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国通史
1.17.1 一、联邦德国的现代化进程

一、联邦德国的现代化进程

1949年9月在德国西部土地上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联邦德国或西德),立即就进入战后世界现代化大潮的行列。但是它不同于战后非殖民化运动中获得独立的新兴国家,而是被战败、被摧毁的原西方发达的工业国,它的现代化目标不仅要恢复经济发展并重新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而且要争取国家的完全独立并对国家作完全民主化的改造。联邦德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其核心内容就是西方式民主化和前沿工业化,而且政治的民主化,也许是更为关键的任务。

联邦德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一个内容,是《基本法》的制定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联邦德国的政治体制是实行议会民主制和社会福利制的联邦制国家。基本法的制定者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深知希特勒独裁统绐是如何践踏法律和人的尊严的,也清楚记得魏玛共和国时期软弱的民主制是如何被纳粹暴力所颠覆的。因此基本法中虽然基本上贯穿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的“自由、平等、民主”精神,但很多地方也可看到那些竭力避免导致德国第一个共和国垮台的错误的构想。总的说起来,这部作为联邦德国根本大法的基本法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明显的“临时过渡”性,它的“有效期至(全体)德国人民通过自决制定的宪法生效时为止”;二是国家主权受到限制性,占领国当局还保留一些重要权力,甚至必要时可以重新收回联邦德国政府的权力,联邦德国在1955年5月以前还不是一个拥有完全主权的国家;三是以实现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为出发点;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它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在国家根本大法之首,把“一切为了人”作为国家存在的宗旨;五是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案”条款,规定只有当联邦议院选不出新的总理,或者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得不到议院法定多数票支持时,联邦总统才有权根据联邦总理的建议解散联邦议院;联邦总理只有当联邦议院在提出不信任案的48小时内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时,才得下台。这不仅避免了魏玛共和国后期政府如走马灯似的不断更替和议会不断的解散和选举,而且杜绝了一些拒绝政府政策而自己的纲领又得不到议会支持的反对党轻易推翻政府的图谋;六是勾销了魏玛宪法赋予共和国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总统所能起的作用是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在外事交往中开展礼仪性的活动。联邦总统所颁布的法令必须得到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的副署才能生效;七是将公民的直接民主权改为间接民主,在联邦和州的范围内,公民的参政是通过平等、秘密、直接的普选选举联邦和州议员体现的;八是对政党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联邦德国政治体制的四原则是民主制、法治、联邦制和福利国家。民主制的原则是指,“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所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普遍、直接、自由、平等的无记名投票选出联邦议院的议员,再由议员选举联邦总理。联邦议院是根据选举人政党比例混合选举法产生的,其中一半议员由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另一半议员通过各政党提出的州竞选名单选举产生(后来直接选举与按名单选举议员的比例改为60∶40)。州和联邦选举法还规定,各政党只有获得5%以上选票方能进入议会。议员不受选民委托或政党指令的约束,只凭“本人良心”行事。法治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受法律约束。如果制定的法律不公正,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判决废除。按照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独立行使。联邦德国法律必须遵守以下三原则,即个人尊严不受侵犯,个人发展的自由受到保护;个人在集体中有自决的自由;所有公民一律平等。联邦制原则是指发挥地方的主动性,防止中央机构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力。联邦德国实行三级管理,即联邦、州和受联邦委托由州进行管理三级。市、县、乡的基层管理基本上实行自治,都是地方自治机关。直接由联邦管理的有外交、国防、财政、海关、联邦铁路、联邦邮政、联邦水路和航空等。各州不仅是国家的行政区划,而且还享有部分国家权力。各州均有自己的议会和自己的宪法,有乡镇、教育、部分环保和大部分警察事务的立法权。〔1〕福利国家原则是指,国家有义务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并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努力,这是对传统西方法治国家概念的一个现代化补充。

