率。只有我得到辩护地持有的关于杰米的信念才能影响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因此,在分析认识辩护中,不可能不循环地使用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

3.1.4 习性

按照习性分析认识辩护不会明显循环。我们能够当且仅当一个命题为真的习性非常高时,将该命题当成是真的吗?如果不对习性有更深入的理解,很难评价这一意见。然而,请注意,按照大多数的习性理论家的看法,有重要意义的习性只存在于不确定的(nondeterministic)世界之中。如果世界是确定的,所有的习性要么是0,要么是1,取决于所考虑的命题是真还是假。在这种情况下,简单规则会简化为一个荒谬的原则:我们得到辩护地相信某事,当且仅当它为真。我们通过坚持重要的习性也存在于确定的世界中也许可以避免这一诘难。但要想为此辩护,我们需要比任何已有的理解更好地理解习性。如果没有更好的习性理论,很难对简单规则的习性解释说出非常具体的意见。

3.1.5 一般的困难

我们对按照不同的确定概率对简单规则的每一种解释都提出了诘难。有些诘难比另一些更具有说服力。我们现在转向更一般的诘难,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所有版本的简单规则。

(a)重言式

一个人们所熟悉的合理的诘难认为从概率演算可以得出每一个重言式的概率都是1〔22〕。这样,从简单规则可以得出我们得到辩护地相信每一个重言式。这样一个结论明显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考虑某个哪怕是不太复杂的重言式,例如:


alt


那么显然,如果我们没有认识到它是一个重言式,我们不会自动得到辩护地相信它。避免这种针对简单规则的反例的唯一方法是放弃概率演算,但概率演算是我们概率概念的一个基本的特征,放弃它很大程度上就等于阉割了概率。正是因为概率有为概率演算所记录的漂亮的数学结构,它才如此硕果累累。这种数学结构在认识论中对概率的应用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b)认识上的中立

前面讲到的困难说明在某一方面,认识辩护似乎有着比概率演算所能记录的更为复杂的结构。假定认识概率满足概率演算,这迫使我们将不同的命题(不同的重言式)看成是得到同等辩护的,尽管此时很清楚我们想在它们之间做出认识上的区别。相反的问题也会出现。有时,我们想将命题看成是得到同等辩护的,但此时概率演算却排除这种可能性。考虑一对各自独立的命题,P和Q。关于它们,我们实质上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既不应当相信这些命题,也不应当不相信它们——我们应当不下判断。我们可以将此表达为:在谈到P和谈到Q时,我们应当认识上中立。我们得到辩护地(或者没有得到辩护地)相信P并且同样也得到辩护地(或者没有得到辩护地)相信~P,对Q也是一样。简单规则和概率演算要求,在这类情况下,prob(P)=prob(~P)=1/2,并且prob(Q)=prob(~Q)=1/2。但现在考虑析取式(P∨Q)。如果我们完全不了解P和Q,并且它们逻辑上彼此独立,那么我们也就完全不了解(P∨Q)。我们应当对(P∨Q)不下判断,就像我们谈到P和谈到Q时所做的那样。这样,我们应当和上面一样得出:prob(P∨Q)=prob(~(P∨Q))=1/2。困难在于,概率演算使我们承诺将(P∨Q)看成是比个别的P或Q具有更高的概率。因此,我们不可能指派1/2的概率给所有的三个命题P,Q和(P∨Q)〔23〕。这样,简单规则阻止我们认识上中立地对待所有的这三个命题P,Q和(P∨Q),然而,直觉似乎表明在有些情况下,这样的中立是认识上的规定。这再一次表明,概率演算并没有恰当反映认识辩护的结构。

(c)简单规则的自我否定

前面说的这些针对简单规则的反驳意见是哲学著述中为人们所熟悉的,但由于其理由为我们所忘记,它们无法使得许多根深蒂固的概然主义者幡然省悟。因此,让我们考虑第三个诘难。在我们看来,第三个诘难似乎证明建立在简单规则基础上的概然主义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理论。第三个诘难力图证明这种概然主义是“自我否定的”,即如果它是真的,它将使得我们不可能有任何令人感兴趣的得到辩护的信念。论证如下:按照简单规则,为了得到辩护,一个信念必须有相当高的概率。许多我们认为得到辩护的信念是通过从其他得到辩护的信念中推理而来。我们喜欢能够“闭着眼睛”应用逻辑推理,简单地假定:如果一个结论从其他高概率的结论中推导出,那么它自身就具有相当高的概率。为了使这成为可能,推理必须按照“概然有效”的推理规则进行,其中,概然有效的概念可以定义如下:


定义

一个推理规则是概然有效的,当且仅当从概率演算可以得出,每当一个结论可以根据概率演算从一组前提中推出,该结论的概率至少和概然性最小的前提的概率一样大。


这是概率演算的一个推论:如果P逻辑上蕴涵Q,那么,PROB(Q)≥PROB(P)。因此,单个前提的演绎推理总是保持了高概率,这样的推理是概然有效的。这似乎使得下述主张具有可信度:推理应该始终根据概然有效的推理规则进行。然而,许多重要的推理规则表达的是多项前提的推理规则。下面有两个这样的规则:


alt


现在出现一个问题。这两个规则没有一个是概然有效的。概率演算蕴涵:PROB(P & Q)≤PROB(P),并且PROB(P & Q)≤PROB(Q)。如果P和Q是独立的,那么PROB(P & Q)=PROB(P)×PROB(Q)。因此,除非PROB(P)=1或PROB(Q)=1,否则,PROB(P & Q)将或者小于PROB(P)或者小于PROB(Q)。因此,附加规则不是概然有效。取式的情景也类似。问题不仅仅存在于这两个推理规则。让我们假定一个前提在一个推理规则中必现(occurs essentially),即当我们删掉该前提时,该规则便变得无效。其结果就是,如果演绎规则有多项前提并且所有前提都是必现的,那么没有演绎规则是概然有效的。这样,概然主义者就不得不断言,在得出新的得到辩护的结论时,没有这样的规则可以闭着眼睛使用。例如,如果一个人得到辩护地相信P,并且得到辩护地相信Q,她不可能自动地推出(P & Q)。相反,她必须以某种方式计算(P & Q)的概率,然后根据计算出的概率决定是否相信它。

