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本节重难点:亲子关系
Ⅱ.微讲座
Ⅲ.内容提要
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亲子法意指调整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亲子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因而调整亲子关系的亲子法律制度也是家庭法律制度的核心。
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至第27条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也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父母对于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亲生子女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亲子关系属于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至今,均在法律中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并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种规定,一方面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另一方面又强调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这种作法固然顾及到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难谓彻底。我国应当摒弃关于子女的婚生与非婚生的分法,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均称为亲生子女,设立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一方面重视亲情,注重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及家庭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否认制度作为追求亲子关系真实性的必要补充,从而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认领制度,建议在制订我国民法典亲属编时应补充相应的制度。
亲子关系推定:亲子身份的确立是亲子间权利义务发生的前提。母亲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是明显的,可以根据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不必经过法律手续;而父子关系的确定则相对复杂。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有关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我们提出设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的以下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受胎的时间,推定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300天到第180天之间。 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有关人工生育子女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作具体介绍。(3)如有数名男子均可以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第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第二,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第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亲子关系尤其是父子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客观事实所推翻。现代社会中,婚外性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普遍存在。因此,受到亲子关系推定的子女有可能在客观事实上与被推定为父亲的男女之间并有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为了使得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并让应尽义务的真正生父不逃脱法律责任,各国在规定亲子关系推定的同时,在法律上允许提出亲生子女推定的否认之诉。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制度包括否认的原因、否认权人、否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否认的方式等内容。
亲生子女的否定对于有关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权否定父母子女关系。否认之诉一经法院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始被否认并有追溯力。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之诉成立的,负担了子女扶养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返还扶养费。
Ⅳ.拓展阅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为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继父母,即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继子女,即夫之前妻或妻之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再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对于父母再婚的配偶的称谓为继父或继母,夫或妻对于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是继子或继女。从亲属关系发生的意义上说,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在实践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没有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另一是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如父或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并不依靠继父母抚养教育,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继父母子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继子女可以随继父或继母姓,也可以不改变姓名。继父母和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继父、继母、继子、继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终止的理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不存在。只是一种相对终止,只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因解除而终止。这是一种绝对终止,身份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都因解除而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从学理的角度看,继父母子女关系为姻亲关系,基于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当然可以基于一定的原因而解除。
Ⅴ.电子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