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本节重难点:结婚
Ⅱ.微讲座
Ⅲ.微课件
Ⅳ.内容提要
结婚
结婚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古今中外、世界各国均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问题作出必要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在第二章中,对结婚制度作了专章规定。
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
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外国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一,古代的结婚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礼自西周开始,历经奴隶时代、封建时代,其间聘娶婚作为主要的结婚方式,有两三千年之久,甚至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聘娶婚是一种世俗的仪式婚,男方家须向女方家依礼聘娶,并须交付一定的聘金、聘礼。前文提到的“六礼”,就是礼制中确定的聘娶婚的具体程序。“自纳采至纳征而婚约定。经请期、亲迎并行合卺之礼后,始为完婚。”“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据《礼记》、《仪礼》所载,六礼的具体意义为:(1)纳采,“纳其采择”之意,即男家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家经过斟酌应允之后,男家才能备礼贽见。(2)问名,即男家遣媒问明女子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时,以便“卜其吉凶”。(3)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4)纳征,也称纳币,即男家送交聘礼,“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上的约束力。(5)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并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6)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一定的仪式后,婚礼告成。此后,再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六礼以纳征为中心,聘彩的多寡以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聘娶婚的本质始终如一。
第二,近代、现代的结婚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近现代的婚姻制度,是在从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制度转变过程中开始出现的。其重要标志之一是欧洲各国的宗教婚为民事婚逐渐代替。
中国近代婚姻制度始于二十世纪初。在十九世纪中叶爆发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中,《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的主张,向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发起了冲击。但是,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使得这一理想未能实现。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修订法律,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1915年《民律亲属编草案》和1926年的《民律草案》中,结婚法中既有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制度的模仿和借鉴,又有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沿袭和眷恋。这些草案未及颁行,所以对我国婚姻制度的影响也是极为有限的。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它体现了婚姻契约原则,规定了结婚的要件。但在解释中又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如经双方合意”得“认为有效”。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下,封建性的聘娶婚在实际生活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始于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对结婚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两个。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结婚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定结婚年龄的简称,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按此要求,到达法定婚龄始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是违法的。法律并不规定结婚年龄的上限,达到法定婚龄后何时结婚或是否结婚,是当事人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样的法定婚龄在我国是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它既考虑了青年身心发育程度,学习、就业情况和独立生活的条件,又考虑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要求。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的障碍或消极要件,它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各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Ⅴ.电子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