这是极其违反直觉的。例如,设想一个设计桥梁的工程师。她要将材料强度,气候条件,最大负荷,不同建造技术的成本等大量的信息结合到一起,以计算出桥的大梁所应有的大小。这些各种不同的信息可能互相独立,因此,如果这位工程师将一百条信息结合到一起,每条信息的概率为0.99,所有这些信息的合取就只有0.99100的概率,大约是0.366。按照概然主义者的观点,她不能在一次推理中同时使用所有这些信息——但如果真这样的话,那就不可能建造桥梁了。

作为对人类推理的表述,这显然是错误的。一旦得到了一组结论,一个人会毫不犹豫地从它们得出进一步的演绎推论。但对概然主义者来说,一个甚至更为严重的困难在于,简单规则最终是自我否定的;如果它是正确的,那么就不可能执行简单规则所要求的演算以决定一个信念是否应当被持有。这是由于这一事实:简单规则要求一个人通过计算概率来决定相信什么。困难在于,概率演算自身不可能为赞成简单规则的概然主义者所采用。为了说明这一困难,假定推理者有如下信念:


PROB(P∨Q)=PROB(P)+PROB(Q)-PROB(P & Q)

PROB(P)=0.5

PROB(Q)=0.49

PROB(P & Q)=0


由此,我们希望推理者计算出PROB(P∨Q)=0.99,也许继续将(P∨Q)作为她的信念之一。然而,概然主义者不可能这样做。困难在于,这种计算是“闭着眼睛使用”演绎推理的一个例子,如此,它是合法的仅当其推理是概然有效的。为了决定这一推理的概然有效性,它必须和推理者所进行的所有其他推理同等对待。虽然其前提是关于概率的,也必须给这些前提指派概率(“更高阶的概率”)以在运用它们的时候使用。这样看待这一推理,我们发现,虽然四个前提逻辑上确实蕴涵结论,但其推理不是概然有效的,这与取式和附加规则不是概然有效的道理是一样的。它是一组多项前提的一个推论,尽管存在着蕴涵关系,其结论比其任何前提的概率可能都要低。

因此,简单规则是自我否定的。一方面,它不让一个人根据概然无效的演绎推理推出结论,相反,它要求一个人通过计算结论的概率来决定是否相信人们所认可的结论。但另一方面,它使得计算这些概率变得不可能,因为所涉及的计算是概然无效的。不可避免的结论便是简单规则破产了。

我们已经提出了三个针对简单规则的“形式上的”诘难。应当指出,这些针对简单规则的诘难也是对一个更为普遍的原则的诘难。许多哲学家拒绝将认识辩护等同于概率,但仍然坚持认为认识辩护程度的“效果相当于”概率,即它们都要满足概率演算的要求〔24〕。根据形式上的三个诘难,这一主张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认为这些针对简单规则的诘难是决定性的。认识辩护的结构太复杂了,不可能为概率演算所包括。那么,为什么这一规则看上去如此符合直觉呢?我们认为有一个双重的解释。首先,英语中“probable”一词极为常用的用法是表达认识概率,而根据认识概率所理解的简单规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道理。哲学家们将这一自明之理和用其他各种不同概率所表达的简单规则的更具有实质内容的说法混为一谈。只有这些简单规则的更具有实质内容的说法才有希望对认识辩护提出非循环的解释。但这些更具有实质内容的说法有着致命的缺陷,它们自身并没有直接得到我们直觉的认可。

解释的第二部分等于是说我们也有这样的直觉:如果某件事情不太可能发生,我们就不应当相信它,其中所涉及的概率种类是决策论中所涉及的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这一直觉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支持概然主义。它是正确的,因为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是以所有得到辩护的信念的合取为条件的,因此,任何得到辩护的信念的概率将自动为1〔25〕。但这并不支持概然主义,因为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是按照得到辩护的信念定义的,因此,不可能不循环地用来分析认识辩护。

3.2 其他形式的概然主义

简单规则是概然主义最自然的形式,但由于如下事实而失败:认识辩护的数学结构不可能为概率演算所包括,因此,辩护度不可能等同于任何符合概率演算的概率。然而,有可能构造避免这一诘难的更为精致的概然主义形式。这些理论表征了用概率表达的认识辩护,但它们并不是简单地将辩护度等同于概率度。例如,可以回想一下基思·雷勒的连贯理论。其核心论题是:

P对S来说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对每一个和P竞争的命题Q来说,S相信P比Q具有更高的概率。

这是一个信念理论,因为它对概率的诉求仅仅通过关于概率的信念,但它可以通过诉诸概率自身而转换成为非信念理论:

P对S来说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P比每一个和P竞争的命题具有更高的概率。

对这一核心标准补充以竞争的定义将产生一种比简单规则更为复杂的概然主义。我们也许可以采纳雷勒对竞争的定义,或者我们可以采纳另一个定义。马歇尔·斯温(Marshall Swain)(1981)本质上采取的是这一方针。他对竞争的定义可以以稍微简化的形式表达如下:


Q对S来说是P的一个竞争者,当且仅当或者:

(1)(a)P和Q是或然的,

(b)Q以否定的方式和P相关,并且

(c)Q和一个命题的析取式不等值,该析取式的一个析取项,R,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i)和P无关,并且(ii)R的概率大于或等于P的概率;或者