按西方模式现代化的联邦德国国家机构是按立法、行政和司法专门机构行使权力的。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由联邦代表大会(特地为选举总统而召集的宪法机构)选举产生。联邦代表大会由联邦议员(包括西柏林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会议员组成。鉴于联邦总统主要是代表性职位,所以要求这一职务的人选需有德高望重的政治品质和平衡能力,以自己的“人品”在联邦德国和世界上发挥作用。从第一任总统豪斯到两德统一时的第六任总统里夏德·冯·魏茨泽克(Richard von Weizsäcker,1920— ),情况几乎都是如此。他们在“平衡”总理的独断擅权和对西方的过分依赖方面起重要作用。联邦德国的国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是联邦德国的公民代表机构,也是最高的立法机构,议员每四年选举一次,主要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对政府进行监督,此外还拥有决定国家预算的权力。但是在现实政治中,联邦议院的大权都受执政党政策的制约,而且许多立法不是由联邦议院制定,联邦参议院和政府都可提出法律草案,颁行法令。联邦参议院代表各州参与立法和国家管理,议员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全权代表组成。在联邦共和国中约有一半以上的法律,特别是涉及各州的财政和行政权限的法律,都是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后生效的。联邦政府的法律提案首先要交给联邦参议院审议,但作为主要立法机构的联邦议院的议案不需事先提交联邦参议院,可自行通过。如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意见相左,双方推出同等人数的议员组成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草拟两立法机构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联邦参议院很少召开大会,工作主要由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各委员会主任由联邦议院议长和副议长以及若干党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任命。联邦参议院主席任期一年,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联邦总统因故不能理政时,代行总统职权。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根据国会占多数席位政党的意愿提名,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联邦政府中只有联邦总理一人是选举产生的,所以只有他一人直接对议会负责。联邦总理的权力很大,他决定政府的方针和政策,提请联邦总统任命或罢免联邦部长,实施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联邦政府设有副总理一职,但他除作为部长分管部门工作外无其他职权,部长们只能在总理决定的方针政策范围内独立领导本部门工作。第一任总理阿登纳,连续四届执政,从1949年一直当到1963年,形成一种“强人政治”和“独断专行”作风,当时人讥讽联邦德国的民主只是“联邦总理的民主”。即使如此,阿登纳还是在第四届总理任满前不受选民青睐下了台。以后历任总理,如基民盟的艾哈德(1963—1966)、基民盟的基辛格(Kurt Georg Kiesinger,1966—1969)、社会民主党的勃兰特(Willy Brandt,1969—1974)、社会民主党的施密特(Helmut Schmidt,1974—1982)和基民盟的科尔(Helmut Kohl,1983—1990两德统一)都不得不强调民主,“遵从民意”。

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德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它独立行使职权,任务是监督对基本法的遵守,还有解释和阐述维系整个德意志民族的伦理道德。这个设立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裁决联邦与州之间或联邦各机构之间的纠纷,判定某个政党是否违宪需予解散,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监督公民基本权利的执行。当然这些都需由特定的机构,如联邦政府、州政府、议会、其他法院等提出时才予受理和处理。但每个公民感到国家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在向各级有关法院申诉而无结果时,都有权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宪法法院有最终审议权。如果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对联邦总统起诉,宪法法院将以国家法院的名义进行审理。在1949年到1987年间,联邦宪法法院共判决了6.5万件案子,其中引人注目的有1952年10月取缔极右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1956年8月取缔左派的德国共产党。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审判委员会组成,各有8名法官,法官由联邦议院(通过选举人委员会)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任期12年,不得连任。法官在任职期内不得站在自己所属政党立场断案,免除除大学教授职称外的一切职务。联邦德国的司法机构除宪法法院外,尚有设在卡尔斯鲁厄的联邦高等法院,设在慕尼黑的联邦财政法院,设在柏林的联邦行政法院,设在卡塞尔的联邦劳动和社会福利法院。

