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粹法西斯专政的实质
德国纳粹法西斯的实质是什么?1933年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会在希特勒上台后很快作出回答:法西斯是“金融资本的极端反动、极端沙文主义、极端帝国主义分子的公开恐怖独裁”。两年后季米特洛夫在共产国际第七次大会的报告中讲了同样的话。这个论断一直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所遵循。它对揭露法西斯主义的反动面目,推动德国和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建立具有实际意义,但未能准确地、科学地揭示其本质。它没有能回答:德国的纳粹主义究竟是什么?法西斯主义和法西斯专政是否一定同金融资本联系在一起?它只是垄断资本发达国家的产物?非帝国主义国家会不会出现?德国纳粹党统治是否仅仅是金融资本的公开恐怖独裁?
法西斯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和“学说”,其核心是反动的民族主义。历史上的民族主义是同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内有着不同的客观历史内容,起着不同的历史作用。俾斯麦统一德国时期,曾大力煽动和利用民族主义,从而在内部加强自己的地位和外部显示武力,但当时的德意志民族主义却包含着完成民族国家统一这一历史进步事业的客观内容。而希特勒所鼓吹和煽动的民族主义,却是为了复仇灭犹,重建大德意志帝国和对世界的统治,为此目的在内部建立起独裁恐怖统治,对外发动侵略战争。法西斯主义作为一种统治形式,是极权主义的恐怖统治,这种统治形式所以能够确立,既同帝国主义有紧密的联系,也同封建主义有紧密的联系。法西斯主义的民族主义都具有封建的特征。法西斯主义可以同金融资本发达的国家联系在一起,也可以同金融资本并不发达的国家联系在一起。
德国纳粹党是否如它自己所说的是“超阶级的党”,或者是“中等阶级的政党”?它的专政是不是具有阶级性?对前者的回答基本是否定的,对后者则基本是肯定的。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定德国纳粹党专政的阶级实质。第一,历史的承继性。这里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延续、残留和保存下来的占支配地位的特征。1933年希特勒的上台不是德国“历史的中断”,而是威廉帝国的一脉相承。这从当权人物的政治意图、对外侵略扩张政策、思想意识与文化等方面可以得见。第二帝国的权势人物,包括工业界、容克大地主、军队和文职官员中的领袖人物,为保卫他们的统治地位和反对以工人阶级为首的社会力量而制定的国内政策,都具有承继性。纳粹主义正是从残存的权势人物对社会革命的反抗中获得其原动力的。威廉二世时代越来越强烈地要求获得所谓“阳光下的地盘”和世界强权地位,其根源就在于帝国“新兴的”社会力量——容克-资产阶级。德国帝国主义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这些权势人物广泛一致的要求。这些目的显然就是通向纳粹帝国获取“生存空间”政策的桥梁。1933年后希特勒在外交政策方面取得“进展”,就是受到旧社会权势人物和除有组织的工人阶级以外的几乎所有阶层的支持,这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情况几乎一模一样。承继性的另一条线是思想意识和文化领域。纳粹的思想意识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20多年统治德国的政治思潮基本一致,但由于战败和革命的后果,这种帝国主义思潮变得更为广泛。纳粹思想的基本成分是威廉时代的种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这种思想同样被纳粹用来反对马克思主义和反对犹太人;把德意志民族捧得高于一切;把战争美化为人类阅历的顶峰。正是这些线把“第三帝国”同第二帝国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是“第三帝国”是第二帝国更为恶性的发展。