(2)P是非或然的,并且Q是~P(第133页)。


斯温的理论不过是精致的概然主义的一个例子,它避免了对简单规则的诘难,按照这一诘难,认识辩护的结构太复杂,不可能为概率演算所囊括。因此,对简单规则的形式上的诘难并没有驳倒一般的概然主义。

尽管如此,对所有的概然主义的形式,可以提出两个一般性的观点。第一,似乎没有恰当的概率种类可以用于概然主义的知识理论。概然主义的知识理论要求一个确定的概率。如果它们用认识概率来表述,它们就是循环的。除了认识概率外,在有关文献中,只讨论到其他三类确定概率:主观概率,习性和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我们已经论证过,恰恰是主观概率的概念定义不当——主观概率并不存在。我们认为混合的物理/认识概率是没有问题的,但它们不可能用于认识辩护的分析,因为它们已经预设了认识辩护。我们对习性缺少充分的理解,因而它们在其他方面没有太多的用武之地。此外,习性理论家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具有重要意义的习性只存在于不确定的世界中,但似乎相当清楚的是,对认识概率的任何概然主义的分析必须按照在确定的世界中也可以在0和1之间取值的概率进行。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没有适当的概率可以用于概然主义的知识论。

这一观点适用于包含了概然主义成分的任何理论,不管其如何苦心经营。例如,威廉·奥尔斯顿(William Alston)(1988)试图辩护一种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观点:它接受内在状态接触的约束条件,与此同时要求支持一个信念的根据能够使得该信念概然为真。他的大部分努力是用来发展他观点的内在主义部分。他承认,该理论的概然主义部分究竟应该如何发展极难做出精确叙述。我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情况为什么如此,并且指出了不容乐观的理由。

关于概然主义理论,我们想提出的第二个观点不是关于它们是否正确,而是关于提出它们的动机。提出概然主义的最初动机来自一种直觉,即信念的认识评估理应保证我们的信念是概然的。如果简单规则可以得到辩护,概然主义应当抓住这一直觉。但简单规则没有得到辩护,而更为复杂的概然主义的理论形式也没有抓住这一直觉。事实上,它们和这一直觉是不相容的——如果它们和简单规则分道扬镳,它们就得面对这一结果:我们可以得到辩护地相信没有概然性的命题,我们也可以没有得到辩护地相信具有概然性的命题。

我们应当只相信具有概然性的事情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直觉。它似乎直接导致简单规则,但简单规则面临压倒性的反对意见。那么,从这一直觉中我们应该得出什么呢?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正是认识概率包含在这一直觉之中。在日常的非哲学的英语中,“probable”是用来表达认识概率的,这种用法的频率起码不少于它用来表达其他概率类型的频率。这是一个自明之理: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它的认识概率非常之高。当然,认识概率是按照认识辩护来定义的,因此,没有提供对认识辩护的任何分析,也没有提出支持概然主义的任何理由。

我们这里对概然主义应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对现有的概然主义知识论可以提出决定性的诘难,这些诘难对任何可辩护的概然主义的产生都会产生强烈的影响。最起码,概然主义者需要向我们解释他希望按照何种概率可以理解他的理论。我们有正当的理由怀疑是否存在着任何这样恰当的概率。在这一点上,我们对概然主义可以采取的最合理的态度是有益的怀疑,但我们不能绝对肯定没有概然主义理论可以成功。在第五章里,我们最终会提出论证,旨在证明没有任何一种外在主义理论是正确的,这些论证应当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概然主义的问题。

4.可靠主义

可靠主义和概然主义不同,因为它试图按照不确定概率,而不是确定概率分析认识辩护问题。现有的可靠主义理论通过诉诸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来完成这一工作。我们将这种理论称为过程可靠主义。支持过程可靠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它是一个可靠认知过程的产物〔26〕。例如,可靠主义者在解释知觉信念为什么是得到辩护时指出,因为事实上在现实的世界里,知觉是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同样,演绎是一个可靠的认识过程,因此,从其他得到辩护的信念演绎而来的信念也是得到辩护的。另一方面,一厢情愿的想法不是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因此,因一厢情愿的想法而产生的信念就没有得到辩护。一个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是它所产生的信念为真的不确定的概率。这是一个完全值得尊重的想法。和对待概然主义不一样,我们无法挑剔过程可靠主义,我们无法说它不合法地使用了概率。

那么,让我们思考一下一个可靠主义理论究竟可以怎样表述。为此,我们将简略地介绍一下阿尔文·戈尔德曼(Alvin Goldman)的理论,他在《何为得到辩护的信念?》一文中提出了他的理论。

4.1 戈尔德曼的理论

戈尔德曼首先区别了两种认知过程——依赖信念的过程,如以信念为前提的推理过程,和不依赖信念的过程,如不以信念为前提的知觉过程。戈尔德曼首先从不依赖信念的过程开始,他写道:

设想某些有瑕疵的信念形成过程,即其信念输出被看作是没有得到辩护的过程。这里有一些例子:混乱的推理,一厢情愿的想法,带有情绪的思考,无根据的预感或猜测,以及匆忙概括。这些有瑕疵的过程有何共同之处?它们的共同之处是不可靠:它们在大多数时间里往往产生错误。相比而言,何种信念形成(或信念持有)过程直觉上可以提供辩护?它们包括正常的知觉过程,记忆,正确的推理和内省。这些过程的共同之处是可靠性:它们所产生的信念一般说来是可靠的(1979,第9—10页)。

根据这一分析,戈尔德曼提出了如下建议:

如果S在t时对P的信念(直接地)来自一个不依赖信念的可靠过程,那么,S在t时对P的信念得到辩护。

在转向依赖信念的过程时,戈尔德曼下了这样的定义:这样一个过程有条件地可靠,当且仅当,当输入的信念为真时,它往往产生真信念。例如,演绎和归纳都是依赖信念的有条件地可靠过程。然后,戈尔德曼提出了一个暂时的方案:

