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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史
1.8.3 三、普鲁士施泰茵—哈登贝格改革

三、普鲁士施泰茵—哈登贝格改革

与奥地利的状况不尽相同,普鲁士在1806年战争中可说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提尔西特和约的签订使它已面临亡国之灾。普鲁士王朝和容克阶级对自身的统治和生存已自顾不暇,而一直把普鲁士看成是德意志民族希望之光,因而汇集在普鲁士的德意志自由主义贵族和政治民族主义者,却想利用这个时机,从基础上改革普鲁士,拯救德意志兰。这就出现了1807年开始的施泰茵—哈登贝格改革。拿破仑支持改革,更多从取得赔款着眼,而施泰茵—哈登贝格改革的真实目的,是使普鲁士走上现代的道路,“获得新生”,成为争取德意志民族解放和统一的旗帜。改革家们充分认识到普鲁士落后腐败的根源,他们的改革是在变革封建土地制度、改变社会性质的高度上进行的。因此,普鲁士改革虽只是在残存的一半国土上推行,却具有全德的意义。

1807年9月30日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任命施泰茵为政府首席大臣,10月初开始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一直继续到1808年11月底,这是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施泰茵改革主要在三个领域:农业立法(解放农民),城市自治,王国最高行政改革,其中农业立法是改革中最关键、最基础的部分,也是影响最为深远的部分。它实际上是一场土地革命,把封建地产制转变为资本主义自由地产制,直接影响到普鲁士社会经济结构及社会性质的转变。

施泰茵的农业立法包括著名的《十月敕令》和几项补充法令。1807年10月9日颁布的这项敕令全称为《关于放宽土地占有条件和自由使用地产以及农村居民人身关系的敕令》,宣布了“地产自由”和“农民解放”,解除了土地买卖和流通中种种封建限制,允许市民和农民获得骑士庄园,容克贵族也可以扩大地产或迁入城市从事工商业。敕令禁止创设新的人身隶属关系,对于已有的农奴制,一律予以废除。“自1810年圣马丁节〔1〕起,废除一切庄园的农奴制,在1810年圣马丁节之后,只有自由人”。此后不久,普鲁士政府还颁发一些补充法令,其中有1807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废除整个普鲁士国有土地上世袭人身隶属关系的法令,1808年2月14日发布的限制容克随意吞并农民土地的《二月法令》,以及1808年7月27日的王家法令:将东西普鲁士省全部国有土地上的4.7万移居农户的地产无偿赐予。这样一来,普鲁士社会的原有基础农奴制被摧毁,贵族统治权遭到严重削弱。

《十月敕令》的颁布可视为是普鲁士资产阶级性质“革命”的开始。《十月敕令》允许各种地产自由流动,贵族、市民、农民选择职业的等级限制被废除。农奴的人身隶属关系概行取消。全体居民变为国家的直接公民,容克的中间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农民得到人身自由。强制的奴婢劳役也随之受到限制。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向资本主义自由地产制的转化,是封建生产关系过渡到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决定性步骤。《十月敕令》和其他改革法令,结束了现代社会因素在旧社会内部的“进化”,成为德意志现代社会质变漫长过程的开端。另一方面,《十月敕令》以及补充农业法令仍然保留着某些封建性和封建残余。第一,敕令最后规定:“农民以自由人身份由于占有土地或者由于特定契约的负担义务继续有效”,这就是说,农民只是在法律意义上作为“自由人”,农民在取得某种所有权时还附带着一切货币和实物负担以及徭役和勤务负担;第二,容克仍保留着领主裁判权和警察权,施泰茵曾计划废除容克的免税权和领主裁判权,因而受到容克贵族的极端仇视;第三,新法令在“地产自由”的名义下,实际允许容克将以前由农民使用的土地重新收回,在一些地方“解放农民”成了新的“排除农民”。

随着地产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普鲁士王国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都在动荡和变化。城市规程和行政改革也就必须跟上。1808年11月19日施泰茵颁布了《城市规程》,使各城市获得自治权。规程规定,国家只保留对各城市的最高监督权、司法权和部分警察权,其余权力归城市所有。市民以秘密、平等的选举权选出城市代表,城市代表大会选出市参议会主持城市的自治。市民选举权有一定的财产限制,年收入达150塔勒(大城市为200塔勒)的市民才有选举权。低层市民和士兵没有选举权。城市管理掌握在那些世代居此的商人、企业主、手工业者手中。这使新兴的现代工商业资产阶级在城市政治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封建行会遭到沉重打击。部分行会(面包业、屠宰业、摊贩)被取消。可以肯定,城市规章提高了富有市民的政治积极性。