第二,政策。纳粹的政策,究竟对谁有利?这是判定纳粹专政阶级实质的主要依据。纳粹上台后总的政策是扩充军备,建立战争经济。这一政策制约着国家的各个方面,在1936年开始执行的“四年计划”中看得尤为清楚。在这以前,纳粹政权采取一种有力的国家经济活动,创行所谓“国家就业”的办法来对付失业,但在采取措施中尽量“安抚”德国经济界领导人,照顾他们的经济利益。1933年6月1日政府的第一号减少失业文告宣布拨款10亿马克,“对失业发动强大的和广泛的攻势”。具体的做法乃是,兴建大量使用人力的公共劳动项目,像修建公路和高速公路,建造营房和机场等;规定在国家投资的劳动项目中,除了绝对必要,不得使用机器,凡领取“婚姻贷款”的妇女须“从劳动力市场上排除出去”;人为扩充国家和党的官僚机构;1935年6月26日起开始实行男女青年六个月的义务劳动;此外,1935年3月16日发布重建国防军令,1936年8月24日把原服役期一年延长为两年。德国的劳动失业人数,由于世界经济的普遍复苏,加上这些“反失业”措施,从纳粹上台时的600万降为1934年的253万,1936年的160万,到战争前夜已完全“消失”。被希特勒政权大肆鼓吹的“消灭失业的经济奇迹”,实际上是一种半军事的劳动强制,是对工人阶级实行加紧控制和向军事经济过渡的措施。在这当中,私人经济界取得了资助以及某些投资项目的减税优惠,而工人则被迫去干低于法定工资的劳动,否则就得受剥夺失业救济金的惩罚。工人的周工资在1932年第四季度是22.6马克,而1935年第二季度是23.81马克,或者说工资增长了6.9%,而同期食品价格上涨了13%,这还是纳粹的“德国劳工阵线”统计的材料。因此,当工人们在大地上从事笨重的劳动,而在劳动场所周围插着“感谢元首赐予工作”的标牌,实在是一种绝妙的讽刺。
另一方面,纳粹政权力图建立一种国家保护主义经济,尽可能脱离世界经济市场,形成一种“自立的”、“自给自足”的“民族经济”。这种经济便于国家和大资本家、大地主垄断国民经济和国内市场。国家银行总裁、1934—1936年的国家经济部长沙赫特发展了一套特别的“财政体制”,用来筹措秘密重新武装的经费。他宣布停付国内外的所有债款,只对一部分“景气赢利”的资本企业实行优惠,而对中小企业则提高税收,通过发行“贸易期票”的办法,力图把中等阶级和劳动人民手中所有“支付手段”都集中到国家手中。一种称为“MEFO”的期票(“金属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期票”)是由四家军备康采恩建立的假公司发行的,国家声明予以承兑,国家银行承担贴现,五年后归还。1938年这类期票达到最高额,为120亿马克。国家“集资”的道路还不止此一途。1935年起发行的短期国家公债15亿马克,长期公债到1938年数达80亿马克,国家全部负债从1933年的129亿提高到1938年的315亿马克。尽管国家的税收随着景气的增加而增加,但国家的预算赤字从1933年的24亿马克增加到1938年的105亿马克。国家手中如此大量的金钱用到哪里去了?扩充军备。仅“MEFO”期票一项大约就支付了1/5的军事开支。德国军备费用的开支在战前年代远远超过所有其他国家,而对民用的国家开支,像建筑住宅一类,则尽量缩减。到1938年,军备开支已超过民用开支的50%。这种为“超强度扩军备战”而实行的国家赤字经济和负债开支甚至超出了沙赫特所希望的界限。沙赫特也是坚决主张把“重新武装德国”作为“民族修正政策”的主要部分,他希望一面是创造高额的国家集资,另一面是把价格和工资冻结在1932年大致的水平,以保持经济的某种倾斜的“平衡”。这种主张依然满足不了希特勒的要求。1936年和1938年,沙赫特被相继解除经济部长和国家银行总裁职务,由冯克(Walther Funk,1890—1960)继任。冯克上台后宣布,国家不再保证“MEFO”期票的兑换,期票改为长期定息的国家债券。冯克领导下的国家银行,提供元首所希望的任何高额贷款。大量印刷纸币开始了,向前发展的通货膨胀实际上消除了国家的债务,受到剥夺的是中等阶级和人民。