如果S在t时对P的信念(直接地)来自一个依赖信念的(起码是)有条件的可靠过程,并且如果在产生S在t时对P的信念的过程中所依据的信念(如果有的话)自身是得到辩护的,那么,S在t时对P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

这一方案是暂时的,因为戈尔德曼随后认识到我们必须考虑实际上是可否决性的因素(虽然他并没有采用这样的术语)。我们也许通过相对简单的认知过程(如,颜色的知觉)获得一个信念,但如果有更为详尽的可靠的认知过程(如,考虑到更多情况的过程,如反常的光照条件),以至于如果我们考虑了这一更为详尽的认知过程,我们就不再采纳该信念,在这些情况下,这一信念就没有得到辩护。这导致戈尔德曼用下列的方案取代暂时的方案:

如果S在t时对P的信念来自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并且没有另外的可靠的或有条件可靠的认知过程可供S采用,除了实际采用的过程外,一旦S采用了这一另外的可靠的认知过程,这一过程将导致S不相信P,那么,S在t时对P的信念就是得到辩护的。

戈尔德曼的可靠性理论产生了一个由得到辩护的信念所组成的结构,它和基础理论或直接实在论中所包含的那种金字塔式的结构属于同一种类〔27〕。知觉输入,如果是可靠的,仅仅通过这种输入就可以产生得到辩护的信念。随后的推理产生进一步的信念,这些信念由于是通过有条件的可靠的认知过程而产生的因而得到辩护,而这些可靠的认知过程是建立在已经得到辩护的信念的基础上的。但这一理论与基础理论和直接实在论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它使得一个信念的被辩护性不仅依赖于产生该信念的过程,而且依赖于这些过程在现实世界中是否正好是可靠的。相比之下,内在主义理论则规定,如果知觉输入、推理以及诸如此类的认知过程的具体结合在现实世界中产生了得到辩护的信念,那么它将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产生得到辩护的信念。内在主义理论在信念的评价中排除了对外在因素的考量,如可靠性。

4.2 过程可靠主义的问题

可靠主义可能面临几种不同类型的问题。最直截了当的问题是,直觉上可靠性和认识辩护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当然期望这些产生得到辩护信念的认知过程是相当可靠的,因为如果它们不是,人类很久以前可能就已经消失了,但并不是这些过程的可靠性使得信念得到辩护。信念得到辩护仅仅是因为相信者“推理正确”(在广义的“推理”意义上)。如果一个人所有的认识步骤都是正确的,那么她就得到了辩护,这和她的信念是否为假,或者自然界的种种巧合是否使这样的推理变得不可靠毫无关系。在我们看来,这一反驳意见直觉上具有相当的力量,但可靠主义者否认这一直觉。内在主义者竭力使这一反驳变得更为精确,他们试图证明可靠主义理论对被辩护性的评估在有些情况下直觉上是错误的。他们所喜欢的一个例子是“瓮中之脑”。回忆一下那位可怜的哈里,我们在第一章里提到过他。他的大脑被人取出并且通过线路和一台计算机联系起来,这台计算机直接刺激他的视觉皮层,他因而产生仿佛正常的感觉经验,但这些经验其实和他周围的物理环境完全无关。对哈里来说,知觉成了不可靠的认知过程。因此,可靠主义者不得不认为哈里的知觉信念是没有得到辩护的。但这似乎有些不对头。哈里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任何事情出了差错。因此,如果他小心翼翼地形成知觉判断,我们将认为它们是得到辩护的。

另外有一个著名的例子,也是旨在证明可靠主义的不足。这个例子是由劳伦斯·邦久(Laurence Bonjour)在(1980)第六十二页和(1985)第四十一页所提出来的。他请我们考虑诺曼这个人。诺曼有可靠的超人的视力并且相信自己有超人的视力,虽然他对这一信念缺少辩护。有一天,根据他的超人视力,诺曼开始相信总统就在纽约市。邦久认为根据我们的直觉,在对他相信自己有超人视力这一信念缺少任何辩护的情况下,诺曼接受总统就在纽约市的信念是不合理的。由于可靠主义主张诺曼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因而它导致了直觉上错误的结果〔28〕

我们已经区别了两种不同的认识辩护的概念——程序认识辩护和“知识化”(knowledgifying)的概念,后者指将真信念转化为知识的那种辩护的概念。人们有理由怀疑,瓮中之脑的例子和诺曼式的例子所产生的互相冲突的直觉只不过是反映了不同哲学家在谈论不同的辩护概念的事实。初看起来这似乎有道理,例如,哈里可以持有程序上得到辩护的信念,但即使是在那些他的程序上得到辩护的信念或多或少碰巧为真的案例中,他也缺少知识。可是,我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可靠主义者不愿意承认这是争论的来源。

在这一点上,内在主义者和可靠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常常演变成一个互相冲突的直觉的对决,每人都坚持他的直觉支持他的理论。这种直觉的冲突很难解决。然而,斯图尔特·科恩(Stewart Cohen)(1984)提出了一个论证,似乎强烈地支持内在主义者。科恩注意到,即使在瓮中之脑的例子中,我们也可以区别合理的和不合理的认识行为。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前面提到,当知觉者知道或相信知觉情景的某些情况会对知觉的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但他却没有考虑到时,则知觉信念就没有得到辩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个人,他完全知道有色灯光是如何影响物体外观颜色的。当他相信他所看到的物体处于有色灯光之中,如果他基于物体外观的颜色对其颜色做出判断,他的判断就没有得到辩护。哈里大概具备关于这类现象的所有知识(在他的大脑从他的颅骨中取出并置入营养瓮之前就有的知识),因此,如果在他看来是正常的情况下他判断某物是红的,那么他的判断是得到辩护的,但如果在他认为物体对象是在红色灯光照射的情况下他还做出同样的判断,他的判断就是没有得到辩护的。我们将坚持这种认识上的区别,尽管事实上,他的知觉判断一律不可靠。