联邦德国政治现代化的第二个内容,是通过靠拢美国、与法国和解、与西方结成经济、军事同盟之路,使联邦德国重获完全的主权并自立于西方世界之林。西方盟主美国极力主张并致力于把西部德国变成西方抵御苏联势力向西和向南扩展的前哨阵地,这一战略目标正好与阿登纳总理的“建国思想”相吻合。阿登纳深信,在马歇尔计划把西欧集合成一个大经济集团和两大阵营冷战对峙的形势下,德国的统一“不能以脱离西方范围和放弃欧洲一体化的成就为代价来换得”,当务之急乃是与西方“一体化”,与西欧“一体化”,实现联邦德国的完全主权,德国的统一才有坚实的实力基础。这就是所谓“自由先于统一”的原则。就在联邦共和国成立的当年,阿登纳政府不惜付出承认萨尔区国际化地位以及被迫参加鲁尔国际管制机构的代价,换得联邦德国获得对外领事权和占领国停止拆卸重大的工业设备,联邦德国开始成为西方国家的经济伙伴。1950年3月,阿登纳在与美国记者谈话中建议成立欧洲联盟,同时建议德法组成同盟,以调整两国间关于萨尔区和其他方面问题的分歧,并使德法同盟成为欧洲联盟的基石。两个月后,法国外长舒曼发表声明:“欧洲各民族的联合要求消除法德之间几百年的对立。已经开始的事业首先应包括法国和德国。”舒曼接着建议,“把法德的全部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其他欧洲国家都可参加的共同的最高联营机构管理之下”。这个所谓“舒曼计划”不仅可以确保法国在美国和重新强大的德国面前具有实力地位,而且给德国一个通过经济一体化达到政治平等的契机,它得到美国的支持和阿登纳的赞同。1951年4月,阿登纳应邀访问法国并同法、意、荷、比、卢等国一起在巴黎签署欧洲煤钢联营条约,1952年7月25日条约正式生效。这是欧洲六国第一次把国家某方面的主权交给超国家组织,联邦德国的煤钢产量约占该联营总产量的40%。就在条约生效的同一天,鲁尔特殊地位和国际鲁尔机构以及盟国对德国重工业生产的控制和限制被取消,从法律上确认了联邦德国对鲁尔的领土所有权。

就在“欧洲煤钢联营”的商讨、组建和形成期间,美英法三国决定给予联邦德国某种程度的独立和平等地位。1951年3月,修改了的《占领法规》生效,占领国把日常事务交给联邦德国,准许联邦德国建立外交部。一个多月后联邦德国成为欧洲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国。但是美国为了增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实力,提出重新武装联邦德国并使它加入北约组织的计划,却遭到法国的拒绝而搁浅。阿登纳是十分希望加入欧洲大陆防务集团,通过缔结协定和西德参与西方防务来彻底改变德国和西方盟国的关系。1952年5月,阿登纳和西方盟国签订了相互关系的《一般性条约》(《德国条约》),承认联邦德国是“国际社会中自由平等的一员”。5月27日,联邦德国与法、意、荷、比、卢在巴黎签订《关于建立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巴黎条约》),规定由煤钢联营参加国各派军队组成“欧洲军”,联邦德国不拥有独立军队,“欧洲军”由美国控制的北约最高统帅监督、组织、装备和训练,为北约防务组织的一部分。《欧洲防务集团条约》不仅招致了联邦德国反对派和广大群众的反军国主义斗争浪潮,而且招致以戴高乐将军为首的政治家的抨击:“那种认为有了防务集团条约就可以重新武装西德而不致重建军国主义德国,是完全错误的。”法国国民议会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辩论终于1954年8月30日予以否决。