同一年11月24日,施泰茵又颁布一个《改善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规章》,取消了陈旧的枢密制政府,以责任制的大臣代替了枢密。《规章》规定,国家最高行政和监察由一个国务会议来执行。国务会议直接处在国王监督之下,下设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军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和工商部各司其职。国务会议任命各省省长。施泰茵强制使行政与立法权分离,打破各省的管辖权,使之“从本位主义的圈子中走出来”。

施泰茵改革具有明显的现代资产阶级性质,主要针对容克阶级的特权地位和普鲁士官僚制度的,因此改革遭到容克的激烈反对,他们使用各种卑劣伎俩,力图把施泰茵赶下台。施泰茵是一位爱国者,他的外交政策的目标,重点在通过筹措拿破仑所要求的巨额赔款,让法军从普鲁士撤走。1808年他的外交政策的目标有了改变。法军在西班牙的失利给了施泰茵极大的鼓舞,他决心由执行拿破仑的意愿,转变为准备一次反拿破仑的德意志民族起义。他在一封致友人的私人信件中不仅表露他对拿破仑失败的兴奋之情,还期望全德各邦支持正在准备新的反拿破仑战争的奥地利,并在北德首先做好起义的准备。这封信由于容克的诡计,落到法国秘密警察之手。拿破仑为此大怒。他从马德里行辕下了一道手谕,褫夺施泰茵的人身保护,通令缉捕。他还指令法国驻普鲁士公使:“如果我的部队抓到施泰茵,就地正法。”惩罚令在普鲁士宫廷和全德都引起震动。施泰茵立即被普王免职,并有被普王交出的危险。他不得不出逃外国,最初到捷克,此后去俄国当沙皇的外交政策顾问。1813—1815年他同其他德意志爱国者组成“德意志事务委员会”,致力于德意志的解放事业和建立德意志民族国家。

可是施泰茵的改革事业已经无法撤除。他的直接继任人在一年内就倒台了。1810年7月,哈登贝格男爵被任命为首相,他以较为和缓的方式,对容克阶级作出更多让步,却仍在自由主义意义上继续推行施泰茵的改革,实际上加速了普鲁士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施泰茵是一位理想型的改革家,而哈登贝格却是一位实用型的改革家,后者以一种圆滑、见风使舵的手腕来稳住同拿破仑的关系。改革在三个方面进行。最主要的措施是哈登贝格的农业立法。1811年9月14日颁布的《关于调整地主与农民关系的敕令》,即所谓《调整敕令》,提出赎买的办法。该敕令与1816年5月29日的《王家公告》以及其他一些法令,构成哈登贝格的农业立法,是施泰茵农业立法的继续,虽然带有更明显的资本主义性质,但确实以更有利于容克的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因此自1816年后,容克不再激烈地反对改革,而着眼于从改革中捞取更多利益。

《调整敕令》规定关于封建义务的赎买。第一部分是有关现今尚未具有所有权的世袭农民地产,无论其业主是完全农民、半农民、茅舍农或小农,当他们将全部地产的1/3割让给主人,才得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庄园主应满足于此,放弃对于世袭农民田庄的所有权;赎买必须交出包括田地、边地、草地、牧场、小树林的全部地产的1/3,当事人也可自由达成协议,以现金或以实物租、货币租予以偿付。第二部分是关于迄今为止的非世袭农民地产,庄园主有权割去此类田庄的一半,并入自己的庄园。关于劳役和其他义务的赎买和调整,以两年为期,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事实上在实行调整法的地方,容克靠割夺农民土地、租税、现金而发财。调整的时间也一拖数十年。1816年的《王家公告》,对调整法令的实施修改得更加符合容克的利益。公告把有权赎买田庄和封建义务的农户限制在很狭小的范围之内。公告规定:1.有关的农民田庄必须是在1763年前就已登记入册的;2.这种农户必须有牛马,也就是说,有能力将其犁驾在牲畜上进行耕作的农民才算农民,方得赎买封建义务。对农村土地占有情况作显著调整的另一措施,是1821年6月7日颁布的普鲁士公有地分配条例,它规定把公地按比例分割给容克和农民,属他们所有,并规定归并农民分散的小地块,以便集中耕种。