戈尔德曼(1986)提出了一种可靠主义理论,明显地意在避免瓮中之脑和恶魔的案例。他将一个正常的世界定义为和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一般信念相一致的世界,然后提出,辩护要求认知过程的信念产生在正常世界中(并非必然在现实世界中)是可靠的。对这一理论的一个直截了当的诘难是,它没有对我们怎样获得一般的信念提出任何限制。如果这些一般信念没有得到辩护,那么和它们有关的可靠性似乎不应有任何具体的认识价值。戈尔德曼自己(1986,第102页)对建立在主观概率基础上的认识决策论提出了基本上是同样的反驳。诠释这一反驳意见,将其应用于戈尔德曼自己的理论:

显然,[一般信念]的形成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包括预感、幻想等等。但如果一个信念是建立在相同的[仅和一般信念有关的可靠的过程]的基础上,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这一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它当然没有在任何和知识有密切关系的意义上得到辩护。

尤其请注意,如果我们的一般信念不是通过现实世界中可靠的过程形成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和这些一般信念有关的可靠的过程所产生的信念是概然为真的。这样,避免瓮中之脑的反例的这一策略似乎放弃了最初使得可靠主义有吸引力的那种普遍的直觉。

戈尔德曼最近提出的可靠主义理论(1992)依然面临同样的困难。根据这一最新的理论,一个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如果它被判断是一连串的“良性的”心理过程的产物。一个信念没有得到辩护,如果它被判断部分地或整体上是一连串“恶性的”心理过程的产物。按照他的提议,审判者或认识评价者有一个清单,这个清单上列举了哪些过程是哪些过程。这一清单对我们的辩护概念进行编码,我们根据新颖案例和我们良性认知过程的心理范例之间的相似性来判断新颖案例。如果新颖案例中所隐含的过程没有出现在良性过程或恶性过程的清单上,那么从中产生的信念就是非辩护的(non-justified)。戈尔德曼希望这一理论和他的其他观点普遍保持一致。这一解释是外在主义的,因为辩护是由那些认识上正在评价我们的人是否认为我们所采用的过程是良性的所决定的。这一解释依然是可靠主义的,因为可靠性是更深层的标准,人们或社团据此以判断是否将认识过程列入良性名单。

戈尔德曼承认这一提议是对我们认识判断的恰当描述,并且更适合于解释我们为何做出我们所做的认识判断,而不是解释何为认识成就。促使人们内心进行辩护的可靠感应当是人们关于可靠性的信念,而不是实际的可靠性。这是因为内心的范例不可能对实际的可靠性进行编码。但是,我们还是要指出我们并不清楚我们为什么应当给人们关于可靠性的信念赋予特殊的价值。戈尔德曼最近的理论似乎代表了对辩护进行哲学分析的某种厌恶。他宁可对某些条件给出心理上的分析,在这些条件下,我们往往倾向于判定认知过程是良性的,抑或是恶性的。对那些想阐明规范程序认识论的认识论者所遭遇的完败,这也许是一个恰当的反应。然而,戈尔德曼还没有证明这一完败。

我们现在转向对过程可靠主义的批评,按照这种批评,过程可靠主义面临许多非常根本性的困难。我们将我们日常的认知过程(如色觉)的可靠性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但它们果真是可靠的吗?色觉在某些条件(如正常的光照条件)下是可靠的,在某些其他条件(如有色灯光照明)下是不可靠的。对可靠性的判断通常是在相当局限的条件下所做的判断。我们可以谈论整个宇宙的可靠性,但按照全宇宙的标准,地球上的光照条件就很不正常。在整个宇宙内,色觉是不可靠的。由于这并不能使我们将我们正常的颜色判断看成是没有得到辩护的,必然的结论就是,整个宇宙的可靠性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相反,正是我们实际上所处的境况的可靠性和我们讨论的问题相关。但这意味着什么?我们发现我们身处许多不同的境况。我们发现我们身处整个宇宙当中,我们也发现我们正在地球上观看正常日光条件下的事物。我们在何种境况下对可靠性进行判断?显然是后者。但何以见得?直觉告诉我们,“因为后者考虑了更多的相关的信息。”

可以先考虑这样的提议,在一个具体例子中判断一个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时,我们应当考虑它所处的境况的每一件事情。如果谈论“在目前境况下”(包括其所有的确切性)的认知过程的可靠性是有意义的,那么它似乎一定是产生一个真信念的不确定概率,给定适合于目前境况的每一件事情。但目前境况可以无限地具体下去,其中包括认知过程所产生的信念的真值和这个信念是一个被产生的信念的事实。因此,这一不确定概率一定是和客观确定概率一样,或者为1,或者为0,取决于所考虑的信念是真还是假。因此,这一可靠主义的标准蕴涵荒谬的结果:一个信念为了得到辩护,它必须是真的。