美国,还有英国,以及阿登纳政府,则继续寻找协调西方盟国同联邦德国关系和确定联邦德国军事欧洲化的办法。1954年9月28日至10月3日,“煤钢联营”六国和美、英、加拿大在伦敦开会,决定吸收煤钢联营成员国的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加入1948年成立的布鲁塞尔公约并把该公约扩大成西欧联盟;吸收联邦德国为北约成员国。美、英、法三个占领国应把联邦政府看成是德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把恢复德国统一和维护柏林视为自己一如既往的目标。1954年10月19日至23日,上述九国代表云集巴黎,四个国际会议同时举行,起草和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和协定,统称《巴黎协定》。《巴黎协定》重新调整了联邦德国与三个占领国的关系:同意联邦德国加入布鲁塞尔条约;同意联邦德国加入北约,条件是联邦德国不得生产核武器和生化武器,承认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承担北约的“防御义务”;声明重新统一德国和改变现边界方面不诉诸武力;废除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同时在联邦德国驻军;允许联邦德国建立一支50—52万人的正规军。此外,法国和联邦德国同意,在《巴黎条约》生效后,由萨尔区当地居民自决萨尔兰的归属。〔2〕1955年5月5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正是这一天,阿登纳不无得意地说:“我们是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联邦德国恢复了完全的主权,也完成了加入西方联盟体系的过程。在此后的日子里,联邦德国同美国保持密切的关系;1963年阿登纳访法与戴高乐签订的德法《合作条约》(又称《爱丽舍宫条约》)是德法真正和解的标志;1957—1958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EWG)以及欧洲原子能委员会,这是致力于欧洲统一的关键步骤之一,它们后来总称为欧洲共同市场(EG);1970年开始进行欧洲政治合作(EPZ);1986年签署并于1987年7月1日生效的统一欧洲文件奠定了实现欧洲联盟的政治基础。

政治领域里政党“阶级基础”的变化也可视为联邦德国政治现代化的特征之一。无论是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还是社会民主党,都不再强调他们的社会阶级属性,而是标榜为“全民党”。它们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只存在社会政策的某些差异和对外政策的侧重不同。那些得不到5%选票而进不了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的诸多小政党,都改头换面拥护上述的诸大政党,反而形成了诸大政党内部左右翼的明显区别。德国社会民主党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50年代初,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还是保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也可以说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利益,在联邦德国的内外政策等一系列问题上,与阿登纳主持的政策进行激烈的争论,要求在改良主义基础上实现民主社会主义。但是这条路线由于越来越不适合战后德国西部变化的形势,因此该党在接二连三的大选中败北,在通往执政道路上未能取得任何进展。1959年11月社会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改弦易辙的哥德斯贝格纲领,纲领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学说,表示从现在起将集中精力改善和改革自由竞争制度;声称:“德国社会民主党已从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变成为一个人民政党……德国社会民主党是一个思想自由的政党。它是一个由不同信仰和思想的人组成的团体。他们的一致性是建立在共同的道德、基本价值观念和共同的政治目标的基础之上的。”社会民主党还在纲领中宣称它所致力于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每个人都能发展其个性,并作为社会中的一个负责成员,参加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社会。1960年社会民主党公开表示,愿意全面接受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愿意同德国其他政党团体共同合作。这年11月的汉诺威党代表大会上决议:柏林与分裂的德国的命运,在德意志民族问题上,强烈要求一切民主力量“采取广泛和共同的措施”。一些党的新领袖还积极寻求与政府的合作扩大到内政方面。时年47岁的勃兰特(Willy Brandt,1913—1992)被确定为1961年大选的社会民主党的总理候选人。勃兰特16岁参加德国社会民主党,希特勒上台后流亡挪威和瑞典,从事新闻记者工作和反纳粹秘密活动。纳粹投降后返回西柏林,追随舒马赫重建西德社会民主党。此后在党内崭露头角。1957年10月,勃兰特出任西柏林市长,直至1966年。鉴于西柏林特殊的国际地位,勃兰特在国际舞台上频繁活动,积极争取西方国家对西柏林“自由市”地位的支持,在公众中的声望远传国外。1964年2月勃兰特接任党主席之职,与党内革新派代表人物、党的副主任赫尔伯特·魏纳(Herbert Wehner,1906—1990)和社会民主党议院党团主席弗里茨·埃勒(Fritz Erler,1913—1967)以及年轻的党的理事赫尔穆特·施密特(Hermut Schmidt,1918— )代表着党内朝气勃勃的、具有革新精神的新一代和“新风貌”。

