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本节重难点:婚姻自由
Ⅱ.微讲座
Ⅲ.微课件
Ⅳ.内容提要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这一概念本身包含着两层含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压制或干涉,自由原则,婚姻的建立不是依靠金钱和强迫而来的,事实上依靠金钱而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是违背自由原则的。在婚姻中,每个人都有爱的自由,也有不爱的自由,也接受他人之爱的自由,也有拒绝他人之爱的自由,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获取爱的自由,都是违背自由的。
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于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享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权。结婚自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
结婚自由的含义有两个方面:首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其次,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其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
离婚自由
离婚姻自由是指已婚的公民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任何公民如因感情或者其他原因,都有依法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和强制。男女双方结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离婚自由也有两个条件。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其次,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度的批准才能实现。
婚姻自由原则的特征
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第二.婚姻自由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样对婚姻自由,如近亲结婚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第三 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结婚与否。
第四.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基本组成部分。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是全面的婚姻自由。
Ⅴ.拓展阅读
壮族结婚的习俗
自由恋爱。男女青年通过日常交往,赶街、隆垌、(壮族节日)等活动,相互认识或对歌,其间有的互赠礼物。一般都是男的送钱、毛巾、花线、手镯或银链,女方接受后回赠衣裳或布鞋。一个青年互赠两三个,从中择优定对象,经父母同意即定亲。
托媒提亲。男女双方爱情稳定后,即告诉父母。男方父母就请一个有儿有女的能说会道的当媒,带上一只鸡或几斤猪肉、米酒,到女方家提亲。如果女方家不同意,就不吃其礼,由媒人带回男方家;如果父母哥嫂都同意,就接受礼物,宴请媒人,将姑娘出生年月日时抄给媒人带给男方。男方再找先生将男女双方八字相对,如八字相合就报合定亲,若不合就将女“八字”退回给女方。
报合订婚。八字合命成功后,就择定吉日向女方报合成婚。男方家准备糯米饭、酒、肉各五斤,鸡一对(一公一母各1.5公斤以上),糖2斤(富户还送金、银、玉手镯、戒指及项链),由媒人送到女方家,作为“报合订婚”礼物。女方以衣服、鞋袜、头帕回礼,表示正式订婚。从此男女双方互称对方的父母为爹妈,每逢重要节日或婚丧祝寿等事,男方都要主动向女方送礼,女方照例酬礼。在报合订婚席间同时议定彩礼数量,由女方家族长辈提出,彩礼最后将作为嫁妆付给男方,所以媒人不会讨价还价,男方也不会计较,一般是男方给多少钱,女方就送等价嫁妆物。
Ⅵ.电子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