也许我们可以避免这一不恰当的结果,诉诸没有那么详尽无余的境况下的可靠性。但我们如何决定缺少全部确切性的境况的详尽程度呢?下面的方案初看上去似乎是有希望的。虽然我们无法谈论包含其所有确切性的目前境况下的认知过程的可靠性而不使事情变得无关紧要,但我们可以谈论不同的一般性条件下的可靠性,这些一般性条件为目前境况所满足。设想一个信念P,是认知过程M的产物。如果目前境况是某种一般性境况类型C,在此境况下,M是可靠的,这可能使我们倾向于将P看成是得到辩护的。例如,M可能是色觉,境况C可能包括在白光下观看事物。但如果目前境况也是某种更详细的境况类型C*,在此境况下M是不可靠的,如果我们接受了可靠主义的直觉,那么,我们将撤回认为P是得到辩护的判断。例如,C*可能包括在非常暗淡的白光条件下观看事物。换言之,在评价M时,我们不需要诉诸全部的详细的境况,但我们不可能无视有可能使M成为不可靠的目前境况的特征。这表明我们应当将P看成是得到辩护的,当且仅当(1)有一个对目前境况的描述C,使得M在C类型的境况下是可靠的,并且(2)没有对目前境况更为具体的描述C*,使得M在C*类型的境况下不可靠。遗憾的是,这并没有解决我们的问题。假定P为假。为目前境况所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过程M目前正产生对命题P的信念并且P为假。给定一个信念为M所产生,并且M目前正产生对命题P的信念且P为假,该信念为真的概率是0。这样,可靠主义标准再一次蕴涵:一个信念得到辩护,仅当它是真的。

可靠主义者往往不是将可靠性和境况联系起来,而是依赖于有偏向地选择(gerrymandering)认知过程〔29〕。例如,根据观察,色觉在整个宇宙中是不可靠的,他们可能诉诸有偏向的(gerrymandered)过程——在白光条件下的视觉。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实际上等于是将可靠性和境况联系起来,因此面临的正是同样的问题。例如,对一个可靠主义者来说,辩护所要求的将不仅仅是一个信念必须是一个可靠过程M的产物,而且要求没有“更具体的”过程M*(例如,在暗淡白光条件下的色觉)使得该信念也是M*的产物并且M*不可靠。但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再现上面的论证,说明如果一个信念P为真,并且它是一个过程M的产物,那么它也是有偏向的过程的产物,这个过程即过程M,M所产生的信念P在M所处的境况下为真。与此相类似,如果P为假并且它是M的产物,那么它也是有偏向的过程的产物,这个过程即过程M,M所产生的信念P在M所处的境况下为假。给定任何产生P的认知过程,总是存在着上述两种过程之一的更为具体的也产生P的有偏向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是可靠的,当且仅当P为真。因此,我们再一次得到了荒谬的结果: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它为真。避免这一结果的唯一方法是对有偏向的选择进行某种限制,但似乎没有任何非特设的方式可以这样做。

我们看不到有什么办法可以绕过这一问题。在评价相对于境况的可靠性时(或在有偏向地选择认知过程中),诉诸对境况的不那么详细的描述而不是更详尽的描述不可能是合理的。这等于是无缘无故地弃信息而不用。但如果情况果真如此,上述问题就是不可避免的。这里实质的问题是,在试图利用可靠性(它相当于一个不确定概率)来评价个别信念时,我们再一次遇到直接推理的问题,正如前面所表明的那样〔30〕,没有办法对缺少真值的个别信念进行客观的评估。可靠性是一个不确定的概率,没有办法从中得到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率,但只有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率对过程可靠主义才是最终有用的。因此,过程可靠主义的破产是不可避免的。

对过程可靠主义的最后一个诘难涉及它的动机。打动外在主义者的最初动机是这一直觉:在评价信念时,我们所需要的是确保我们的信念是概然的。概然主义理论是按照信念的确定概率进行的,它们试图直截了当地抓住上述直觉。过程可靠主义直接地和最初的直觉稍有不同,它不再谈论信念概率,相反,它谈论认知过程的不确定概率。然而,可靠主义者显然希望坚持原来的动机,即对辩护提供一个深刻并且简明的解释。阿尔文·戈尔德曼(1979)写道:

由于我寻求一个解释性的理论,即一个能阐明辩护状态的根本来源的理论,因此,一个理论仅仅陈述“正确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不够的。它的条件也必须适当深刻或具有启示性。例如,假定提出下列的得到辩护信念的充分条件:“如果S在时间t感觉到红色并且S在t相信他正在感觉红色,那么S在t的信念,即他正在感觉红色的信念就是得到辩护的。”这不是我所寻求的那种原则;因为,即使这是正确的,它依然没有解释一个感觉红色并且相信他正在这样感觉的人为什么得到辩护地相信这一点。

问题在于,一旦有足够的结构加入过程可靠主义以容纳依赖信念的认知过程和不依赖信念的认知过程以及可否定的推理等等之间的区别,所得到的理论就会变得至少和内在主义理论一样复杂。如果我们可以反对内在主义理论,认为它们试图通过特设的方式提出标准以挑出直觉上正确的信念作为得到辩护的信念,那么我们当然可以基于同样的理由反对过程可靠主义。这样的可靠主义理论和它们的竞争对手内在主义理论相比,并没有提供更深的见解来说明认识辩护究竟是关于什么的。

4.3 其他形式的可靠主义

外在主义理论将一个信念的可辩护性看成是部分地由外在考量所决定。可靠主义者提出这些外在考量的核心考量是某种可靠性。现有的可靠主义理论都是诉诸认知过程可靠性的过程可靠主义理论。在我们看来,上述方法论的问题构成了对过程可靠主义的决定性反驳。完全没有办法连贯地表述这样一种理论。这一点被忽略是因为哲学家们一直满足于马马虎虎地使用概率概念,而这必须得到纠正。

我们不应当过于匆忙地做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过程可靠主义不起作用,没有任何形式的可靠主义可以起作用。实际上没有人提出其他形式的可靠主义〔31〕,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形式的可靠主义是不可能的。它们可以诉诸不同于认知过程的某种东西的可靠性。此刻也许很难想象这样一种替代的可靠主义形式究竟是个什么样子,但在下一章里,我们将看到,有一种非常自然的,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可靠主义理论。