这里还需提及的是1979年出现的新党“绿党”(Die Grüne),它在1983年首次进入联邦议会,成为第四议会党团。“绿党”是从激进的环保运动中产生的,它联合了核电站反对者以及其他反对者团体,代表了激进的和平主义潮流,成员和拥护者主要来自青年一代。这个在组织上和纲领上都还不甚稳定的新党的出现,对原来的联邦议院的三党结构产生影响。1985年绿党第一次与社会民主党在黑森州联合执政。绿党是现代化比较典型的产物。

与政治现代化相辅相成的、且较政治现代化远为动人的是联邦德国的经济现代化。从一片废墟上重建一个前沿工业化国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固然,德意志民族人才资源的保留,科学、知识和技术的丰厚底蕴,美援资金的流入,特别是战后德国民众勤奋艰辛的劳动,这些都是有利的、基本的因素,但我以为真正启动并快速推进西德经济现代化的杠杆,却是一种新的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饱尝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经济统制之苦的广大德国民众,对极权垄断经济已深恶痛绝,同时,在战后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的情况下,联邦德国资产阶级统治集团也迫切需要一种经济理论来对抗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理论。这样,以竞争为基本内容、主张自由贸易而又带有福利保障的社会化色彩的社会市场经济,不仅容易为企业主所接受,而且也深得民心。按照推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联邦政府前任经济部长艾哈德的说法,社会市场经济是“在绝对自由与极权之间寻找的一条健全的中间道路”。

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3〕体制,以自由竞争为核心,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主张企业要独立自主。它打起反垄断的旗号,宣扬“社会伙伴关系”、“阶级调和”和“公平分配”,标榜“经济人道主义”。它主张国家通过其货币、信贷、贸易、关税、投资等经济和社会政策对经济生活给予一定限度的干预,也就是说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以充分保证个人积极性的发挥和市场的有效竞争,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可以表述为: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社会保障。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获利几何,这些问题主要由市场决定,也就是说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国家几乎完全放弃对价格和工资的直接干预。国家只是制订各种政策(“竞赛规则”),使竞争健康进行,并用宏观的调节避免大波动和危机。同时通过保险、救济、补贴等措施来缓和私有制及竞争必然造成的不公平,避免社会矛盾激化。

alt

路德维希·艾哈德教授,经济奇迹之父,宣布工业博览会开幕

艾哈德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开始并不为多数人所认同,也不为西方占领当局所理解。社会民主党主张实行中央控制的计划经济政策,基督教民主联盟也主张对经济实行计划和控制。但是在1948年6月20日币制改革后,艾哈德就坚决推行他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主张立即取消管制、配给制和物价冻结,把西部德国的经济和生产一下子推入到市场——西德市场、西欧市场、国际市场参与竞争。6月20日这一天,艾哈德未征得西方占领当局的同意,宣布取消400余种商品和管制的价格控制,市场经济体制开始起步。6月24日,公布了《关于货币改革后的管制和价格政策指导原则法》,强调取缔垄断和发挥竞争的作用。7月又公布了《关于货币改革后固定价格和监督物价》的命令,废除了几十条物价限制条例。艾哈德好不容易消除了盟国军管当局的疑虑和反对,并赢得克莱将军的赞同,他的措施得到占领当局的批准。艾哈德同时也看到,在商品匮乏的情况下放开市场必然带来负面效应,那就是物价飞涨,投机倒把和囤积居奇的现象日益严重,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增加消费品的生产,或者说,发展经济是唯一的出路。这年10月7日和11月3日,艾哈德相继颁布了《反对哄抬物价法》和《工资合同法》。《工资合同法》恢复了工资自治制度:劳资双方可通过自由协议的方式建立“社会伙伴关系”。为了减轻失业的巨大压力,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支持建筑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政府还积极鼓励企业根据“自筹资金为主、贷款为辅”的方针发展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由于艾哈德采取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使联邦德国的经济得以恢复。1949年的生产是1936年的80.6%,而1950年的工业生产比1949年提高了60%。1950年上半年商品零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0.6%。工人的实际收入也有较大增加。联邦德国居民对前景开始有了信心。社会市场经济受到人们的欢迎。从1952年初起,联邦德国的经济开始进入振兴和繁荣期。到1955年止,联邦政府成功地将国民收入总额从1949年的470亿马克提高到850亿马克,1956年又增加7%—8%。1957年联邦德国的外贸总额居世界第三位。黄金和外汇储备从零上升到1955年的230亿马克。联邦德国从一个债务国一跃成为债权国。50年代联邦德国创造了“经济奇迹”。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执行董事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委员沃利奇教授承认,联邦德国“不仅让预言家,而且也让经济学家大吃一惊”。

