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概念:婚姻的——观念

发布时间:18-12-0815:49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古代婚姻概念:婚姻的——观念(上),
古代的婚姻观念,可从结婚观和离异观两个方面来加以讨论。传统的婚姻缔结观念,以阴阳学说为根本的依据,以宗法秩序为主要的凭准,并以男女之别为存在的基础,体现出一种天人相应、天人契合的突出特征。
在古人看来,婚姻乃是象天的人事,这就赋予它以神圣的意义。古人言“天”,有“自然之天”,有“在人之天”,亦有“神秘之天”,立意虽有相通之处,但重心殊不相同。就其发展来看,前期的理论,涉及宇宙观者,多言自然之天,涉及宗法制者,多言在人之天,而神秘之天的滥觞,实际已在西汉之后。中国古代婚姻观的形成,受早期哲学的影响极大,尤权舆于《易》。《易》的思想博大精深,为学术界所公认。究其要领,即如《系辞上传》所云:“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其所言之八卦中的天、地、水、火、风、雷、山、泽以及推演而成的六十四卦,加上各种变化,无不是以大自然的现象及通变的法则,作为观察、解释人类社会的状态及其运行规律的根据。具体到婚姻关系中,它认为男女的媾合与天地的交互相适应:天阳地阴,天地絪缊而化生万物.男阳女阴,男女结合而衍生人类。
故而人伦之本切合天地阴阳之道,婚姻就是天之经,地之义,既成于自然,也须顺乎自然。《系辞上》说:“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归妹》辞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礼记·中庸》也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应该看到,这种天人契合的婚姻观,本于崇尚自然的宇宙观,它虽然注重“恒”与“贞”,但从原理上仍是“象”与“变”的结合。一方面,它并不持机械静止的观点,不同于西方传统文化中地位极高的宗教婚姻观,表现出中国古代哲学的特色。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引伸出男上女下、男刚女柔、男主女辅的男尊女卑说。
奠基于《周易》的这种婚姻观念,在整个古代均未遭到公然的否定,但后来却被引上了宿命论的歧途。春秋之时,孔子“不语怪、力、乱、神”,原始的儒学罕言天命。然而汉儒却将阴阳学说神秘化了。董仲舒之“天人感应”说倡其首,班固等人步其后,所谓“人能弘道,末如命何”,“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的说教日益流行。唐宋承之,传播愈广。随着理学的形成,源于释家的“因缘”被引人婚姻关系,宋若华《女论语》亦有“前生缘分,今世婚姻”之说。宋元之后,“自古姻缘天定,不由人力谋求,有缘千里也相留,对面无缘不偶”的观念,几乎到了深人人心的程度。
如果说与“自然之天”和“神秘之天”相契合的婚姻观较富哲理性的话,那么,与“在人之天”相契合的婚姻观就侧重于社会性了.所谓“在人之天”,即鬼、神并论,以为支配人间的无形之力。《礼记·祭法》有一段话对之作了说明,“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其气发扬于上,为昭明,焄蒿悽怆,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因物之精,制为之极,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百众以畏,万民以服”。这种说法所服务的,正是以“尊祖敬宗”为支柱的宗法制度.在宗法制下,虽也承认人“含天地阴阳之灵,有哀乐喜怒之情”,但绝不主张个性的发挥,而是强调必须垂范以节,克之制之,使之溶于家国利益之中。在婚姻关系的意又上说,就须导之以孝祖,终之以治国,也就是“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妇之义,然后为国为家,可得而治也”。
《易》之《下经》自《咸卦》始,首言夫妇之道。《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这个逻辑明白不过地表明了婚姻与宗法制度的关系。陈鹏先生尝谓:“婚姻基于夭地阴阳自然之性,为人伦之本,家始于是,国始于是,社会之一切制度,莫不始于是,是为中国古代婚姻观念之又一特点”。确哉斯言!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