5.其他形式的外在主义

现在值得我们回忆一下,外在主义最初也是作为避免内在主义特设性特征的理论而被推荐的。但当外在主义理论变得日益复杂之时,它们不再被认为抓住了这一简单的思想:在形成信念时,我们所应竭力做的事情是使我们的信念概然为真。外在主义理论变得和它们的内在主义竞争对手一样“特设(ad hoc)”,虽然方法不一样。内在主义理论是特设的,因为它们一点一点地进行,提出了一大批没有联系的认识原则,推荐它们的理由仅仅是:我们似乎需要它们将我们直觉上的推理合法化。复杂的外在主义理论避免了这一困难,对认识辩护提出了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所有的认识规则都应当从这种认识辩护中推导出来。但这种理论所提出的复杂分析自身也是特设的,理由和内在主义理论是特设的理由基本一样——详尽分析的唯一动机是它们(运气好的话)要让分析避免直觉上的反例,并且抓住直觉上是正确的推理。看起来,不管开始时的表象如何,任何有希望成为正确理论的外在主义理论,和它想取代的内在主义理论一样,都是特设的。

在某种程度上,提出外在主义的最初动机最近已被人们所忘记或不睬,并为另外一套考量所取代。外在主义对认知过程的关注,在具体的可靠主义理论的帮助下,已经使认识论者开始考虑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对认知的大量研究所取得的相关成果。由于这种研究被置入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人类被看作是自然中进化的信息处理器,因而将认知科学纳入研究的范围一直被看成是外在主义者推进自然化认识论的一种方法。这进一步导致外在主义头脑的哲学家为了评估信念形成所竭力实施的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展。这后来的进展通常是由于对认知科学所产生的见解的不满所造成的。

必须承认对认识辩护的正确的外在主义分析可以取得重要的成就。但由于简单分析的失败,不再有任何理由可以迫使人们相信正确的外在主义分析是可能的。我们认为前面几节的评论应当被看作已经成功地解决掉所有现有的外在主义理论,但所提出的批评是专门针对所讨论的理论的,并没有驳倒外在主义本身。此外,按照对某些外在主义理论背后动机的不言而喻的重新定位,其他形式的外在主义理论是否可以得到辩护依然是一个未决的问题。虽然外在主义者一直是自然主义最为明显的一部分支持者,自然化认识论背后的动机可以和可靠主义以及外在主义理论分离。由于外在主义面临相当多的困难,一旦它和它最初的直觉的动机相分离,自然主义认识论最好的希望就是放弃外在主义。这个问题将在下面的两章中处理,其最终的结论是,没有外在主义的理论可以是正确的,正确的认识论理论应当是某种自然主义形式的直接实在论。

最后,我们应当提到一个理论,它是外在主义的,但其动机似乎既不是概然主义的直观性,也不是对自然主义的本能冲动。阿尔文·普兰廷格(Alvin Plantinga)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观点并加以辩护,他将这一观点称为“恰当功能论”(1988和1993b)。普兰廷格提出理论的动机是想解决其他理论所面临的问题,当我们将应有的注意力放在认知功能失调的可能性时,这些问题就出现了。例如,他反对过程可靠主义,因为它允许一个认知过程即使不能执行恰当的功能也可以被看作是可靠的。普兰廷格断言这样的可靠性直觉上不能产生值得肯定的认识地位。设想我得了一个脑瘤,它的唯一效果是引起我相信我有一个脑瘤。再假定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没有肿瘤,因为专家们已经肯定我完全健康。这一信念是一个相当可靠的过程的产物。没有其他的更可靠的过程可以使我相信我没有脑瘤。任何更为可靠的过程将揭示我的确有一个脑瘤。尽管如此,我相信我有脑瘤的信念似乎并没有值得肯定的认识地位。

这不过是另一个断言,即可靠主义是缺少直觉支持的。普兰廷格的创新之处是对这种缺少直觉性进行了诊断,并且基于他的诊断提出了一个正面的观点。普兰廷格主张,按照他的理论,为了产生值得肯定的认识地位〔32〕,一个认知过程必须在一个它所适合的环境中恰当地起作用。这两个子句涉及一个理智设计方案,它详细说明了“恰当功能”对人类认知过程的意义,并且详细说明了认知过程的恰当环境〔33〕。理智设计方案还列举了目的在于产生真信念的认知过程,它们之所以能够产生真信念是因为这些过程是唯一能够产生值得肯定的认识地位的过程。

普兰廷格的理论面临数不清的困难,这些困难和恰当功能以及理智设计方案有关。他意识到其中的许多困难,并且勇敢地试图做出反应,特别是在他(1993b)的书中。我们这里只想说明,所有关于我们实际的理智设计方案和恰当功能(如果真应有这样的事情)的信息都是外在于认识主体的。如果能够证明没有任何形式的外在主义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将讨论恰当功能论。那将是第五章的内容。

注释

〔1〕“概然的”即“可能为真”。“概然为真”即“有可能为真”。本书译文中的“概然”、“概率”、“可能为真”都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互相置换。——译者注

〔2〕Ernest Sosa(1980)提出了这一诘难。

〔3〕例如,Lehrer就将他的理论铸造为对认识辩护的分析。

〔4〕Lehrer的理论在另一方面和他的基本直觉也是分道扬镳。他的理论是按照关于概率的信念,而不是概率自身来表述的。否则,他的理论就不是信念理论了。

〔5〕“probable”在英文中和“probability”(概率)同词根,其中文译法依上下文而定。当它和比较性的副词连用时,如“more probable”,译者一般将其译为“更高的概率”。当它没有和比较性副词连用时,则译为“概然的”。——译者注

〔6〕关于这些不同种类概率之间的相互关系,见Pollock(1984a)。关于完整的解释,见Pollock(1989)。

〔7〕例如,Rudolf Carnap(1962)。

〔8〕Leonard Savage(1954)试图区别这些概念,他将它们称为“主观概率”和“人格主义概率(personalist probability)”,但这一术语并不常用。