从50年代初开始的联邦德国经济高速增长进程,也就是战后联邦德国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它除打有“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烙印以外,还具有下述特点:一、同西欧经济一体化。联邦德国试图通过同西欧经济一体化达到三个目标:补充战后德国由于分裂而失去的东部经济区;参与当代国际最先进的经济大循环;彻底消除经济的依附性,形成抗衡苏美两个霸权大国的第三个力量中心。签署1958年元旦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组织欧洲共同市场这一超国家经济组织,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关税同盟,而是试图实现完全的经济融合:一体化。从欧共体成立起,联邦德国在共同市场成员国中经济力量最强。1958年联邦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占共同市场的36.2%,出口贸易占39.3%,黄金外汇储备占48.4%,钢产量占45.3%,电力占41.3%,都占第一位,此后它的经济地位继续加强,1970年共同市场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为4862.8亿美元,其中联邦德国就占38.5%,达1870.5亿美元;工业产量也占六国总额的46.5%,达1019亿美元,出口贸易占38.6%,黄金外汇储备占45.3%,电力占41.7%。这种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联邦德国积极推进和加快实现欧洲一体化的经济背景。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联邦德国通过同西欧经济一体化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已经达到。二、持续大量地进行投资和更新设备,特别是利用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工艺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重建和调整,从质上改造了社会的经济结构。由于战争的破坏和战后战胜国的“非工业化政策”(包括设备拆迁),德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已被摧毁。这使诸社会阶级和阶层之间原先的矛盾失去前提,教会的对立也失去原有的意义,战后重建家园的共同利益和其后出现的大众福利,暂时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均衡化”。当西方盟国停止非工业化政策并对西德工业采取扶植政策以后,联邦德国的经济就迅速恢复起来。以后的过程就是全面更新固定设备,把整个工业置于全新的、高精尖的科技水平上。50年代出现的“经济奇迹”,就是联邦德国开始新一轮的“工业革命”。一方面它对固定资本的投资量不断增加,一直保持着高水平,1950—1970这二十年间投资增长了近十倍,平均每年增长10%左右。如与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联邦德国的投资水平仅次于日本,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二位。另一方面联邦德国努力开展本身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增加用于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的费用;同时大量输入、引进50年代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新发明和新发现,并购买专利,使整个工业生产置于不断完善的智能化、自动化、电子化、计算机化的基础之上,使工业部门较快实现生产合理化和现代化,从而大规模刺激了对现代工业部门进行新的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由于联邦德国固定资本投资主要集中在重工业、化学工业和电气电子工业(1956—1968年占76%强),消费品和食品工业的投资只占企业投资的20.5%,这种投资结构使得冶金、化学、机床、电气、汽车等工业部门得到优先,也促成联邦德国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第一产业,特别是农业生产比重大幅度下降;第二产业中的传统工业部门大为减缩,只有现代化工业部门发展迅速;第三产业如贸易、交通、服务行业等急剧膨胀。这些变化又进一步导致职业结构方面的演变,工人以及老“中等阶级”如农场主、中小企业主、商人等,在就业人数中比例下降,而新“中等阶级”如技师、工程师、经理、官吏等比重在上升。高科技的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非物质需求大为增长,导致“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出现。三、发展对外贸易和输入国外劳力。国外市场对于联邦德国这样一个只有24万多平方公里土地、6000万左右人口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实有生死攸关的意义。阿登纳在1962年10月发表的政策声明说:“没有传统的出口,我们就不能生存。”具体说来,国外市场对联邦德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表现在:1.对外贸易出口额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很大,许多重要工业部门的产品几乎完全依赖国外市场。60年代联邦德国整个工业产品的1/5左右销往国外市场。1970年联邦德国工业营业额为5289亿马克,国外营业额为1021亿马克,占19.3%,其中化工、汽车、造船、机器制造以及精密仪器、光学仪器等高精尖工业部门产品外销的比重都在1/3以上,有的将近一半。这种势头在70年代初仍有迅猛增长。它们的生产已非50年代时期那样比较“粗放”,而是集约型、精密型、高质型的生产,成为打入国际市场的“拳头产品”,支撑着联邦德国经济的高速发展。2.对外贸易的发展,使联邦德国积累了大笔贸易盈余和黄金外汇储备,加强了联邦德国在世界金融中的地位。60年代联邦德国的外汇储备为英国的一倍,只有美国超过它。3.联邦德国的对外贸易结构有利于经济发展。出口工业制成品和进口原料、半成品、农产品的进出口商品结构,有利于联邦德国的生产能力和劳动力向重、化、高、精、尖工业集中和发展,加速联邦德国的资本积累。50年代末期,所谓“出口带来繁荣”的年代开始。联邦德国显现出一种经济过热现象,表现之一是劳动市场上已“空无一人”,失业率低于1%,以往的难民和被驱逐者到1960年已基本被纳入联邦德国的经济生活,大约有1/3的人已向“中等阶级”奋进。联邦德国迫切需要“引进”大批外国工人,1965年已超过100万。1970年在联邦德国登记的“客籍工人”已有200万。