扩充军备是非生产性的,希特勒不是没有看到,超重过速的扩充军备会给经济带来危险的后果。1937年11月5日,他谈到:“一方面是必须确保其给养的庞大国防力量,另一方面是降低生活水平和限制出生率,舍此没有其他任何选择。……决定:最迟在1943—1945年解决德国的空间问题。”希特勒在“四年计划”(1936—1939)中为工业的发展提出确定的目标。在1936年为“四年计划”所制定的秘密备忘录中,他强调“牺牲食品工业”的必要性,并提出如下任务作为结语:“(1)德国军队在四年中必须能投入作战;(2)德国经济在四年中必须能承担战争。”戈林作为希特勒的最高代表,被委为“四年计划”的最高领导——专员。他在1936年12月17日的讲话中陈述了他贯彻“四年计划”的观点:“我们面临着冲突,要求有巨大的能力……如果我们获胜,经济将得到足够的补偿。我们现在下了最大的赌注,除了扩充军备以外,还有什么更好的出路吗?”“我们已处于动员状态,现在仅仅是尚未开枪”。戈林的讲话受到在座的“全德国工业界和经济界领袖”一百人的欢迎和支持。
高速超重的扩充军备和迫切扩展“生存空间”政策,并不仅仅是希特勒或戈林等个别纳粹头子疯狂性的反映。这是整个纳粹政权和“德国工业界和经济界领导人”的迫切需要。车轮一走上斜坡,就加速往下滑。负债的赤字经济迫使纳粹头子们加快通过武力占领“空间”、夺取土地和财富来解决整个纳粹政权的生存和统治问题。负债的赤字经济当然对“工业界和经济界领导人”非常有利。特别是对煤、钢铁、化学等重工业最为有利。他们(还有国防军)更是迫切希望扩充军备和战争。纳粹政权提出在国内解决煤和钢铁原料自给的方针以及国家对军备所需的新的、代用的原料(如合成橡胶)等的生产给予巨大补贴和特权,都使重工业界的巨头大获其利。纳粹统治下的生产,由于脱离世界市场,因而很少考虑经济核算和成本,只考虑“战备”的需要。以往很少被国内私人资本经营的贫铁矿的冶炼,现在作为国家的特殊需要而列为国家重点经营项目。1937年7月预告成立的国营“赫尔曼·戈林采矿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即“赫尔曼·戈林工厂”)就是为此目的成立的。该公司成为国内采掘业和冶炼业的最大垄断组织,大部分国内最重要的私营重工业公司像罗希林工厂、曼纳斯曼康采恩联合钢厂、好望钢铁厂等都加入,分享利润。伊·格·法本公司曾发展了煤的液化经验,制成人造橡胶和其他战略物资,纳粹政权同它签订了所谓“汽油协定”,国家拨给了大量资助,法本公司则保证规定年内建成煤的液化工厂。公司经理卡尔·克劳赫(Carl Krauch)与多位公司成员都在“四年计划”领导机构中任职。克劳赫特别致力于向东南欧扩展德国的经济和势力。1939年4月他在“四年计划”总委员会的讲话中,强调为了“满足经济的石油目的”,必须向“巴尔干和西班牙扩展经济领域”,“并打通向东南欧富有地区的道路”,“以确保长年的石油输要”。这是工业界和经济界首脑们基于经济利益而同纳粹政权紧密结合的典型例子。同这种占绝对优势的军备工业相对比,消费工业备受忽视。它在工业的总构成中,从1934—1935年度所占的25%,降到1937—1938年度的17%。重工业界和经济界首脑在纳粹政权下获得多大利润,仅以克虏伯为例就可见一斑。克虏伯在1931—1932危机年代亏损964万马克,1933—1934年则获纯利665万马克,1936—1937年获纯利1722万马克,1939—1940年获纯利2270万马克,1943年克虏伯财产已达20亿马克以上。垄断巨头们财富增加的最大部分是在战争开始以后,靠肆无忌惮地对占领地区的掠夺攫取的。除了这些老的垄断巨头以外,又出现了一批新的垄断巨头,这就是纳粹领袖,像希特勒、戈林、希姆莱、戈培尔等。典型的是戈林。1933年以前,戈林同生产资料占有毫无关系,1937年建立“赫尔曼·戈林工厂”以后,用不断合并德国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夺取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罗马尼亚等外国工厂而日益扩大。1943年初,“戈林工厂”已拥有177家工业企业,69家采矿业和钢铁联合企业,156家贸易公司,15家建筑公司。