〔9〕通常还加上第四个公理,即逻辑上等值的命题具有同样的概率。这一公理意味着必然真理的概率为1。在目前的讨论中,我们不假定这一公理,因为它只会加重在认识论领域里有效利用概率的问题。

〔10〕最早证明这一点的是Bruno de Finetti(1937)。

〔11〕权重策略(weighting strategy)的一个更进一步的困难是,它似乎预设了某种像不充分理由的拉普拉斯原理,但和这一原理具有同样直觉上的效力的是:众所周知它是不一致的。关于这一联系,参见Wesley Salmon(1966),第66页以后。

〔12〕Pollock的理论是后一种。它是由Pollock(1984a)提出概要,然后在(1984d)和(1989)发展出更为详细的理论。

〔13〕一匹赛马之名。——译者注

〔14〕关于建立在这一想法基础上的直接推理的详细解释,参见Pollock的(1984d)和(1989)。

〔15〕习性理论是由下面这些人所提出:Ian Hacking(1965),Isaac Levi(1967),Ronald Giere(1973),(1973a)和(1976),James Fetzer(1971),(1977)和(1981),D. H. Mellor(1969)和(1971),以及Patrick Suppes(1973)。对习性理论相当好的概述,可参见Ellory Eells(1983)。

〔16〕见Ronald Giere(1973),第475页。

〔17〕例如,它为下面等人所支持:Roderick Chisholm(1957),第28页和Carl Hempel(1962),第155页。它近来最为热情洋溢的辩护者大概是Henry Kyburg(1970)和(1974)。还可参见Richard Jeffrey(1970),Rudolf Carnap(1962)和(1971),David Lewis(1980),以及Isaac Levi(1980)。

〔18〕以Thomas Bayes命名。

〔19〕有时,“贝叶斯主义认识论”一词是用来指根据主观概率进行研究的那些理论。

〔20〕Richard Jeffrey(1965)提出了贝叶斯规则的一个变种,可以通过允许新数据有低于1的概率从而避免这一问题。但这并没有告诉我们怎样给新数据指派概率。

〔21〕见Kyburg(1974)和其他一些地方。

〔22〕我们已经避免赞成标准公理,它要求逻辑上等值的命题有同样的概率。为了一个合理的概率的公理化,这一公理应当加入,但我们这里不赞成这么做,以避免针对概然主义的“论点预设不当”(begging the question)的谬误。概然主义在面对这一公理及其结论,即所有必然真理(不仅仅是重言式)的概率都是1时,会遇到更为严重的困难。

〔23〕用专业术语表达,prob(P∨Q)=prob(P)+prob(Q)-prob(P & Q),并且由于P和Q是彼此独立的,因此prob(P & Q)=prob(P)×prob(Q)=1/4,其结果,prob(P∨Q)=3/4。

〔24〕见Richard Fumerton(1995)。

〔25〕这是概率演算的一个定理:prob(P/P & Q)=1。

〔26〕可靠主义知识论产生的时间先于可靠主义的辩护理论。这种理论最早是由Frank Ramsey,David Armstrong和W. V. O. Quine等人提出的。稍后,Fred Dretske为一种可靠主义的知识论进行了辩护(1981)。在本书中,我们将“可靠主义”一词仅用来指称可靠主义的认识辩护理论。也许,对可靠主义辩护理论的最早表述是由Wilfrid Sellars(1963)所提出的,但他提出的目的只是为了放弃它。当前的可靠主义辩护理论将它们理论的来源归于Alvin Goldman的工作。见他的(1979),(1981)和(1986)。Goldman的(1988),(1992)和(1994)也反映了他对可靠主义思考的重要进展。

〔27〕有些哲学家将可靠主义理论看成是基础主义的一个种类,虽然在这样做时,他们将注意力仅放在基础主义的结构方面,并且将这些方面和赞成信念假设分离开来。参见Ernest Sosa(1980)和William Alston(1976)。我们倾向于将此看成是过分限制的可靠主义思想,虽然它确实指向了信念结构的内在主义的论述和外在主义的考量之间的潜在的令人感兴趣的互动。关于沿着这些思路的理论,可参见Laurence Bonjour(1985),其中,他表述了一种外在主义的连贯主义(虽然目的是为了抛弃它)。Goldman在他的(1986)的第四章里,对基础主义或连贯主义结构是如何和可靠主义相容的有进一步的论述。

〔28〕关于针对可靠主义的反例,还可参见Alvin Plantinga(1988),(1993a)和Keith Lehrer(1990)。

〔29〕参见戈尔德曼自己(1979)关于他称为一般性问题的讨论。还可以参见Richard Feldman(1986)。

〔30〕参见前面的2.2节。

〔31〕Goldman(1981)暗示了一种我们下一章将称为“规范可靠主义”的理论形式,但他并没有将它表达清楚。

〔32〕我们认为“值得肯定的认识地位”是Plantinga(1988)对辩护所使用的术语(见第2—3页)。这篇文章是对Plantinga早期观点的表述。他对采用不同术语的正式理由是:“辩护”隐含了认识成就的义务概念,他认为这一概念有待把握。在他后期的理论(1993a)和(1993b)的表述中,“正当理由”(warrant)取代了值得肯定的认识地位,似乎更多的是和任何能够和信念和真一起产生知识的东西有关。按照对正当理由的解释,我们并不是直接地对恰当功能论感兴趣。另一方面,Plantinga的有些评论十分暧昧,足以暗示恰当功能论可以作为候补的辩护理论。我们的评论可以应用于这种可能性,即使它不是Plantinga所设想的那种可能性。

〔33〕Plantinga认为理智设计方案(the design plan)是关于神的起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