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本节重难点:夫妻关系
Ⅱ.微讲座
Ⅲ.内容提要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夫妻人身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财产、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姓名权
所谓姓名,是姓与名的合称。在传统意义上,姓是表示家族的标志,名是代表个人的标志。就法律意义而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有无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夫妻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都平等享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主要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因结婚而受限制,已婚男女仍然享有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适用。从立法的针对性来看,主要是保护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禁止丈夫或其他人横加干涉或限制。
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基本精神有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国家用法律形式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夫妻的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职责,夫妻双方应自觉承担此法定义务。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旧传统观念。认为“计划生育只是妇女的事,与男子无关”的观点,不仅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不符合生育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行。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更不得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妻子单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7-20条、第24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夫妻财产制:男女因结婚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随之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上看,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从时间范围上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法》第17条也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命运。夫妻对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平等的处分权,平等的所有权就是一句空话。所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范畴,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理。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包括个人的衣服、鞋帽、化妆品、残疾人使用的轮椅或其他辅助器械、专业书籍等物品。但如果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价值较高、或者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在离婚时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但该“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婚前购置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Ⅳ.拓展阅读
关于平等的名言
大殿的,并不高于那最低的。——纪伯
对一个有优越才能的人来说,懂得平等待人,是最伟大、最正直的品质-理查德·斯蒂尔
高调慈善和低调慈善的爱心是平等的。——陈光标
平等或许是一种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巴尔扎克
平等者最能与平等者相投。——西塞罗
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康有为
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所以试图平等待人纯属徒劳之举。——詹·安·弗劳德 世上友谊本罕见,平等友情更难求。——培根
斯巴达人原则是:“正义就是平等,但平等并不就是正义”。——爱献生 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亚里士多德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商鞅
所谓友情,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离开了利益关系的交易。——哥尔斯密 13、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林肯
所有人都应该是兄弟,这只是那些没有兄弟的人们的幻想。——夏尔·尚肖那 我们平等的相爱,因为我们互相了解,互相尊重。——列夫·托尔斯泰
Ⅴ.电子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