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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史
1.17.2 二、联邦德国成为经济大国和社会福利国家

二、联邦德国成为经济大国和社会福利国家

联邦德国作为经济大国出现在世界舞台上,可以从50年代末算起,加入欧共体并在其中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乃是里程碑。随着战后联邦德国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与60年代、70年代前期经济的持续发展,经济大国的地位已被世人所公认,经济大国的作用也已遍及世界。

从联邦德国国民生产总值来看,1955—1960年平均增长率为6%,1960—1965年为5%,1966—1970年为4.8%,呈减缓趋势,工业生产的增长率也是60年代低于50年代,70年代低于60年代,但是联邦德国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对额却是“直线”上升和迅速增加。据统计,1950年国民生产总值的绝对额为981亿马克,到1973年已增至9262亿马克,增长8.4倍,而到1980年,已达10810亿马克。1950年联邦德国在资本主义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为5.4%,1970年上升为7.5%,次于美国和日本,居资本主义世界的第三位。1950年联邦德国工业生产占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比重为6.4%,1971年升至9.8%,与日本并列第二。1950年商品输出额为83.62亿马克,只占资本主义世界比重的3.6%,到1970年已增至1252.76亿马克,二十年间增长了16.3倍(同期美国只增长3.19倍),到1971年德国商品输出进一步增至1360.11亿马克,在资本主义世界中所占比重为12.6%,不仅超过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同美国(占14%)相差无几了。

50年代后期开始,联邦德国的资本输出也增长很快。1960年输出总额为279.19亿马克,到1970年已达1235.52亿马克,增长近4.5倍,超过了法国,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三位。其中国家资本输出占20%以上,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1970年亚洲就集中联邦德国政府投资的一半以上。值得一提的是私人企业主对外投资的急剧增长。1955年前私人在国外投资4亿马克,到1970年时私人投资的累计数已达211.13亿马克,投资遍及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1970年的私人资本国外投资的累计总额仅为美国国外投资的5%,英国的24%,法国的60%,相当于瑞士或加拿大的水平,或者说仅仅等同于外国在联邦德国的投资数,但这种急剧增长的势头可以看成是战后联邦德国现代化时期释放出来的扩张能量。

联邦德国的国民收入状况也是经济大国的标志之一。1950年人均国民收入为1602马克,1960年上升到4252马克,1970年达到8725马克,增加近5.5倍,而生活费用指数仅提高了57%。1960年起联邦德国基本达到全面就业。联邦德国经济政策所追求的四大经济目标,即持续、适度的经济增长,高就业水平,物价稳定以及对外经济平衡,在60—70年代是基本达到了。

经济的发展日益改变联邦德国的国际地位和行事方式。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后期,联邦德国企图打“经济牌”,达到三个目的,一是利用苏美两个超级大国激烈争夺欧洲的对峙局面,一方面力图摆脱美国的控制,争取成为美国的“平等伙伴”,另一方面利用苏联国内经济的窘困和急需取得技术、设备和资金的援助,“改善”同苏联的关系,缓和苏联的压力,在苏美之间搞平衡,实现其大国地位;二是与西欧经济一体化,通过“欧洲联合”恢复其欧洲国家的大国地位,并使以它为主的欧洲联合成为苏美外的第三鼎足;三是向东欧渗透,在德国统一和柏林问题上达成有利于联邦德国的解决。同美国的经济关系是十分复杂的。长期以来,美国是联邦德国主要的经援国,通过这些援助(包括军援),美国力图占领联邦德国市场,控制联邦德国经济,变联邦德国为它同苏联争霸欧洲的前哨阵地。1956年7月生效的联邦德国与美国的《友好、通商和航运条约》,为美国资本输入联邦德国大开方便之门。1957年以后,美国对联邦德国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美国资本还力图冲破共同市场的对外关税壁垒,分享共同市场内部免税的好处。60年代末,美资控制的企业占联邦德国投资的5%—7%,主要集中在现代化的新产业。因此从60年代中期以来,联邦德国对美国资本采取一系列既限制又利用的措施。例如在税收方面,在修订的德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美国子公司的公司税作了变动,将分配利润的总税率从30%提高到40%,减少美国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如果利润的再投资数目超过分配利润总额的7.5%,需另加25%的税款。同时,联邦德国各大公司在“联合起来对付美国巨人”口号下,广泛签订一定范围内进行合作的协定,同美国资本展开竞争。联邦德国资本还积极打入美国市场。商界喉舌《商业报》鼓吹,“真正的伙伴关系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必须“加强德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来对付美国的挑战”。60年代末期,联邦德国在美国的投资增快,到1971年累计为7.67亿美元,比1968年增长98.2%。联邦德国还向美国发动出口攻势,汽车、钢铁、机器、化工品和纺织品等源源涌进美国市场。1970年美国的小汽车进口中,1/4以上来自联邦德国。联邦德国还积极联合西欧共同市场各国的力量,开展“在欧洲范围内的合作”,以提高关税或设置非关税壁垒等办法,直接挑战美国。从1964年开始,美国在联邦德国进口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之势,1968年以后,美国不再是联邦德国的最大供应国,到1972年已降至第五位。在这以后的年代,德美间在商品贸易、投资市场、货币关系、原料问题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但在苏联增强的军事压力面前,联邦德国不得不继续加强同美国的“紧密联系与合作”,认为只有美国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起到核威慑的作用,欧洲安全才能保证”。因此,联邦德国总是把同美国之间的伙伴关系作为其对外政策的基石。