从以上不难看到,普鲁士的“土地革命”和“农业改革”,是一个渐进的、有利于容克庄园主的改良过程,而且并未触动容克的封建政治特权。普鲁士农民为了赎买封建义务、获得人身自由,要遭到容克的长期盘剥。即使能按“条件”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也往往要付出数十年的血汗。这就形成了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特殊的普鲁士道路。

哈登贝格在财政和工业方面实行的改革,意义重大。1810年10月上台不久相继颁布的《财政敕令》和《工业税敕令》,是工商业、经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财政敕令》提出,要按平等原则建立新的纳税人登记册,普遍征收所得税、土地税、财产税和消费税,实行经商和契约自由等;《工业税敕令》重申《十月敕令》中有关择业自由的规定,取消了行会法规,强调从商自由,为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容克的免税权还一直保留到1861年。另外普鲁士还进行关税改革。1818年政府颁布了新关税法,废除普鲁士王国境内所有关卡和关税,实行对外关税统一,制定每种产品出口税率。普鲁士工商业自此摆脱内部层层关税的束缚,统一的王国国内市场开始形成,并最终对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社会领域方面,哈登贝格于1812年3月11日颁布了《关于犹太人公民地位的敕令》,具有进步的意义。这项被称为《解放敕令》的法令,承认在普鲁士王国内居住的犹太人的公民地位,赋予同等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犹太人可从事商业、工业并获得地产,可担任正式的教育职位和乡镇职位,唯一的限制是司法的、政府的、军官的职位不能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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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改革家:施泰茵;哈登贝格;沙恩霍尔斯特;格奈森瑙

作为施泰茵—哈登贝格改革组成部分的军事改革和教育改革,同经济及行政改革具有同样重大意义。领导军事改革的核心人物是冯·沙恩霍尔斯特(Gerhard von Scharnhorst,1755—1813),冯·格奈森瑙(August von Gneisenau,1760—1831)和冯·克劳塞维茨(Carl von Clausewitz,1780—1831)。沙恩霍尔斯特出生在萨克森的农家,年轻时就学于著名的绍姆堡伯爵军事学校,后服役于汉诺威军队,参加了反法联盟的头几次战斗,并于1797年出版了《论革命战争中法军获胜的一般原因》一书。他从亲身经历中认识到士兵的爱国精神对于军队士气的重要性,并深感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平等和民族活力对于法军建设的决定性作用。1801年他到普鲁士军队中服务,后任柏林军事学校校长,试图在部队训练、整顿军纪、选拔军官以及战略战术方面采取改革措施,因贵族军官的抵制未能取得成效。1807年沙恩霍尔斯特晋升为少将,并出任普鲁士“军事改革委员会”主席,负责重建军队事宜,领导军事改革。1808年任国王的侍卫长官,1809年在新成立的陆军部中任首脑。他团结了一大批支持改革的优秀分子组成普鲁士军事改革集团,其中如格奈森瑙、克劳塞维茨、博于恩、格罗尔曼、格岑伯爵等。

格奈森瑙被认为是普鲁士军事改革的另一主要领导人。他出生于易北河中游小镇的一个贫穷家庭,17岁入埃尔富特大学学习,19岁进入奥地利军队服务,1782—1783年作为少尉在北美的英国军队中服务,熟悉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为争取独立所采用的卓越的作战方式。1786年起转入普鲁士军队,在卫戍军中服务十年。1807年4月格奈森瑙领导了著名的科尔贝格保卫战并显示卓越的军事才能。1808年他在备防录中提出了全民武装抗击异族统治的大胆设想,是力主改革的德意志激进民族主义的代表人物。

克劳塞维茨生于马格德堡附近一个破落贵族家庭,13岁时作为士官生随普军围攻美茵茨共和国,很早接触到法国大革命思想,了解法军优越性之所在。1806年普军战败,克劳塞维茨被俘,他深感羞辱,深信普军制度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1809年他任职于普军总参谋部,曾是沙恩霍尔斯特办公室主任,积极参与军事改革。1818年起,克劳塞维茨在柏林军官学校校长任内,根据自己的战斗体验和认识,写下著名的《战争论》一书,揭示了战争之本质及与政治之间的深刻联系:“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政治意图是目的,战争是手段,没有目的的手段永远是不可想象的”,从而成为闻名世界的军事理论家。