“中等阶级”和农民得到什么结果呢?纳粹政权为使整个国家服从于扩军备战,竭力要把全部经济都纳入受国家控制的、强制生产的轨道。而“中等阶级”和自由农民的经济却是一种强烈的自由和分散性的经济。因此,促使“中等阶级”的“瓦解”和“消亡”,严格控制农民经济就成为纳粹党的相应政策。纳粹党纲中的“反资本”、“保护中等阶级”、“没收大地产”的条文被抛在一边或加以修改。1933年3月12日公布的“保护零售商”法令中,规定1934年7月1日前不得再开设新的零售商店。1933年5月,当时的普鲁士邦内政部长戈林,禁止“中等阶级”的组织“工商界中等阶级战斗同盟”对经济采取任何干预行动。希特勒在梯森、克虏伯、基尔道夫、施罗德等的敦促下,在1933年7月6日的演说中宣告“结束民族社会主义革命”,“战斗同盟”被骂成是“精神上的细菌传播者”。这年10月,“战斗同盟”被解散。在1933—1939年间有70万个小商店和手工业企业倒闭。战争期间还有几十万个手工业企业由于“全民总动员”而归于“消失”。这些小商店和手工业部门实际上都被大康采恩所吞并,其从业人员凡是尚未被征入伍的大多数被安插到军备工业中去。民族社会主义的农业政策是一种所谓“农业保护主义”,其首要目标是着眼于未来战争,而要求“依靠自身的力量”,保证粮食的自给。纳粹在农业中建立了严格的强制性组织“国家农民协会”,均由大地主或富农充任“领袖”。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均被剥夺。国家强制性地规定农民的种植和产量指标;根据指派的种植额加以课税;禁止自由出售农产品和私自屠宰牲畜。农民田产的登记卡记载了农民的全部财产,直到最后一只鸡。为了粮食生产的“固定性”和限制农业人口流入城市,1933年9月公布了国家粮食产品状况法和农庄继承法。前一项法令规定,今后由经济部门的卡特尔负责处理食品的生产和分配,生产、加工、运输、储存、批发和零售均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后一项法令规定凡占有7.5公顷到125公顷土地的农户为“继承农户”,土地由长子继承,不得抵押,不得分家,不得转让。但是这一切法令都不适用于容克和大地主。纳粹政权还豁免了他们为雇工缴纳的每年为4000万马克的失业保险金。容克和大地主可以使用义务劳动的无偿劳力以及领取此项目下的“伙食补助”。东普鲁士容克在“支援东部”的项目下,获得2.13亿马克的资助金。他们的庄园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国家的高额农业保护关税政策使容克、大地主们获利大增。同工业中的情况一样,许多纳粹领袖以新大地主的身份加入老大地主的行列。养鸡农出身的希姆莱就是一个典型。纳粹的这种强制性的农业政策暂时取得一定的效果,德国农产品的自给率从1932年的75%上升到1936年的81%。但这一切对农民没有任何好处,相反他们整个被奴役和驱使。幼子们到东方去占领“生存空间”,却为此付出自己的生命。
纳粹政权所推行的全部政策虽然都打着“民族利益”和“保卫祖国”的名义,但得益者除了纳粹领袖外,主要是新老垄断资本家、容克、大地主和军国主义分子,而民族的大多数却被拖入到战争的深渊中去。
第三,体制。特别是经济体制最能反映一种制度的本质。民族社会主义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是“超阶级”的“元首制民族总体国家”,还是组织得更严密的国家形式的资本主义制度?回答应当是后者。这不仅由于原资本主义的基础保留在民族社会主义的经济之中,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还由于纳粹国家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德国的工业界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同纳粹国家缰绳绕在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首先是,工业界和经济界的巨头们,大部分以“国家干部”身份,领导和控制整个经济部门。德国垄断资产阶级的最主要组织“德国工业家协会”依然保存。1933年7月15日,希特勒政权设置了“德国经济总会”,这是纳粹上台头两年德国最高的经济机关,17名成员中,5名纳粹党人,12名大工业家、大银行家和大商业代表,其中包括梯森、伏格勒、西门子、波施、施罗德等,既无手工业者和小商人,也无职员和工人。1934年11月27日,该经济总会颁布《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条例》,条例第一部分规定把全德经济合并成六大组,即工业、商业、银行、保险、能源和手工业,下设44个经济组,350个专业组,640个专业小组,全国所有私人企业和组织全部打散分属各组。