同苏联的经济关系则显得非常敏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50年代双方的经济关系并不密切,1954年的贸易额仅为1.46亿马克,1955年苏联同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相继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情况也无多大改进。1957年以后,联邦德国坚持在与苏联进行经济谈判中,苏联人必须“作出相应的政治回报”。1958年4月苏联承认西柏林同联邦德国联系在一起时,双方才签订了《关于换货和支付的长期性协定》、《贸易和航海总问题的协定》和《1958年度换货议定书》,苏德贸易总额才上升到6.9亿马克。5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联邦德国与苏联的贸易关系有一些发展,双方签订了第二个长期贸易协定,延长了关于《贸易和航海总问题的协定》的有效期,到1965年,双方贸易总额达到16.86亿马克。从60年代中到60年代末,双方的经济关系有了较快的发展。1966年阿登纳在基民盟代表大会上提出了结束对苏“保持紧张局势”的策略,接着艾哈德政府发出“和平照会”,强调联邦德国“用和平手段谋求德国重新统一”。之后大联盟基辛格政府发表政策声明,鼓吹同苏联“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发展经济和文化关系”,并把对外贸易作为促进联邦德国对苏联及东欧国家施加政治、经济影响的手段。1966年双方贸易总额为16.94亿马克,1967年为18.92亿马克,1968年为22.69亿马克,1969年为28.88亿马克。此后勃兰特政府积极推行新东方政策,双方的经济关系才算走上“正道”,开始真正有意义的发展。

50年代中期以后,联邦德国与东欧一些国家的经济往来逐步加强起来。60年代中期,联邦德国陆续和东欧一些国家发展双边关系以求实现“通过接近达到演变”的目的。从1967年起,联邦德国相继同东欧一些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经济关系也有所发展。联邦德国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加紧向东欧渗透。但是联邦德国同东欧国家真正发展经济关系是从70年代开始的。

联邦德国对民主德国的政治关系显得僵硬,与此相应对民主德国的经济关系也非正常,50年代采取所谓“放血政策”:宣扬自己的“经济奇迹”,鼓励东德居民(包括高级知识分子)大量出逃到西德,使民主德国的国民经济瘫痪。60年代柏林墙高筑后,特别是国际上承认民主德国的国家日益增多,联邦德国对民主德国的经济政策有所改变。主要是强调东西德之间有着特殊关系,相互间不是互为外国,联邦德国同民主德国的贸易也非对外贸易,而应作内部贸易来处理,为此表示愿意给予民主德国以种种优惠。这种经济政策的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借助这种“特殊关系”,以经济势力的渗透进一步打开缺口,“融化”和瓦解民主德国,实现德国的“重新统一”。应该说正是这一步为1990年德国的重新统一打下了坚实基础。

联邦德国在其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不仅成为世界上高度发达的工业强国,而且成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它的社会保障制度较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来得完善。

《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实行民主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福利国家的原则是对传统的法治国家概念的一个现代化的补充,它使国家承担义务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并为实现社会公正而努力。虽然基本法条款中没有具体提及基本社会权利,即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培训权、居住、休假和受到社会救助的权利,但福利国家的原则向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提出实现社会公正的宪法要求。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联邦德国的社会福利中规定,国家必须及时和足够地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设施和费用。为此,联邦德国一方面保证公民具有高度的社会保障,即公民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住房补贴、教育资助、负担平衡(对战争中受到财产损失者在税收中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征纳国家税收。国家社会保险和国家社会税收的统一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福利国家原则的实现。

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源于19世纪80年代德意志帝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的“社会立法”。近代德国的统一促使德意志帝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工业的发展和现代化使产业工人人数急剧增加,他们生活贫困,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产生。工人群众成为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坚决反对者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力量。俾斯麦一面采取高压政策,颁布“反社会民主党人法”,另一面制定广泛的社会保险法(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1884年的《意外灾害保险法》,1889年的《残疾和老年保险法》)。俾斯麦主要是想通过制定社会保险制度来削弱日益强大的工人运动,保持社会稳定,但这些社会立法事实上却为现代的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对其他工业国均具有指导意义。