他们主要来自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南斯拉夫、希腊和土耳其的农业地区,经过几周或数月的集体培训,担任一些要求不高但又不可或缺的非专业化劳动。所以说,输入技术和输入劳动力,是联邦德国这个时期现代化进程中两个互相分离但又互相补充的要素。四、国家起越来越大的干预作用。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心要求是建立一种原则上是自由、但又承担着社会义务的经济秩序,并以一个强大的国家来保障这种经济秩序,它不同于19世纪盛行的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同于20世纪上半叶盛行的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凯恩斯主义,而是将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自由主义同社会平等、社会保障的社会国家观结合起来,既实现经济增长,又达到社会进步。“社会市场经济”并不直接研究诸如增长率、经济状况、充分就业、汇率及物价水平等现代化经济中带有全局性的概念,也不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只是提出一般原则。但它强调,经济自由(消费自由、就业自由、生产自由、贸易自由特别是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只能限于采取保护市场、影响市场和控制市场措施的领域,不能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须与市场相适应。因此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这两者位置的摆法和相互关系的调整,就成为现代化经济发展状况的关键。艾哈德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卓有成效地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正是摆正了这两者之间的位置和予以适应性的调整:他提出竞争是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计划化、经济管制、卡特尔化以及摊派、限量、物价冻结等类似措施都会阻碍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提出经济自由有其界限,必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保障全体人经济自由的权利;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限于竞争政策、收入与社会政策、结构政策、创建公共企业等。“社会市场经济”政策因而赋予联邦德国现代化以特有的色彩:1.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实践和实现,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国家经济组织以及一些非官方的经济组织来完成的,它们活动的基础是各种经济法规,包括《基本法》、《货币法规》、《财政法》、《对外经济法》以及1957年联邦议院通过的《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等,确定经济自由思想,也确定公民自由权利的界限,既排除极端自由主义的经济体制,也否定极端集权主义的经济秩序。与此相适应,联邦德国还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货币制度、财政体制、竞争制度的经济法规。2.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主要是由各种国家经济组织和非官方的经济组织来执行的。前者包括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劳动部)、州以及乡镇行政机关、联邦银行等。后者有社会团体、经济研究机构和一些特殊的经济组织。前者的主导作用不言自明,后者的影响也非泛泛。联邦德国的总就业人员中绝大部分是雇员,包括工人、职员、国家公务员及受教育人员,另一部分是雇主,包括大企业、大公司、国家、乡镇行政机构及其他公共机构。他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有时会产生激烈的对抗,尤其在工资政策上,但国家首先强调双方的“共同面”,称他们是“社会伙伴”,要求雇主和雇员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负有义务。雇主和雇员虽可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自由地达成工资协议,但国家却可通过法律来确定大致的政策走向。联邦德国的重要经济研究机构,包括专家委员会,五大经济研究所(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西柏林德国经济研究所、慕尼黑经济研究所、汉堡经济研究所和埃森威斯特伐利亚经济研究所)以及各大学的经济研究机构。1963年8月,联邦议院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以评估国民经济》的法案,成立由五名成员(“五智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五智者”是由联邦总统聘请的知名经济学教授,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进行评估,每年一次,必要时一年几次。它鉴定目前的经济发展及今后的趋势,并寻求途径解决高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以及外贸平衡等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极受政府重视。3.创建公共企业,在一些经济部门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市场经济。联邦德国在农业、交通业、邮电业和住房业方面就从未实行纯粹的市场经济。农业主要是因为社会的因素而不能自由放任,同时也受到欧共体农业市场条例的限制。联邦铁路局和联邦邮政总局属公共所有,它们的业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必须为全体人的利益服务。战后初期由国家控制的住房市场,随着住房状况的改善而变得基本自由了,但国家仍然进行监督,不让竞争达到社会难以忍受的地步,并采取一些保护房客利益的措施。在少数其他行业中,原则上可以自由竞争,但立法也制定了进入市场的条件限制,例如商业与小商业在开业前必须证明业主具有相应的知识,在卫生事业、法律咨询、税务咨询等职业中,国家要求业主受过相应的教育和达到一定的年龄。4.地区发展平衡和产业结构保护政策,促进比较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受到冲击的产业。