最重要的数工业组,组长是曼纳斯曼公司的经理,其他各组领袖也都是垄断资本家,仅手工业稍有例外。条例第二部分规定建立“全国经济院”,分全国为18个经济省。全国经济院院长阿尔伯特·皮茨施是慕尼黑电机工厂厂长,慕尼黑电业股份公司和柏林西门子苏克特工厂董事。各省经济院的领袖情况也一样。他们都是任命而非选举出来的。这样,德国的经济从横的和纵的两方面紧紧交织在一起,控制在大资本家手中,隶属于纳粹国家。其次是政治中的“领袖原则”也应用于经济。1934年1月21日颁布的“民族劳动制度法”第一条就规定企业主是企业的领袖;第二条规定企业主是拥有全权的统治者。工人被法定为企业领袖的下属,下属只应对企业领袖“保持企业协调所必须的忠诚”。企业中从人员安置、财政预算到企业原料的分配乃至订货悉由企业领袖决定,而企业领袖当然是清一色的资本家及其代理人。最后也是最主要的特殊之点,乃是国家能够强烈地干预经济。例如国家可以强使小企业并入大企业。1937年10月颁行所谓“改革股权法”,规定凡股份少于10万马克的企业要“取消”;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资金至少应为50万马克。1943年2月4日颁布的法律规定三条:一是所有企业凡与国计民生无关的一律取消;二是所有手工业组织凡与战争无关的一律关门;三是所有不需开设的客店旅馆都得停业。这样,成千的小资本公司变成为“合伙商号”。纳粹国家干预国内经济有三个基本着眼点:控制消费、监督投资和控制劳动市场。所有重要部门的成立和企业的扩大,都需得到国家批准;规定相当固定的最高工资额和零售价格;管制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原料;1937年起几乎完全废除迁徙自由和就业自由,重要工业部门所需的劳动力均由国家劳动局分配。官方的法令取代了市场规律,决定生产和消费。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经济体制?这是一种将所谓的“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体制,它意味着既不要自由的市场经济也不是全面的计划经济。一方面国家手中掌握的股额在全部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上升。1933年官方股金占全部投资的49%,而1938年达57%,以后上升更快。另一方面,国家将自己手中的一些财产,从银行股票到乡镇企业廉价地出让给大企业家和银行家,扩大私人财产范围,鼓励他们经营企业的“个人积极性”和“冒险性”,同时通过庞大的“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机构和一大批官员,对无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显然这种体制是极为有利于企业家和大银行家的。
这种所谓“经济和国家共栖现象”,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而不是什么“有组织的资本主义”。只要存在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同时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作用已经超过对经济的依附作用这样两个基本要素,就可以归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概念范畴。国家垄断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不过是提高和保证垄断巨头收入的一种手段罢了。
因此,我们说,德国纳粹法西斯专政的实质,是纳粹头子、大资本家、大地主、军国主义的独裁统治,但却打着“民族”的旗号。这种统治所具有的疯狂性和恐怖性,应从德国专制的、封建的、军国主义的历史传统特别是民族沙文主义的情绪和狂热中去觅找,而且还打上纳粹头子个人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