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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试题
Ⅰ.本节重难点:古代婚姻历史
Ⅱ.微讲座
Ⅲ.微课件:
Ⅳ.内容提要: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男女两性的性差别、性吸引和性本能是产生婚姻的原始动力,是婚姻成立的自然条件。目前,尽管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通过立法允许同性结合及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绝大多数国家均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第二,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只有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法律上所规范的婚姻,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确认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两性结合才是合法的婚姻;我国现代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始得为婚姻,其他的两性结合,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三,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经由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结合,具有夫妻身份,受到法律保护,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具有夫妻身份,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均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之间不得任意变更、免除。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集中反映。它是将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特定社会所确立的有关婚姻家庭规范化的综合体系,婚姻家庭制度,在无阶级社会由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所构成,他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在阶级社会它所体现的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主要由法律以及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所构成,其中,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因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关系是就该社会的具体的婚姻家庭形态而言,具有多样性。在一个社会中,除了站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以外,还存在着多种婚姻家庭形态。而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统一性,凡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都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前婚姻时期
在两性关系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处于“杂婚”、“乱婚”(promiscuity)时期,所谓的杂乱,是因为那时在两性关系上的任何排他性,都必然会削弱联合力量和影响集体行动。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
这种没有任何禁例的杂乱性交状态是一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属于一切男子为特征的。
群婚制(communalmarriage)
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他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与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与排斥。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血缘婚制。又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与旧石器时代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血缘婚制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即辈分相同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发生两性关系,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血缘婚制相对应的血缘大家庭,就是一个由低级的有纵向两性关系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因此,当时奉行的是族内婚(endogamy)。据考证,我国考古中发现的长阳人、丁村人、马坝人等,已经进入到了血缘群婚制阶段。
第二.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集团婚。尽管它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后来由逐渐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之间的两性关系。
一群姐妹成为他们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他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成为他们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其姐妹除外。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的通婚,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这一时期,亚血缘群婚制逐渐取代了血缘群婚制,氏族代替了原始群体。婚姻由氏族内部的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exogamy)。婚姻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氏族,世系只能按女系来计算,所以最早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它是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祖先的、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他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当时的基本生产、生活单位。我国出土发现的资阳人、柳江人、河套人和山顶洞人等文化遗迹中,也有这种婚姻形态痕迹。
对偶婚制
又称对偶家庭,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夫与主妻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度形态或者之间环节。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度形态或中间环节。与群婚制相比,婚姻的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个体婚制相比,这种结合又极不牢固。它可以根据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对偶婚制既有群婚制的遗迹,又是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因此,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度阶段。
对偶婚制实行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女子婚后定居于本氏族,所生子女属于母方家庭成员。世系从母。对偶婚制的出现,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化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提供了可能。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里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一夫一妻制,从萌芽到最后形成的过程,就是人类从无产阶级进入阶级社会的过程。因而,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财产的私有化,为个体家庭脱离氏族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奠定了物质基础。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而出现了两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畜牧业、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其结果,使个体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了,当各个家庭和某些个人可以单独劳动生产时,生产资料以及产品逐渐变为私人所有,使私有制的产生成为可能。此时,个体家庭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具备了与氏族经济对抗的实力。因而,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成长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第二.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转变,摧毁了母系氏族,确立了男权统治,个体婚姻家庭形式与父系氏族同时产生。社会分工的另一结果是确立了男权统治,男子在生产部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又利用了这个有利的地位,把剩余财产据为个人所有。
第三.父权制下的私有财产继承制度构成了导致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直接诱因。
婚姻历史变迁
第一.婚姻不自由。结婚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父母包办,婚姻关系一经建立就不能由双方自由解除。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
第二.爱情至上,婚姻受到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爱情至上,不应该排斥家庭的义务、社会的责任。
第三.媒约之言,媒人介绍是人类社会进入一夫一妻制婚姻时期较常见的一种择偶方式,它不仅在各民族的历史上是常见的一种择偶方式,而且也广泛流行于当今世界众多民族的婚姻习俗中。媒,按照现在的解释是媒介的意思,在我国古代媒则含有谋略的意思。所谓“媒人”、“作媒”,即专指从中谋合,使两姓之家结为儿女亲家的人或事,媒人则逐渐成了介绍男女之间结成婚姻关系的人的代名词。
Ⅴ.电子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