“社会市场经济”在50年代到60年代初的成功,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它能保证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所有问题,扭转经济发展周期中的颓势。这是不正确的。到60年代中期,正是艾哈德本人当政时期,德国经济凯歌高奏的日子似乎已屈指可数。1966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只有2.9%,工业生产只增加1.2%,生活费用上涨却达到3.5%,为朝鲜战争以来增长最高的一年。1967年初经济形势继续恶化,1967年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绝对下降为-0.2%,工业生产下降2.7%,2月份失业人数猛增到67万多人。1966—1967年的这次严重衰退应是联邦德国所独有,与世界其他各国的经济发展没有联系,只能归咎于艾哈德经济政策的失误。艾哈德总理为了保证大选的胜利,作出增加开支、减少税收的决定,加上1964—1965年繁荣时期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不仅刺激了本来就已过热的经济,而且埋下了通货膨胀的祸根。1966年时便出现了大财政赤字,联邦、州和乡镇不得不节省开支,减少公共投资,经济界的投资活动也明显下降,终于引起经济衰退。这次被人们习惯地称为“艾哈德的衰退”,也促成了艾哈德政府的倒台。新上台的大联合政府的经济部长、社会民主党人卡尔·席勒(Karl Schiller),是一位新凯恩斯主义者,决定继续执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的同时,更充分发挥国家的调节机制,使国家财政重新走上正规。这个方针在1967年2月举行的国家代表、劳资双方和科学家间的所谓“协商、行动”的研讨会上得到认可。6月,联邦议院通过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它使联邦政府手中掌握了一系列新的卓有成效的“干预经济”手段,例如在一定程度上使财政权集中在中央;由中央制定经济增长的计划;联邦银行可根据经济的需要停止支付联邦和各州的预算资金,限制联邦、各州和乡镇的贷款;以及通过减税来影响私人投资和通过提高或降低所得税、企业税来影响消费者的需求等。联邦政府利用这些新手段,开创了经济高涨的新局面。社会总产值从1967年的-0.2%增加到1968年的7.3%和1969年的8.2%,失业率大为下降,工资增加的幅度远远超过物价的上涨指数,被看成是又一次繁荣的到来。但是也应看到,正是从这个“国家加强干预”的时候起,联邦德国的经济政策日益有利于大企业和大公司,社会财富的大部分都集中到他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