俾斯麦的三大保险法,都包含在战后联邦德国三大社会保险中,这就是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养老金保险,但其内容、范围和功能已经大为扩充和提高,赋予全社会性和现代色彩。战后联邦德国的社会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根据50、60年代的社会调查,社会学家得出一个下层大大缩小、中层最大的洋葱型图景,从表面的生活方式和外观形象看,除极少数的经济领导层外,所有社会集团都相互接近了,因此他们把它称之为“拉平了的中产阶级社会”。这种结论是表面性的、非本质性的。在联邦德国虽然只存在雇主、雇员、独立工作者这样的称呼,大约50%的雇员有地产或者房产,小汽车已进入绝大部分雇员之家,几乎每个雇员都有“应急存款”,然而实际上,大约4/5的就业人员完全或主要靠出卖劳动力生活,而且一个家庭若不是夫妇双方都参加工作,或有两个以上孩子,那么在很多情况下生活还是很难达到中等水平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相当明显,靠出卖劳动力生活的人要是没有社会保障措施,工作既不稳定,生活也无保障。

联邦德国社会保险的总原则是自助和互助相结合,一方面它以保险原则为基础,用投保者所交的保险费来提供赔偿其损失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它用集体的资金来支持需要接济的投保者。医疗保险规定,所有工人和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的职员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这种法定医疗保险包括依赖赡养的家庭成员),退休者、失业者、受培训者及大学生也都参加医疗保险。免除保险义务的人则可在一定条件下自愿参加。实际上几乎所有联邦德国的公民都参加了医疗保险。法定参加保险的职员和自愿参加保险的职员,其保险费约占职工平均工资(毛收入)的10%—12.5%,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失业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劳动局支付。社会医疗费包括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费、家庭补助以及疾病早诊方面的费用。医疗补助包括病人的护理费用(治疗、药品、眼镜),丧失工作能力时支付病休补贴、住院费和休养费。病假不超过六周时,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照发工资,六周以上到七、八周时止,由医疗保险公司支付病休补贴,病休补贴为基本工资的80%。

事故保险适用于所有雇员和农民。法律规定,事故保险是为了发生劳动事故和职业病时提供保护和帮助。其他独立工作者可以自愿参加保险。1971年以来,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被列入保险行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支付。投保者因劳动事故受伤或死亡以及因职业病损伤或者死亡,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补助金。劳动事故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投保者如受伤,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如一时丧失工作能力,将得到伤残补贴;如终生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于事故,保险公司就支付养老金和亲属抚恤金。这些补贴同养老金一样随着社会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以确保领取补贴者不会因社会支付的提高而相对贫困。

养老金保险是为了保证就业者退休后不至陷入经济困难,并能保持相应水平,因而成为联邦德国社会保障的支柱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工薪阶层、工匠、职员、部分自由职业者以及抚养一周岁以下婴儿的父母都有参加养老金保险的义务。独立工作者(家庭手工业者、私人教师、乐师、撰稿人等)、医生、药剂师、律师、零售商等高收入者以及在企业中做辅助工作的家属和家庭妇女,可自愿参加养老金保险。投保者死亡之后,其亲属得到养老金的一部分。1957年时增加规定,所有农业劳动者也须参加义务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基金小部分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主要靠投保人交纳的保险金。60年代以来,职工养老金保险费约占职工平均毛收入的18%左右,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自愿投保者则需独立承担全部保险费。职工养老金保险公司支付退休养老金和保健金(丧失工作能力时)。

除了社会保险以外,联邦德国还有许多社会资助,这也是社会福利国家的一个特征。社会资助主要涉及教育资助,劳动资助,儿童补贴,住房补贴等。基本法规定,教育事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这也适合于私立学校。儿童从6周岁到18周岁实行12年的义务教育。所有公立学校和高等学校都是免费的。教材教具(主要是教科书)大部分也是免费提供的。根据联邦教育促进法(BAFÖG),中学生离家太远需在外寄宿者可获资助,大学生也可获得助学金。青年都有机会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得到国家资助。中学师资的培养受到特殊的资助。联邦德国在60年代大约有800所业余大学和3000所分校,它们一般由乡、县或注册协会开办,州提供资助。国家以资助的方式鼓励人们参加职业进修,3/4的失业进修者在结束进修后半年内能找到工作。联邦德国重视住房建设和安居工程,到1970年,新建成住房约1190万套,其中500万套属于“福利住房”,即那些利用公共资助建成的住房,是为多子女家庭、残疾人、老人和低收入公民建造的。“房主”最多只能向房客收取所谓的成本房租,明显低于自由市场上新住房的房租。另外凡收入不足以租适当住房的公民都得到国家的住房补贴。“保护房客”在法律上多次得到强调和改进,房客毋需担心随意废除租房合同或过高的房租。

毋庸置疑,联邦德国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50年代和60年代在保障社会的安定、缓和社会的冲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但到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不断加码的社会保障系统已成为社会的重大包袱,成了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1978年以来联邦德国用于社会福利保险的开支达到天文数字,每年有将近3000亿马克之巨,几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每人每年保险福利支出相当于4838马克,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相比的。因此,联邦德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巩固社会福利网的财政基础,严加控制,防止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