沙恩霍尔斯特及其助手们一致认为,“军事改革首先必须把独立自主的感觉灌输给民族”,军队必须由热情参与国家政治的爱国者组成。为此废除普军的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提高士兵的地位,激发他们的民族精神就成为军事改革的关键所在。《提尔西特和约》签订后不久,军事改革委员会在施泰茵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并提出十九条军改草案,其主要内容为:赏罚分明;注重对有能力的非贵族人员的晋升;改革军队各级编制;改良后勤供应等。1808年又先后发布命令,取消对士兵棍棒式体罚制度;废除军队中的贵族特权;选拔军官采取考试的办法,平时取决于“知识和教育”,战时则凭“勇敢和干练”。这样一来,许多年迈无能的军官被解职(1806年任职的143名将军,只保留了勃吕歇尔将军和约克将军2名),贵族子弟无功受禄、控制军队的局面被打破。到1819年,贵族出身的军官和市民出身的军官人数上大体持平。1809年新设的陆军部作为军队行政和指挥的最高机构,统一集中了指挥权。

军事改革的目标乃是建立一支以法国国民军为楷模的、由爱国的自由公民组成的普鲁士国民军,以推翻异族统治。1808年8月颁发的新编《战争条例》首次表达了改革家们的这一设想:建立国民武装,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但由于普鲁士当时受《提尔西特和约》的约束,普军人数不得超过4.2万人,军事改革家们就创行了一种“速成兵制度”,即新兵受短期训练之后就离队,使普军正式兵力不超过4.2万人,而后备兵力不断扩大。1813年3月,普王在《致我的人民》谕告中规定,除正规军外设立后备军,后备军由所有17—40岁未参加正规军的男子组成。此前一月,普鲁士首次尝试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凡17—24岁的普鲁士男性公民必须自愿选择兵种,为国家义务服役。以往关于纳税阶层可以免役的规定被取消,服役期满后的军人作为后备军编入地方自卫队或民军中,必要时也能上战场作战。同时还建立了“志愿军团”,吸收20—24岁的青年参加,其中大多是知识青年和大学生。军事改革不仅导致军队的现代化,而且激发了普鲁士人的民族爱国精神,出现了“全民皆兵”抗击拿破仑异族统治的局面。

由威廉·冯·洪堡领导的教育改革,对于普鲁士民族爱国主义和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传播,更有深远的意义。洪堡教育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推行普遍的义务教育,在小学里用传授一般知识代替单科学习,采用自由主动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从各方面对学生的个性进行塑造;第二,改革和完善完全中学的教育计划,把古典文化、语言、数学和自然科学定为学生必修的学科;对学生进行人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设立学年制、课程表,建立考试及升留级制度等;第三,建立新型的柏林大学(1810年)。柏林大学实行充分的“学术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科学研究领先”等原则;教师不被要求作宗教信仰的宣誓,但首先被要求有科学研究的能力;学术成就和科研能力应作为判断教师能力的标准和选拔教授的主要依据。洪堡还特别要求国家行政不要干涉教育和学术活动。这些原则促进了普鲁士的科学发展,稍后被德意志其他邦及世界其他国家所采纳,对全德和世界科学的发展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而确立了洪堡在世界教育史上的里程碑地位。柏林大学吸引了一大批当时全德最杰出的学者,他们在大学里积极传播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思想和民族爱国主义精神,使学生们在掌握一流的科学知识的同时,能不断地受到进步思想的熏陶。柏林大学逐渐成为普鲁士及全德民族爱国运动的思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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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廉·冯·洪堡为代表的“学者柏林”改革集团:1.W. v. 洪堡 2.Chr. v. 胡弗兰 3.A. v. 洪堡 4.C.里特尔 5.J.A.奈安德尔 6.F.E.D.施莱埃尔马赫尔 7.G.W.F.黑格尔

洪堡领导的教育改革适应了新崛起的德意志工商资产阶级对教育的需求,对普鲁士年轻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实现本民族的独立以及建立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