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本节重难点:婚约
Ⅱ.微讲座
Ⅲ.微课件
Ⅳ.内容提要
婚 约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当事人亲自订立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婚约是将来双方接受婚姻的承诺,因此,必须以双方合意为要件,任何由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代定的婚约都是无效的;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约也是无效的。订立婚约时,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婚约无效。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订立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因而,订立婚约不得违反法律对婚姻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禁婚亲之间不得订立婚约;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pèi ǒu的人不得订立婚约。由于婚约本身并不是婚姻,因此订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或重复订婚者均不能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不要求必须订立婚约,当事人在结婚前可以现行订立婚约,也可以直接结婚。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要件,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加以干预。
婚约为非要式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婚约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订婚,凡是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当事人认可的任何形式,都可以视为婚约的成立。
婚约的历史发展
早期型。个体婚形成的初期,人类实行掠夺婚,男子是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因而没有婚约。转为有偿婚以后,男子须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才能缔结婚姻,婚约由此开始。当女方的监护人接受了男子的财物后,就负有将女子交付给该男子的义务,双方达成婚约。
晚期婚约。进入近代后,婚约较前期有了很大的变化,婚约的法律效力有所减弱,婚约的缔结以及解除也变得简单容易。其特征是: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第二,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
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否则,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并不少见。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处理。
Ⅴ.拓展阅读
古代婚约
从西周至今,婚约就一直存在,也是见证和促成人们婚姻的最有效手段和仪式。而古代认定婚姻存在的依据有三个条件。第一种就是双方订立的书面婚书。第二种就是有证人的私约。就是男女双方或者父母有私下的约定。比如我们熟知的指腹为婚,娃娃亲等。第三种就是通过行为来推定。比如女方的家人一旦接受男方家的聘礼,就视为下定,即便没有婚书,也视为婚约存在。
尽管婚约不是正式的婚姻,但中国和西方早期的婚约都具有身份法上的强制性,一经缔结婚约就产生身份法上的效力。比如《汉谟拉比法典》就规定,一经订立婚约就不得嫁与他人,而中国传统当中,婚约订立以后双方都不能悔婚。也就是说,现代人即便是订立婚约,也不能进行强制性的结婚,人们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
此外,现代社会就婚姻而言,已经丧失了身份法上的效力,未婚男女之间,能够产生的关联就是财产问题。比如,一方违约不愿意结婚,彩礼聘礼是否返还怎么返还?以及怎么返还等等问题。不再有身份原因的障碍。
Ⅵ.电子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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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期婚约。进入近代后,婚约较前期有了很大的变化,婚约的法律效力有所减弱,婚约的缔结以及解除也变得简单容易。其特征是: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第二,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
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否则,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并不少见。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处理。
2晚期婚约。进入近代后,婚约较前期有了很大的变化,婚约的法律效力有所减弱,婚约的缔结以及解除也变得简单容易。其特征是:第一,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还取消了有关婚约的相关条文。规定有婚约的国家,也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婚约已经成为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一个程序。第二,婚约不再具有人身约束力,双方因合意或法定理由可以随时解除婚约,
三、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
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否则,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并不少见。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处理。

